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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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法

一、本章考情分析

前两个税种在历年考试中,题型均为客观题,题量2~3小题,分值3分左右。增加了耕地占用税后,根据考试命题覆盖面广的原则,应相应增加耕地占用税的考题,但分值应该不会增加或者仅增加一分。

本章内容基本结构框架如下:

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税收优惠

纳税申报及缴纳

第一节、房产税法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产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本章重点与难点问题主要有: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纳税期限及地点等。

一、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类。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同时,房产税属于费用税,纳税人缴纳的房产税计入管理费用,于所得税前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掌握)

1.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房产余值课税。

2.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三、征税范围(掌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但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四、计税依据与税率(掌握)

1.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房产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价值。

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①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

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②对融资租赁的房屋,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④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2007年1月1日起)

(2)从租计征

按照租金收入课税(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2.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与之相适应的应纳税额计算也分为两种:一是从价计征的计算方法;二是从租计征的计算方法。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例题:某企业2008年房产原值共计9000万元,其中该企业所属的幼儿园和子弟学校用房原值分别是300万元、800万元,当地政府确定计算房产税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5%。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房产税()2009年考题

A.71.1万元

B.73.8万元

C.78.3万元

D.81.0万元

【答案】A

解析:税法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房产税=(9000-300-800)×(1-25%)×1.2%=71.1(万元)。

六、税收优惠(掌握)

注意区分国务院与财政部各自的减免税权限,可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掌握: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⑤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重点掌握以下几项:

①因企业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②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③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减免征收房产税。

④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⑥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⑦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⑧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⑨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税法有关规定的有()2009年考题

A.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B.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C.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D.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经向税务部门申报,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答案】ABCD

七、征管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就地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省、自治区)政府决定。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表:

历年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房产税的是( )。(2002年)

A.行政机关所属的招待所使用的房产

B.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房屋

C.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办公用房

D.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房产

【答案】A

【解析】行政机关所属的招待所使用的房产,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2.某企业2002年1月1日的房产原值为3000万元,4月1日将其中原值为1000万元的临街房出租给某连锁商店,月租金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计税。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 )。(2003年)

A.4.8万元

B.24万元

C.27万元

D.28.8万元

【答案】C

【解析】2000×(1-20%)×1.2%+1000×(1-20%)×1.2%×3/12+5×9×12%=27(万元)

3.某企业有一处房产原值1000万元,2003年7月1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为5年。已知该企业当年取得固定收入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2004年)

A.6.0万元

B.9.6万元

C.10.8万元

D.15.6万元

【答案】C

【解析】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故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50×12%+1000×(1-20%)×1.2%×612=10.8(万元)

4.赵某拥有两处房产,一处原值60万元的房产供自己及其家人居住,另一处原值20万元的房产于2004年7月1日出租给王某居住,按市场价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元。赵某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2005年)

A.288元

B.576元

C.840元

D.864元

【答案】A

【解析】《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用房;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即从租计征,适用税率为12%,但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所以本题应纳房产税=1200×4%×6=288(元)。

5.某省政府机关有办公用房一幢,房产价值5000万元。1998年将其中的四分之一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已知该省统一规定计算房产余值时的减除幅度为20%,该政府机关当年应纳的房产税为( )万元。

A.12

B.36

C.48

D.60

【答案】A

【解析】100×12%=12(万元)

6.某企业2006年2月委托一施工单位新建厂房,9月对建成的厂房办理验收手续,同时接管基建工地上价值100万元的材料棚,一并转入固定资产,原值合计1100万元。该企业所在省规定的房产余值扣除比例为30%。2006年企业该项固定资产应缴纳房产税( )万元。

A.2.1

B.2.31

C.2.8

D.3.08

【答案】B

【解析】房产税实行从价和从租计征两种方法,从价计征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同时,在基建工地上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等临时性建筑物,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应纳税额=1100×(1-30%)×1.2%×1/4=2.31万元。

7.某公司与政府机关共同使用一栋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10000平方米(公司与机关的占用比例为4∶1),该公司所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该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3年)

A.0元

B.2000元

C.8000元

D.10000元

【答案】C

【解析】2000×4/5×5=8000(元)

13.某供热企业2007年拥有的生产用房原值5000万元,全年取得供热总收入2500万元,其中直接向居民供热的收入800万元。企业所在省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07年应缴纳房产税( )。(2008年)

