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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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
概念:物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被人们拥有和控
制的财产。
特点:
1.非人格权:人的组织、器官等脱离人体之后是物
假牙、心脏起搏器等植入人体后不是物
尸体是特殊的物,只能根据死者的遗愿和当地的风
俗习惯进行处理
2.有体性
3.可支配性
4.独立性
二.物权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就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并且排除他人的干涉,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注意:
对物: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对人:排除他人干涉
种类: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三.物权法
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制定,以物权法的名义存在 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不以物权法的名义存在,但规定的是物权
关系
四.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 种类: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创设物权的种类
2. 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改变物权的内容
一物一权原则
概念: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效力相等的物权。
注意:所有权不能并存
以占有为成立要件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建
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
权)
两人或两人以上可以同时拥有一个物权
集合物上一般不成立所有权(特殊时可以)
对物的一部分不能建立所有权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的方法: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交付(动产物权的变动)
法定公示导致推定真实的效力
五.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所有权排他
以占有为成立条件的用益物权排他
以占有为成立条件的担保物权排他(质押)
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与物权同时存在,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
海商法船舶
法定的优于约定的
工程款优先权
追及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
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
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
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等登记的已经交付
给受让人
物上请求权
确认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