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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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这个复税制体系可以使我国税收多环节、多层次发挥作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更好地发挥了中央财政的再分配功能,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双赢”。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应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

一、现行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不够合理。我国现行

法律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只作了原则性划分,还不够清晰,也不够合理。一是一些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地方也承担了一部分;二是完全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承担了一部分;三是部分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职责划分不够合理,执行中经常发生交叉、错位;四是各省、市、县、乡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更为模糊,地区之间差别较大。政府间支出责任不清、风险不明,为财政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

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基层政府分享的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对称。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合理的首要问题是收入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不相匹配,基层政府收入来源有限,不利于基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难以满足其正常的公共支出需要。其次是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窄,相当数量的政府财政性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既不利于政府间支出责任与收入的匹配,也不利于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此外,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主体,流转税具有税基流动性强、地区之间分布不均等特点,也为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增加了难度。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不够合理,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但是,由于大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都是出于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而设立的,随着各项新政策的出台,转移支付项目逐年增多,由此带来财力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财力化的倾向。同时,转移支付资

金的监管力度不够,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评估有限。

转移支付还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测算办法。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转移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省以下横向财力不平衡问题,省以下纵向财力分布也不尽合理。省级政府没有在调节省以下政府财力不平衡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对策

(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当前我国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事权,核心问题应该是投资权划分问题。政府应逐步从个人、企业或社会完全有能力承担并对整个经济发展不至于产生难以控制的冲击的经济建设领域和事业中退出来。同时,改变按投资规模大小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投资管理权限的做法,除了特别重要的项目和中央负责的项目由中央投资外,绝大部分项目应按受益范围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投资。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界定,都是根据各级政府对有关事务的驾驭能力和适应程度进行的。一般而言,中央政府除负责国防、外交、公安国际国内政治事务外,在经济方面则实施宏观管理,进行收入再分配及需要中央统筹安排的

各项社会事业。因此,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际、外交、公安及中央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负责承担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实施宏观调控及重点工程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方政府则主要担负地方行政管理、城市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地区经济发展及本地文教事业等方面的事务。因此,地方财政主要承担与上述事务有关的所需费用。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协调全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主要是完成中央政府下达的宏观调控任务,协调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根据适当集中、合理分权的原则,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同时,在合理划分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将与维护国家权益相关和有利于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将与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的,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固定收入。在财政支出方面,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支出项目,属中央事权范围内的由中央财政支出,属地方事权范围内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缩减预算级次,简化财政层级

导致基层财政困难的一个原因在于财政层级过多,从而加重财政负担。我国现有财政分级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而国际经验表明,较普遍的财政分税分级制度安排是不

超过三级的。

当前我国加快推进包括“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在内的财政体制改革,正是体现了政府简化财政层级的意图。“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是我国加快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和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旨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解决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所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三)合理划分税权,使地方拥有稳定的财源

由于各财政层级间“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我国基层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困难问题进一步凸显。

在划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的同时,还要赋予其相应的收入。地方税,应当具有收入稳定、不扭曲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特点。

财产税因为征收对象不具有流动性、征税对资源配置影响小而成为地方税收的首选。

在财产税方面,我国已分别对持有存款、股票的收益征税,但还没有对居民持有房产进行征税。有必要对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行调整,拓宽税基、调整结构,强化征管,切实发挥其引导消费、保护资源、缩小收入差距、为政府筹集收入的功能。

遗产税和赠与税,有助于调节财产禀赋,为居民创造均等的发展机会,同时能够引导富裕阶层进行社会捐助。应创

造条件,早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落实好《营业税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地点。一般是纳税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土地和不动产的所在地。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制定科学的费用标准的基础上,以确保政权正常运转、履行公共福利承诺、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为重点,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减少项目类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和数量,逐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推动落后地区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

1.转移支付目标

一是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各级政权具有正常的施政所需的财力,二是使全国各地居民基本享有水平接近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和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机制作用不到时或无法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实施调节,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2.转移支付的模式和手段

