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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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论文
论文摘要:宪法的司法化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至关重要,是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但宪法在我国仍被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和宪法实施现状,比较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应首先树立宪法权威,改变宪法观念,完善宪法的解释,建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问题,逐步建立宪法法院和宪法诉讼制度,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的司法化宪法的司法适用公民基本权利对于宪法司法化的涵义,主要有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向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二是认为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不直接援引宪法作为依据,而是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笔者认为,违宪审查在我国近期是行不通的。但是,宪法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违宪审查的缺陷,更直接的发挥宪法的作用。这正是第一个观点的内容,它指的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当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可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法官也能依宪法审判案件。这是建立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充分保障的宪政理念基础之上的。我国没有宪法司法适用的规定,宪法的实施仅局限于宪法监督。而我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是宪法不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也不能由法官在判案中直接适用,因此我国宪法的实施有名无实。一、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在立法与实践中的现状1.立法上,我国没有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规定我国宪法不能在审判及司法文书中作为依据使用源于我国的两个司法解释和行政诉讼法。1955年,新疆省就是否在刑事判决中援引宪法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的答复是“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援用”,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开创的宪法不可被援用的先例。随后,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批复中表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其中第52和53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但是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用宪法作为直接依据。这样,在我国就形成了不援引宪法判案的宪法惯例。2.司法实践中,援用宪法审判的案件确有存在尽管我国形成了不援用宪法判案的习惯,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很多案件需要援用宪法来保护公民权利。于是有的法院打破惯例,大胆创新,山西闻喜县粮食贸易公司案、赵忠祥诉新华日报社案、齐玉苓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要属齐玉苓案,它被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八年前,齐玉苓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XX]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它不仅维护了齐玉苓的合法权益,并且第一次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被具体应用的主张,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齐玉苓案虽然在判决中援引了宪法,但笔者认为也并非真正的对宪法的直接适用,而是在向最高院请示以后,根据最高院的批复而适用的,宪法的适用不是一般规则。这就导致八年后的今天,与齐玉苓有相似遭遇的罗彩霞却得不到相似的判决结果。20XX年,湖南隆回县学生罗彩霞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她
的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却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20XX年,罗
彩霞诉诸法律维权。本来“罗彩霞事件”完全可以依循“齐玉苓案”的先例来处理,然而,当年的《批复》已自20XX年12月24日起以“已经停止适用”为由被废止了。最高院的这一举动不仅给罗彩霞案出了难题,更重要的是让讨论至今的“宪法司法化”也受到了质疑。有的学者认为,20XX年的《批复》被废除意味着法院将不能援引宪法裁判。二、我国确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的必要性1.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生而肩负着保障人权的使命。在法治化进程中,起灵魂作用的并贯穿始终的是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基础内容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是其它法律产生的依据,其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的来源和基础。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如果我们忘记了宪法的基本属性是法,就会将宪法束之高搁,无法发挥作用,人权就是空洞的口号。2.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我国在1999年3月15日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我国走上了法治之路。我国在20XX 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的第24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此,人权保护在我国被提升到了宪法的高度。宪法的产生是近代法治确立的标志,法治的核心和根本是“宪治”,通过宪法的有效实施来达到宪政的状态。实行宪政需要能有效实施的活的宪法,否则,有宪法也无宪政。3.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宪法的司法化最早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随后,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纷纷采用,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而我国正处于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逐步向世界市场迈进,这就要求我国的司法制度也要走向世界,与世界看齐。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和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纵观历史和现实,我国亟需建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
三、外国宪法的司法适用的几种模式1.美国宪法的适用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司法适用制度关系密切,均包括在司法审查中。但是,美国法院并不对二者进行区分。美国的体制被称为“司法机关模式”。美国是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最先颁布成文宪法的国家。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当时的大法官马歇尔指出: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那么,应该有人来认定什么是违宪的法律;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均能适用于同一案件,法院应该决定适用哪一个。因为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违宪的法律是无效的,所以,法院当然的应该适用宪法。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的特点是宪法解释权与审判权合一行使,当法律与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不一致时,则以成文宪法为依据。在司法审查中,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有权通过判决的方式解释宪法,成为保障宪法实施的另一措施。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的司法程序给予救济。提出侵犯个人宪法基本权利的违宪诉讼,必须是在要求确认被指控的法律违宪的诉讼中附带提起。这与法国德国有所不同。2.法国宪法的适用欧洲各国的体制与美国不同,由于早期受英国“议会至上”原则的影响,欧洲各国的议会过于强大,而法院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