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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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体竞[2010]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0.01.15
【实施日期】2010.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体竞〔2010〕16号)
各区县体育局,各项目运动协会、训练单位(中心):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竞字〔2009〕6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体育局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水平,规范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
称“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至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五条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并公布,解释权在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章审批权审批单位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上海市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审批。
第七条上海市体育局授权各区、县体育局为二、三级运动员的审批单位。各区、县体育局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二、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审批的实施细则,报市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