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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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的作用: 1)、明确签字人的责任、不同单据的内容反映 了各当事人的责任和权利,单据一旦经签署,便 明确了签字人所承担的责任。 2)、识别真伪,在实务中,衡量单据是否真实 的标准就是要审核签发单位有权签字人的签字。
3、单据的正本、副本和份数(1)
如果单据的正本是原始手写或原始打制的,这样制出的 单据也可不加“ORIGINAL(正本)”字样。但如果单据 的正本是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写制成时,应注明 “ORIGINAL”字样,需要时可加签字以证明单据的真实 性。副本上可注明也可不注明“COPY(副本)”字样, 副本不需要签字。
二、审单尺度
1、单证一致的程度 严格一致(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单 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 字母的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就是一般不符点。 实质一致(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容许单据有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申请 人,或不违犯法庭自身对于“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 即可。 2、表面相符 UCP600第十四条a款: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 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 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 …………… … …………… …
印章
,都被视为正本单据。
正本单据 (2) - 签样印制的单据 = 手签的单据
非正本单据
- 传真机上打印出来的单据;
- 其它单据的复印件,并且没有用手 签,或不是在信笺纸上制作的单据
copy
- 注明为 “副本”的单据
……………… ……………… ……………… ……………… ………………
承运人
单据
银行 我不懂商品 ! 出口商
商品
承运人
单据是国际结算的核心 不同种类的交易要求不同的单据


国际结算单据的作用
1.付款的依据 2.履约的证明 3.货物的凭证
支票 金融票据 商业单据 领事馆发票 海关发票 运输单据 签证发票 海运提单 不可流通海运单 铁路运单 汇票
单据种类
本票 商业发票 形式发票 样品发票 收讫发票(已收货款) 装箱单 / 重量单
信用证中常用的代表份数的单词举例
“一式两份” ( DUPLICATE)
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
“一式三份”(TRIPLICATE), “一式四份”(QUARDUPLICATE),
“一式五份”(QUINTUPLICATE)
或用“FOLDS”来表示 “SIGNED
根据UCP600第14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以 接受出具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只要单据是在信用 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在实务处理过程中,一般主要单据的出具时间先后顺序表:
1、日期最早的是:商业发票 2、其次:装箱单,重量单, 3、保险单 4、提单 5、检验证明、分析证明、原产地证明(根据ISBP规定, 可以晚于提单出具) 全套单据出具日期在同一天的也可以接受。但任何 单据 不可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单。
2、单据的形式、签字和证实(1) 单据的形式,过去单据都是使用手写或手工打字制作的,
一般是加上复写纸载打字机上打印。随着电脑制单和EDI技术 的运用,单据的制作方法日益改进,向无纸化方向发展。


单据的签字,ISBP规定“签字不一定手签。摹本 签字、打孔签字、印章、符号(如戳记)或用来 表明身份的任何电子或机械证实的方法均可。 但是签字的单据的复印件不能视为签署过的正本 单据,通过传真发送的有签字的单据如果不另外 加具原始签字的话,也不视为签署过的正本。除 非另有规定,在带有公司抬头的信笺上签字将 被 认为视该公司的签字,不需要在签字旁重复公司 的名称”。


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in duplicate)”、 “两份(in two fold)”、“两套(in two copies)”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一 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 另有说明。 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 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


制单方法 单据一般经过打字、复写、影印、自动处理或电脑处 理而成。 正本单据通常标明“ORIGINAL”字样,出口方在单 据上加盖法人章,副本单据注明“COPY”或“NONNEGOTIABLE”,也可不标明“COPY”字样。
正本单据 (1) 信用证业务要求正本单据。如果单据上 注明 Original - “正本”, …………… 或 - 印在出单人的信笺纸上, 或 - 手签 (不管单据内容部分或全部其它内容 是事先印 制的、复写的、复印的、自动印制或计算机打印的), 或 - 看上去是由出单人用手; 填写的, 打字机打印的 , 穿孔签名, 或
公路运单
航空运单
邮政收据
等等
联合 / 多式运输单据 保险单 暂保单 保险声明
保险单
保险凭证 联合凭证 产地证书 健康证书
官方文件
进出口许可证
商品检验证书
单据的种类
1、主要单据
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主要单据是必不可 少的。
2、附属单据
如产地证、检验证明书、海关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等。 附属单据是进口商为符合进口国政府的法令、规定或其他需要 而要求出口方提供的特殊单据,一般信用证中都明确规定这些 单据由谁出具、具备哪些内容、如何措辞等。 根据UCP600,信用证对附属单据应该有该类规定,如没有规 定,只要内容与其他单据相一致,银行可以接受。
银行审单
UCP600——
第十四条 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五条 相符交单
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一、银行审单的原则:
UCP600第十四条d款: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
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 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 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据此概括为:单内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某种单据需要提供多份,意 为一份正本,其余为副本。 如信用证要求“一式两份签字商业发票”,受 益人只要提供一份正本发票,一份副本发票即 可,而且副本发票无须签字。
但单据本身另有显示者除外。 如在海运中,船公司通常就一批货物签发一式三份 正本提单,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凭其中一份 就可以提货,提货后其余两份即告失效。


