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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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理论
传播学中的社会责任理论定义:
主张有限制的新闻自由、承认政府对新闻业干预和控制的一种新闻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流行于西方国家。现代资本主义世界最为流行的新闻传播理论,它来源于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但又超出发展了自由主义理论,故有人称这为新自由主义理论。它强调自由须以责任为前提,新闻媒介在享有自由权利时,要克尽对于社会,公众的义务和责任。政府不仅要允许自由,而且还要促进自由。这条观点,实际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新闻传播的理论基础。
社会责任理论发展背景:
社会责任的思想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1923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制订《报业法规》,提出报纸的责任问题。1924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主席C.约斯特著《新闻学原理》一书,指出报业要对社会“负责”,并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法律限制出版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R.M.哈钦斯主持的“新闻自由委员会”,经过调查,发表了《自由与负责的报刊》、《新闻自由:原则的纲要》等调查报告,运用了“社会责任论”这一概念。英国皇家报刊委员会也在1949年提出报告,强调报业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论在提出之后,接下来的几十年中,美国国内大众传播学界对于此理论中“责任”的理解和解说依然存在分歧,其观点的价值取向也是多样性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了20 世纪80 年代。
社会责任论提出后,最新论及此理论中责任问题的是路易斯·霍奇斯。他认为经常使用的“责任”一词应有两种解释:一是大众媒介应该承担的“责任”;另外一种则是指一种包括政府、法院或其他权力机构在内的外部权力对大众媒介的“责求”。前一种解释更多的是指大众媒介自发履行的职责,而后一种则带有强制性,更容易让人误解为是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此后,丹尼·埃利奥特又提出了另一种关于责任的表述。他觉得所谓的“责任”,是指一种义务或职责,它是由职业道德的要求决定的。在他看来,有三种因素决定了大众媒介的责任:“(1)媒介在社会中所具有的功能;(2)媒介机构在其所服务的社区中应发挥的作用;(3)大众媒介从业者的个人自我价值体系。”埃利奥特认为,不管媒介处于哪种社会环境,不管是否受到外部控制,媒介都要对它的受众负责,责任是不可回避的。责任还分为显性责任和隐性责任两种。前者表现为媒介组织的公开承诺,而后者则是对编辑、记者等个人而言。而美国新闻与大众传播理论界的先导人物约翰·梅里尔则认为,有三种大众传播的责任理论:“第一,由政府法定的责任;第二,由大众媒介机构自身的专业标准界定的责任;第三,由新闻从业者个人界定的多元化责任。”梅里尔认为,责任是多元化的,这也最符合美国社会所奉行的个人主义的自由思想。
由此可见,美国大众传播学界对于责任概念的理解和界说是多样化的,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责任论的研究日趋走向虚无状态。但是,这些对于责任论的后续研究依然是以自由传播为其基本精神和出发点,强调的依然是“自由基于限制,权利来自义务”。进入上世纪90 年代后,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进一步在大众中普及,人们对于传统媒体的依赖性不断降低,而对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依赖性则逐渐增强(如公民新闻的兴起),由此即消解了社会责任论所创立的前提——公众的“知之权利”不再完全依靠传统媒体,而能够在新兴媒体上得到满足。因此,“由哈钦斯委员会所倡导的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就面临这样的处境,一方面,它对传统媒体在传播的新形势下的指导作用削弱了;另一方面,面对蓬勃向上的新兴的网络媒体,又不是一个能处于指导地位的理论。”在全球化和网络社会的大环境中,传统的信息纵向流动等级制度已逐渐被解构,政府、媒介和公众间的利益博弈亦日趋平等而复杂,如何在这一新形势下重塑社会责任论,以建立一个良好的媒体环境和社会环境,成了传媒研究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条件:
经济基础:
一.自由公开市场
二.顾客有充分鉴别商品的能力。在这两项因素的影响下,工商产品的品质必须不断提高,而产品的价格又必须下降,否则无法生存。这种情况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报业所有权的集中,最终导致自由而公平竞争的公开市场遭受破坏,报业垄断现象极其严重。社会责理任论者西奥多·格拉泽曾说:“20家公司控制着6100万份日报的一半多的日发行量;20家公司掌握着这个国家11000种杂志的多半收入;三家公司操纵着大部分电视收入和电视观众;还有10家大广播电台,11家图书公司和4家电影公司。”这种格局致使大众传播的掌控者,与享有听说看等自然权利的公众利益相悖。
同时,不少读者的低级趣味及鉴别能力不足,使那些粗制滥造、夸大渲染的黄色报纸,呈现出一枝独秀的局面,而那些庄重负责、维护公益的报纸却失去竞争力。这是报业资本自由化产生的流弊,基于这个理由,近年来有些学者便应用“葛勒什姆定理”有关的法则,来解释当前的传播媒介。
现代心理学研究的新发现,也是社会责任理论产生的根源。
哲学基础:
社会责任理论乃由自由主义传播理论衍生而来,同时又对自由主义传播理论作了很大的创新。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对以人为本的哲学基础的论述,提出了对人性问题的探究。
传统自由主义新闻思想认为,人类是理性动物,性善仁慈,有独立的意志;能根据良知良能,分辨是非善恶。即使是最荒唐的意见也可以发表,因为只有把社会当中个人不论是高尚还是低劣的思想及观点表达出来,人们才会发现真理,而生活之目的就在于不断追求和实现真。既然有了言论和出版自由,人们就乐于发表意见,愿意在理性的指引下讨论问题,而不会无的放矢。卢梭就是持这种观点的众学者之一,他深信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人类自然就会发展成为思想公正、判断正确的理性动物。
但是,社会责任理论否认了这一观点。社会责任论者认为,人类并不是完全的理性动物,他们的理性和道德值得怀疑;人类的选择亦非经常正确,因为“人性”乃是食、色与各种嗜好的综合体,这些基本欲望决定了“人性”的基本内容。人不可能天生有一种动力去寻求真理,他能够运用理性,却常常厌倦那样去做。思想上的懒惰,导致了人往往沉沦于无所用心的盲从状态中,智力渐趋愚钝,并时刻有退化的可能。
思想基础:
20世纪,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侵蚀了自由主义最初的思想精髓。例如美国新
新闻业者就认为,他们和其它的私有企业一样是在做生意。不同的是他们可以利用宪法所赋予的新闻自由,不受限地采集信息,经过记者、编辑的加工,成为新闻而传播给大众。这些自由被滥用的行为,使人们对自由失去了原本坚定的信任感。
不负责任的传播态度,使得传播活动损害了社会其它利益,也使大众传媒本身面临信任危机。这种虚设的制约形式与责任是有隔膜的,自由主义新闻观念对责任思想的缺乏,为责任理论的诞生提供了基础。
理论基础:
彼德森与社会责任的理论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中,美国伊利诺大学传播学院院长彼德森执笔了“社会责任传播理
论”这一部分。
1957年,随着施拉姆的另一著作《大众传播的责任》问世,社会责任理论传播理论逐渐为世人所知,从此新闻界开始了以自由与责任为主题的社会责任传播理论研究和思想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