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构建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广东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网站(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理方式、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等,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信息主体认为各级信用平台的信息采集、保存、共享、公开不真实、不完整或不适合的,按照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

(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省信用修复工作;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同级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维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工作机构”)和下级信用工作有关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业务要求确定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接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同时将相关意见书送同级平台工作机构。

(三)平台工作机构负责对照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处理已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并解除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的,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接收办理;申请人向平台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平台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径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

(二)办理申请。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接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正式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后续处理。平台工作机构在收到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修复处理工作,移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同时由省或市平台工作机构按照“谁上报、谁处理”的原则,协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已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进行修复处理。

(四)流程规范。已规范信用修复流程的行业部门,可按照附件1表格接收申请后,依据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其他行业部门的信用修复申请及处理流程建议参照附件表格处理。

四、其他

(一)认定单位应严格审核佐证材料,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记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平台工作机构在1个月内收到同一信息主体对3条以上不同信用记录提起修复申请的,可要求信息主体提交书面材料,解释说明集中提起修复申请的原因。

(三)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对外公开披露及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但应按相关规定的年限在信用平台继续留存。

(四)平台工作机构指定专人管理信用修复处理记录档案,将申请处理表等有关文档编号存档备查。

(五)省平台工作机构由广东省宏观经济信息分析中心承担。市相关工作由各市信用办指定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

(六)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信用办负责解释。国

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参考样式)

2.信用修复决定书(参考样式)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

说明:本表通过“信用广东”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相关内容后送认定部门。

附件2

信用修复决定书

说明:1.信用修复决定单位同意信用修复后,将决定书及申请表抄送省、市平台工作机构。

2.省平台工作机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广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构建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广东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网站(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理方式、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等,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信息主体认为各级信用平台的信息采集、保存、共享、公开不真实、不完整或不适合的,按照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 (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省信用修复工作;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同级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维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工作机构”)和下级信用工作有关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业务要求确定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接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同时将相关意见书送同级平台工作机构。 (三)平台工作机构负责对照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处理已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并解除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的,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接收办理;申请人向平台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平台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径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 (二)办理申请。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接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正式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 为提升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广东”网站(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异议信息处理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省信用平台接受信息主体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受理申请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制订本指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异议信息处理,是指信息主体就省信用平台信息采集、保存、共享、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存疑而提出申请,由省信用平台维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工作机构)、信息提供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更正、反馈的过程。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并要求平台不再公开披露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将该失信信息作为约束惩戒依据的,按照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办理。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二、职责分工 平台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受理的申请进行信用平台核查,并根据需要协调信息提供单位跟进核查处理;对相关信息作出异议标注和调整处理;将异议申请办理情况和结果反馈申请人。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对确认受理的申请进行核查,向平台工作机构反馈核查结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平台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事项的对象、范围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再提交申请。信息主体多次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或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正当理由而重复提交申请的,平台工作机构可不予受理并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二)信用平台核查。对确定受理的申请,平台工作机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如属于省信用平台本身技术问题或操作原因造成差错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人。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三)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经信用平台核查无误的,平台工作机构向信息提供单位发出协查函提请协助开展核查。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协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处理意见(信息提供单位为地市部门的为12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核查期限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原因及时告知平台工作机构并由其转告申请人。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确认有误的,重新报送更正后的信息;确认无误的,提供该核查结果的证明材料。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四)后续处理。平台工作机构在获取核查结果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并对异议信息进行调整处理。对确认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并协助已共享到其他平台的修正;对确认无误的信息维持原状,并解除异议标识。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四、其他 (一)对于不属省信用平台采集、保存、共享、公开范围的异议申请信息,平台工作机构按照便民原则,协助将申请材料转交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并告知申请人及跟进后续处理意见。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二)平台工作机构由广东省宏观经济信息分析中心承担。信息提供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异议信息处理工作。 (三)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信用办负责解释。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广州市信用办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信用办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 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信用办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信用办: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优化数据归集公示机制,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信用〔2018〕430号,见附件)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为确保我市按照国家、省级最新要求报送,我市将使用广东省新版“双公示”数据标准(附件通知中附件2),并于11月12日至30日实现新旧标准双轨并行,各单位可以使用新版或旧版标准报送数据。12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本标准,不再提供旧版标准。 二、我市原有双公示报送方式(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交换数据和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府服务系统报送)不变,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新版标准推进数据归集工作,逐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畅通数据归集渠道,确保“双公示”数据完成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送、公示。 三、如数据报送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加入市公共信用业务讨论Q群(群号:365927742)进行咨询提问。 附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