单据的涵义
“单据”英文表达为“Documents”。包括金 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 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的相似票据; 商业单据主要指非金融单据的其他所有单据, 包括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它相似单据等等。
国际结算中单据的重要性
在国际结算中,银行只处理单据
单据
进口商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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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风险(interest risk) 汇率风险(foreign exchange risk) 商品损坏或变质等风险(merchandise risk) 增加运输费用的风险(transport charges risk) 增加仓储费用和保险费用的风险(storage and insurance risk) 转让货物给另外买主的风险(transfer risk) 货物被第三者接管的费用风险(take-over risk) 货物被海关拍卖的风险(customs clearance risk) 商品降价的风险(price reduction risk) 利息损失的风险(loss-of-interest)
信用证项下对单据的一般要求
1、指示行为的单据化
由于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是提交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 单据,信用证理所当然要注明必须提交的单据的种类,这 也是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义务。 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当提交信用证中要求的全部单据, 对信用证没有要求的单据,不应提交,免得自找麻烦。

对非单据条件,如只规定受益人洽定的载货船 只的船龄不得超过10年,但并未列明如何通过 单据来证明,这样的条件将是无效的,可以不 予理会,对受益人没有约束力。

制单顺序
各种单据缮制的流程顺序如下图7-1表示。
发票 装箱单/ 重量单
产地证 书 检验证 书
保险单 据 运输单 据
汇 票
其他单 据
图7-1 单据缮制 流程





1.先制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在所有单据中,发 票是中心单据,其他单据都参照发票制作,以期达到 “单单一致”。 2.根据发票上的数量、单价和金额要求贸促会或商 检局签发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保险公司签发保险 单证。 3.根据发票和装箱单上金额和件数托运,运输公司 签发海运提单、空运运单、承运货物收据、国际铁路 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等。 4.根据发票金额制作汇票。 5.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制作其他单据。
证实与签字 单据上是否需要签字属于商业惯例,与银行无关。 因此,除非信用证要求签字,否则银行将接受没有签 字的单据。 但是,“证明(书)”上必须签字。
Certificate of…… ……………………………. ……………………………. ……………………………. …………………………… …………………………… ……………………………. Linsen, Zhang
第 七 章 国际 结算 中的 单据
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结算单据种类及其作用;
准确理解信用证有关单据条款;
掌握各种单据缮制及审核要求,能 依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缮制结汇单据; 了解议付单据中常见不符点及其处 理办法,能熟练运用《UCP600》以及
《URC522》等惯例处理单证;
第一节 单据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签字方法可以是;签样印制、穿孔、手签、印章、 记号、或其它机械或电子方法。

单据更改 所有单据原则上应避免更改。除许可证、产地证、汇 票、发票单价金额、提单包装件数,其他单据允许三 处以内的更改,但须盖更正章(Correction Approved,或称校正章)。
二、单据工作可能给受益人带来的风险:

案例分析


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向韩国B公司出 口一批货物,我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 随后我方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品质、数量证 明书等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提交韩国开证行要求付款。 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单据 上货物名称使用了货物简称,因而拒绝支付货款。我 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检验证书所证明交货 品质、数量与L/C规定一致,坚持要求付款。 试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信用证中对提单的份数,一般都规定为“3/3”, “FULL SET OF”(全套)等,意指受益人 应将船公司签发的全部提单正本交银行议付。 也有规定了“2/3 SET OF B/L”,意为只要将 船公司签发的全套提单中的两份正本提单交银 行议付。 相同,在保险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一般的 保单全套为两份(2/2)


5、单据的签发人 有些信用证在出单人之前加上一些提高身份的 修饰语,如;first class,official等,这类词语不 宜用来描述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的出单人。 UCP600第三条规定: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 否则诸如“迅速地”、“立即”、“尽快”等 词语将不被理会。
第二节 单据的制作与审核
COMMERCIAL INVOICE IN SIX FOLDS”
4、单据的出具时间
一般受益人应受到信用证之后才发货,因而各项单据的出 单日期,也应当是在信用证签字日期之后。 也有些受益人为了能够及早备货出运,在信用证开出之前, 就已开始按合同办理货物出运,保险事宜,在这种情况下 有关单据的开出日期将早于信用证开出日期。

一、出口商制单
出口商制单
一、制单的基本原则--“四个一致”

单证一致――单据与信用证一致。 单单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某一相应的项目
要相互一致。

单货一致――单据上所叙述的各有关项目必须
与实际货物情况完全一致。

单约一致――单据所表示的内容必须与合同要
求完全一致。


单据缮制的基本要求 1.准确。 “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 。 2.完整。包括内容完整、份数完整、种类完整。 3.及时。在信用证项下交单必须掌握装运期、交单 期和信用证有效期。 4.简明。单据文字内容力求简单明了。 5.整洁。
3、审单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4、审单合理时间

UCP600第十四条b款: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 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 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 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 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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