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干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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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

党管干部,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党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是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三是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四是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

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就是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关键要把撞好以下几点:
(1)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必须由党委负责制定,不能政出多门。

在各级党委内部,也要有合理的权限划分。

凡属关系全局性质的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干部的基本标准,必须由党中央统一制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必须由党中央决定或批准。

地方和部门党的组织在贯彻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一些具体的政策规定和干部标准以及改革措施。

但这些具体规定必须与中央的方针、政策相一致,有的在实施前,还要报经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审批。

(2)各级、各方面的重要干部必须依照权限,由各级党委直接管理,决定任免和推荐。

在这个原则下,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可以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办理,也可以由党委其它部门办理,还有一部分由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但不论怎样分工,都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党委组织部的协调和指导下,严格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办理。

(3)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不能由任何个人专断。

(4)正确处理党委推荐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免干部的关系。

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保证,是执政党地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

但是推荐干部不同于直接任命干部。

选举和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因此,党委推荐干部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严格依法办事。

同时,各级人大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人代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5)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

具体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各级党委特别是省级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

重点检查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党管干部原则的贯彻落实。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6 更新时间:2010-6-21 23:48:39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政权建设中形成的重要组织原则,党委推荐干部与权力机关任免干部同属
于我国人事任免制度中不可缺少、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重要环节,二者在目标、目的、标准、原则等方面都是统一的。

但是少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存在着处理两者关系倚重党管干部原则,放松了依法任命原则,一味强调保证实现党委意图,实行一边倒,党委推荐A,我不任命B,即使有不同看法,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采取顺从态度,怕提了意见后会受到与党委不保持一致地指责,任命时画画圈了事。

由于两者关系处理不到位,致使外界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作用普遍认识不足,把人大依法任命干部看作是形式、走过场,由此产生的消极影响是人大权威不高,被任命干部往往只重视对党委负责,忽视对人大负责、对人民负责,滋生长官意识,缺乏公仆意识,这很可能导致干部成长的畸形发展。

为此,要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任命,就必须从认识和措施上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任命原则的关系。

我们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与党管干部目标一致,两者只是方式上的不同,党委将优秀干部推荐到人大,体现了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

对优秀干部,人大要积极贯彻党委的意图,依法按程序予以任命,使党委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

对于少数心术不正者,利用当前的不正之风混人干部队伍中的。

人大常委会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
肃认真把好最后一道防线。

将一些对上影响好,对下影响坏,素质低下的庸才坚决筛掉,以帮助党委全面正确地选用干部。

因此,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既是实现党委正确选用干部的客观要求,也是保证干部队伍纯洁的需要。

其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不但是对干部的法定认可,也是党委考察干部的延伸和补充。

党委从政治立场、组织原则、思想作风等方面考察。

而人大侧重于干部的法律意识、工作作风、公仆意识等方面的考察。

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选拔使用好干部。

其三,人大依法任命干部不仅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委保证干部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法制保障。

两者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代表人民挑选好公仆队伍来为人民服务。

正因为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任命原则在目标、目的、标准、原则方面是统一的。

所以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任命中要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偏重任何一方,都将给我们选拔使用好干部带来负面影响。

如何做到处理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任命原则的关系呢?我们认为,一是党委在确定重要人事安排方案时,邀请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进行充分酝酿协商,在方案确定之后,由党委或组织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全面介绍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

即使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不要求保证通过,尊重最后表决结果。

二是人大常委会要不断完善任免工作制度,严格按法律条文办事,制定具体可行的任免
实施办法,做到有章可循。

改变过去提请机关通常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几天或会中报送任免材料的做法,由于时间仓促,主任会议讨论和常委会会议发言都缺少依据,使任命往往流于形式。

要求提请机关必须在常委会会议前十天报送有关材料,并将材料在会前发至常委会组成人员。

如果认为拟任干部情况不清或者涉及重要问题需要调查时,提请机关和任免工作机构要进一步调查。

对有关情况及问题经查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是强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在代表人民行使人事任免权时,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要按干部四化标准的要求投好自己神圣一票。

四是做好任后监督工作,采取调查、视察、述职、评议等法律规定,深入被任命单位了解掌握情况,并将了解掌握的情况及时反馈党委和人事部门,党委组织和人事部门要重视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干部调查、视察、述职评议掌握的情况,列人本人档案,做为今后连任晋升和使用的依据。