A.13.44万元

B.28.56万元

C.42万元

D.60万元

【答案】B

【解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房产税=5000×(1-30%)×1.2%×1700÷2500=28.56(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

A.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B.自行新建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月起

C.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产,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月起

D.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产,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从使用当月起

【答案】A、D

【解析】自行新建房用于生产经营,应从建成次月起纳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用于生产经营,应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房产税。

2.下列各项中,暂免征收房产税的有( )。(2002年)

A.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B.文化体育单位出租的公有住房

C.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D.个人对外出租经营的自有住房

【答案】A、C

【解析】文化体育单位出租的公有住房、个人对外出租经营的自有住房,均应照章纳税。

3.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房产税的有( )。(2003年)

A.城市居民出租的房产

B.城市居民投资联营的房产

C.城市居民所有的自住用房

D.城市居民拥有的营业用房

【答案】A、B、D

【解析】城市居民所有的自住用房免征房产税。

4.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 )。

A.房产原值

B.房产租金

C.房产余值

D.房产售价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5.下列各项中,关于房产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2005年)

A.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B.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C.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

D.应税房产大修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答案】A、C

【解析】房产税法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站等卫生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这里的“自用”房产是指用于医疗业务的房产,不包括非自身业务使用的房产,所以B选项以偏概全,不正确;另外,经财政部批准,纳税人因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所以D选项时间上不正确。

房产作为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资产和作为居民的生活资产,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非常重要,因而房产税的税收优惠较多,不仅有税法当中列举的优惠项目,还有财政部批准的优惠项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项目,所以要认真区分不同的优惠和不同视角下的税收优惠。

8.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2008年)

A.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答案】AD

【解析】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条例内容 编辑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2]

房产税减免制度

房产税减免制度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除本条例第五条(本编第一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三、除《条例》第五条(本编第一条)规定的以外,下列房产也免纳房产税: 1.单位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2.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3.经有关部门鉴定,已停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 4.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地方税收政策优惠 四、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五、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

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由人防部门出资建设并维护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免征房产税。 八、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建设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严税。 九、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十、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我省对集贸市场用房已恢复征收房产税。 十一、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房及其占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二、军需工厂的房产,生产军品的免税;生产经营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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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房产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6﹞125号 【发文日期】2006-10-23 【实施时间】2006-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我省房产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以是本人及夫妻、父母、子女或投资房产的合伙人)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不能提供“三证”或“三证”姓名不一致的,按核定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租金标准的核定问题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依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地价水平以及地段繁荣程度等因素,定期调整并合理确定各地段出租房屋房产税核定租金标准,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对于明显低于本地段核定标准的协议载明租金,要实行核定征收。 六、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问题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计算方法实例

房产税计算方法实例 一、房产税的税率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举例说明: 1、某企业2009年固定资产帐簿上记载房屋原值为50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2006年应交多少房产税?答:该企业2006年应缴纳房产税=500万元×(1-30%)×1.2%=4.2万元 2、某企业2006年7月份购入一房屋用于办公,价值为100万元。请计算此房屋2009年应交纳的房产税是多少?答:2006年该企业购入房屋应纳的房产税=100×(1-30%)×1.2%×5/12=0.35万元 3、甲企业一办公楼的房屋原值为500万元,建筑面积为3000㎡。2009年1月1日,甲企业将办公楼的一部分出租给乙企业,出租面积为600㎡,租金为20万元,租赁期限为一年,该企业于6月1日一次性取得全部租金,则甲企业2006年全年应纳的房产税为多少万元? 答:出租部分房产税=20万元×12%=2.4万元 自用部分房产税=500万元×(1-30%)×1.2%×(3000-600)/3000=3.36万元。 2006年全年应纳房产税=2.4万元+3.36万元=5.76万元房屋租赁企业房产税=房屋租赁收入*12%(每月)房屋自用企业房产税=房屋原值*70%*1.2%(每年)

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1)

