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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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用)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加强厅属企业收入分配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建立规范、有序的分配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厅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及财政部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单位考核分配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工资总额,厅组织人事处负责厅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审核原则

(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厅对厅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报省厅审批后施行。厅属企业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制定。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工资总

额管理坚持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两个低于”)。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地区、行业职工收入水平及政府颁布的所在地区工资指导线规定执行。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第六条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一)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度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和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确定。

(二)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实现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原则上以《厅属企业工资总额情况申报表》中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发放基数,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完成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第七条工资总额基数增长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按工效挂钩有关规定执行。即经济效益增长时,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时按核定的比例减提工资总额。做到,既负盈又负亏。因此,企业要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做到留有结

余,以丰补歉。

(二)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按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在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下,根据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确定工资总额的增长比例。

具体规定如下:1、考核结果为A级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为12%-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2、考核结果为B级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为10%-12%;3、考核结果为C级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8%-10%;4、考核结果为D级的工资总额减少幅度2%-4%;5、考核结果为E级的工资总额减少幅度4%-6%。

(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高于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的,超发部分从企业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中相应扣减。

第八条工资总额管理须上报的材料如下:

(一)工资总额上报资料:

1、厅属企业工资总额情况申报表(见附件一)。

2、当年人员增减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

3、上一年人员增减及每人工资发放情况。

4、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二)领导班子成员收入上报资料:

1、每月固定发放的基本薪酬(含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

2、绩效薪酬。

3、其它收入。

第九条审批流程

(一)组织人事处负责收集各单位上报资料进行初审、整理上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二)根据分管厅领导指示,报请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单位考核分配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各单位在审核批准后自主提取当年工资总额,作为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条各企业不得突破工资总额基数,对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视情况扣减年度绩效薪酬或延期兑现收入。

第十一条本办法归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厅属企业工资总额情况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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