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产业化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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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产业化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2012-03-30 | 作者:陈慧萍王玉斌武拉平 | 来源:《世界农业》2010年第9期 | 【打印】【关闭】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其在重点扶持农户、大力发展专业农协和适度扩大经
营规模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经验,对于中国发展农
业产业化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本;产业化;发展;启示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的先行经验对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农业产业化有了快速发展,取
得了与美国相当的农业增长率,一举跨入农业高效国行
列。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日本农业与中国农业极为相
似,两国都是人多地少,都是以土地广泛分散于小农户的
家庭经济为基础,都面临着土地生产率高、劳动生产率低
的尴尬局面。正由于此,日本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先行经验,
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
很多学者认为,日本农业产业快速发展主要归功于:政府对农业保护力度大、农业立法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向
农业倾斜、农协大力发展、发展农业教育和科技推广体系
等,其中农协作用尤受推崇。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
掀起了学习日本农协、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热潮。然而我们看到,国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多是雷声大、雨点小,能长时间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少。学习国外经验,不仅要看到其发挥的作用,还要站在历史高度,用发展眼光,探讨其发展的阶段性和存在的社会政治背景,并认真思考应采取的路径。
2009年11月,笔者曾赴日本参加农业产业化发展学术研讨会,并考察了日本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情况。以下是对比中日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后的思考:
一、从“企业”到“农户”还是从“农户”到“企业”
这是关系一国政府发展农业产业化根本思路的问题。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政府要对农业进行扶持,这就涉及扶持对象的选择。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两大参与主体——农户和企业,虽然都会得到扶持,但是在不同国家和不同阶段其扶持政策往往会有所区别和侧重。目前,农业产业化主要有二大模式:一是以工商业资本(企业)为主体的垂直一体化经营形式,又包括直营型和委托型。二是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如农协)为主体的平行一体化经营
形式。
尽管两种模式都在日本存在,但是20世纪50—80年代,农协发展模式更多受到政府扶持。政府立法确定农协
地位,在金融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而对工商资本和企业进入农业则有较多限制。在农协发展顶峰时期,日本农民销售农产品的90%、购买生产资料的80%和生活资料的60%都经农协系统进行。另外,农协贷款约占整个农业贷款的80%。由于日本农协是一个半官半民的组织,在政府推动和支持下,自下而上形成了统揽全国的庞大网络,从生产到流通,从技术指导到医疗保健,无所不包、无所不营。这种体系有利于规模细小的农户实现经营规模化、专业化,但是也决定了农协缺乏竞争、自我调节能力差的特点。因而,随着经济形势日益严峻,农协经营不振、职员过多、人浮于事、层次繁琐、农民不堪负担等问题日渐突出。为了适应新形势,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政府对农协进行了改革,将基层农协进行合并,由原来1万多个精简到不足l 000个;鼓励专业农协发展,限制综合农协。同时,由于农业劳动力恶性流失和农户数急剧减少,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出现了人口“过疏化”和“老龄化”倾向,农户兼业和抛荒现象严重,粮食自给率迅速下降。为走出窘境,日本政府逐渐放松企业进入农业的限制,并开始鼓励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从日本农业产业化发展历程明显看出:日本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前期侧重于农户,后期转向了企业。
中国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思路与日本恰恰相反。20
世纪90年代,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之初,政府就出台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政策,如税收、金融、财政政策,在用地等方面也给予倾斜,龙头企业的地位类似于当时的日本农协。然而经过近20年发展,农民收入仍在低位徘徊,农村与城市差距仍然较大,龙头企业并未很好发挥政府希望的拉动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作用。反思过后,渐将扶持重点移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即农户)上,但是近几年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也不尽如人意。回顾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中国政府扶持政策先是侧重企业,后又转向农户。
纵观两种发展思路可以得出:农业产业化发展离不开企业和农户的共同参与,两者力量过分悬殊会影响到最终的利益分配格局;过分侧重一方的发展方式,也往往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政府在推动企业参与农业生产的同时,需要平衡两者力量,加大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未来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除了继续鼓励企业参与农业生产以外,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使二者相得益彰。
二、农协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农民之所以收入低,就是因为农民未获得产业链上生产环节之外的利润,而生产环节又是利润最薄的环节。实
行农业产业化,就是为了让农民分享其他环节利润,但是由于农户的弱势地位以及受公司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限制,利润分割往往不尽如人意。
日本农协快速发展,使农户获得了较多利润,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其经验教训对中国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与欧美及中国合作经济组织相比,日本农协最大特点是半官半民性质。在日本政府积极扶助下,农协在日本农村举足轻重,政治影响力巨大,经济辐射遍及农村方方面面。农协不仅从事农业的产、购、销、信贷、保险事业,还组织其成员和辖地居民进行农业技术指导、医疗卫生保健和文体等活动。在农协所有事务中,购销事业(由农协代购生产、生活资料,代销农副产品)是农协最大、最重要的业务,而信用事业(农协接受会员存款和向会员提供贷款的业务)是农协最大的赢利部门。一些学者认为,正是由于日本农协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垄断地位,使其获得了大量的盈余来填补购销、生产领域的亏损;否则,日本农协就很难发展起来。后期,由于农协存在各种弊病,政府开始限制综合农协,提倡发展专业农协,鼓励其他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与农协形成竞争。图1是日本农业生产经营参与主体变化情况(该图来自日本农林水产政策研究所提供材料)。从图1看出,由于农业经营者加入,部分农业生产链条变短;而各类组织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