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读后感

商法读后感
商法读后感

商法读后感

读完哈罗德?J?伯尔曼写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的第十一章“商法”内容后,我对商法的产生有了一个更新的认识。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而在以前我们一般认为在那个时间阶段是封建庄园法发展变化的关键时期。并且在11、12世纪时的农业革命而非城市革命促进了西方商法的发展,对宗教对西方资本主义和商人、商法的发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最后文章还进一步介绍了新商法体系。可以说文章的内容确实对读者的一些已有观念产生一些产生了一些重大的影响。具体的一些关于文章的读后感将在下面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文章中写到,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因为在当时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得以形成,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在那时商法在西方第一次逐渐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

并且文章通过对比认为商法方面的变化甚至比封建庄园法方面的变化还要显著。因为文中写到,非正式的、习惯性的封建庄园关系虽然在9、10世纪还没有在法律上获得系统的表现,但已经普遍存在。与此相反,自从西罗马帝国衰亡后,商业关系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规模上存在。在6世纪和10世纪的西方经济不是建立在几千个城市的基础上,或是建立在十几万个村庄和庄园的基础上。而在11、12世纪,随着农业生产的迅速扩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地增大和增加。伴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商人阶级,他们在乡村和城市从事大规模的商业交易。正是主要为了满足新的商人阶级的需要,才形成了一种新的商法体系。在这里作者说明了新的商法体系形成的原因,即随着西欧农业生产关系的迅速发展,使得城市的扩张,进而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商人阶级,并且为满足新的商人阶级的需要形成了一种新的商法体系。通过这一段作者的描述,是我知道了新的商法体系产生的原因和过程,从而解开了一直萦绕于心的关于商法产生过程的疑问。

文章继而写到了商业繁荣和商法产生的非城市的一面。农村贸易的的扩展最初是“农业革命”的结果而非“城市革命”的结果。农业本身的发展是城市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文章还指出在11、12世纪,广泛的商业活动是与庄园的生产方式和封建的社会政治关系并存的。新出现的商法体系——它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法——是与西方的封建法体系和庄园法体系同时产生的。读完文章这部分内容后,给我的感觉是新兴的的商法体系即资本主义法在11、12世纪这一时间段内是与西方的封建法体系和庄园法体系同时产生并共存的。西方商法在11、12世纪的发展也应该在农村贸易的场合下被看待,而不应该只是在城市贸易的前提下被看待。然后作者又举例说明了农村贸易在11—15世纪在北欧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而这一贸易方式又是在一种普遍的欧洲法体系加以调整的,这一体系就是商法。商法还调整城市间的贸易和海外贸易。商法不仅调控严格意义上的销售活动,而且还调控商业交易的其他方面,包括运输、保险和资金筹措等。

文章还写到商人阶级的出现是新商法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在11世纪以前,商人在西欧处于一种相对隔离的状态。西欧本地的商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巡回兜售的小贩,并且从事贸易的也是一些非专业人员。在11、12世纪的农业改造为商人阶级的迅速壮大创造了机会同时也提出了要求。从文中可以得出虽然封建庄园法的产生使得封建领主或庄园成员兼职从事贸易成为非法。但是农民、小贵族甚至上层贵族离开庄园走向城市从事商业也存在着可能性。文章还通过估计11、12世纪的西欧人口、城市人口和商人的数量说明了当时西欧社会商人阶级迅速发展壮大的情形。作者这样写能够将此种变化更加直观的表现在读者的面前,

也使笔者更清楚的了解了这段发展过程。

接下来文章的作者又提到了商法体系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时,存在的两种危险,其一是忽视了政治因素和宗教因素在所谓的“商业革命”中发挥的作用,其二是把法律总是作为社会经济变化的一种结果,而不是这种变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在这种意义上的原因。读者通过作者写的在看待商法体系形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也更加清楚的明白了在11、12世纪时不光是一些技术、人口因素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政治因素和宗教因素在商法的形成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商法这一新兴的法律在社会经济变化过程中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甚至可以引用作者的观点来说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所以说商业革命和商法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的作用关系的,这种想法和观点辩证的说明了在当时商法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间的一种相当形象的关系。

接下来作者又通过写宗教和资本主义兴起间的关系,来论证新商法这一体系产生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文章写到西方商业资本主义发源于11、12世纪的庄园生产方式和封建阶级关系的全胜时期,虽然有一些学者还认为在当时的宗教改革前的基督教教诲基本上还是反对获利动机的。并且文章通过一些当时的教条向人们说明所谓的教会对资本主义兴起的反对立场。然后作者对此反对立场提出了一系列的疑问,即怎么可能创造出一种其基本前提和盛行的意识形态相对抗的经济体系,同时,如果一种意思形态的基本前提与这种经济体系相冲突,那么它又怎么可能维持其支配地位达400年以上。

