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公司环境债权之优先受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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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公司环境债权之优先受偿途径

当涂电大 2018 年春法学曹飞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破产公司环境债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经依法申报并被债权人会议确认为属于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除《企业破产法》外,我国《海洋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若公司破产,环境受损者如何实现其环境债权。具体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环境债权人作为一般破产债权人直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以实现自身债权;第二,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第三,重点危险废物的预先提留制度。上述关于环境债权实现的现行法律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特殊环境债权的受偿,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因环境债权多种多样,环境受损也具独特性,仅有上述规定并不能充分保障环境债权受偿,且上述规定本身也有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环境债权受偿范围过窄。对于破产公司环境债权,仅将其作为一般破产债权予以受偿。环境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时,该环境债权需符合破产债权的相应条件,即并非所有的环境债权都可以转化为破产债权,只是那些符合破产债权确认条件的环境债权才可以转化为破产债权,然后依照破产债权的法定程序进行受偿。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建立了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及重点废物预先提留制度,然环境损害除船舶油污和重点废物外,仍有相当一部分污染严重、受损范围广的环境受损情况,其债权能否实现关系到公共利益及公民环境权是否受到保障,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公司破产时的此类环境债权并未加以单独规定。

第二,环境债权受偿不完全。虽符合破产债权法定条件的环境债权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参与破产分配,该环境债权参与破产分配时往往不能完全受偿,在部分破产案例中甚至根本未得到受偿。此种情况不利于环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

上更加造成了因公司破产所致的环境债权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我国法律虽规定了环境强制保险制度,却仅限于船舶油污范围,其他类型的环境债权如何完全受偿未有法律规定。

第三,环境债权未能有效受偿。环境损害治理往往具有紧急性,特别是对于突发环境事故的治理。其不仅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作出迅速反应,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环境民事责任主体积极提出应对措施。特别是对于环境污染致人生命健康损害事件,受害人需第一时间接受治疗,其医疗费用不仅数额巨大,且往往数额不确定。在此种情况下,若环境民事责任主体为破产公司,依照上述破产公司环境债权实现方式,遵循上述环境债权实现法定程序,环境债权人往往不能获得破产公司有效清偿。印度博帕尔环境事故受害者无法获得有效清偿即是较为典型的例证。

第四,环境债权受偿程序复杂。环境债权人作为一般破产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需依法满足两个程序,其一是环境债权依法确认为法定债权程序;其二是环境债权依照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前程序是后程序的基础,后一程序在前程序完结后启动,是破产公司环境债权实现的具体法定程序。满足这两个程序要求,方可实现环境债权人的权利。而破产公司的环境债权人通常势单力薄,这两种法定程序,对于环境债权人来说该实现环境债权所需代价过高,加重其环境债权实现成本。且破产环境债权实现程度较低,环境债权人考量其成本收益后,通常会放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因此,笔者主张破产公司环境债权之优先受偿。

一、破产优先权

公司破产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即是“各种可分配权利的排序也即分配的顺位问题。”1]迈克尔D •贝勒斯指出,“公平分配就是平等分配,除非有充分理由实行另一种可选分配”。[2]对于公司破产分配,破产优先权具有关键性。破产优先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关涉破产公司债权人权利能否实现。破产优

先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破产优先权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于破产债权清偿的担保物权、法定优先权;狭义破产优先权是指除担保物权之外的法定优先权。因担保物权是最为基本的优先权,在破产债权中,其事实上具优先受偿的法律保障,所以本文采用广义优先权概念,即破产优先权不仅包括法定优先权,还包括担保物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 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另外《企业破产法》第113 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可见《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优先权的种类及具体优先顺位。除担保物权优先外,其他法定优先权还包括共益费用优先权、职工债权优先权和社会保险费用优先权、国家债权优先权,且规定了破产优先权清偿顺序。担保债权最先受偿,优先于职工债权;其次为职工债权和相应社会保险费用的优先受偿;最后是国家税款的优先受偿。在破产优先权中,职工债权优先权主要基于“工薪阶层”对工资风险的承受能力。对于破产公司职工来说,公司破产不仅意味着可能丧失未得到支付的工资,而且实际上失去了工作的职位和未来的收入,毕竟职工是靠其固定的收入来维持生计的,如果职工在失去工作职位的同时再丧失已经被公司通过“事先透支职工劳动”的方式而“借用的工资”,则意味着依赖已被透支的工资支撑的那一时间段的生计将没有着落。[3]实际上职工债权优先关涉破产公司职工生存权,是为保障破产公司职工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将职工债权予以优先。社会保险费用的优先依据是我国1999 年前后颁布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该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方式、方法与国家税收的征缴方式、方法基本相同或者相接近,同时,理论界关于将社会保险费用上升到社会保险税的高度

进而完全纳入国家税收管理轨道的呼声日渐高涨。[4] 从社会保险费用的目的而言,社会保险费用是一种社会救济方式,作为职工生存权的社会保障,其自然具有与职工债权相同的优先地位。税收优先权是基于税收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上的重要地位,各国为保障税收的实现,往往通过各种法定手段赋予税收以优

先受偿的权利。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税捐为主要公共收入,除财政目的外,尚有社会政治功能,因此如何建立税捐优先权制度,亦属重要。”

二、破产公司环境债权优先受偿之原因破产优先权的确立乃是依据破产债权的性质及其所关涉的内容。除担保物权优先外,其余法定破产优先权主要基于公平原则、生存权保障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及善良风俗原则。破产环境债权的优先具以下原因。

(一)破产环境债权往往代表公共利益。环境被破坏,受损者通常为不确定多数人;另环境本身即是公共物品,破产环境债权之实现利于保障受损环境之修复,良好之环境为众人所享,故环境债权代表公共利益。将其优先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保障。

(二)破产环境债权之实现乃保障受损者之生存必须。诸多环境要素关涉人类之存续,将破产环境债权优先是生存权为一切权利之基础之体现。因环境破坏而受损者往往丧失其原有生存能力及生存方式,若其无法得到补偿,则生存难以维系。

(三)破产环境债权所依存之环境损害影响深远,应及时且足额解决该环境损害。此亦是将破产环境债权予以优先之原委。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往往具有不可逆性;纵使为可修复之危害,然修复所需时日过长。若迟延修复整治,则加重其修复难度,故将破产环境债权优先受偿,可省略繁琐的一般破产债权受偿程序,较为及时地进行环境受损治理。

三、破产公司环境债权转化为破产优先权的途径

笔者认为实践中我们可将破产公司环境债权转化为担保物权,应结合我国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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