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笔记第四讲

证据法笔记第四讲
证据法笔记第四讲

《证据法学》

第四讲

证明的界说与基本范畴

何家弘主讲

一、什么是证明

——从高莺莺事件谈起

2002年3月15日,襄樊市老河口市宝石宾馆服务员高莺莺在宾馆坠楼身亡。

3月16日,老河口警方指派的法医尸检后得出结论,高莺莺系自杀身亡。

高家人怀疑曾遭受性侵害

高的家人说:高莺莺脖子上有紫红色的掐痕;两手腕及手背有紫红色握痕,像是曾被人用力抓持过双手;上身所穿工装纽扣少了几粒;下身裤子拉链开着、腰带也不知去向。

高天虎的三婶焦秀英曾在1958年就读于卫校,1962年开始在赵岗乡卫生院工作。她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我当时就觉得莺莺是冤死的,按理说如果莺莺是自杀,应该全身都是血,但莺莺除了脸上之外没什么血。她脖子上、手臂还都是紫红色的斑点,我感觉莺莺就是被害的。”

高莺莺事件模拟现场图

自杀?他杀?意外?

《老河口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书》

死亡原因:死者口鼻右耳出血,说明死者系颅内骨折、严重的颅脑损伤而致死亡。

致伤工具推断:死者体表无明显损伤,而颅脑内及双大腿有严重损伤,说明为生前高坠致伤。案件性质:死者外表未检出致命伤,而身上的损伤具有高坠伤的特征,结合案情现场分析,死者系生前高坠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问题:法医检验仅对高莺莺进行了普通尸表检查,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检验,也没有进行阴道分

泌物检验,鉴定书全文都没有关于高莺莺下身尸检的内容。

事件的了结?

高莺莺家人不认同公安局的结论,不让火化尸体。

3月18日凌晨4点,老河口市出动警察和武警将放在宝石宾馆的高莺莺尸体拖走,当晚尸体被火化。此后,高莺莺父母四处上访,一些媒体对此事跟踪报道。

事件的后续发展

2003年,湖北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落马,陆陆续续牵出领导干部70余人。“官场地震”使高莺莺案重新进入人们的视线。

2006年初,某杂志发表了《高莺莺之死九问》等报道,对高莺莺之死提出种种质疑,国内各大门户网站等众多媒体相继转载,一时间,高莺莺死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

2002年6月19日,在高莺莺死亡三个月后,高天虎夫妇来到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请求对一件白色内裤上的斑迹进行是否精斑的检验。高的家人称这是在对高莺莺尸检时他们专门留下来的。检验结果:内裤上的斑迹为精斑,上面有少量的精子。当时没有鉴定那精斑是谁的。

案件复查结果

从2006年7月5日开始,由湖北省公安厅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高莺莺死亡事件重新进行复查。

2006年8月18日上午,襄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复查结果: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

关于精斑的鉴定结论

2006年7月18日,专案组让高天虎把内裤送到公安部有关部门鉴定。

7月23日,襄樊市公安局将涉嫌伪证罪的高天虎和陈学荣刑事拘留,因为经鉴定内裤上的精斑为高莺莺父亲高天虎所有。

8月18日,官方在公布复查结果时还宣布,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于鉴定结论的疑问

高天虎会用自己的精斑去诬告陷害他人吗?第一次内裤鉴定报告拿到手后,他为什么不销毁内裤?明知精斑是伪证,他还会自己交给公安机关去做鉴定?

鉴定机关会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吗?

检材会有问题吗?

高天虎涉嫌伪证罪

2007年3月20日,高莺莺父亲高天虎涉嫌诬告罪被起诉至法院。

高天虎案的审判

4月17日,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高天虎诬告陷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高天虎上诉。

二审判决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4日公开审理被告人高天虎诬告陷害上诉案。5月24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高天虎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上诉人高天虎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实验结论不具有证明力的辩解、辩护意见,襄樊中院认为,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确定高莺莺死亡原因,在事发现场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验,符合法律规定,且该侦查实验结论能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相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对于辩护人提出在复查高莺莺死亡案件时侦查机关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的辩护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无效的辩解意见,以及上诉人高天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未查明高天虎是何时、何地、以何手段把精液留在其女儿内裤上的质疑,二审法院均予以驳回,并进行说明。

高莺莺事件中证明九问:

法医的尸体检验是证明吗?

