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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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

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计划

【发文字号】闽政[2011]5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闽政〔201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二〇一一年五月

随着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胜利完成,我省已进入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与此同时,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供应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要化解资源与环境的制约,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加快循环经济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规、规划,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组织编制《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使之与其它有关规划相衔接,成为“十二五”期间福建省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和行动纲领。

本规划的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

第一章发展现状

第一节“十一五”发展成效“十一五”期间,福建省依靠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强化科学管理、典型示范和项目带动,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十一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任务基本完成,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主要指标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节能和循环经济公众基础得到加强,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一、“十一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任务基本完成

2010年福建省万元GDP能耗为0.783吨标准煤,比2005年下降16.4%,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节能目标,单位GDP能耗处于全国先进水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达到60%,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明显改善(主要指标详见专栏1)。

二、节能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趋于完善,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制定并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逐步完善。各级政府建立节能管理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建立了GDP能耗指标联合公告制度。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与执法能力建设,节能监察、节能服务能力得到强化。全面落实十大节能重点工程,持续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大力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落实节能规划任务。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部分行业盲目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严重浪费能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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