对于这一问题的难以回答使得人们从一个相反的方面提出见解,即在11、12世纪这一相当长的时间里,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在本质上是相容的,因而在实际上是完全相互依赖的。并且当时的基督教中的天主教会经过一系列的宗教改革使得人们相信商业活动与一种基督徒的生活相一致的可能性,就像相信农业活动与一种基督徒的生活相一致的可能性一样。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天主教会不仅不谴责金钱和财富本身,而且确确实实的还鼓励追求金钱和财富,只要从事这种追求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这样商人组成行会,并使其具有宗教功能,并在商业交易中维持道德标准。在商人的社会经济活动没有遗留在各种道德争议的范围之外。一种声称要把商人的灵魂引向拯救的社会经济道德得以产生。这种道德体现在法律之中。在这部分文章通过阐述宗教因素和资本主义间的关系,说明了商法这一法律体现了一种拯救商人灵魂的社会经济道德。

然后文章继续介绍了近代西方社会的新商法体系,这一商法体系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其与当时其他主要的法律体系一样,具有客观、普遍、互惠、参与裁判制、整体以及发展的特性。

通过读完哈罗德?J?伯尔曼写的商法内容后,是我对近代西方商法体系的产生有了一个更加清晰的理解,同时也使我进一步了解了西方社会、宗教、法律在11、12世纪的一些历史情况,从而也改变了以往的历史认识。总体来说哈罗德?J?伯尔曼先生写的商法内容还是非常有独到见解和对读者的感悟意义的。

读《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有感

读《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有感 近日,我们小组读完了曾世雄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对台湾民法深有感触。 人类社会生活在公私两面,为国民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及为社会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规律后者之法律,为私法。 内容简介 台湾地区之法制采大陆法系之体例,法律采以法典、条文之方出之。私法中最重要者,乃民法典。 从事法学或法律工作者,大体有其共同观念,认为民法典之文字优美、内容合宜。此一观念当然同样存在于民法总则之看法上。 民法典之文字优美,从各种不同之法律条文比较观察,当应肯定之。然而,文字是否优美,并非绝对重要事项,仅止于相对重要而已。民法典之绝对重要事项,与其他法律条文并无两样,乃其内容是否合中妥切。 民法总则是否合中妥切,包括二问题,其一为民法总则现有规定是否妥切之探讨,其二为民法总则应以何种事项为其规律之内容。前者属于民法总则含义解释之问题,后者则为民法总则应有架构之问题。 作者简介 曾世雄,学历:台湾大学法学学士,高等考试专门职业律师考试合格,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学博士,西德富莱堡大学研究。 经历:执行律师业务,服政府机关公职,任台大中兴辅仁教职,现职政大法律学系、法学研究所教授。 著作:1、损害赔偿法原理;2、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3、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4、企业设计法。 读后感 “利益衡量,价值判断”贯穿该书的始终,对各种争议的观点,作者分析争议问题的法律关系,各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权衡,以期能找出兼顾各方利益的做法。这是我们进行学习和研究必须牢记的,也是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所在。正如作者所言,“法律学习,不能见树不见林,如果整天面对的,都是具体的学说争议与实务见解,无视法律背后的原理原则与基本价值判断,就像盲人摸象,对法律永远无法有整体的认知,与健全的法律感情。”一些问题,理论上进行探讨和区分,固属容易,但在实践中区分却非易事。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书中称之为要约引诱)的区别,在实践中就较难操作,学者争议也较多。诸如此类的问题,教授认为,应就个案的具体情况定之,而不能确定一个整齐划一的标准。凡是原则皆有例外,绝对化的理论不存在,解决实际问题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民法理论运用于实践的不易之处。 台湾地区通说认为,契约系双方互异而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构成。作者认为,该定义,对合伙就不适用,合伙,是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负担出资的义务,目的不是在交换其它合伙人的出资,而是在经营之共同也;合伙人有其共同经营的目的,而不是“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因此,作者提出“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也就是在通说的概念上去掉了“互异而相对立”。合同行