只有这样,党委对于部考察的政治立场、组织原则、思想作风与人大考察的法律意识、工作作风、公仆意识才能融为一体,更好地选拔使用干部,实现党的意图又符合了人民的意愿。

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依法任命干部原则的关系,既是党的组织路线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忠实意愿。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办法
03-05-29 08:04
党管干部是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一条重要原则。

党管干部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组织保证。

党管干部的实质就是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包括制定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搞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等。

作为一个执政党,如果不直接管理选人用人,党的事业就会失去保证,党的领导就会成为一
句空话。

因此,党管干部的原则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

同时,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党管干部原则应赋予新的内容。

最重要的,就是要由党来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群众,按照党的干部标准和干部政策,参与选拔、管理、监督干部。

具体地说,就是要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使群众对干部的选拔任用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民主化;就是要遵循干部人事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实行宏观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广泛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就是要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建立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规体系,推进依法管理,实现人事管理制度化。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必须同改进干部管理方法结合起来。

改进是为了更好地管理。

时下我们干部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不是因
为党管干部原则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干部管理的一些方法与新形势、任务和情况不相适应造成的。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要求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的干部人事管
理体制,引入竞争机制,提倡和鼓励公平竞争。

再例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普遍增强,要求从根本上打破干部工作神秘化、封闭式运作的做法,改变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状况,逐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依靠群众选贤任能。

又例如,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干部的活动范围和空间扩大,活动方式日趋多样,干部违规行为的隐蔽性增加,要
求不断完善干部考察方法,以防止因考察失真失实而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等
等。

实践证明,改进干部管理方法,能够使干部工作更好地贯彻党的干部工作原则,更好地体现时代的要求,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选好人、用好人,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有利于提高干部工作水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
的不正之风。

要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工作中的贯彻和体现,也是选贤任能、克服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治本之策。

要进一步扩大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民主测验的范围,改进方法,提高质量,使更多熟悉情况的人参加对干部的推荐、评议和测验,使推荐、评议和测验的结果能更客观、准确地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反映干部群众的意愿。

凡是多数人不赞成的,决不能提拔任用。

要积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创造,对于加强群众监督、把好选人用人关,具有重要作用。

对新提拔的委任制干部实行试用期制,有利于加强群众对干部的监督,有利于组织在实践中更加准确地识别和使用干部,对不称职干部早发现、早帮助、早调整。

这些措施都应得到彻底贯彻落实。

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干部奋发工作、能上能下。

干部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

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管理,是干部工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
现,是思想观念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一个重大突破。

实践证明,竞争出人才,竞争出活力,竞争出正气,竞争出新风。

要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扩大公开选拔干部的范围,提高公开选拔干部的数量。

今后,凡是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时,都要尽可能地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

要进一步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和回避制度,下决心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同时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制度,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但实际上
还存在着领导职务的“终任制”。

一个干部一旦被提拔担任某个领导职务,除非犯有严重错误,否则就下不来,直至退休,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对那些德才平庸、相形见绌的干部,缺乏淘汰机制。

如果说,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对于解决干部职务终身制、实现干部队伍新老合作与交替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对于促进干部队伍正常更替和新陈代谢,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具有根本性意义。

要明确规定干部连续任职及担任同一职级的领导职务不得超过最高年限,任职期满后,除提拔、交流的以外,可以连任的办理连任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既不能连任又不到退休年龄的,改任非领导职务或离职分流。

同时,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

要制定不称职的具体认定标准,对不称职的干部采取免职、降职、待岗、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多种办法予以调整。

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五个关系
(2006-10-25 10:10:20)来自:组织人事学研究
在我国,坚持由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统一管理干部的原则,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

如果党失去了对各级负责干部的任免调配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我们认为,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维护各级党委任免调配干部的权威,必须正确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必须正确处理党委管理干部与人大任免监督干部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的有关法规和党的有关干部工作规章,不仅明确了党委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免、调配权,同时也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干部的选举、评议、罢免权。

前者发挥的是对干部的管理功能,后者发挥的是对干部和干部工作的监督把关功能,这是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干部工作机制。

它既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增强了干部工作的民主程度,增强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尤其是一些基层单位,党委和人大在任免调配干部问题上却常常出现一些不协调现象。