国际转移支付模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

二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依据我国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状况,我认为我国不宜推行横向转移模式,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操作简便易行。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采用了这种模式,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这种模式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已有丰富经验,因此,应通过法律化、民主化的制度设计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我国的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合理运用转移支付手段

根据转移支付手段的不同功能和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我国可以设置一般性补助即税收返还、专项拨款补助、特殊因素补助。

3.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

逐步规范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大力加强财政法规建设,全面实施预算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划分标准,确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保证中央政府掌握大量的激励资金。

4.转移支付的管理鉴于我国目前转移支付资金有限,财政部是专职主管政府资金分配的部门,运转高效,我国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设置,目前应采用财政部内设机构的形式。并且转移支付方案确立后,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总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分税制,但是随着经济形势

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还需要根据新形势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

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这个复税制体系可以使我国税收多环节、多层次发挥作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更好地发挥了中央财政的再分配功能,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双赢”。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应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 一、现行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不够合理。我国现行

法律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只作了原则性划分,还不够清晰,也不够合理。一是一些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地方也承担了一部分;二是完全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承担了一部分;三是部分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职责划分不够合理,执行中经常发生交叉、错位;四是各省、市、县、乡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更为模糊,地区之间差别较大。政府间支出责任不清、风险不明,为财政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 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基层政府分享的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对称。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合理的首要问题是收入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不相匹配,基层政府收入来源有限,不利于基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难以满足其正常的公共支出需要。其次是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窄,相当数量的政府财政性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既不利于政府间支出责任与收入的匹配,也不利于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此外,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主体,流转税具有税基流动性强、地区之间分布不均等特点,也为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增加了难度。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不够合理,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但是,由于大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都是出于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而设立的,随着各项新政策的出台,转移支付项目逐年增多,由此带来财力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财力化的倾向。同时,转移支付资