商法学习心得

商法学习心得 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们知道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而在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商法这门课程。 众所周知,法律是门很严谨、枯燥、抽象的学科。在学习之前,一直以为商法作为一门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法律,具有技术性,会较于其他法律法规有更多强制性的硬性规定,会较之更枯燥无味。不过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这门课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枯燥无味。 首先老师负责任地为我们讲解,通过案例入手,调动学习积极性。从商法概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到证券法,高岚老师用案例贯穿全部教学,把枯燥、抽象的法学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使得我们更容易接受。这些案例都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很多就是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现实性很强,易于调动我们学习商法的积极性。然后有详细的PPT,让课堂变得活跃,学习气氛很高涨。 而我学习了这么长时间,也随之产生一些感想,一些疑问,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内容?如何研习商法?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有何联系? 我们知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 且商法跟民法、债法、物权法的一些部分是重合的,很多民法、债法的原则都可以适用于商法。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主要调整的是商事关系,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改革,商人的主体地位会不断提高,重商时代已经到来,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为此有必要将商事立法提上日程。在我国,商法还没有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发展起来,我认为,虽然商事关系可以用民法的一些原则来调整,但这与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自成体系并不矛盾,民商分立只是为了能更好地发展商法,也能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 除了商法总论以外,我们还学习了《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使我明白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的差异,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各在公司组成结构中所其到的作用;还让我明白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别;洞悉了有关商业银行和证券的法律法规;最后还知晓了关于企业破产后对于财产的清

课程设计心得体会5篇【精选】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课程设计心得体会5篇》的,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课程设计是一个有目的、有计划、有结构的产生课程计划、课程标准以及教材等系统化活动。以下是课程设计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历时三个星期的课程设计终于在今天完成了。这次课程设计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首先对自己所做的系统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和论证。在得出了此系统完全可运行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各种可行性分析,最终确定了这套公司考勤管理系统。 在开始做的阶段,首先运用软件工程所学的东西,画出了系统流程图,物理流程图,E —R图等。这为我后来的系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在做系统的时候我选择了在大二时学过的VB,这是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之后,终于做出了这套系统。 在主体框架完成的情况下,依据老师的要求,将上述所做东西以报告的形式做成文档。 回想自己所经过的日子,有欢笑有泪水,引用一句歌词“阳光总在风雨后”。成功之后的喜悦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虽然在此前被老师无情的退了回来,但老师的良苦用心总是很容易被网我们这些做学子的理解。究其原因主要是自己不认真,对这一课程设计没有整体的认识,总是存在侥幸心理能混过去就混过去,现在我认识到了这不是一个人应该有的想法。由小见大,在离开学校走像社会的时候,做任何事情都不能马马虎虎。 通过这次课程设计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让我知道了学无止境的道理。我们每一个人永远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成就,人生就像在爬山,一座山峰的后面还有更高的山峰在等着你。 以前从没有学过关于汇编语言的知识,起初学起来感觉很有难度。当知道要做课程设计的时候心里面感觉有些害怕和担心,担心自己不会或者做不好。但是当真的要做的时候也只好进自己作大的努力去做,做到自己最好的。 我们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自己的感受,我想很多同学都会和我有一样的感受,那就是感觉汇编语言真的是很神奇,很有意思。我们从开始的担心和害怕渐渐变成了享受,享受着汇编带给我们的快乐。看着自己做出来的东西,心里面的感觉真的很好。虽然我们做的东西都还很简单,但是毕竟是我们自己亲手,呵呵,应该是自己亲闹做出来的。很有成就感。 我想微机原理课程设计和其他课程设计有共同的地方,那就是不仅加深和巩固了我们的课本知识,而且增强了我们自己动脑,自己动手的能力。但是我想他也有它的独特指出,那就是让我们进入一个神奇的世界,那就是编程。对于很多学过汇编或者其他的类似程序的同学来说,这不算新奇,但是对于我来说真的新奇,很有趣,也是我有更多的兴趣学习微机原理和其他的汇编。 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是一门很有趣的课程,手机版任何一个计算机系统都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学习计算机原理是要整体的每一部分。讨论某一部分原理时又要其它部分的工作原理。这样一来,不仅不能在短时间内较深入理解计算机的工作原理,而且也很难孤立地理解某一部分的工作原理。所以,在循序渐进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我总是处于“学会了一些新知

王泽鉴: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一、绪说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使命 1.1986-2017:民事立法的总结与开展 2.重大的历史人物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调整民事关系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4)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求 (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观 (6)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私法秩序 (二)法典化理念的实践 1.法典的体系 (1)外部体系:编制体例 (2)内部体系:法律原则 2.法典构造 (1)传统民法(台湾为例) (2)大陆民法典 3.立法风格 (1)三个特点:宣言、重复、完备 (2)通俗、亲民、教育功能 (3)逻辑、简明、典雅 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1)民法通则(1986)的贡献与侷限 ①转型中的经济体制 ②发展中的法学:社会主义法制与市场经济法制的调和 (2)民法总则(2017)的突破与发展

