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适当论文量刑程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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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适当论文量刑程序论文:浅议我国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摘要]量刑适当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刑罚正义的基本要求。由于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实行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量刑问题长期以来未被足够关注,量刑公正程序受到忽视。因而,有必要从我国现有量刑程序的问题着手,以量刑程序诉讼化的公正价值为归宿,完善我国量刑制度的诉讼程序。

[关键词]量刑适当;量刑程序;诉讼化

所谓“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是指量刑程序在与定罪程序实现相对分离的前提下,吸收公诉方、被害方以及被告方的共同参与,允许各方提出本方的量刑建议,提交各自的量刑证据,强调各自的量刑情节,并就各自的量刑证据和量刑方案展开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从而对法官的量刑裁决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①从量刑程序转型的角度来看,量刑程序诉讼化的实质在于以“诉权制约模式”取代现行的“行政审批模式”,以法庭上的参与、协商、对话和辩论方式替代现行的“办公室作业”方式,使得量刑过程真正贯彻公开、透明和参与的理念。

一、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法院在高达99%以上的刑事案件中都做出了有罪判决,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实属凤毛麟角。②现行的以定罪控制为核心的刑事审判体系受到了严峻挑战。我们的

制度设计和现实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脱节,以定罪控制为核心的机制已经不能有效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告人也更加关注量刑而非定罪。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可以有效释放诉权的制约作用,促成诉权对裁判权的有效监督,而不仅仅依赖于层层的权力监督机构。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体系中,法院的量刑依据与定罪依据有着明显的差异,在缺乏诉权制约的情况下,量刑裁决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只有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分离开来,并使其具有基本的诉讼形态,公诉权才可以从单纯的定罪请求权发展出量刑建议权的内涵,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才可以成为独立的辩护形态,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才可以得到充分的保证,那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也才可以得到建立。

二、量刑程序诉讼化的意义

虽然未在法律层面确立量刑建议和量刑答辩制度,但一些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已有陆续的司法实践,甚至已出台了较为明晰的操作规X。尽管如此,量刑建议和量刑答辩的司法实践,在其合法性和正当性上仍面临着一些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实践为我们研究量刑程序的诉讼化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将量刑程序纳入审判实践,由于可以确保所有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充分、

有效地参与到量刑的决策过程中,不仅对量刑结果发表各自的意见,充分阐明各自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还可以对对方的量刑观点进行反驳和辩论。在这一程序基础的支撑下,诉讼各方可以获得平等的机会积极影响法院的量刑结果,使得量刑过程具有多方协商、相互论辩和理性说服的性质,更加符合正当程序的原则。

而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角度来看,量刑程序诉讼化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相对于传统的法官独自操控量刑过程,对抗式的量刑程序更能保证法官同时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量刑答辩,各种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有可能被当庭全面提出,有效地提升了量刑答辩的现实可行性,避免了法官仅仅通过阅卷以及庭外调查核实信息的做法,增加了程序的正当性和过程的透明度。司法实践中就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多地通过垂直监督、层层审批等制度来控制,但这些最终决策的作出却往往依赖于主审法官的汇报,只有通过设立一套独立的量刑程序,控辩双方就影响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事实的真相才能通过正当程序展现出来,更避免法官随意采纳那些未经验证的虚假证据,以至于作出错误的量刑裁决。

三、我国量刑程序诉讼化的完善

中国刑事审判的经验表明,只有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并赋予其基本的审判程序之特质,被告人对量刑问题的辩护

权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量刑辩护也才可能成为一种独立的辩护形态。也就是说,完善我国的量刑程序应当确立一系列基础性制度。这些基础性制度包括公诉人量刑建议制度、辩护方量刑答辩制度、被害人陈述制度、量刑报告制度和量刑理由阐释制度。

笔者主要就公诉人量刑建议制度、辩护方量刑答辩制度和量刑理由阐释制度作出说明,其一,首先肯定量刑建议的法律地位,为量刑建议在立法上正名。量刑建议权实乃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诉权的题中之义。根据控审分离原则,法院在裁量刑罚时,必须以相应的指控为前提。量刑建议的合理行使,会对法官的行为产生一种直接的制约效应,从而达到诉权和裁量权的有机平衡。在实践中,如果法官一旦作出与公诉人量刑建议出入较大的刑罚判决,他就必须要给出合理解释。这样就能促使法官在量刑时尽可能公正谨慎,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裁量权的滥用冲动。在量刑建议制度的设计上,应对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内容及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就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而言,应是在定罪程序结束之后,量刑程序开始后的证据举示阶段提出。这样使得量刑建议针对已决之罪,更具有合理性;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应不超出法定刑的幅度X围,还应明确的一点是,量刑建议对法官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鉴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可以规定如果法官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

纳,应该在判决陈述中对其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详细说明。

其二,刑事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权的缺位直接导致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一方面在实践中刑事被告人没有机会对其量刑问题作出具体的答辩;另一方面在量刑建议缺位的情形下,量刑答辩无的放矢。需要肯定的是正当量刑程序应当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量刑答辩权。赋予被告人量刑答辩权可以与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相对应,是保证控辩平等,维护诉讼结构平衡的必要举措。只有通过这个制度的完善,才可能改善刑事被告人现有的不利局面,促成辩护人就量刑问题组织辩护方案,从而使减轻被告人刑罚更具可能。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一方面要明确在量刑程序中,辩方有权提出被告人应予免刑或轻刑的意见并举出相关的证据,同时还可针对控方的量刑指控进行辩护,法官及公诉人应尊重辩方的量刑答辩权;另一方面还应明确法官在刑事判决书上必须载明辩方的量刑答辩意见及证据,标明采纳与否,并阐明相应的理由。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辩护方的量刑答辩权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其三,刑事裁判文书作为量刑程序和量刑结论的载体,承担着向公众传递量刑合法性和合理性信息的重要职责。③目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中量刑理由阐述过于简单,公众对量刑结论的依据无从知晓。这使得许多当事人对刑事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直接导致较高的刑事上诉率,阻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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