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舞蹈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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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舞蹈创作
作者:赫珈
来源:《北方音乐》2014年第03期
[摘要]舞蹈创作是一种舞蹈审美的活动,由于每个舞蹈家的不同生活经历、不同的文化素养、不同的情趣爱好、不同的性格特征以及所受的不同的舞蹈教育等等,因此就对所要表现的生活内容有不同理解和感受,使用不同的表现方法和表现手段,创作不同的舞蹈形象。文章对舞蹈创作的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舞蹈创作;舞蹈;审美;舞蹈家
舞蹈创作既是一种审美创作活动,又是必须遵循舞蹈艺术发扬的规律,这样才有可能使创作出的作品获得艺术生命力,使它成为在社会中发挥一定影响和效益、给观众以审美感染的精神存在物。首先要研究舞蹈创作的审美规范,其次就是我们进行舞蹈创作时,要依据舞蹈创作的艺术规律,掌握比较科学的原则和方法,以更好地发挥个人的独特的创作精神,能够顺利地到达成功和胜利的彼岸。
在我国多半个世纪的舞蹈发展的历史中,舞蹈和生活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我国舞蹈界所关注的,曾经进行过多次讨论的问题。大多数舞蹈家对“社会生活是舞蹈创作的源泉”和舞蹈作者“要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看法似乎比较一致。在一个时期内,很多人都以极高的热情投入生活的海洋,努力做到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结果是一批年轻的舞蹈家成长起来,他们创作出一大批优秀的舞蹈作品。但是,也有些人却没有成就。于是有人自嘲说“我被生活淹死了”。也有人据此,对搞舞蹈创作要“深人生活”产生怀疑……同样是投入火热的生活,有的人在舞蹈创作上取得了成就,有些人则收益甚微。这种现象,就给我们一个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当然形成这两种不同结果的原意是复杂的,具有多种因素的,每个人有不同的具体情况,这牵扯到个人对生活的理解、认识和概括、能力的提炼以及对舞蹈艺术形式的把握和表现技能水平等等问题,所以,这不同的原因只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去查找原因。不过,这个现象也说明了对于一个舞蹈家说,有了生活并不等于解决了舞蹈创作的一切问题。生活只是舞蹈创作的源泉,是舞蹈创作的基础,有了源泉、有了基础,并不等于有了舞蹈作品。从生活到舞蹈作品的诞生和形成,还需要诸多必要条件,还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的是舞蹈家的主观条件,也就是能动的感受、体验、认识生活的问题。生活是一个浩瀚的海洋。生活,既包括当代现实生活,也包括过去的历史生活以及未来的理想生活;既包括社会群体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也包括个人的家庭生活、个人生活;既包括让你们的物质生活,也包括人们的精神生活……。生活中,有的人和事,可能不会引起你的注意;而有的人和事,虽然在你面前一闪而过,却给你难以磨灭的印象。所以,我们说只有那些在你感情上引起共震的社会生活现象,激起情感的波动,引起你共鸣的人和事,才有可能提供你舞蹈创作的生活素材。也就是人的生活进入舞蹈家的情感世界,才能成为即将作为舞蹈作品的题材内容,其次,要解决舞蹈艺术的形式问题。每个舞蹈创作者在进行创作的时候,必须解决与题材
内容相适应的舞蹈体裁,也就是把舞蹈作品要表达的生活内容投入到一定的舞蹈形式审美中。舞蹈结构的艺术处理,舞蹈主题动作的展示、发展和变化,表现手法和技巧的运用等等必须符合一定舞蹈形式审美的要求,才能创作出充分发挥舞蹈本体的表现功能,在艺术上较为完整的舞蹈作品。
舞蹈创作中表现什么,即什么题材,受舞蹈家生活情感、体验影响,也受艺术形式规范的制约。根据舞蹈艺术审美特征,舞蹈作品在表现和反应社会生活方面有其特长也有局限,这就是客观艺术规律。在过去的一个不短的时间内,有些人总是强调舞蹈表现和反应社会生活的局限性,甚至划分出这类生活可以用舞蹈表现。因此,一些不成文的规定流传开来,似乎只要远离当代现实生活的“神话”、“历史传说”一类的题材才属于舞蹈艺术的天地,这种主张就是过去流行一时的“艺术分工论”。这种论点反映了一些人对舞蹈艺术的片面理解和舞蹈艺术巨大潜力的质疑。在舞蹈界存在的“可舞性”与“不可舞性”问题也反映了这一问题。所谓“可舞性”多指生活中原有的舞蹈生活,或是容易舞起来的生活情景,或动作性较强的事物。我们在舞蹈题材上并不反对“可舞性”,但却反对把“可舞性”限制在一个条条框框内。其实“可舞性”与“不可舞性”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不可改变的。我们主张“不可舞性”向“可舞性”转化,也就是把原来难以用舞蹈表现的题材,经过创造性的改变转化为可以表现的题材。其转化的关键就是我们根据舞蹈特点去寻找反映生活的视角,运用艺术的创造和想象力对生活题材进行改造和加工,把我们的视角从“表现生活中的舞蹈”转移到“用舞蹈来表现生活”。
从前,有些编导家在选择舞蹈题材时,往往停留在生活的表面现象,如工人生活的纺织或炼钢、农民的播种或收割、部队的打仗和军训。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机器替代了人体劳动,拖拉机、康拜因也将镢头、镰刀淘汰。开机器、按电钮恐怕没什么可舞性了,因此偶人“杞人忧天”地担心舞蹈创作已经到尽头了。自从我国进入20世纪80年代,经过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使我们认识到了遵循舞蹈创作规律对舞蹈的重要性,从而得出:我们的舞蹈作品只有把重心挖掘和表现人物的内心情感世界和精神世界上去找,才能充分发挥舞蹈艺术的表现力,才能使舞蹈艺术发觉出其潜在的艺术表现功能。我国进入20世纪80~90年代的舞蹈获得了可喜的成就,证实了我们已经从“简单的模拟再现”迈入了“复杂的概括表现”的历史新阶段。人的内心复杂多变和深邃深奥,只要我们深入理解、体验、发掘和探寻,善于运用创作想象的翅膀,就会发现舞蹈艺术发展道路无限宽广。人永远是舞蹈创作的主体和核心,以人体为手段,直接表现人体本身的思想和情感,这就是舞蹈艺术的真谛和本质所在。因此表现人的情感和思想是舞蹈艺术大有用武之地的领域,也是我们创作多种题材、形式、风格舞蹈应遵循的审美创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