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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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乌托邦框架
诺齐克意识到他的上述反福利政策的权利正义论会被人指责为 极端个人主义或极端自由主义。为此,他提出了一个“多元乌托邦” 的国家框架的设想。他认为,他的“最小国家”是一种建立在个人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基础上的国家。 为了充分体现个人的自由,在这种国家之下,还可以建立一个 “乌托邦框架”,即根据个人的自愿,建立各种次一级的“亚国家” 或“公社”,如拥护罗尔斯理论者可以自由地建立或参加“福利主 义公社”;拥护自给自足的经济理论者,可以自由地建立或参加 “农业公社”;拥护马克思主义者,可以自由地建立或参加“资源 共享”的“共产主义公社”等等。总之,根据各自参加和退出完全 自由的原则,可以让多种多样的“公社”共存共荣,或生或灭;而 国家不予干涉。这就能够做到:1、充分体现政治的民主和自由;2、 使最小国家不再如有些人所批判的那样是单调的国家;相反,而是 能充分满足人们多种意愿的丰富多彩的国家了。
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论——国家
对于无政府主义 诺齐克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为了使个人财产不受他人侵犯,国家 的存在是必需的,无政府主义者因强调个人自由而否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 是错误的。 他认为国家不是像传统契约论者所主张那样是人们自觉地订立契约而 建立的。它是自然、历史的产物。在自然状态中,出于个人财产不受侵犯 的需要,人们就自然而然地组织起来,开始建立一种以保护个人财产为目 的的互惠性团体,而后由它逐渐发展成为国家。 对于国家的诞生 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是社会契约论,从霍布斯到罗尔斯都是如此。诺 齐克反对传统社会契约论,提出“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根本就没有一只 支配着国家形成的“手”,国家的诞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没有计划, 没有始终如一的目的。由于诺齐克完全抛弃了契约论,提出国家诞生于一 种“看不见的手”的自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权利的转让,没有契 约的订立,更没有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从而,自由主义者们仍然保有他 们极其珍贵并且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 诺齐克的国家诞生步骤: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的保护性社 团”;然后,通过“禁止”,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再通过“赔偿 原则”,达到了“最低限度的国家”。
最小国家制度论[minimal state system](最低限度国家 )
诺齐克主张国家的权力应限制在最小的限度内。这是因为 国家的任务只是在于保护私人财产。因而只有在这个范围内它 的权利才是正义的,超出这个范围,它就是非正义的了。这也 就是说,国家的职责只在于消极地保护个人权益,而不应积极 地去发展公共事业。国家只能以成员的目的为目的,除此之外, 再没有自己的目的。这是一种启蒙时期的传统自由主义者的 “守夜人式国家”的观念的继承,其实质是对罗尔斯的福利主 义国家理论的批判。他写道:“一个最小的国家,就是把它的 职权严格地限制在防止暴力、偷盗、欺骗,以及强制履行契约 等最小的范围的国家。任何超出这些职能范围的国家行为,都 是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
罗尔斯与诺齐克思想的异同:
作为美国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诺齐克与罗尔斯一起坚持新自由主 义,批判功利主义。维护人的权利是自由主义的传统,罗尔斯与诺齐 克都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并以此共同反对功利主义;都重视维护人的 权利,主张人是目的,而不能用作手段。 但是诺齐克与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在具体内容方面是不同的。罗 尔斯提倡“公平正义论”,而他反对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提倡另一 种“权利正义论”(或译为“持有正义论”),即认为正义的核心不 是“公平”,而是“权利”(主要是财产所有权)。诺齐克使权利成 为其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将自由主义建立在权利理论之上。 罗尔斯坚持公平正义论,强调天赋人权的核心是人人平等(公 平);同时,又强调“给受惠最小者以优惠”的“差别正义原则”。 诺齐克也坚持天赋人权论,但与罗尔斯不同,他认为人权的核心不是 “公平的正义”,而是“权利的正义”,即是个人的权利,特别是神 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他写道:“个人的权利,特别是个人 的财产的所有权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得侵犯的神圣权利。”他从这 种观点出发,反对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特别是“给受惠最小者以 优惠”的“差别的正义原则”。他断言这个原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它是不正义的。
影响:
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论的新自由主义对于西方政府的政策制定 的实践是有相当影响的。近些年来,在西方各国政府和政党之 间关于福利主义政策与反福利主义政策的争论的反映。有人认 为,诺齐克的权利自由主义的主张预示了 20 世纪80年代后里根 的反福利主义和新保守主义经济学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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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托邦构想
模型
358社团(association)所有有理性居民都可以离开这个世界而到他
们能够想象的任何其他世界。 东柏林(east-berlin)在这个世界里,一些理性居民不被允许移民 到他们能够想象的某个社团。 “一个稳定社团的任何一位成员都无法想象另外一个社团,而 (他相信)这个社团是稳定的,他更愿意成为它的一个成员。” 360“任何社团都不会让我从他们那里得到的东西多于我贡献给他 们的东西。”——竞争性市场模型361“许多社团为了我的加入而进行 竞争,与许多公司为了雇佣我而进行竞争,;两者在结构上是相同的。 在这两种场合,我都收回了我的边际贡献。” 模型之于我们的世界 367“与可能世界之模型相对应的东西是各种各样、范围广泛的共同 体(communities),这些共同体是按照人们的意愿形成的,如果人们 允许进入,他们就能够进入,如果他们希望离开,他们就能够离开; 在一个可以尝试乌托邦实验的社会里,可以过各种不同类型的生活, 可以单独地或共同地追求关于善的各种不同梦想。”