如:有的党委讨论决定提交人大按法律程序任免的干部,人大却去组织考试或再考察、再认定;有的经党委考察考核认定不称职而准备调整的干部,人大却组织有关人员听取这些干部的个人述职,然后给以“高度评价”,并通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有的钻法律空子,撇开党委提名的人选另提干部候选人;有的明知是个别人搞非组织活动导致党委提名的候选人落选,却听之任之不予查处。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其直接结果往往是导致党委任免调配干部的意图无法实现。

在任免调配干部工作中要解决好党委和人大这对本不该成为矛盾的
矛盾,党委和人大双方,尤其是双方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的前提下,摆正各自的位置,扮演各自的角色。

一是要做到相互尊重。

各级党委要充分尊重法律赋予人大对国家机关干部的任免权和监督权,自觉把任免调配国家机关干部的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认真听取人大对干部和干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确实体现在任免调配干部的决策之中。

人大则应自觉维护党委管理干部的权威,认真贯彻党委任免调配干部的意图,把自己定位在为党委任免调配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上,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不能为了显示权力人为地给党委任免调配干部工作设障。

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

党委应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的有关法规,在干部人选的酝酿阶段,充分听取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对党委任免调配干部的意图,人大经过集体讨论提出的不同意见,党委要认真对待,合理的必须接纳,不合理的要做出负责任的解释。

人大则应全力支持党委依据法规开展干部任免调配工作,只要是党委依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确定的候选人,就应该依法进行及时的审批和任免;对党委提名的干部人选有不同看法和意见,应及时提交党委参考或提请党委再议,再不应该撇开党委,在对干部没有任何酝酿、考察的情况下临时提名新的候选人;对人大代表联署提名新的候选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进行调查和审定,认定是个别人或宗族势力操纵所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必须正确处理党委集体决定干部任免与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的关系
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是每一个党的领导干部的义务和权利。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班子领导成员,长期在第一线负责全局工作或某一个方面的工作,直接与各级各类干部打交道,对干部的德能勤绩知根知底,正确履行好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职责,有助于党委更好、更多、更准地选拔使用领导人才,这本身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党政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向组织推荐干部的义务和权利,喜欢把自己摆在党委的集体领导之上。

有的一把手向组织推荐干部成了给党委用人“点将”,想用哪个干部就口头交代组织(人事)部门去考察、去作材料,不顾办事程序;有的一把手特别是一些党政机关部委办局的一把手,作风专断,导致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干部任免调配时经常出现“一票大于三票、大于五票”的现象;有的一把手讨论干部搞突然袭击,在一些没有讨论干
部议程的党委(党组)会上临时动议任免调配干部,迫使党委(党组)成员表态;有的班子领导成员在向组织推荐干部的同时,又私下一个一个给参加讨论干部的班子成员们“打招呼”、“做工作”,使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变质变味流于形式,等等。

少数领导干部错误地理解和运用自己向组织推荐干部权利的直接后果,不仅败坏了干部工作风气,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更重要的是把党委变成了领导干部个人凭好恶亲疏选用干部的工具,从党委内部动摇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

因此,正确处理好党委集体决定干部任免与领导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的关系,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

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个人来说,在端正思想认识的基础上,要自觉地做到“两个遵守”:一是要遵守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的工作程序。

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要按有关规定办事,不允许用口头交代或写便条的形式向组织推荐干部,更不允许诱导或干预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考核活动。

二是要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任何一级党的领导干部,在班子的集体决策中都只有一票的权力,在党委集体讨论任免调配干部的重要决策中尤其不能例外。

当党委对自己推荐的干部人选经认真考察和讨论作出否定的决定时,领导干部个人应无条件尊重党委的决议,不能凭借手中权力提出非议和责难,更不得随意推翻党委作出的决定。

对于党委集体来说,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的责任制,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滥用。

党既然赋予了各级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的权力,就必须有一套明确的责任制来制约这种权力的运用。

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责任制,既可以是全国性的制度,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党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在这一责任制中必须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必须遵守的程序。

如向谁推荐,谁受理推荐,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推荐手续,推荐经谁认可才能生效,等等。

二是领导干部向组织推荐干部要遵守的纪律。

如对哪些干部必须回避推荐,推荐干部必须限制在什么样的层次和范围,等等。

三是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必须承担的责任。

只有明确了这些责任,才能有效地端正领导干部向组织推荐干部的动机、目的和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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