(三)比较法与民法总则—传统基础与创新特色 1.传统民法的基础 (1)传统民法:德国、日本、台湾(民国)民法 (2)共同的基础:私法一般原则和法律概念 2.继受、创新与特色 (1)继受与创新 (2)特色与亮点 (3)立法机制 (4)学说共识 (四)研究目的 1.规范结构的分析:法律原则与体系构成 2.探寻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 3.教学研究:民法总则的请求权基础 (五)比较法上的应用 1.知彼知己 (1)比较法上的根源 (2)异同的发现:继受、创新、特色 (3)规范的形成: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在採取不同于传统民法的规定时,特别说明其理由 2.解释适用 (1)以比较法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 (2)连结于比较法的发展:判例学说 二、法源、法律适用、法学方法论 (一)法的发现与实践 (二)法律规定 1.通则第6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总则第10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

心得体会-《电子商务法》培训学习心得

《电子商务法》培训学习心得 2018年10月19日下午,我与公司两位同事一同参加了由CCA公司法务联盟、环球律师事务所主办、北京仲裁委员会、AceLaw法培学院承办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培训讲座。培训从《电子商务法》的学理、对未来仲裁发展的影响、电商平台的现实操作方向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讨论了有关新法出台的种种思考。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应数《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更为严格的责任约束和对消费者权益所带来的保护。 本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开先河的立法规定。作为一部对电子商务活动整体进行规定的综合性立法,在跟网络经济相关的所有立法中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电子商务法》较为有趣的一点是吸收了先前大量的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及问题,从方方面面对电子商务有了新的规定。不但涵括了滴滴案件而引发的商家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相关责任、百度案件产生的竞价排名搜索结果须标示“广告”等,也包括保护消费者的禁止平台不合理限制、附加费用、附加条件等经营行为、平台向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经营者信息的监督和督促纳税的义务等。本次立法所涉范围很广,相关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同时在立法上有许多创新和不同之处。 就具体内容而言,《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和约束电商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的运营,为了平衡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和电商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但是电商法作为电商规范的先行者,一些规范内容仍然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电商法规定了诸如搭售、捆绑交易应当明示、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并及时退还、不得删除差评等等约束电商经营者且保护消费者的要求。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反应了以往电商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推敲的规范条文,例如第十八条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推荐商品和服务的检索结果时,除了按照消费者的兴趣爱好进行推荐,也应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这一条直接来看是为了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实际上何为“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不针对个人特征”是否是基于对消费者大数据的解读后所得出的相反结论?仍是需要电商经营者考虑

软件课程设计心得

软件课程设计心得 软件工程课程设计课程设想心得体味,这也激起了我尔后勤奋进修的乐趣,我想这将对我以后的进修发作主动的影响。其次,此次课程设想让我充实熟悉到团队协作的主要性,只要合作协作才干保证整个项目标有条不絮。别的在课程设想的进程中,当我们碰着不大白的成绩时,指点教员老是耐心的解说,给我们的设想以极大的辅佐,使我们获益匪浅。因此很是感谢感动教员的教育。经过此次设想,我懂得了进修的主要性,体会到实际学问与实际相连系的主要意义,学会了坚持、耐心和勤奋,这将为自己尔后的进修和任务做出了最好的表率。我感受作为一名软件工程专业的先生,此次课程设想是很故意义的。更主要的是若何把自己日常平凡所学的工具利用到理想中。固然自己关于这门课懂的并不多,良多根本的工具都还没有很好的放纵,感受很难,也没有很有效的法子经过自身去了解,可是靠着这一个多礼拜的“进修”,在小组同窗的辅佐和解说下,渐渐对这门课逐渐发作了些许的乐趣,自己起头自动进修并逐渐从根本渐渐起头弄懂它。 所以我以为此次的课程设想意义很深,和其他4位同窗

的配合进修、配合、勤奋的进程也很欢快,别的还要感谢感动教员的耐心教育。 整个设想经过了软件和硬件上的调试。我想这关于自己以后的进修和任务乡村有很大的辅佐。在此次设想中碰着了良多理想性的成绩,在理想设想中才觉察,书本上实际性的工具与在理想利用中的仍是有肯定的收支的,所以有些成绩不单要深切地舆解软件工程课程设计课程设想心得体味,并且要不竭地更正以前的过失思想。一切成绩必需求靠自己一点一滴的处置,而在处置的进程傍边你会觉察自己在飞速的提拔。关于教材办理零碎,其法式是比力繁杂的,次如果处置法式设想中的成绩,而法式设想是一个很矫捷的工具,它反映了你处置成绩的逻辑思想和立异才干,它才是一个设想的魂灵地点。因此在整个设想进程中大部门时分是用在法式上面的。良多子法式是能够自创书本上的,但如何跟尾各个子法式才是环节的成绩地点,这需求对零碎的结构很熟习。因此能够说零碎的设想是软件和硬件的连系,二者是密不成分的。经过此次课程设想我也觉察了自身具有的缺少之处,固然感受实际上曾经放纵,但在利用到实际的进程中仍故意想不到的利诱,经过一番勤奋才得以处置。