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而非土地。判断应该不应该要从一个问题产生的背景而非其后果来看(后果受多种现实性因素影响,有其难预见性)。我方判断是否应该征收房产税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我国房产经济的健康发展。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基于以下几点问题的考虑。 第一,中国房地产业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近年来更是出现畸形发展的局面。近几年我国房地产领域出现大量投机投资行为,部分投机者利用转卖房屋的巨额差价谋取暴利,导致房价一高再高,造成房地产泡沫经济严重,并加剧房产经济局势的不稳定。其次,投机投资者一人持有多套房产,导致住房空置增加,这无疑是对我国稀缺土地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一种浪费。 第二,根据2010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国家竞争力报告》显示,中国近20年的经济增长并非通过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来获得,而是消耗资源和扩大投资,尤其是房地产业膨胀发展的结果。国际上公认房地产业所占GDP的比重超过8%就会有泡沫经济产生。但以09年为例,我国房地产业所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18%,这大大超出了警戒线范围,其数值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我国产业结构病态发展的局势亟待解决。 房产税是当前社会条件下解决此类问题的不二之选。 第一,房产税可挤压房产泡沫,改善房产市场的供求情况。房产作为一种消费品,其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税收是调节生产与分配的重要经济手段,通过征收房产税使囤积商品房者受到沉重的税收负担,促使投机者将部分房产转让。这就增加了房产市场的供给,缓解了当今中国房地产业供给不足的现状,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从而抑制房价虚高。由此可见,房产税对抑制房产投机,挤压房产泡沫有着极大的意义。同时,这也更精细更人性的保证了刚需购房人群的利益,提高了房屋的使用效益。 第二,房产税的实行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房产税的征收使投资性住房持有成本上升,投资回收期延长,投资的风险加大。当预期的收益率因房产税的征收逐渐向成本靠近时,大量的投资性企业就会退场房地产市场的角逐,减少投资性需求,从而改变我国经济主要由投资拉动而非消费带动的局面,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三,征收房产税可以促进土地财政向税收财政的转换。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热衷于卖地,通过土地财政维持公共服务。但从长远看,随着我国可供开发的房地产的减少,房屋保有量的增多,以房产税替代土地财政是大势所趋。这样看来,房产税的实施不但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一项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还可以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收结构。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细则

房产税征收细则

新浪房产讯根据上海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显示,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出台,细则全文如下: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房产税土地税需要计提吗

房产税土地税需要计提吗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不管是计提还是不计提,最后都要进入管理费用的.至于是否计提,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如果金额够大,占当期损益的比重够大,就最好每月计提·,如果不重要,则直接在缴纳的当月记入就好了. 比如,有的企业占地面积大,房屋价值小,则可以每月预提土地税,不提房产税;土地税和房产税一般都是要求一年交两次,印花税则是在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前同其他税种一起申报缴纳. 此外,房产税有两计算方式:自有房产的房产税=原值*70%*1.2%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 根据新修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且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最新的会计准则中,不用计提,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即: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相关法文摘要: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费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

房产税又要交多少钱

房产税又要交多少钱

房产税又要交多少钱 关于房产税的传言每天都在上演,但迄今为止依然只是停留在纸面讨论,尚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就连名称也在“房产税”和“物业税”之间徘徊不定,其间难度可想而知。 主笔◎谢九 为什么要收房产税? 征收房产税大致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完善和丰富税种,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二是作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具,抑制房价快速上涨。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来看,房产税的初衷显然是出于前者,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则更偏重于理解为调控房价。这种理解上的偏差,导致了房产税还没有出台,就已经是争议不断。 房产税在我国并非新税种,早在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就已经有“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规定,缴纳标准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不过,当时的规定对5种情况予以免征,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所以,对于老百姓而言,房产税其实是一直存在的税种,只不过是免予征收。

我国现有房地产的税制设置复杂且不合理,大部分集中于开发流通环节,比如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等,而持有环节的税种仅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保有环节的税收占比不到30%甚至更低,这种“重开发轻保有”的格局,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囤房炒房行为。 保有环节不仅税种极少,而且房产税的免征范围极大,所以对税收贡献度极低,主要缴纳者来自商业地产的出租。2008年,我国的房产税收入仅为600亿元,占国家财政收入6.13万亿元的比重仅为1%,即使算上817亿元的土地使用税收入,二者合计占比也仅为2.3%,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重也仅为5%,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物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 由于房产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几乎缺位,而其在西方税收体系又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我国一直试图填补空缺。从过去几年的政策来看,决策层更倾向于打造一个全新的物业税,而不是对已有的房产税修修补补。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物业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随后的7年里,物业税先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10个省市“空转”运行,但是始终没有进入实施阶段,也基本上没有太多人关注。