权利正义论
他认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主张通过违背自愿的社会再分配, 以缩小社会贫富差别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一种违反个人自愿的强制行 为,是对神圣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或践踏。他还认为,罗尔斯的凭 先天禀赋所得应归公共所有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个人的禀赋如同 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一样,也属于“自我的所有权”,也是神圣不可侵 犯的。 有人指责他的上述观点是一种对他人痛苦冷漠无情的极端个人主 义或极端自由主义。他辩解说:他并不反对,而是极力倡导富人、强 者对穷人、弱者的救济、捐献和照顾。但是这只能根据各人的自愿, 而不能强制或逼迫,否则就是对神圣的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持有正义]
最低限度国家的产生
136“这种垄断权的强加不是不正义的;这种事实上的垄断权是
从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过程中并以道德上允许的方式产生出来的, 而任何人的权利都没有受到侵犯,也没有对任何一种别人所不拥 有的特定权利提出要求。” 赔偿原则——136“要求这种事实上垄断权的委托人为那些被 禁止对他们进行自助强行的人支付保护费用,这并不是不道德的, 从道德上讲,这是第4章勾画的赔偿原则所要求的” “如果人们缺少财力为某些行为的可能有害后果对别人给予 赔偿,或者如果他们没有购买责任保险以抵消这些后果,那么就 禁止他们从事这些行为。如果这样的禁止是合法的,根据赔偿原 则,被禁止的人应该为所遭受的损失而得到赔偿,而且他们能够 用这笔赔偿金来购买这种责任保险。”
罗尔斯与诺齐克思想的异同
分歧的核心——权利 罗尔斯:正义原则是在先的东西,是确定社会基本结构的东西, 而权利(以及义务)的分配则是由社会基本结构规定的。关于正义的 命题都必须建立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之上。 诺齐克:权利是先在的东西,是确定无疑的,无论他人、群体或 国家都不能加以侵犯,关于正义的任何命题都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 之上。 再分配问题——“分配正义”与“持有正义”(justice of holdings) “分配正义”的关键是再分配,其实质是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将一 部分资源转移给社会处境最差者,其背景是国家。 “持有正义”:如果一个人依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依照不 正义的矫正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以及关于不正义的矫正原则] 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 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诺齐克批评分配 正义只考虑接受者的利益,而没有考虑给予者的利益。 对于罗尔斯来说,正义意味着平等。对于诺齐克来说,正义意味
超低限度的国家(ultraminimal state)与最低限度的国家
(minimal state)
8“超低限度的国家”是依靠强力来获得对强力的垄断权的。
“超低限度的国家”要使自己的“禁止”和强力垄断成为合法的 和合乎道德的,就必须给予“独立者”(不想加入或没有能力加 入“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损失以赔偿。 如果“独立者”被禁止个人强行正义确实需要赔偿,那么赔 偿“独立者”最省钱的方式就是对他们也提供保护服务。这种既 拥有强力垄断权又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保护的机构就是诺齐克所想 的“最低限度的国家”。
权利正义论
诺齐克提出了“自我所有权”的理论。他认为,人生来就是独立的。 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个体都有绝对的拥有权。它们只能属于自己, 而不能属于他人;除非自愿,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这种最基本的权利。 诺齐克从这种自我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出发,进而推论到个人财 产所有权的不可侵犯。他强调: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个人的生命、个 体的自我所有权一样,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除非自愿,任 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可侵犯它。因而他写道:“如同任何人不可伤害另 一个人的生命、健康一样,任何人也不可侵犯别人的财产和自由,这 是自然法所要求的。” 自我劳动所得的财产与非自我劳动所得的财产——他强调:个人劳 动所得的私有财产固然神圣不可侵犯;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他人自 愿赠予的财产,交换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自然所得的财产等等,只 要其在所得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统统都是神圣不 可侵犯的。
新自由主义 ——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论
鲁倍特·诺齐克(美国)
著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Anarchy,State,and Utopia、
《哲学说明》、《理性》等。
目录:1、权利正义论 2、最小国家制度论(最低限度的国家) 3、乌托邦构想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试图解决的问题: 第一,反驳无政府主义,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 state)的产生是符合道德的,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第二,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功能最多的国家,比它功能更 多的任何国家都是不道德的,都会侵犯人的权利; 第三,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 同时也是乌托邦,拥有美 好的前景。 诺齐克的两个主要目的:反驳无政府主义;反驳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