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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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丹200919037

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法定性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公司章程自治性的缩影

公司章程作为规范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与一般的公司文件相比,具有三大法律特征,分别是法定性、公开性和自治性。其中,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与自治性体现了公司法的强制与自治,正如德国商法学者德恩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自治性与法定性即体现出公司章程的自由与严格的特征。

一,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内容、形式、修改程序以及效力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的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章程形式的法定性、修改程序的法定性、效力的法定性。

公司法明确了设立公司必须依公司法制定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基于公司章程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学者们甚至称之为“公司的宪法”,是公司法强制要求的设立公司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这就赋予了公司章程很高的法律地位,使其大夫妻沟通与平衡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国家之间利益的重要媒介与工具。内容上,它规定公司组织、内部关系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果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承担的义务,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其内容设置十分严格、规范,多有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但是很多投资者没有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认为章程只是注册公司所必须提供的资料,只是一个摆设。大量的公司章程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完全没有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自治机制。另外对于

很多重要事项未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明确,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一旦发生公司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和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章程发挥不了任何作用,形同废纸。此外,公司章程还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公司章程作为具有特殊地位与效力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履行法定备案或审批手续才生效。其修改必须遵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进行。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章程内容一经确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还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基于公司章程所具有的法律的地位,公司章程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虽然就公司行为准则做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规定,但这只能就公司的普遍问题予以规定,对于公司内部的诸如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资本数额及其分布、经营范围等问题不可能做统一规定,因而只能留待公司章程具体安排。对于具有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人合公司而言,公司法基于其人合性,更是将大量公司内部规范交由公司章程制定。它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行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则概由公司自行解决,作为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还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从活动的具体规则。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必然会存在差异。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这个特征,首先强调了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合约束力。违反公司章程。表现为对内部自治规则的违反,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三,强制与自治

公司法中对章程内容的一些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而且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据章程对公司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公司违反章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当然,国家也不可能、不必要用行政手段对公司进行直接干预,而是通过干预公司章程实现对公司的微观干预。其具体方法主要是通过立法确立章程在公司中的地位,确立章程的内容、修改程序,以及通过司法制度对公司违反章程进行法律制裁,以达到对公司的微观干预。此外,法律对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作明确规定,并对其形式或实质的合法性加以审查,表现出法律的严格严格监控,公司章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并以书面形式才能制定与修改,还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才能最终生效。公司章程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导致无效,法律可以特别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以特别法修改一般法的规定。这是公司章程在法定性方面的强制性的体现。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内部制度虽然不是法律,但对公司本身而言,确实具有约束力,甚至被称为“准法律“。此外,公司章程还在一个公司集团内部有着规范成员行为,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约束力, 是全面指导公司行为、活动的规范,对与公司内部成员来说,具有明显的强制、规范作用。因此,公司章程还可以被界定为公司赖以实现公司自治的自治规则。该自治规则又不同于法律,仅具有内部的约束力,因而又具有契约性的特征,因而又说,公司章程是一种具有契约属性的公司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和自治手段,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越多,公司自治的空间就越宽广。我国《公司法》不仅使用了八十多次“可以”,而且还多次出现诸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公司章程规定”等表述,大量使用了授权型和补充型规范。

我国公司法进一步弘扬了公司自治精神,为公司经营活动的扩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我国的公司自治时代。公司法在登记、运营以及市场退出等环节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内容涉及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股份发行与转让、分立、解散清算等方由,可以说是全方位地强化公司自治;而实现这种自治的重要手段就是通过章程自治。

当然,公司章程自治是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的。基于章程的法定性特征,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

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必要的形式审查甚至实质审查,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

和自治性比较直接地反映了公司法融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于—体的特点。同时,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和自治性关系,也可以看成是公司法上强制与自治关系的一个缩影。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是一个多层次的规范体系,除了公司法强制规范外,公司章程也是约束公司组织行为的重要自治规范。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基础性文件,也是公司人格独立的法律基础,在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中,公司章程处于“公司宪法”的地位,是规范公司组织活动的重要规则,也是公司自治的重要体现。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同样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力自由。如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待有功法性质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法定性反映的是公司法中强行和自治的特点,公司法中强行规范的存在自然有存在的合理性,不能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司法的司法性或实现公司自治而压缩那些强制性规范的空间,同样,也不能忽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正是自治性的存在才防止了出现私人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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