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宪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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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宪政思想

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于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本书立论的观点虽然基本上是唯心主义的,但在十八世纪下半叶提出,终究起到过历史的进步意义。第一卷的第一句话成了后来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就是第一卷要展开的中心判断。卢梭认为,权利不来自于强权,只能是人们的约定。这个约定是有转让条款的,但是人民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把自己的自由出让给统治者。出让不是出卖,绝不是把自己剥夺的一无所有。卢梭还驳斥了这样的观点:统治者可以确保人民的太平。实际上,这太平本身可能就是人民的灾难,“在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以证明监狱里的生活也很不错吗?”专制制度中的太平就好像是监狱里的太平,这是一种以放弃自由的权利为代价的太平。卢梭认为“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其中对自由的论证值得我们深思,他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自己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他认为“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他把社会契约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卢梭的论证中提到:“人们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瞩目的变化,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并且在社会状态中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他认为社会契约的重要性和优越性。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关于自然状态的思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的战争状态。霍布斯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是以对人性恶和自然状态的描述为起点的。霍布斯是性恶论者, 他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没有国家, 没有统治, 没有私有财产, 没有你的和我的之分的自然状态中。——转让所有的权利和伟大的利维坦的产生。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人们处于和平阳光的照耀之下。同霍布斯一样, 洛克也认为在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不同的是,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和蔼景象。洛克的自然状态不仅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 而且也是平等的状态。——洛克的分权思想和有限政府的理论。卢梭的自然状态是最能保持和平, 最适合的天然本性生活的状态。和霍布斯、洛克一样,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是从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的。但卢梭反对他们用自然状态对社会组织所做的一切辩护, 特别是反对为私有制辩护。他描述的是自然的野蛮的社会, 而要对比说明的是文明的现时的社会。卢梭极力反对洛克的分权学说。他认为最高权力即人民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它仅仅被人民所拥有。分权之后公意就成了众意, 只代表私人利益。众意即全部个体意志的总和。公意一经分割就成了众意, 不代表公共利益,所以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 不可代表的。——人民主权的思想第一卷中,卢梭阐述了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必要性,指出这样的过渡途径是个人和社会之间订立的公约。这个公约的特点是订约双方在法律和道德的平等。这种平等,是以权利和义务这样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

在第二卷中卢梭论证了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理也是不可分割的。他反对对主权进行分类,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其中一组重要的概念,就是“公意”与“众意”,他认为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主权的行为又是什么呢?它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约定,而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除了公共的幸福之外就不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

他认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

“正如主权不可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以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被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是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是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

错了。他们只是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时候,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在此他批评了英国的代议民主制政府。

卢梭认为立法的目的是:卢梭认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是: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在对平等的论述中他说:“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该绝对平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它不应该成为任何暴力,只能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令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的不得不出卖自身。”

卢梭没有明确指出,在一个民主的国家中,谁的意志代表公意,是否官吏的意志便是代表公意的意志,群众的意志便只是反映众意的意志。这便给极权政治留下了缺口。为此又被人指责为“极权主义者”,并认为他构想的人民主权国家实际上是一种极权政治的国家形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曾明确表明,群众是“盲目”的,他们不能看出自己“幸福之所在”,社会改革的实现有赖于英明的立法者和“智者”的“最高智慧”,而智者的语言“不可能为群众所理解”,在这里,卢梭宣扬了一种蔑视人民群众的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所以,我们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的阶级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评价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政治思想。卢梭《社会契约论》虽然是资产阶级的社会政治理论,但他提出“主权不可分割”的思想非常深刻,至今仍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另外,他反对英国式的代议民主制,提出了他的直接民主的思想,这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行的,他倡导的那种小国寡民的理想国是不存在的。

尽管卢梭的思想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但是他关于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关于自由与平等的思想,关于基于契约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思想,关于被剥夺了权利的人民具有革命的自由的思想,以及“公意”、选举、法治、主权权威、好政府的标志等等思想观点,都对后世有着及其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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