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

一、绪论 房产税在我国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唐朝时期就对房屋征收“间架税”,清末和民国时期改称为“房捐”,民国时期对城市土地征收“地价税”。现行的房产税始于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主要对经营性房产进行征税,立法级次低,房产税改革较少触动。但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房产在个人财富中的比重不断攀升。而我国现行房产税的税负水平、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等方面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不相适应,亟待改革。2010年5月3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确立了2010年十项重点改革任务,其中第四条指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意见》还要求发委改带头,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这些举措意味着房产税改革已经超越了理论研究环节,开始进入了实施阶段。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较大,主要表现在房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少,未能充实地方财政。而且我国在房产保有环节涉及税种相对较少,重流通、轻执有,导致房产执有者无法按其所占有的资源数量缴纳数量不等的税款,有失税收的公平、公正性。税基小、征税范围狭窄、税率偏低使得纳税人税负较轻,降低了房产保有者的持有成本,提高了对房地产的投机需求。未来我国房地产调控大方向将会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逐步替换限购令等行政手段,房产税改革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只能逐步推进。鉴于我国房产税制改革还有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需要破解,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房产税税制较完善国家的经验,尽管各国国情不同,税收所依附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不同,但仍然有可借鉴的共性。 本文借鉴国外房产税较完善国家的丰富经验,比较各国在课税体系、税制要素设计上的异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从房产税改革的目的,房产税税制要素设计,征收管理等方面提出适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房产税税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房产税有关政策

房产税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

我国房产税的现状及政策

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房产税是调节房地产各方利益博弈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在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房产税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机制上探寻我国现行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这对于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扩大内需,积累,建设资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房产税对策税收立法行政法规 一、房产税及其实施目的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属财产税,主要对保有的房产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对于房产税,美国和西方大多数经济市场成熟的国家都早已征收,在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亚洲的日本、韩国、越南以及中国香港也都已经开征,虽然各个国家对房产税的名称不尽相同,但其性质确是大同小异的。在我国,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的税种,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86年10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房产税只针对经营性用房征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目的是要建立公平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与有效率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它的意义首先是公平分配,实现“均占地价、地租共享”;二是资源的有效配置,一个人能够住在什么地方,主要取决于他在占有土地之外的财富创造能力。在房产税的作用下,中等收入者自能凭自身收入住上中等房(购买和租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区别),政府只需救济孤寡废疾和一线城市必须的一部分低收入者,甄别成本低。 二、我国房产税的现状 房产税属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分析,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中的重要一项,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中占有很大比例。我国情况恰恰与之相反,各地方税种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都很低,房产税税收意识都比较薄弱,政策也相对混乱,往往过于注重税收计划,轻视税源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制度发展和经济提升逐步改变了收益分配方式、资金分配、结构产出结构以及社会财富分配方式。这种巨变实际上向我国的现行税制提出了威胁和挑战。由于现行我国房产税采取“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税制,导致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景下收费主体与收费行为的非均等化程度较高,特殊利益集团搞出了越来越多的超国民待遇,而另外一些处于明显无地位的状况,受到贬低和歧视。这种不合理的构建原则有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1.系统简介 为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我们开发了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明细申报系统。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自主进行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变更、注销),税源登记完成后,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税源信息按月自动生成应税明细,纳税人进行汇总申报,系统建立一个税源历史记录完整、申报信息清晰的管理平台,可查询历史记录。为方便纳税人准确便捷登记税源,我们将获取的房产、土地产权登记信息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关联匹配,将匹配的产权登记信息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可以减少税源登记的时间,提高税源登记的准确性。 2.业务流程说明

税务机关将定期获取的新增产权登记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纳税人进行产权登记信息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 3.系统登录 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f9795101.html,,技术服务电话:85919292。 纳税人使用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进行登录,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通过技术服务电话咨询如何进行开通网上报税。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源确认、税源登记。 登录成功显示如下界面:

选择“房土税源登记”,新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系统主页面如下图所示: 房土两税税源登记的总体要求: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每个房地产权证为基本单元逐条进行明细登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屋、土地基本单元进行明细登记。有网上推送的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的,纳税人应先完成所有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确认,然后对所有应税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推送信息进行税源登记;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新增税源登记逐条明细登记。

房产税习题

房产税习题

房产税试题 单项选择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屋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人征收的一种( B )。(难易程度:初级) A.所得税 B.财产税 C.流转税 D.特种税 2.国务院于( D )年9月1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于( )年12月25日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难易程度:初级) A.1985;1985 B.1986;1986 C.1985;1986 D.1986;1987 3.我国房产税采用( D )。(难易程度:初级) A.超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 C.定额税率 D.比例税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B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难易程度:初级) A.10—20% B.10—30% C.20% D.30% 5.《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C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难易程度:初级) A.10% B.20% C.30% D.40% 6.下列建筑物属于房产税应税房产的有( D )。(难易程度:初级) A.水塔

