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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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 益比例等资料;
• “研发支出”辅助账;
•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 资料留存备查;
•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
• 企业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 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 文件完成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将按规定取得的 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 (编号)”栏次。
2015年修订完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97号)
2017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 2.组建研发团队时,将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 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留存备 查。
• 3.研发项目立项时,应参照97号公告的样式设置研 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签订合同
• 特别提醒: • 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
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 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 签订委托、合作研发合同后,受托方、合作方及时到科技 部门登记,并传递给委托方、合作另一方。委托方、合作 方将取得的经科技部门登记的研究开发项目合同留存备查。
研究开发阶段
• 辅助账注意事项 • 财务人员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及时进行会计
处理,同时按要求编制辅助账。
决算阶段
• 集中研发注意事项 • 采取集中研发方式的,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研发
费决算表收集整理,留存备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环节注意事项
• 入库登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 • 四步得编号:1自主评价、2在线填报、3科技部门确认、4
公示无异议
• 信息更新 • 1.每年3月更新信息至上年度;2.按新信息重复入库流程
享受优惠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的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
一、享受政策各环节应注意的问题
研发活动环节 享受优惠环节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 转请机制
研发活动环节四大关键节点
• 研发立项 • 签订合同 • 研究开发阶段 • 决算阶段
研发立项
• 1.企业收集整理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 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留存备查。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 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211号),对财税119号规定的异议转请机制具体 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完善了争议解决机制。
转请机制具体内容
• ⒈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 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 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2.其他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 •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
有技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
(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额合计” • 下一步将修改申报表
转请机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 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 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 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末根据研 发费用辅助账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 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 送主管税务机关。
年度申报:
• 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 • 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 2016年度明确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文件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也就是说,除列明的费用外,其 他人员人工费用,如研发人员培训费、研发人员体检费、劳 保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不得加计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 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 号)
• 2.开展事中、事后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 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转请地市级科技 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 规定时间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 ⒊其他相关要求。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提高工作效 率,降低企业成本。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
• (一) 研发失败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 “研发支出”辅助账;
•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 资料留存备查;
•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
• 企业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 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 文件完成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将按规定取得的 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 (编号)”栏次。
2015年修订完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97号)
2017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 2.组建研发团队时,将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 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留存备 查。
• 3.研发项目立项时,应参照97号公告的样式设置研 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签订合同
• 特别提醒: • 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
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 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 签订委托、合作研发合同后,受托方、合作方及时到科技 部门登记,并传递给委托方、合作另一方。委托方、合作 方将取得的经科技部门登记的研究开发项目合同留存备查。
研究开发阶段
• 辅助账注意事项 • 财务人员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及时进行会计
处理,同时按要求编制辅助账。
决算阶段
• 集中研发注意事项 • 采取集中研发方式的,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研发
费决算表收集整理,留存备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环节注意事项
• 入库登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 • 四步得编号:1自主评价、2在线填报、3科技部门确认、4
公示无异议
• 信息更新 • 1.每年3月更新信息至上年度;2.按新信息重复入库流程
享受优惠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的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
一、享受政策各环节应注意的问题
研发活动环节 享受优惠环节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 转请机制
研发活动环节四大关键节点
• 研发立项 • 签订合同 • 研究开发阶段 • 决算阶段
研发立项
• 1.企业收集整理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 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留存备查。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 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211号),对财税119号规定的异议转请机制具体 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完善了争议解决机制。
转请机制具体内容
• ⒈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 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 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2.其他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 •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
有技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
(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额合计” • 下一步将修改申报表
转请机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 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 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 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末根据研 发费用辅助账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 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 送主管税务机关。
年度申报:
• 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 • 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 2016年度明确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文件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也就是说,除列明的费用外,其 他人员人工费用,如研发人员培训费、研发人员体检费、劳 保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不得加计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 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 号)
• 2.开展事中、事后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 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转请地市级科技 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 规定时间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 ⒊其他相关要求。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提高工作效 率,降低企业成本。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
• (一) 研发失败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