高天虎提供内裤是证明吗?

记者的调查是证明吗?

公安局复查是证明吗?

精斑鉴定是证明吗?

检察官的起诉是证明吗?

律师的辩护是证明吗?

法官的判决是证明吗?

上述行为之间有哪些异同?

二、证明的概念

如何理解证明的含义?

如何界定证明的概念?

如何理解证明的性质?

(一)什么是证明?

请举出你自己生活中证明的例子。

请举例说明你所理解的证明概念。

证明概念的特点

证明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科学研究领域内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

证明的概念具有复杂性和多义性。

人们对证明概念的界定和使用并不统一。

证明概念的不同含义

表示从已知到未知的推论活动;

表示支持某种观点或论断的说明活动;

表示为某人或某事作证或担保的行为;

表示各种具有证明作用的文书。

(二)证明的基本含义

《汉语大辞典》:证明就是“据实以明真伪”。

《现代汉语词典》:证明是指“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者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

一般理解:在“证明”一词中,“证”的含义是证据;“明”的含义是明确、说明或表明。因此,证明就是用证据来明确、说明或表明。

(三)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概念

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的理念运动和具体过程的统一。

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证明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狭义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对案情中未知的或者有争议的事实查明的诉讼活动;广义的证明包括证明过程、证明程序、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如何描述或界定证明活动?

上述学者观点中使用的描述语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包括“认定”、“确定”、“确认”等;

第二类包括“推断”、“查明”、“求证”、“探知”等;

第三类包括“阐明”、“论证”、“说明”、“表明”等。

你赞成使用哪一类描述语?

理解证明概念的几个问题

区分证明与证据

明确证明的性质

认识活动V. 诉讼活动

证明是否仅限于审判阶段

(四)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证明有两种基本形式: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自向证明:向自己证明。先假设后寻找证据。一般来说,证明者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去寻找证据,并按照一定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是正确的或可以成立的。

他向证明:向他人证明。向不知道自己观点的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者认为自己已经知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

诉讼中的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

自向证明的主体一般是就事实问题做出某种认定或裁断的人,如侦查员、检察官、法官;他向证明的主体一般是提出某种事实主张的人,如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律师。

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的主体在诉讼过程中是可以转化的: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

(五)司法证明的定义

1司法活动中的证明,即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这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律师、检察官等用证据向法官说明或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狭义的司法证明,仅指前一种含义上的证明

其二是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

2证明与查明区别

a查明是一个容易与证明相混淆的概念。

b查明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c查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等同于自向证明,但是与他向证明在内涵和外延上有较大差异。

d查明是自明;证明是他明。先有查明,后有证明。

三、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

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是研究司法证明问题时必须明确的一对重要范畴。

在哲学上,主体与客体是相对而言的。主体是认识者,客体是被认识者;主体是行为的实施者,客体是行为的承受者;主体一般指人,客体一般指事物,包括作为认识或行为对象的人。

明确司法证明的主体和客体,对于制定证据规则以及研究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等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证明的主体

司法证明的主体即在司法活动中进行证明的人。

广义:凡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证明活动的人,都是司法证明的主体。

狭义:只有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事实主张并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才是证明主体,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就只有公诉人和被告人才是证明的主体,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就都

不具有证明主体的资格。

关于证明主体的思考问题

他向证明主体与自向证明主体的区别?

证明主体与查明主体的区别?

证明权利主体、证明义务主体与证明责任主体的区别?

(二)司法证明的对象

在我国的诉讼法学界,人们一般把证明客体与证明对象作为相同的概念来使用。

在诉讼活动中,证明对象有两种含义:其一是证明的接受者,即证明活动要说服的对象,如法官;其二是证明的承受者,即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也就是证明客体。

狭义的证明对象是证明客体。

(三)司法证明的客体

1在司法活动中,证明客体指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研究证明客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证明客体是证明活动的中心环节。一般来说,证明活动都是从证明客体出发的,是围绕证明客体展开的,也是以证明客体为归宿的。

2 三个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A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如高莺莺坠楼死亡的案件事实;

B当事人或公诉人指控的案件事实,如高家人指控的“奸杀事实”;

C司法官员认定的“案件事实”,如调查组认定的“自杀事实”。

这三个事实可能相同也可能不相同,或者部分相同部分不相同。

3证明客体的基本特征

证明客体是以诉讼主体的事实主张为基础的,没有主张的事实一般不能成为司法证明的客体。

4证明客体是与证明责任密切相关的。

证明客体是必须由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证明客体以实体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因为诉讼主体的事实主张都是依据实体法律的规定提出的,所以实体法律规定的具体案件事实的构成要件往往就是证明客体的基本内容。

5三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程序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客体?