B.围墙 C.玻璃暖房 D.锅炉房 7.下列关于房产税税率说法正确的是( D )。(难易程度:初级) A.房产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生产经营用房产税率为1.2% B.房产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生产经营用房产税率为4% C.房产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生产经营用房产税率为5% D.房产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生产经营用房产税率为12% 8.《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吉林省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 C )。(难易程度:初级) A.每月的十日前 B.每季下一个月份的十日前 C.每季最后一个月份的十日前 D.每年最后一个月份的十日前 9.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向( B )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难易程度:初级) A.核算地 B.房产所在地 C.产权登记地 D.法人代表居住地 10.关于房产税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为( B )。(难易程度:初级) A.机构所在地 B.房产坐落地 C.产权所有人居住地 D.使用人所在地 11.下列有关房产税纳税人说法错误的是( C )。(难易程度:初级) A.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纳税 B.房屋产权未确定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C.房屋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 D.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12. 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

房产税最新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成文日期:2010-12-21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 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浅谈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弊端及完善思路

浅谈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弊端及完善思路学号:20152666 姓名:年庆鹏班级:15金融7班目前,我国房价像一匹脱缰的烈马,一路狂奔。面对日趋飙升的房价,普通人对对房子的刚性需求满足不了,而高收入者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购买房产作为投资,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导致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畸形发展。为了规范房产市场,国家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但结果不容乐观。审视现行房产税,弊端重重,已不能适应现行房地产市场现状。由于我国现行房产税对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对个人房产保有环节征税的欠缺是导致个人房产投机热的一个主要原因,改革现行房产税成为时代需要。 一、房产税概述 (一)房产税概念 1、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以期积累建设资金,加强房产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率。 2、房产税的职能 房产税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反映监督的职能,具体表现为: (1)房产税税源充足,收入稳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足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职权的行使,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 (2)杠杆调节,发展经济。对个人自用的非经营性用房免税的规定,反映出了房产税的征税目的是对富者征税,打击投资投机行为①。对投资的房产征税,弥补了市场调节的不足,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体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3)房产税还可以起到抑制投机、确保公平的职能。由于房地产的有限性,尤其是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财产权只能归部分人所有,从而使房地产市场呈现为卖方市场,这就为投机行为创造了契机。对房地产征税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机行为的积极性,利益的减少使一些人远离房地产市场,给普通消费者节省了房产资源,有利于社会的公平。 (二)我国房地产税及其特点

