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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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私有财产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发展史可以看成是人们对

抗国家的横征暴敛,限制国家权利滥用的历史过程。当今社会,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改善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处于弱势的群体的生活境况的重要手段。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物权法来调整私人财产法律关系,所以保护私有财产既是私法的职责,也是公法的任务。2004年3月14日,新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提升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地位, 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丰富了权利的内容,这是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私有财产的发展变化。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基本权利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概述:

(一)概念

私有财产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物或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支配权。它是以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私有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所有”就是法律上就你对某种事物的权利的认可。而“私有”则表明了权利的归谁所有。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已经被私人所拥有,这种所有或者支配的状态已经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因此, “私有”这两个字已经默示的说明了该种财产是正当的[1]。因为合法性是权利的天然属性,它限制了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且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它排除了对诸如贪污、受贿、盗窃、抢劫等用非法手段得来的财产的保护,因此说明了这种被私人所拥有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财产权不但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还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二)基本特征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基本特点:1、财产权的主体是现实地享有或有取得财产可能性的人。2、财产权的客体限于在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享有的。3、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的基本权利。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大部分的私有财产权都是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当其受到侵害时可以用财产方式予以救济。4、财产权具有独立性和收益性。因为财产权一经确立,其所有者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自主的对其资产的各项权利谋求收益的最大化。5、财产权虽与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但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这里的处分是指可以转让、继承和抛弃。人们要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首先就需要衣、食、住、行以及其他物质生活资料。正是因为这些物质生活资料对人的生存发展的重要的意义,才使得私有财产权成为人所固有的、不可缺少的一种权利。将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还有助于营造稳定

的社会秩序和繁荣的社会经济生活,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有利的社会条件。6、财产权的脆弱性。其软弱性往往受到来自五个方面的潜在威胁:(1)犯罪行为(主要是财产犯罪行为) ,(2)国家权力,(3)意外事件,(4)违约行为,(5)投资中的风险[2],其中国家权力是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最大威胁。为了抵抗国家权力的侵犯,防止其权力的滥用,就必须确认财产权的基本人权地位。所以将其上升为宪法上的权利,使之成为一项基本权利,才能有效地限制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尤其是国家和政府)随意侵占和剥夺个人财产,使私有财产权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人类早期社会的生产是以自给自足的静态自然经济模式为基础的。人们生产的主要目的就是制造生产工具和产品供自己使用和消耗,相应地,法律规范所强调的是每个主体对有限实物资源和产品的占有和消费,所以这时的财产权利体系始终以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为中心。古希腊时期, 哲学家已经从伦理学、政治学的角度比较深入地讨论了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认为财产私有是个人生存和家庭维持的物质基础,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制止纠纷争乱的有效制度并将其深入人心。而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时代,私有财产制度已经确立,称之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和耗费某人的物品的权利”,注重个人利益的私法构成了法律的中心,罗马高度发达的私法对此后西方法学的发展起到深远的影响[3]。私产制度的形成是中世纪农奴和封建主订立契约关系的结果,中世纪的封建社会把对人民的统治与土地所有权相互结合,人民的人身受封建主支配,人民享有的是及其有限的财产权。因而,那时解决财产权纠纷都是在私权范围内进行的。

随着人类生存形态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逐渐发展到商业社会,也就是市场社会,生产力也得到了空前的发达,社会产品的增多在一定数量上大于了人们的需要,因此,法律体系的规范就把保护的重心放在抽象的经济价值上,即物的用益价值和担保价值。财产权概念和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有形财产正在向无形财产发展,债权首先作为一种不同于有体物财产的重要利益出现在现实生活中。这种通过私法救济规则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有财产权的纷争不但不能满足当时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且还无法解决公权力的侵犯及救济问题。所以通过宪法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障是解决了私法体系无法解决的重要手段。仅在私权范围内私有财产权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原因之一,1215年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自由大宪章》,就是在英王对人民私有财产的侵犯和人民反对侵犯的斗争中实现的。其确定了近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此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美国和法国也陆续得以确立[4]。美国1776 年《独立宣言》虽未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认为私有财产权保障体现在其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之中[5]。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6]。受英、美、法三国影响,西方各国纷纷立宪加以确定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资本主义的内在性质及发展特点产生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国家开始强调个人的社会义务,加强对其财产的限制。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为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限制的标

志,其去了近代财产权的神圣性、绝对性的外衣,确认了公共福利与社会政策对财产权的制约作用,由于资本主义国家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以及实现社会财富的增殖、限制私有财产权,而得以适度缓和[7]。

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认识, 经历了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 人们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在理论上没有科学的区分所有制和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一直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存在一定的偏见, 认为生产资料只能由国家所有, 所以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也十分薄弱。改革开放以来, , 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人们对私有财产的观念和认识也开始发生了转变,并把对其的保护列入宪法[8]。因此,可以认为,私有产权发展史就是人们对抗国家的横征暴敛,限制国家权利滥用的历史过程。

三、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实施与保障

当今社会,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的事例屡见不鲜。国家和政府的强行征收和缴纳税款、乱收费用、城市规划中拆迁以及农村耕地的征用等现象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还不利于我国人权的保障。因此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改善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处于弱势的群体的生活境况的重要手段,且法律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保护,所以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物权法来调整私人财产法律关系。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既是私法的职责,也是公法的任务。

(一)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美国,保护私有财产乃是其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讨论的核心。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有助于限制政府的专权,是抵制政府权力扩张的一个强有力的盾牌。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第5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有保持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除有以宣誓或正式证词为依据的可能的理由,其中特别说明应予搜索的地点、拘捕的人等,或查封的物件外,不能颁发搜查证、拘捕证或扣押证[9]。”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手续亦不得剥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恰当的补偿,不得收为公有[10]。”私有财产划分了受保护的个人的权利与政府权力合法范围的界限。而现代社会中,经济的发展,民主被看的越来越重要,所以保护个人权利就理所当然的

成为实现宪政的重要话题。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也明显加大。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法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当然地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和限制。只有在宪法中首先对财产权的保障确立后,各个部门法才可能以宪法作为依据和准则制订具体的规则对其予以保护,否则,其规定就存在违宪的可能。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将宪法原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1]。”该规定提升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地位, 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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