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公共信用成为一个备 受关注的话题。汕头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逐渐意识到了 公共信用的重要性。为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社会信用体 系的健康运行,汕头市制定了《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一、背景及目的 《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是为了强化法人、自 然人、其他组织的信用管理,促进诚信行为,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减 少失信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汕头市行使公共职能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等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管理。 三、信用信息的收集与汇总 1. 信用信息的收集应当依法、合规进行,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政 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关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提供自身的信用信息。 2. 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负责汇总和整合来自各个相关 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信用评价和等级分类

1. 基于收集到的信用信息,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进行 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等级分类。 2. 信用评价结果将根据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守信程度、违法违规记 录等进行评定,并分为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和失信信用等级。 五、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 1. 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确保信 用信息的合理使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主体在开展业务活 动时,可以查阅、使用信用信息。 2. 鼓励社会公众对信用信息的监督,举报失信行为。同时,汕头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也应当及时公开信用信息,对外提供查询服务。 六、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 1. 对于优秀信用和良好信用的主体,鼓励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例 如获得荣誉、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等。 2. 对于失信信用的主体,将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例如限制参与政 府采购、限制融资和贷款、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等。 七、监督与处罚 1. 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对信用信息的收集、整合、评价、使用等进行监督,确保操作合法、正当。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从事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体系。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从事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对

企业投资项目依法开展的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干扰。 第二章监管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电子证照库、统计、审计、行政监察等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在线共享管理服务。 第七条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报建相关手续的办理申请,生成项目代码,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投产阶段全过程使用。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办理信息、监督管理信息、违规处罚信息,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信息生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依照项目代码统一汇集至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保密外,均应在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围绕企业投资项目的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规定,在项目开工前指导并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保证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考核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主体】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入库管理 第四条【入选条件】 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并具有与招标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8 岁; (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接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专家初审】专家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需登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https://www.360docs.net/doc/ff19240693.html,/)进行注册,填写并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一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评标专家初审单位,向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出示相关原件。鼓励中央驻粤及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集中申报,由集中申报单位核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初审单位和集中申报单位将初审通过的专家材料及时提交省发展改革部门。 申请人员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初审单位和集中申报单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行政部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行为~促进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开、共享和使用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可用于了解、分析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统一企业信用数据标准~规划、指导和协调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更新、共享等工作。 第四条省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的单位或部门~统称为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负责收集和整合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部门提供信息共享及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本级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或将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到地级以上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五条以下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范围:

(一)工商管理部门有关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年检情况、企业股权结构及工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税务部门有关企业税务登记基本资料、企业纳税(包括是否欠缴、偷逃税款)情况、购领发票情况、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信息; (三)质监部门有关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名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及质监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企业行政许可~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资质认定、产品技术认定、经营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五)外经贸部门有关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及变更情况、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年审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六)统计部门有关企业违法统计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资产变动及奖惩等信息; (八)科技部门有关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九)知识产权部门有关企业专利获奖情况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公安部门有关企业公共安全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一)建设、交通部门有关企业资质、工程建设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用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企业行政许可、质量检查结果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五)物价部门有关价格诚信建设及相关价格行政处罚等信息;