从国际比较视角看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从国际比较视角看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朱 青 内容提要:本文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对当前我国分税制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认 为:在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本级收入占比重较低并不会影响地方财政支出,关键是要有 一个科学合理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可能给地方政府税收 立法权,但可以让地方在中央立法的框架内有一定的选择权,此外还可以通过发展中央地 方共享税的路径完善地方税体系;下一步完善分税制应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办法, 并进一步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 关键词:分税制 地方财政 地方税 转移支付 作者简介:朱 青,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教授,100872。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10)03-0034-05 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后,财力越来越向中央政府集中,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地方出现了财政困难的现象。为了解决这种纵向财政不平衡问题,有学者提出应当对分税制进行改革,增加地方税收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有人甚至还呼吁给省级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以强化地方税体系。那么,当前国家应当如何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的问题,下一步对分税制应当如何进行完善,本人对这些问题也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关于扩大地方财权的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出现了政府财力分散化的现象,中央政府集中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到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从1984年的40.5%猛降到22%,而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占比则从59.5%上升到78%。 中央政府财力的弱化严重地影响了其各项职能的发挥,特别是通过抽肥补瘦!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功能大大地下降。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正是根据中央的这一精神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彻底扭转了政府财力过于分散的状况,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在1994年当年就提高到55.7%,而且自2002年以来这个比重一直保持在55%左右;相应地,地方财政收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的本级收入)所占的比重到1994年也由上年的78%猛降到44.3%,近些年来一直维持在45%左右的水平。 在地方财政收入占比大幅度下降的同时,地方财政支出在全国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却没有明显降低,甚至还有上升的势头。例如,地方本级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1993年为71.7%, 1994年略降为69.7%,1996年则又回升到72.9%,到2008年该比重则高达78.7%。?这表明,在地方本级支出和本级收入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大的缺口,很多对分税制改革的非议由此而生。那么, Finance&Trade Economics,No 3,2010 * ?本研究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07&ZD012)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资料来源:#中国财政年鉴2005?,中国财政年鉴社2006年版。 资料来源:相关年度的#中国财政年鉴?;2008年的数字见2008年全国财政收支决算情况!,财政部网站。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重整税收结构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重成为流转税的两大重要税种,且这个时间段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4年7月1日期,消费型增值税在东北三省的石油化工业、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试点征收;2007年7月1日,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的采掘业、电力业等八大行业也被纳入试点范围;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以及泣川地震中受灾严重的地区;2009年1月1日,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全面取代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断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消费型增值税在经济活动中的益处不断展现,反观营业税变动不大,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经济的发展。 转型后的增值税能够有效消除重复征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分工,而这正是目前交通运输业在发展中所欠缺的。并且交通运输业本身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制造业之后另一重要环节,涉及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与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息息相关。众多企业与交通运输业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原材料、产成品的运输均靠交通运输,各企业外购交通运输服务的规模不断壮大。可以认为,国民经济中的各部分都离不开交通运输业,包括经济资源要素的开发、运输以及配置等,因此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关联度极高。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也对与之配套的交通运输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促使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因此,交通运输业的大发展必然是未来的趋势。首先应在税制上,对交通运输进行改革,使其缴纳更符合实际需求的增值税,并且结构性减税,可以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2012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先在上海试点。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11%,对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仓储、港口、机场等)以6%征收增值税。目前试点范围已经逐渐至北京、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并且有望在两年内推广至全国。可以说上海的试点走出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第一步,后来的试点正是根据上海试点情况不断修订政策。因此,此次针对上海交通运输业试点方案的解析是非常必要的。 1.1.2研究意义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分税制概况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一)我国分税制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二)我国分税制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目前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下中央与地方财政间的平衡关系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经济0901 魏光继关键词:分税制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税源差异联系 引语: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正蓬勃发展。“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的思想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 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特殊的国情,制定出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制度。然 而,一个制度的制定到实施并然存在曲折性,受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经济环境等诸 多方面的影响。那么,本文就将针对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展开讨论。 正文: 一:分税制的定义 首先介绍一下分税制的定义: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 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 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 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 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 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 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 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 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 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国际上的分税制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德国、 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另一种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 代表。两者各具特色。而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又有何不同呢?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 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 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 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 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 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其特点主要是: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 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 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 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 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完整版)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由于行政权力的垂直集权,往往出现上级出政策,下级出钱的情况,中央将所应承担的政策负担转移到地方,同样的,在省级政府及其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县乡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不相匹配的事权。同时,由于基层财政增长缓慢,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支出要求的增长速度,基层政府只能通过借债履行其职能,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 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中国房地产业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由于房地产行业上、下游产业多,产业涉及面广,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的重要产业。同时,伴随着房地产投资、消费的过快增长,房价日渐攀升,飞涨的房价已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可能成为社会和谐进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本文着重从分税制这一制度层面,进一步分析房价增长背后的制度问题。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许多学者提出了丰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分税制改革和土地财政的形成。华伟、艾华(2007),孔善广(2007)和周飞舟(2006)认为我国实行财政分税制,在中央财政收入迅速增长的同时,中央政府承担的相对义务大幅减少,地方政府则承担了过重的财政支出责任,地方政府必然会扩大财源,追求GDP 的增长增加财政收入,在土地和城市建设中获取“土地财政”。 二是土地财政与房价的关系。宫汝凯(2012),张涛(2009)和何苗(2015)认为较高的房价水平总是与较高的财政分权度联系在一起的,而较高的财政分权度又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密切相关。回归分析显示分税制的改革激励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规模的扩大;现有财税体制下,土地财政规模的扩大对住宅价格有正向影响。 由此可见,大部分的学者基本上形成了两个结论:分税制改革是

引发土地财政的形成的重要的制度性因素;分税制背景下的土地财政是推动房价持续快速上涨的不可忽略的因素。但已有研究近年来,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力度逐年增大,房价逐渐趋于平稳,进一步研究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1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分析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主要有四个特点:分税、分权、分机构和转移支付。分税制改革的直接目标是提高“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并进一步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质是财政集权的过程,它改变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权)分配格局,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11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巨大变化 查阅1978—2014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判断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变化可知: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从1978年的85%,逐步回落到近几年的50%附近,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78年的53%,上升