民法总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授课顺序调整的说明 理由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与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关系密切,连续讲述容易理解。 理由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成立、参与交易活动都需要用到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知识,没有这个基础很多问题较难理解。 理由3:以往民事法律行为的学习中实际上是以自然人为蓝本来理解的。虽然先学习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之处反倒体会不多。不如直接先以自然人为蓝本展开法律行为和代理,然后再来看法人在参与民事法律行为时的特殊性来得深入 理由4:法律行为问题是民法的中心问题,宜较早讲述。 理由5:在讲完自然人之后,直接讲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先例可循。比如日本著名法学家山本敬三就是采取了这种体例。 1.以意思为效力基础的行为的概念使用 2.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3.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构造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的 构 造 成立 当事人 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效性 有效要件及效 果 效果 有效 可撤销 效力发生 效力未定 附条件 附期限 内容 无效 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其必须具备的要素,原则上与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同的效果将得到认可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一)准民事法律行为 1.含义:准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或称表示行为)的一种,其效力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2.类型 (1)意思通知:由通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的行为。如催告 (2)观念通知:通过认识事实并通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效果的行为。 (3)情感表示:通过表示特定的情感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力的行为。如宽宥。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 1.共同点:无论哪种行为,都存在当事人的意思和认识这种精神作用,并且向外部表示了出来。 2.不同点:两者的差异在于效果的决定因素。 三 ,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当事人所预想的效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以及可变更的表意行为) 其他观点 “民事行为”(与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同义)等 “法律行为”(包括发生当事人所预想的效果的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行为) 传统民法 以意思为效力基础的行为的概念使用 A :答应别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行为 B :民事法律行为:赋予当事人的意思以法律拘束力,塑造法律关系,创设权利义务。 体会:法律只是社会规范之一!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心得体会.doc

2017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心得 体会 2017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心得体会 2017学习民法总则心得体会(一)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

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

学习国际商法感想

学习国际商法感想 在大三的第二学期,我学习了国际商法这门课程。因为我们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以国际商法算是我们的一门基础学科。其实刚知道要学这门课程的时候会预想到学习内容会比较枯燥,课堂上也会比较沉闷,因为法律给我的感觉就是纯理论,都是文字游戏。但真正开始学习却发现国际商法还是非常实用,而且还会有让人觉得有趣的地方。特别是对于一些现实商务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的分析,会让人感觉国际商法真的需要在平常进行商务活动的时候多加应用。 教授这门课程的老师在一开始就吸引了我,因为他在课堂上会用比较幽默有趣的语言来讲述商法里面的一些概念,而且他讲课声音洪亮,很有个人特色。上课的时候,在老师讲解完一个概念或者一个案件之后,会请几个同学回答问题,或者会请同学们讲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然后老师再点评。这样的教学方法能够使老师和同学们有互动交流,便于老师了解同学是否真正明白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同学们的学习效果。最后,老师还会在每节课下课前播放一个法律纠纷案件的视频来让我们观看学习。老师的讲学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商法现状以及当今商法的前沿问题提供了大量素材,其中的见解和观念也为我们解开了不少疑惑。这样,我们对所学的法律知识就理解得更透彻,也更具实用性了。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而言,调整国际上市交易关系的法律可分为三类:规范国际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国际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交易的法律、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当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的学习也是让我收获很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学习使我明白到解决商事争议的方法和途径有哪些,使我懂得了任何有关商事争议解决的问题都是很难做的,所以我们应该更多的学习和熟悉这些国际上的惯例和法律法规。 从学习了这门课程之后,我对国际商法了解越来越多了,也有了很多新的与时俱进的观念,使我获益匪浅。在课下,当同学们遇到对时事案件分析的收获,我们也会更多的使用从书本和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去探讨和研究,这就大大提高了我们对国际商法的应用能力。但与此同时,我也感觉到自己对国际商法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每条法律法规的细化如何理解和运用、每种裁决的适用范围等等,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还需要多加关注和慢慢加强。 2013年6月16日星期日班级:10国贸学号:1013100016 姓名:罗素云