我国房产税制度的现状分析_赵心刚

Public Administration | 公共管理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64 我国房产税制度的现状分析 赵心刚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财经学院 辽宁沈阳 110003 摘要:房产税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体系与泡沫重生的房地产市场并不适应,房产税制度是现阶段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学术界所关注的焦点话题。本文主要对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房产税制度仍存在征税范围不全面,流通环节征税严重、持有环节征税较轻和分税制立法模式效率低下的问题。本研究有助于学者们对房产税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合理的房产税制度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房产税制度;房地产;现状分析 一、引言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房价不断攀高,“房子问题”已经成为了全国人民关注的加点。为了有效遏制房价的猛涨态势,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但是并未真正的改变房地产市场的现状。近期,伴随着新“国十条”的出台,房产税再次成为了民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体系与泡沫重生的房地产市场并不适应,国务院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观念和方式更加理性合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来调节个人房产的收益,使房子回归其居住的本性。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的现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希望能为后续深入研究房产税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为政府部门制度房产税政策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征收的。该条例规定,仅对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征税,对个人自住住房并不征收房产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个人购买住房的数量不断增长,房价也从各一线城市到二二线城市不断上涨。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原有房产税税制设置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房产税税制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益显现。原有的房产税制度不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也发挥税收调节的有效作用,甚至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实现财政收入的能力。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房产税内外有别的税制结构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一致的税收环境已很不适应。为统一内外税制,国务院于2008年12月31号公布了第546号令,规定自2009年1月1号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011年1月27号晚间,上海和重庆市房产税试点方案终于出台。上海市政府当天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内容如下:“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对在上海居住的家庭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基础上,从新购买第二套(包括第二套)以上住房和不是上海本地的居民家庭从新购住房都要征纳房产税,房价高的住房适用税率为0. 6%,房价低的住房适用税率为0. 4%。”上海市房产税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免征优惠政策,上海本地居民家庭购买的房产中人均6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给子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从1月28号对外公布并开始执行。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了二档征收税率,分别是0.5%,1%和1.2%。重庆市个人住房的适用税率的标准如下:独栋价值较高的房产和高档住房每平方米交易价格比前两年同城区新盖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交易价格3倍以下的房产,可适用房产税税率为0. 5%;超过3倍(含3倍)到4倍的,可适用房产税税率为1%;超过4倍(包括4倍)以上的可适用房产税税率为1. 2%;在重庆市“二无”居民新买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一般住房,可适用房产税税率为0.5%。 三、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全面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征税范围不全面,导致了税负不公平现象发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日益向城市方向发展,特别是江浙沪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承担了部分城市的职能。如果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不覆盖到广大农村,对于国家的税源将是很大的一部分缺失,也会导致税负不公平。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有两类税率分别1.2%和12%。第一种是根据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来计算的,第二种是根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来计算的。实际而言,按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适用的税率远远高于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的税率,这种情况会导致遏制租赁业的发展,甚至可能产生偷税漏税的现象,也违背了税法的公平原则。 (二)流通环节征税严重、持有环节征税较轻 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仅对生产经营用房地产征税,而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或者拥有的房地产不征税,这使得我国房产税在流通环节征税重、持有环节征税轻的问题。土地征税不仅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同时能够起抑止土地投机的作用。但是由于房产税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并不能有效的发挥抑止房地产投机作用。我国取得土地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开发商通过政府或者说一级土地市场取得土地,并支付一定的费用;第二种是通过有偿转让形式取得土地,开发商需要支付40到70年的土地使用费或者称为地租给转让者。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开发商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但以上的各种税费都通过商品房的价格直接或间接地转嫁给了购房者。购房者买到商品房之后,只需要缴纳契约税和印花税,相对于商品房流通环节的税负是比较轻的。(三)分税制立法模式效率低下 由于我国执行的分税制模式,所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拥有自己的立法权限和行政权限。现阶段我国房产税的立法权限大部分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拥有很少的立法权限。在《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就规定:“中央政府颁布的税法和地方政府实施的全国统一的地方税,两者的税法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这可以说明,我国大部分的税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条例等都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然后转有地方政府执行,地方政府仅对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等方面有很少的一部分权力。我国这种分税制立法中的相对分权模式中,容易忽视地方区域性的特性,造成资源不能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低下的现象发生。 四、结论 房产税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如何制定合理的房产税制度是现阶段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学术界所关注的焦点话题。本文主要对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房产税制度仍存在征税范围不全面,流通环节征税严重、持有环节征税较轻和分税制立法模式效率低下的问题。 作者简介: 赵心刚(1971-),男,沈阳广播电视大学财经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

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例解读

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例解读 本月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季度申报期。根据政策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的月份是:2、5、8、11月,其中5月和11月为按半年申报期。为帮助纳税人正确申报两税,本期《南京税务》专版特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常见的政策误区进行解读。 自建房产无证也应纳税 地税稽查人员对某工业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原因是主要厂房是靠租赁使用的。经查账时发现,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反映该户有少量房产,价值190万元。经了解和现场确认,得知该企业租赁房屋不够用,自己新盖了配套和附属厂房,但没有办“房产证”。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主要厂房是租赁,属于租赁使用,自己盖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故无产权,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人员向企业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该工业企业自盖的附属厂房虽未办理房产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工业企业是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 最近,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胡先生一脸懊恼地说:“真想不到,不交房租使用的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原来,胡先生的一个朋友前几年出国定居,把南京的一处房产托给胡先生代管,胡先生于是将自己的公司搬入此经营,认为这处房屋是朋友无偿提供的,不交租金,所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胡先生的公司尽管是免费使用其朋友的房屋,但是,其用于经营的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无形资产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 税务人员本月在对某物流公司进行税务辅导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的固定资产中自有自用房产原值为561.54万元,无形资产中该房产的土地价值为245万元,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房产税67749.36元,但企业实际只在5月份根据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了47169.36元房产税,未申报土地价值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土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所以,在计算该企业应缴房产税的时候,应将该自有房产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中。因此该企业应补缴纳该房产土地价值245万元部分的房产税20580元。 如果该企业该房产土地的容积率低于0.5,可以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从事采摘业务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江宁某农业示范基地从事各类水果、花卉的培育和种植,并长年向市民提供观光和采摘服务。那么该基地是否可以申请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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