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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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下面是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全文如下:
引言
平等,是人类社会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之一,它与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息息相关。“至少自法国大革命之后,平等一直是世界各国普遍拥护和追求的价值理念。”然而,就业歧视却损害着平等,威胁着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就业歧视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平等权,阻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其危害已经引起了我国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里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确实,就业权不仅是获取物质保障所必需的权利,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十七大报告还指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要保证公民就业,建立规范的人力市场,达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便少不了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法律是维护平等的重要力量,维护平等是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规制就业歧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就业歧视的各种表现
现阶段,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龄歧视
纵观当今的招聘广告,不难发现企业招聘员工,招聘条件几乎都是统一模式:男,35岁以下,或男女一律35岁以下。这让众多35岁以上的求职者望职兴叹。
(二)身高歧视
几乎所有的招聘,都要求男性身高1.65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众多求职者因此被拒之门外。
(三)性别歧视
很多企业招聘员工时将女性拒之门外。在同等条件下,除非女性应聘者特别优秀才会考虑。
(四)经验、经历歧视
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常常有对经验的要求,使得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或无工作经验的
人才望而却步。其实,有些职位只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胜任。对于有过污点的人,就业道路更是遍布荆棘。
(五)学历学校歧视
有很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学历的要求动辄以硕士、博士为硬性标准,但实际上所需人才的岗位有专科学历就足以胜任;有的企业对名牌大学情有独钟;而有的企业则偏爱“海归”.
(六)户籍地域歧视
现在各大城市都有许多工种不允许外地人涉足,也就是户籍歧视。在一些行业管理、财会等岗位限制使用外地户籍的人员,地域限制也相当严重。
(七)容貌歧视
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成绩好的。许多女大学生为了找工作甚至拍摄写真集以“扮靓”简历。
(八)健康歧视
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者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已经引起全国的强烈反应。
就业歧视,形形色色,数不胜数。除了上述种种歧视表现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五花八门各种歧视,比如经验歧视、姓氏歧视、血型歧视、婚姻歧视、过往收入歧视、基因歧视等等。种种歧视,令人膛目结舌。
二、我国就业歧视现行法律规制及存在的不足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劳动平等权的保护,制定了大量规范性的文件,包括《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及一些行政法规。纵观我国现行有关就业的法律规范,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是我国宪法、劳动立法确立的一项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就业的整个过程。
平等就业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既是权利的话语,也是经济的范畴。在我国,本身就比较“幼稚”的平等就业权制度面临权利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短缺的困境。主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公平、有效地推进平等就业权制度的市场机制,这与我国劳动力市场还不健全关系紧密;缺乏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相关立法、司法和执法制度还比较脆弱。第五,现行平等就业权制度最终无法有效承载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功能。整体而言,我国平等就业权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政策立法上,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实践机制上,都是后进的和脆弱的。同时,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我国平等就业权制度最终无法承载其应有的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功能。?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的不足,是就业歧视泛滥成灾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就业机会平等的保护显然不足,而且现行法律规范的大多是就业过程中的歧视现象,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我国当前规制就业歧视的立法体系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规制就业歧视的立法,规制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之中。论文格式在形式上,这些法律规范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具体而言,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渊源包括以下几种。
1.国际公约
我国已经先后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等一系列反对歧视(就业歧视)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中有关追求平等、反对歧视的法律精神,对我国国内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2.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是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我国公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宪法该规定应有的题中之义。《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是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中一个总括性的规定,它为整个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建构定下了基调。《宪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公民获得工作进行劳动是每个有能力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无故予以剥夺。宪法中这些法律规范是所有反就业歧视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是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3.法律
我国多部法律包含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继承和发展,该法除了在第3、第25、第26条对禁止就业歧视方面作出总体性规定外,还在第27条规定了就业男女平等,第28条规定了民族平等,第29条规定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第30条规定禁止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第31条规定禁止对农村劳动者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可以说是在新世纪里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一项新成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规定禁止对残疾人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3、24、25条规定禁止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劳动合同法》第21条,也做了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
4.其他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