课程设计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今天是6月10号,我即期待又渴望的CityEngine,为期4天的课程设计结束了。在这次的课程设计中不仅检验了我平时所学习的知识,也培养了我如何独立去思考一件事情,如何去做一件事情,又如何去完成一件事情。在这次课程设计过程中,由小组长领头,带领小伙伴们完成嘉州新城一带的三维城市景观建模,同学们分工合作,有的去实地拍照,用PS处理图片,有的用SketchUp建模,有的用3dMax 建模,有的用CityEngine写代码建模,有的用Unity3D实现漫游,总之就是各斯其所,同时也相互探讨,相互学习,相互监督。 在这次课程设计中我学会了合作,学会了体谅和包容,学会了理解,也学会了一些做人与处事之道。课程设计是我们专业课程知识综合应用的实践训练,是我们迈向社会,从事职业工作前一个必不少的锻炼过程。通过这次课程设计,我深深体会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途径”这句话的含义,平时都是学习理论知识,属于纸上谈兵之类,现在终于是实把实的运用理论知识,在实践中操作,亲身体验,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我们能够学到和掌握更多的知识。我今天认真的进行课程设计,学会脚踏实地迈开这一步,就是为了今后能稳健地在社会大潮中奔跑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这次课程设计,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课程的理论和实际知识进行一次全方面的城市建模设计,从而在实际生活中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独立工作能力。同时在这次课程设计过程中,体现出自己也有编写程序代码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体会了学以致用、突出自己劳动成果的喜悦心情,当然也从中发

现了自己平时学习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从而加以弥补。 在此非常感谢我们的张老师,老师严谨细致的作风一直是我学习中的榜样;老师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老师的博学多识也是我一直追求的目标。这次课程设计的每个实验细节和每个建模数据,都离不开老师您的细心指导。每当我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总是请求老师的帮助,而您宽容的态度和大方的讲解,帮助我顺利的完成了这次的课程设计。同时感谢对我帮助过的同学们,谢谢你们对我的帮助和支持。

2021年王泽鉴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民法总则规范体系、解释合用与教学研究 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专家 一、绪说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典使命 1.1986-:民事立法总结与开展 2.重大历史人物 (1)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2)调节民事关系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4)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求 (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观 (6)建立以宪法为基本私法秩序 (二)法典化理念实践 1.法典体系 (1)外部体系:编制体例 (2)内部体系:法律原则 2.法典构造 (1)老式民法(台湾为例)

(2)大陆民法典 3.立法风格 (1)三个特点:宣言、重复、完备 (2)通俗、亲民、教诲功能 (3)逻辑、简要、典雅 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1)民法通则(1986)贡献与侷限 ①转型中经济体制 ②发展中法学:社会主义法制与市场经济法制调和 (2)民法总则()突破与发展 (三)比较法与民法总则—老式基本与创新特色 1.老式民法基本 (1)老式民法:德国、日本、台湾(民国)民法 (2)共同基本:私法普通原则和法律概念 2.继受、创新与特色 (1)继受与创新 (2)特色与亮点 (3)立法机制 (4)学说共识

(四)研究目 1.规范构造分析:法律原则与体系构成 2.探寻解释合用基本问题 3.教学研究:民法总则祈求权基本 (五)比较法上应用 1.知彼知己 (1)比较法上根源 (2)异同发现:继受、创新、特色 (3)规范形成: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在採取不同于老式民法规定期,特别阐明其理由 2.解释合用 (1)以比较法作为法律解释一种办法 (2)连结于比较法发展:判例学说 二、法源、法律合用、法学办法论 (一)法发现与实践 (二)法律规定 1.通则第6条: “民事活动必要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总则第10条:

民商法学习心得

民商法学习心得 通过民商法学习,了解了我们的很多民商法制度都学习于它,我们的现行制度与这部法典的制度具有很大的重复性,我们完全可以用这个更加完美的法典作为的规范基础。下面是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民商法学习心得,欢迎大家阅读。 民商法学习心得篇1本学期已经过半,学习民商法已经有一段时间,关于民商法,我的了解和认识,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 一、从零到一 第一次接触民商法,是在考法学概论时,在那之前对于法律,我的了解仅仅从电视或者父母处得知。而在学习法学概论的时间里,我更深层次的了解到法律所覆盖的面,渗透到生活中的点滴,小到可以判断民事纠纷---民法。大到可以判断刑事纠纷---刑法。 我想以例子说明我对法律的认识: (1)很多年前,听见父亲告诉我他处理的一个案子:有伙男孩,其中一个未满14岁,还有1个以上满16岁,还有一个是15岁,他们对未满14岁的女孩进行轮奸,未满14岁的男孩提供场所。后来因女孩报警而被抓,法院的判决是;两个16岁的男孩负刑事责任,大概判了3年左右。15岁的男孩负刑事责任,也被判刑了。而未满14岁的男孩则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当时只有16岁的我并不太懂这样的判决,并且觉得应该都受到

