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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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

概念:物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被人们拥有和控

制的财产。

特点:

1.非人格权:人的组织、器官等脱离人体之后是物

假牙、心脏起搏器等植入人体后不是物

尸体是特殊的物,只能根据死者的遗愿和当地的风

俗习惯进行处理

2.有体性

3.可支配性

4.独立性

二.物权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就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并且排除他人的干涉,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注意:

对物: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对人:排除他人干涉

种类: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三.物权法

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制定,以物权法的名义存在 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不以物权法的名义存在,但规定的是物权

关系

四.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 种类: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创设物权的种类

2. 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改变物权的内容

一物一权原则

概念: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效力相等的物权。

注意:所有权不能并存

以占有为成立要件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建

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

权)

两人或两人以上可以同时拥有一个物权

集合物上一般不成立所有权(特殊时可以)

对物的一部分不能建立所有权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的方法: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交付(动产物权的变动)

法定公示导致推定真实的效力

五.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所有权排他

以占有为成立条件的用益物权排他

以占有为成立条件的担保物权排他(质押)

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与物权同时存在,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

海商法船舶

法定的优于约定的

工程款优先权

追及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

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

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

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等登记的已经交付

给受让人

物上请求权

确认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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