我国分税制体制下财政收入划分现状调研报告(1)

我国分税制体制下财政收入划分现状调研 报告(1) 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是国家财政收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体制的贯彻和延伸。我国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的框架,出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的要求,但目前过渡色彩较浓,合理化程度和规范性都不高。从十二年来的运行情况看,现行体制在提高“两个比重”,增强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的现状各地不一,科学性、公平性、均等性和稳定性不高。财政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为在全国财政总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基层财政困难加剧,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滞后,维系基层机构正常运转和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的内生机制日显体制性缺陷,重要机遇期和矛盾突现期,正确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看待,适时完善财政分配体制,统筹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如何调整和改进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科学合理划分政府间收入,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转机制,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实现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的目标,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

社会,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本课题在对政府间收入划分体制改革背景、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体制和现状分析后认为,近期是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利时机,通过适度向地方分散财力,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调动地方合理发展经济、精简机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从中长期目标来看,按照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需对分税制下财政收入体制进行系统化的调整、改进和规范。 一、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及基本评价 1、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和阶段特征 规范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关系历来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和收支划分主要经历了十多次体制调整和变化,其基本取向都是沿着集权与分权关系判断与选择这条线来进行的。过度的集权影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阻碍地方基本职能的发挥,而过度的分权又会导致中央政府宏观控制力下降,实现其必要职能能力的削弱。因此,寻求适当集权与分权的体制,是我国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关系变革和完善的主要动因与基本走向。 从建国以来我国财政体制的历史演变进程可以基本佐证这一趋势判断。建国初期至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之前,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演变大体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统收统支体制阶段,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上实

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及展望

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及展望 摘要:央地关系是中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维度,也是中国高速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建国以来我国的央地关系经历了中央集权、适当下放权力、过度集权等的不断的调整来探索适合中国当下的央地关系局面,由此也造成了中国央地关系"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纵观分税制,它从1994年提出实行到现在历经二十多年并没有被历史抛弃,而是不断改革来调整央地关系,所以分析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对中国后续的改革发展是有一定意义的。 关键词:分税制;影响;展望;央地关系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严重危机,出现"弱中央"的央地关系状态。1994年分税制的实行是为了改变"强地方弱中央"的央地关系的局面,分税制和央地关系是有密切联系的。分税制反映在财政管理体制上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也就是央地关系问题。央地关系主要研究的是央地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军事关系,相对应的政治关系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经济关系则对应财政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权力的分配上,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又是中国式的分权改革,作为制度安排,分税制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关系。 一、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 分税制改革的二十多年,中国的政治体制也不断改革,央地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分税制也是适应时代的变更和背景的变化而不断改革,既然是有改革那必然分税制也不尽然是完美的,只有充分分析分税制对央地关系两方面的影响,才能更好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分税制的完善,最终使得中国的央地关系能达到合理平衡的局面。分权、分税和分管,这三点都是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提出,而分税制也是通过这三点来作用于央地关系的调整。 (1)分权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关系首先就体现在财政上,在分税制实行之前的财政包干的政治体制下,地方利益随着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分权而逐渐形成,地方在征收税收的过程中只需要按比例上交中央一部分其他则完全属于地方,中央财政渐渐吃紧,对地方的掌控能力也越来越弱,这就要求对事权和财权进行再划分,平衡中央和地方政府

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 (2008年11月)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很高兴参加由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共同举办的国际税收研讨会。首先,请允许我对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衷心地祝贺,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的成功!下面,我就中国现行税制及下一步改革的重点谈一些个人看法,供各位来宾交流讨论。 一、中国现行税制运行的基本情况 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30年内,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税种包括对商品及劳务征收的流转税和对企业及个人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两大类。另外,还有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些财产行为类、资源类税种等。目前,中国共设有20个税种,除海关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8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其中,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个人所得税,中央