刑事拘留,尽管那时候我还不太明白什么是刑事拘留。而在往后的日子,也只是模糊理解。直到在大学里学了有关法律的相关知识,才明白了其中的道理。我记得老师有一堂课,说过: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到那时,我瞬间明白了当年听到的例子的判决原因。这是我第一次深刻感觉到了法律给我个人带来知识和认知的深触。那一刻,我把民商法列入个人课表里最有用的一科之一。 (2) 是在上第一堂课,老师告诉我们他家因为装修房子,受到工人的讹诈和欺瞒,老师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来让工人们甘愿翻工,从新装修并得到一定的赔偿的时候,我又一次认识到关于民法的重要。 这些渗透在生活里的例子都在一遍一遍告诉我,如果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我们用的是法律知识,而不是嘴皮子,那样除了实际问题解决,还有利益的维护。有时候,我觉得自己很明白了,却又只是肤浅的了解,真正的事情依旧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判断,最后不但事情没有解决,甚至还给自己惹上一堆麻烦。 二、个人认识以及态度展望 个人认识:学习了民商法以后,我开始分辨三种法律知识:一是民法,二是商法,三是刑法。对于民法我的理解是---处理生活上纠

万能课程设计心得体会2个

1 两周的课程设计结束了,在这次的课程设计中不仅检验了我所学习的知识,也培养了我如何去把握一件事情,如何去做一件事情,又如何完成一件事情。在设计过程中,与同学分工设计,和同学们相互探讨,相互学习,相互监督。学会了合作,学会了运筹帷幄,学会了宽容,学会了理解,也学会了做人与处世。 课程设计是我们专业课程知识综合应用的实践训练,着是我们迈向社会,从事职业工作前一个必不少的过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通过这次课程设计,我深深体会到这句千古名言的真正含义.我今天认真的进行课程设计,学会脚踏实地迈开这一步,就是为明天能稳健地在社会大潮中奔跑打下坚实的基础. 通过这次模具设计,本人在多方面都有所提高。通过这次模具设计,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课程的理论和生产实际知识进行一次冷冲压模具设计工作的实际训练从而培养和提高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巩固与扩充了冷冲压模具设计等课程所学的内容,掌握冷冲压模具设计的方法和步骤,掌握冷冲压模具设计的基本的模具技能懂得了怎样分析零件的工艺性,怎样确定工艺方案,了解了模具的基本结构,提高了计算能力,绘图能力,熟悉了规范和标准,同时各科相关的课程都有了全面的复习,独立思考的能力也有了提高。 在这次设计过程中,体现出自己单独设计模具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体会了学以致用、突出自己劳动成果的喜悦心情,从中发现自己平时学习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从而加以弥补。 在此感谢我们的xxx老师.,老师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老师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这次模具设计的每个实验细节和每个数据,都离不开老师您的细心指导。而您开朗的个性和宽容的态度,帮助我能够很顺利的完成了这次课程设计。 同时感谢对我帮助过的同学们,谢谢你们对我的帮助和支持,让我感受到同学的友谊。 由于本人的设计能力有限,在设计过程中难免出现错误,恳请老师们多多指教,我十分乐意接受你们的批评与指正,本人将万分感谢。 2 通过此次课程设计,使我更加扎实的掌握了有关xxx方面的知识,在设计过程中虽然遇到了一些问题,但经过一次又一次的思考,一遍又一遍的检查终于找出了原因所在,也暴露出了前期我在这方面的知识欠缺和经验不足。实践出真知,通过亲自动手制作,使我们掌握的知识不再是纸上谈兵。 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我们不断发现错误,不断改正,不断领悟,不断获取。最终的检测调试环节,本身就是在践行“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的知行观。这次课程设计终于顺利完成了,在设计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最后在老师的指导下,终于游逆而解。在今后社会的发展和学习实践过程中,一定要不懈努力,不能遇到问题就想到要退缩,一定要不厌其烦的发现问题所在,然后一一进行解决,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一、作者简介 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着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 台湾着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着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着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他的着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

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王先生的这部着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三、《民法总则》(增订版)读后感 台湾民法学大家王泽鉴先生在大陆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享有盛誉。并且大陆民法学生亦大有“言必称王泽鉴”之势,究其本源,盖因王先生的巨着《民法总则》已广相传阅,其善于启发读者法律思维的民法学功底实在令人景仰。《民法总则》向我们介绍了有关台湾“民法”的最新修正部分,在大陆紧锣密鼓地起草民法典之际,其可借鉴之意义自不待言。同时,该书是王先生极

