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2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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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6日,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因与案外人侍海龙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而受伤。经 住院治疗,共 支出医疗费用20195.57元,该医疗费用由肇事车主支付了13600元,原告支付 了6595.57元。此后,原告依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被告主张意外 伤害保险金10000元,被 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保险金6595.57元,拒付差额3404.43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 付保险金3404.43 元。
2
保Cl险ic金k t额o 的ad确d 定Title
3
保险金交付原则
4
保险期限
保险标的可否估价性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 可以。
• 不可以。
• 有形财产本身就有客观的市场 •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或
价;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投保
身体,而无论是寿命还是身体,
人对其具有的经济利益也必须
都无法用货币来度量价值,因
财产保险
• 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 短期性质
人身保险
• 除意外伤害保险外,大都 属于长期性质,保单持续 数年至数十年
原则
财产保险
最大诚信 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 代位求偿 分摊原则 近因原则
基本原则
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 近因原则
案情:
2000年10月27日,原告王金虎 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签 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王金虎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附加险 为意外伤害保 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 疗费用 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十一项免责条 款,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的赔偿, 被告可以对第三人已 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是确定、可以用货币来估算的。 此不可估价。
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 •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财产保险
• 依据对保险标的的估价而 确定
保险金交付原则
财产保险
•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
• 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 是给付性保险
保险期限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保险人在保险 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 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
健康 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 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 支出或损失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 害保险
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死亡 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基本特征
1
保险标的可否估价性
• 标的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在产品、产成品、预期 利润、运费、信用、责任等。
人身保险定义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以人的生、老、病、残、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 种保险。
财险分类
——按保险保障范围进行分类
财产损 失保险
标的:有形的财产.
责任 保险
标的: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实行损失赔偿原则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为设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而 订立的协议。它和其他种类的经济合同一样,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适用私 法的意思自治原 则,只要根据意思自治的约定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任一种情形,那么约定就是有效的
数理基础
第三节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
I 概述
四
基本原则
三
基本特征
二
分类
一
定义
财险定义
•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和 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 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保险。
• 财产泛指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物品,利益是指 由于财产价值和人类社会行为的变化对于当事人的经济 活动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被保险人 的过失或疏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 的责任。
被告辩称,保险实行损失赔偿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只有6595.57元, 对此被告已进行了足额赔付。现原告要求取得损失以外的利益于法无据,故请求驳回诉讼 请求。
判决:
2005年6月2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依 照保险法第二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王金虎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404.43元。一审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信用保 证保险
标的:经济合同所确定的预期应得有形财 产或预期应得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
财产损 失保险
火灾保险 汽车保险 工程保险 航空保险 海上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农业保险
责任 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信用保 证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人身险分类 ——据《保险法》
人寿 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费率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
分类法
对同一类别的保险 标的的投保人,适 用相同费率.
观察法
依据核保人员的经 验判断,提出一个 费率供双方协商.
增减法
在分类法的 基础上,结合个别 标的的风险状况予 以计算确定费率的 方法.
=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
•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保费率 • 保额损失率=百度文库赔偿金额
评析:
一、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
人身保险之所以不实行损失赔偿原则的主要理由在于人和财产的区 别,人和财产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人具有感觉、思维和精神,被保险人因保 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医疗、误工、营养、交通等物质损失当然是可以计算 的,但因事故而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却是无法 衡量的。如果保险法不考虑 人和财产的本质区别这一因素,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了。另外,从保险法律的文字表述上也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合同 不适用损失赔 偿原则。无论是保险法总则、分则,还是保险规章,对财产保险支付保险金 均用“赔偿”来表述,而对人身保险支付保险金均用“给付”来表述。
保险金额100%
• 纯费率=平均保额损失率+均方差
•
= n
n
xi
(xi x)2
i 1
i 1
n
n
寿险
人身保险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保费率
健康 险
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 险
寿险
趸缴保费
• 趸缴纯保费的精算现值 • =保额的精算现值
2
保Cl险ic金k t额o 的ad确d 定Title
3
保险金交付原则
4
保险期限
保险标的可否估价性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 可以。
• 不可以。
• 有形财产本身就有客观的市场 •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或
价;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投保
身体,而无论是寿命还是身体,
人对其具有的经济利益也必须
都无法用货币来度量价值,因
财产保险
• 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 短期性质
人身保险
• 除意外伤害保险外,大都 属于长期性质,保单持续 数年至数十年
原则
财产保险
最大诚信 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 代位求偿 分摊原则 近因原则
基本原则
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 近因原则
案情:
2000年10月27日,原告王金虎 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签 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王金虎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附加险 为意外伤害保 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 疗费用 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十一项免责条 款,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的赔偿, 被告可以对第三人已 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是确定、可以用货币来估算的。 此不可估价。
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 •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财产保险
• 依据对保险标的的估价而 确定
保险金交付原则
财产保险
•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
• 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 是给付性保险
保险期限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保险人在保险 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 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
健康 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 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 支出或损失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 害保险
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死亡 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基本特征
1
保险标的可否估价性
• 标的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在产品、产成品、预期 利润、运费、信用、责任等。
人身保险定义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以人的生、老、病、残、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 种保险。
财险分类
——按保险保障范围进行分类
财产损 失保险
标的:有形的财产.
责任 保险
标的: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实行损失赔偿原则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为设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而 订立的协议。它和其他种类的经济合同一样,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适用私 法的意思自治原 则,只要根据意思自治的约定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任一种情形,那么约定就是有效的
数理基础
第三节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
I 概述
四
基本原则
三
基本特征
二
分类
一
定义
财险定义
•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和 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 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保险。
• 财产泛指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物品,利益是指 由于财产价值和人类社会行为的变化对于当事人的经济 活动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被保险人 的过失或疏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 的责任。
被告辩称,保险实行损失赔偿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只有6595.57元, 对此被告已进行了足额赔付。现原告要求取得损失以外的利益于法无据,故请求驳回诉讼 请求。
判决:
2005年6月2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依 照保险法第二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王金虎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404.43元。一审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信用保 证保险
标的:经济合同所确定的预期应得有形财 产或预期应得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
财产损 失保险
火灾保险 汽车保险 工程保险 航空保险 海上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农业保险
责任 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信用保 证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人身险分类 ——据《保险法》
人寿 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费率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
分类法
对同一类别的保险 标的的投保人,适 用相同费率.
观察法
依据核保人员的经 验判断,提出一个 费率供双方协商.
增减法
在分类法的 基础上,结合个别 标的的风险状况予 以计算确定费率的 方法.
=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
•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保费率 • 保额损失率=百度文库赔偿金额
评析:
一、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
人身保险之所以不实行损失赔偿原则的主要理由在于人和财产的区 别,人和财产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人具有感觉、思维和精神,被保险人因保 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医疗、误工、营养、交通等物质损失当然是可以计算 的,但因事故而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却是无法 衡量的。如果保险法不考虑 人和财产的本质区别这一因素,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了。另外,从保险法律的文字表述上也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合同 不适用损失赔 偿原则。无论是保险法总则、分则,还是保险规章,对财产保险支付保险金 均用“赔偿”来表述,而对人身保险支付保险金均用“给付”来表述。
保险金额100%
• 纯费率=平均保额损失率+均方差
•
= n
n
xi
(xi x)2
i 1
i 1
n
n
寿险
人身保险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保费率
健康 险
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 险
寿险
趸缴保费
• 趸缴纯保费的精算现值 • =保额的精算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