浅谈中国税制改革

浅谈中国税制改革 姓名:任远班级:经济1221 专业:经济学学号:120112006 摘要: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税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本文将就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年来的税制改革进行分析,以解析出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引言:“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无处不在,通俗说,就是当一个人还在妈妈肚子里一直到入土为安的那一刻,税收始终与之相伴一生。稅收制度自最早的西周“市场税收”源起,经过2000多年的不断演变发展,依然延续至今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国家社会发展和人员的进步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论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否其最终的用途都是一个重头戏,国家如何运用税收收上来的钱才是民众所看重的。所以如何让税收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提供一个环境,如何让税收为经济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提供一个稳定的氛围,如何促进社会的公平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层面的优化与改革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正文: 1.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 1949年建国初期,我国各地税收制度很不统一。在一些老解放区,仍沿用革命根据地时期各自制定的征税制度。在新解放区,为了及时开展城市税收工作,按照“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除了将旧政权不合理的苛捐杂税以及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征税规定加以废除外,一般暂时沿用旧税法。因此,当时全国各地实行的税种不统一,同一税种的税率差别也非常大。如面粉税,东北为8%,华东为25%;卷烟税,华东为40%,华北为10%,东北为60%;烟叶在华北不征税,而华东、中南都要征税。至于各地区的完税凭证和管理方法更是五花八门,很不一致。这种情况与全国统一的新形势很不适应。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讨论研究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和加强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精神,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于1950年1月由政务院发布施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了统一全国税收的要求,规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立法权限,提出了加强税收工作的制度措施。与此同时,政务院还公布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这标志着我国新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迅速建立起来。 随着新的税收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执行,城市工商税收收入也开始迅速增长。1950年上半年就达到了与公粮收入相等的地步,完全改变了以往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村公粮收入的局面。1950年6月,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整了工商税收,简化合并了一部分税种、税目,调整了部分税率,改进了征收方法,并在调整的基础上修正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同时由财政部公布了这些暂行条例的施行细则,从而使我国新的工商税收制度逐步趋于完备。

[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问题及对策建议]现行分税制

[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问题及对策建议]现行分税制 摘要: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分税制较好的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九年来,这一改革,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和加以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分税制问题改革 一、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一)分税制的实质、划分原则及依据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割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

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一般来说,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权,是按照税款归属标准进行的划分。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的决定所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06104014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实践来看,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税种分开,税权分立,机构分设,转移支付"。与此相比,我国的分税制有一定差距,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1. 中央税制与地方税制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分税制虽然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但在税种划分时,考虑税源大小较多,考虑税种性质及调控需要不足。主要表现在: (1)中央税税种单一,不成体系,影响了中央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2)共享税规模过大、税种偏多。从税收规模上看,仅增值税收入就占整个国家税收收入的40%以上。影响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责上的清晰规范划分,其分享效果接近财政分成体制,与分税制目标相悖。 ( 3)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 (4)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完善。其一,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在现行地方税体系中,虽规定有14个税种,但结构松散,缺乏税源充沛、税额较大的当家税种。其二,地方税税种改革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税制改革对地方税税种的改革触动不大。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地方税种尚未开征,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2. 税权过于集中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不仅中央税、共享税,而且绝大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征税办法、补充规定和说明。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权划分模式,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的要求。 3.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税收征管,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证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一是机构重复设置,导致人员、经费猛增,加大了征税成本。二是同一税源两家管理,不利于理清征纳关系,也给企业带来不便。三是国税、地税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有差别,影响工作积极性。四是地税工作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税收计划层层加码,执行税收政策受到干扰。五是在各级政府组织的"行评"等方面,国税、地税为了争名次、争荣誉,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产生了不良影响。 4. 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目前的转移支付方式还受到原有的包干体制的影响,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按基期年如数返还,"基数法"把财政包干体制下形成的财力不均带入新的分税制体制中,使地区之间财力不平衡问题将长期存在并难以解决。二是目前的转移支付还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测算办法。三是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我国转移支付种类较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各业。掌握和分配这种补助拨款的单位有财政部的专业司局,也有国务院部委。这些补助拨款的来源既有预算拨款,也有预算外资金。四是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五是转移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二、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对策 (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目前我国政府事权。许多该由政府办的事由企业承担,该由企业办的事又由政府包揽。当前我国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事权,核心问题应该是投资权划分问题。各投资主体在投资权上的分工应该是,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对国民经济全局有较大影响的大型企业、能源、交通建设,微利或无利的基础设施,