商法读后感

商法读后感 读完哈罗德?J?伯尔曼写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的第十一章“商法”内容后,我对商法的产生有了一个更新的认识。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而在以前我们一般认为在那个时间阶段是封建庄园法发展变化的关键时期。并且在11、12世纪时的农业革命而非城市革命促进了西方商法的发展,对宗教对西方资本主义和商人、商法的发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最后文章还进一步介绍了新商法体系。可以说文章的内容确实对读者的一些已有观念产生一些产生了一些重大的影响。具体的一些关于文章的读后感将在下面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文章中写到,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因为在当时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得以形成,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在那时商法在西方第一次逐渐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 并且文章通过对比认为商法方面的变化甚至比封建庄园法方面的变化还要显著。因为文中写到,非正式的、习惯性的封建庄园关系虽然在9、10世纪还没有在法律上获得系统的表现,但已经普遍存在。与此相反,自从西罗马帝国衰亡后,商业关系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规模上存在。在6世纪和10世纪的西方经济不是建立在几千个城市的基础上,或是建立在十几万个村庄和庄园的基础上。而在11、12世纪,随着农业生产的迅速扩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地增大和增加。伴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商人阶级,他们在乡村和城市从事大规模的商业交易。正是主要为了满足新的商人阶级的需要,才形成了一种新的商法体系。在这里作者说明了新的商法体系形成的原因,即随着西欧农业生产关系的迅速发展,使得城市的扩张,进而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商人阶级,并且为满足新的商人阶级的需要形成了一种新的商法体系。通过这一段作者的描述,是我知道了新的商法体系产生的原因和过程,从而解开了一直萦绕于心的关于商法产生过程的疑问。 文章继而写到了商业繁荣和商法产生的非城市的一面。农村贸易的的扩展最初是“农业革命”的结果而非“城市革命”的结果。农业本身的发展是城市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文章还指出在11、12世纪,广泛的商业活动是与庄园的生产方式和封建的社会政治关系并存的。新出现的商法体系——它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法——是与西方的封建法体系和庄园法体系同时产生的。读完文章这部分内容后,给我的感觉是新兴的的商法体系即资本主义法在11、12世纪这一时间段内是与西方的封建法体系和庄园法体系同时产生并共存的。西方商法在11、12世纪的发展也应该在农村贸易的场合下被看待,而不应该只是在城市贸易的前提下被看待。然后作者又举例说明了农村贸易在11—15世纪在北欧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而这一贸易方式又是在一种普遍的欧洲法体系加以调整的,这一体系就是商法。商法还调整城市间的贸易和海外贸易。商法不仅调控严格意义上的销售活动,而且还调控商业交易的其他方面,包括运输、保险和资金筹措等。 文章还写到商人阶级的出现是新商法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在11世纪以前,商人在西欧处于一种相对隔离的状态。西欧本地的商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巡回兜售的小贩,并且从事贸易的也是一些非专业人员。在11、12世纪的农业改造为商人阶级的迅速壮大创造了机会同时也提出了要求。从文中可以得出虽然封建庄园法的产生使得封建领主或庄园成员兼职从事贸易成为非法。但是农民、小贵族甚至上层贵族离开庄园走向城市从事商业也存在着可能性。文章还通过估计11、12世纪的西欧人口、城市人口和商人的数量说明了当时西欧社会商人阶级迅速发展壮大的情形。作者这样写能够将此种变化更加直观的表现在读者的面前,

学习民法必读的书

学习民法必读的书 【竹叶前言】:对于民法学初学者而言,首先,选一本好 的民法教材,重要的吃是透教材的基本知识,然后对民事的 案例进行分析学习与适用民法条文结合,努力锻炼学子理论 与实践相结合处理各类事务的实务能力。在学习民法看教材 的过程中,学子们还可以参考以下教材或著作,以帮助大家 更好的学习民法学。 一、必读教材 ???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 ???????郑玉波著:《民法总则》 ???????王利明著:《民法总论研究》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 ???????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第一卷) ???????李永军:《民法总论》 ???????江平主编:《民法学》 ???????余延满马俊驹:《民法原论》 ???????魏振瀛主编:《民法学》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修订本 ???????张玉敏主编: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案例教学用书:民 法案例 ???????程荣斌编著:《民法案例.法规.试题》???????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学文库教材系列:民法案例教程(上下) 二、扩读的民事法典及民事立法草案 1、法国民法典 2、德国民法典 3、瑞士民法典 4、日本民法典

5、台湾民法典 6、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7、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 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 8、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 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9、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建议草案及说 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1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担保法司法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0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答1993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我们在阅读书籍或文章时,遇到文中精彩的部分或好词佳句和自己的心得、体会,随时随地把它写下来的一种文体。民法总则书中一些比较震撼的文字摘录如下: 1.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2.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取决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 3.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世纪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 4. 人类除肉体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于禽兽无异。 5.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以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权利不是物质上的价值,而是观念上的价值. 6.最喜欢他举的这个例子:英国人的权利意思强烈。英国人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驾驶者的欺骗,纵令基于出发,意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

7. “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 8. 世上的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者,这是天下最悖常理之事。 9.在古罗马,法官shou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依据法律,而唯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社会,个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10. 国民是个人的总和,个人的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的总和。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常是私法上英勇善战之人。 11. 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予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 12. 这段写的尤为精彩: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常开放给敌国进来。改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随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徭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们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以盲从敌人政府。 1. 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应当遵循“有疑义时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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