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升级)实施方案

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升级)实施方案 2021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部署推行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信用报告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工作。为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现就推进实施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工作制定本升级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2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代替38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进一步便利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信用主体经营活动。 二、新增范围 (一)新增报告服努对象。除广东省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外,新增省内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二)拓宽报告直询领域。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11个领域的基础上新增:新闻出版、版权、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社会组织、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体育、统计、地方金融监管、粮食和储备、能源、林业、中医药、法院执行等27个查询领域。 三、进度安排

(一)2023年12月31日前,省直和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完成相关监管信息的核查归集工作,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与信用广东平台实时交换共享。 (二)2024年1月3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查询模块系统升级,实施信用报告代替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 四、任务分工 (一)归集共享监管信息。首批实施领域的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负责核查区分相关监管信息,如属"双公示"信息的,按照"双公示"数据要求推送;其他监管信息继续通过原渠道实时推送共享至信用广东平台。 新增实施领域的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负责全面组织归集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需核查的监管信息,对近三年来信息逐一核实,如属"双公示"信息的,按照"双公示"数据要求推送;其他监管信息通过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方式实时推送共享至信用广东平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信用广东平台对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 按照"谁形成、谁负责"原则,各信息来源单位应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二)升级信用报告查询模块。省发展改革委依托"信用广东"网,升级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查询模块。信用主体在省统一身份认 证平台自主注册后,可以在"信用广东"网、粤商通等渠道获取本单位公共信用 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可以根据应用场景,自行选择信用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可以向第三方提供授权窗旬二维码,用于第三方窗旬和下载信用报告及进行真实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介服务改革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以及全省“数字政府”建设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省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全省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六条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模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我市优良营商环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名义作出处罚并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网站(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 第三条【信用修复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受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的商事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对有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处理。处理后的行政处罚信息仍归集、记载于该商事主体名下,但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也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第四条【信用修复原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遵循“依申请”原则和“谁处罚、谁审核”原则。由商事主

体主动提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单位依申请逐条审核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第五条【信用修复系统】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建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各单位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 (一)信用监管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二)法规处负责对信用修复相关政策法规指导。 (三)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指导。 (四)市市场稽查局、各辖区局、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等办案单位(以下统称“办案单位”)负责受理、审核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作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 (五)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维护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系统,跟踪、分派信用修复申请,根据办案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通过相关信用平台执行信用修复处理。 第七条【信用修复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成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信用修复委员会”),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12.19 •【字号】粤建管函[2008]485号 •【施行日期】2008.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8]48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要求,我厅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构建了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诚信信息平台)。其主要功能是:运用网络技术,采集我省各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包括企业可公开的基本信息、受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提供诚信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我省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为保证诚信信息平台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布我省相关信息,实现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信息平台的运行 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设置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的“政务服务”栏目中,

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信息将及时动态发布。 (一)用户登录。进入广东省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ff19240693.html,),在“政务服务”栏中点击“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即可进入“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主页面。 (二)数据报送。诚信信息平台数据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尚未建立诚信信息平台的地级以上市可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上的诚信信息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内容。少数已建有诚信信息平台的地级以上市,按照《数据接口》(见附件6)要求准备需报送的信息,按照用户登录操作步骤,登录进入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选择左侧导航菜单的“导入数据”菜单项,按照界面中的操作提示,上传数据文件。数据传输必须严格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编码。 (三)信息查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信息均可通过诚信信息平台的查询界面查询。 (四)信息应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方面充分利用已发布的诚信信息,依法对诚信企业予以激励,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同时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和实行地方保护。 二、诚信信息录入的范围和标准 (一)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获奖信息,即企业受到地级以上市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在工程建设方面的奖励和表彰; 2、工程获奖信息,即企业承建(或参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地市级以上各类奖项。 (二)企业不良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不良行为: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模板】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与披露,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信息安全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以及履行约定义务的状况。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以及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公共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信用信

息,以及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行业组织、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企业或个人征信、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风险管理等信用相关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重大问题,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信用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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