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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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为做好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保证出口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源性饲料包括:鱼粉、肉骨粉等单一饲料和其他含动物成分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宠物食品包括:以动物源性产品为原料经烘干、高压高温等生产工艺加工而制成的、适用于宠物饲用的食品和经化学处理、漂洗、烘干加工而成的全皮类、颗粒皮类、牛(猪)耳、牛筋、牛骨等宠物用品。

凡在山东省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存放出口产品。

未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所生产的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不得受理其产品出口报检。

1.3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全省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出口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审核和发证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和考核上报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换证复查及报检放行等工作。

2申请
2.1申请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1)和《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2)并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2.2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产品前,应向当地分支局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并提交《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

2.3生产企业在提交《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以下相关材料(必要时要根据所在地分支局要求提报电子信息)。

2.3.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的简介、使用或加工出口产品的种类、年出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
使用的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等)
2.3.2营业执照复印件
2.3.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要核实原件,限于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2.3.4山东省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加工企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复印件(要核实原件,限于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
2.3.5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成分,使用对象及使用方法等相关信息
2.3.6质量、卫生检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要核实原件)
2.3.7卫生质量体系文件
2.3.8厂区平面图
2.3.9车间平面图
2.3.10工艺流程图(包括加热的温度、处理的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使用的有关设备的名称等内容)
2.3.11原辅料明细表和供货商名单
2.3.12图片资料。

3评审和发证
企业所在地分支局负责按下列步骤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

3.1对企业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五个工作日内
作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提交的材料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未获受理通知书》(附件5)。

3.2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二十工作日内,依据《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或《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对企业进行考核。

3.3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及时下达《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现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附件6)。

3.4对考核合格的企业名单报省局动植处,内容包括:注册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农牧主管部门的饲料批准文号(限于动物源性饲料)、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用途或者使用对象等。

3.5监督抽查与发证
省局收到分支局上报的材料直接发证或审核合格后发证,各分支局便可接受企业出口报检。

省局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中不合格企业超过所抽查企业总数量三分之一的,则辖区内所有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均进行整改;如果监督抽查结果中不合格企业没有超过所抽查企业总数量三分之一的,则仅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各分支局不得接受该企业出口报检。

省局将对获证、监督抽查情况在网上公布。

《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附件7)和《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附件8)有效期为三年。

4监督管理
4.1分支局对注册登记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4.1.1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注册条件;
4.1.2卫生质量体系是否运行有效;
4.1.3注册登记编号使用管理情况;
4.1.4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

4.2对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4.2.1日常监督管理和监控。

由分支局派员对注册登记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结合日常检验检疫工作进行,一般不少于一月一次;同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企业的生产状况,制定和执行对其原料、半成品、成品药物残留和微生物污染的官方监控计划。

4.2.2定期监督检查。

分支局组织人员对注册登记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对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注册登记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对获得国外注册登记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4.2.3换证复查。

出口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
分支局提出复查申请。

受理申请的分支局按照本办法3规定的评审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报省局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

4.3在对注册登记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局应当通过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4.3.1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
4.3.2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
4.4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支局发出通知,吊销其注册登记证书,并将吊销企业名单上报省局动植处:
4.4.1有本办法4.3中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的;
4.4.2企业因原辅料、生产、加工、储存等内部管理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4.4.3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4.4.4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
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品种的;
4.4.5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4.4.6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标志的;
4.4.7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
被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视为企业的注册登记资格自动失效:
4.5.1注册登记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4.5.2注册登记企业的生产车间改建、扩建、迁址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4.5.3一年内没有出口注册登记范围内产品的;
4.5.4逾期没有申请换证复查的;
4.5.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注销的;
4.6获证企业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申请换发注册登记证书:
4.6.1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
4.6.2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4.6.3企业地址、通信地址发生变化的。

4.7跟踪督查
省局将不定期安排专家组对各分支局所辖注册登记企业进行跟踪督查。

如果抽查结果中不合格企业超过所抽查企业总数量三分之一的,则辖区内所有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全部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加工出口;如果抽查结果中不合格企业没有超过所抽查企业总数量三分之一的,则仅不合格企业进行停产整顿。

5检验检疫
5.1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相关规定提供单证。

5.1.1《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注明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地址、编号等信息;
5.1.2、贸易合同、信用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单证。

5.2现场查验
5.2.1核查货物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 数量、重量、批号、内外包装、标记、唛头与所提供资料是否一致;
5.2.2原料产地的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是否齐全;
5.2.3产品储存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对其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5.3实验室检测:抽样做有关项目的实验室检测。

5.4分支局对来自本辖区以外注册登记企业的产品,必须查看注册登记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产地供货证明》(附表9)。

5.5自2007年9月1日起,对于来自非注册登记企业的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不予受理报检。

5.6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5.6.1依据我国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检验检疫规定;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检验检疫规定或要求;相关的国际规定;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5.6.2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出境,并填写出境货物原始检验记录。

采用电子监管和新的检验检疫模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记录;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5.6.3分支局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措施,对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风险大小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抽样检测的频率。

6附则
6.1出口欧盟的宠物食品加工厂需要向欧盟官方通报备案后方可出口,出口企业可向当地分支局提出申请上报省局后,由省局向总局动植司推荐;
6.2出口企业或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3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对出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服务。

凡是违反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6.4本办法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国家质检总局另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2.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3.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
记申请表
4.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
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5.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
记申请未获受理通知书
6.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
记现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
7.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8.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9.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产地供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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