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生选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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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生
选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精神为契机,密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以高校为主体,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高校通过与国外一流大学建立实质性长期合作机制,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以增强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提升研究生教育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发挥首都高校在服务国家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选派计划
1.选派规模
各院(系)选拔推荐限额为在校博士生总数10%。
2.留学期限
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外学习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少不得少于1个月。
3.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
4.资助内容
依据《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的要求,项目提供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往返国际旅费;同时,学校配套部分生活补贴。希望各培养单位和导师积极筹措经费,为博士研究生在国外的生活提供津贴。
三、选拔办法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选拔,学校审核,择优派出”的方式进行选拔。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出国留学申请表。
2.国外院校导师正式邀请信(中、英文)。
3.双方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经费来源说明。
4.按期回国答辩保证书。
四、派出与管理
1.通过项目选拔出的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和《首都师范大学公派留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校发[2007]12号)执行。
2.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外方院校所修课程学分,按我校研究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3.派出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须在国内进行,其要求与国内博士生相同。
4.派出博士生出国后,应按联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
5.派出博士生应定期与所在我校院(系)保持联系,汇报学习和思想情况。
6.确实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前两个月以上向学校提出申请,即本人提出申请(含对方提供的证明原件),导师与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限只能申请一次。到期未办妥延期手续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者应按时回国,逾期不归者,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7.派出的博士生在国外院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及院校有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8.国内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需在结束国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后两周内按考核内容要求向研究生部提交相关考核材料。
9.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资助”。
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考核指标
1.外方合作导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等方面写出书面评语。
2.联合培养资助项目结束,研究生回国后须按要求提交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研究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
3.回国后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就访学期间学习与科研工作做专题汇报及讲座。
4.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博士研究生考核指标:
(1)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时应向大会提交学术论文,并已经被大会论文集收录或用于大会发言。
(2)回国后就会议内容提交总结报告。
六、组织实施
1.该项工作由学院、学校双重组织实施:其中,学院负责申请人资格的审核、选拔工作;研究生部负责申请人资格的复核,国际文化学院负责申请人派出手续办理等工作。
2.充分调动学生与导师的积极性,促进国内外导师在科研和博士生培养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