最新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原来实行的分级包干体制下,财政收入向地方倾斜,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各地包干方法各异,分配关系不够规范。故,分级包干已经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充分考虑了我国当时的国情和可能,并借鉴国际通行的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的有益经验,是一种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预算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的基本架构: 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支出,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经费,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地方各级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捡法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以及其他支出。 2、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 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主要遵循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即:维护国家权益、涉及全国性资源配置、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归中央,中央收入占全国收入的大头。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化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化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3、建立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制度。 按照上述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划分格局,相对稳定的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分配关系制度框架基本确定后,地方的自由财力与其支出责任之间的差距很大。为了解决这种不对称问题,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应当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解决。但当时中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当时着重建立了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年核定。 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净上划中央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

税收,现行税收制度分类

一、税收及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分类 (一)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基本特征 1.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 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就具体的征税过程来说的,表现为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并不存在对纳税人的偿还问题。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税收具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 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纳税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也必须按预定标准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 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但这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而不是取消征收标准。 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的无偿性,而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因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这样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 (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分类 1.以课税对象为标准,税种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1)流转税是指以商品、劳务作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 (3)财产税是以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4)行为税是以纳税人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行为目的税既可以限制、调节某些行为,又可以开辟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注:我国通常分为五类,即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目的税) 2.按计税依据不同,可以将税种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值量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 款的一种税,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

浅析中国税收状况

浅析中国税收状况 我国自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在提高财政收入占GDP 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的改革思想指导下,税收增长远超GDP 增长。1994 年至2013 年,我国税收收入由5127 亿元增加到110497 亿元,年均增长17.54%,而同期GDP 由48198 亿元增加到568845 亿元,年均增长13.87%。税收占GDP 比重也由1994 年的10.64%提高到2013 年的19.42%。 图1 :中国税收收入GDP比重的变化(1991-2012年) 从图中可以看出,中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在增加,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以美国传统基金会2012年的数据可知,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英国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分别为26.9%、44.6%、40.6%、36.9%、39.0%。而同年中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7.0%(此数据为美国传统基金会所统计),不及这五个国家税收占比的一般。 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以税收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是由税收的特点和职能作用决定的。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实行国有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税收收入已经成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例如2013年,全国的财政收入为129143亿元,税收收入为110497亿元,占85.6%(财政部数据)。但是考虑到大量政府非税收入,中国的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就会降低了,这种状况与税收在中国税收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是很不相称的。 从以上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当前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即就是宏观税负偏低,当然这不是仅仅由于税率所引起的问题。这种现象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可以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分配格局,扩大税基,加强管理等方面入手。 分析税收,必须提到税收的结构,只有这样才能清楚地分析目前中国的税收状况。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效益、税务管理和整个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可以考虑继续合理调整直接税(主要为所得税)与间接税(主要为货物和劳务税)比例,逐步加大前者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降低后者的比重。发挥所得税、财产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财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承包的财政体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是“搞活、放权”。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于这种体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 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税收减免来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中央决定。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0.84:1。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这使财政收入增幅远低于经济发展水平,且中央财政不能从每年增长的收入得到相应的增长收入。1980年到1993年,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到12.6%,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24.5%下降到22%。 4、中央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能力被削弱。在中央政府掌握的财力逐步向地方分散化的同时,中央财政支出的责任没有以相应的速度减少,致使中央使用财政支出政策的自由度愈来愈小,基本上起不到稳定经济的作用。此外,随着中央财力的相对下降,中央对大多数落后地区的实际转移支付呈下降趋势,中央政府利用财政政策来平衡各地区收入的能力明显下降。 二、分税制的做法 为克服财政承包制存在的弊端,提高“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经过讨论和试点,1993年末中央政府决定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来源,其目标是使中央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上升到60%。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的利润等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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