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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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的判定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我们都知道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这一范畴,那么还有其他哪些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呢?
《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属于有效行为。

4.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欺诈、胁迫
1、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
1、合同,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主要解释为: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双方恶意串通,谈不上单方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知识扩展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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