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客体?

什么是“证据事实”?

(四)证明客体的基本内容

1证明客体的基本内容是由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构成的。

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可以简称为“七何”(英文中的七个”W”),即何事(What matter)、何时(When)、何地(Where)、何情(How)、何故(Why)、何物(What thing)、何人(Who)。

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客体

A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B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C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

D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E程序事实

最高法院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客体

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等

4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客体

A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B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

C行政诉讼程序事实等

(五)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已知事实+没有争议的事实

已知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推定的事实+已经确认的事实

没有争议的事实=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1最高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75条规定的免证事实包括:(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2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8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四、证明手段与证明方法

三个相近的概念

证明手段

证据方法

证明方法

(一)证明手段

证明手段是我国证据法学者近年来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但也是含义颇为模糊的一个语词。

有些学者在其著作中使用了“证明手段”的说法,但是并没有给出定义或解释;在行文中既有“证据是证明手段”的说法,也有证据形式是证明手段的说法,例如,“证据的形式,又称为证明手段,它是证据的种种表现形式。”

台湾地区学者使用的概念

台湾地区著名证据学家陈朴生先生在《刑事证据法》一书中说道:“证据,乃为证明要证事实,使臻明了之原因,亦称证明之手段,即依据已知之资料,以推理其事实之存在或不存在是。” 按照陈先生的解释,证明手段指的就是证据。

(二)证据方法

“证据方法”的概念大概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然后经过日本学者的翻译与中国学者的再翻译,引入了汉语。例如,日本的《民事诉讼法》著作中就有这样的论述:“证据方法是指作为认定事实素材的人或物,分为人证与物证。人证就是把人作为证据方法,经过对人的询问所得到的被询问人所作的陈述即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材料,通常有证人、鉴定人及当事人三种;物证就是把物作为证据方法,经过检查物证所取得的认定事实的材料,通常包括书证和勘验物两种。”

台湾地区学者使用的概念

台湾地区的陈朴生先生在其著作中也使用了“证据方法”的概念。他把“证据”一词的含义归纳为五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证据方法,指得供调查之物体。因其方法之不同,得分为人的证据方法与物的证据方法二种。前者,如被告、证人、鉴定人等;后者,如证物是。”中国大陆学者的观点

汪翰章主编的《法律大词典》(上海大东书局1934年出版):证据又被称为“证据方法”,包

括两层含义,一是提供用以确认事项的资料的人或物;二是用以确认事项的资料本身。

郑竞毅、彭时编著的《法律大辞书》(商务印书馆1940年出版):证据方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发见证据之手段,例如询问证人或鉴定人,查阅证书及勘验等;其二是证明证据之材料,例如证人、鉴定人、证书及勘验之标的物。

卞建林教授主编的《刑事证明理论》:“其中第一个含义易之以…证明方法?、…取证方法?或者…收集证据的方法?更便于理解。”

讨论问题

你是否赞成使用“证明手段”的说法?

你是否赞成使用“证据方法”的说法?

高莺莺案中的鉴定人是证明主体还是证明手段?

高天虎是证明主体还是证明手段?

证明主体与证明手段

由于证明手段也具有证明的功能,而且也可以是由人来完成的,所以容易与证明主体想混淆。例如,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和鉴定人的活动也是要证明相关的案件事实,也具有证明的性质,但是他们不属于证明主体,而是证明主体实现其证明目的的手段。

当事人的身份比较特殊。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是证明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由于法律规定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证据形式,所以人们容易形成一种错误观念,即检察官和法官才是证明主体,而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是证明手段。其实,在自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证明主体;在公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是证明主体,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证明主体。至于被告人,无论在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中,都是证明的主体,而不是证明手段。

(三)证明方法

1概念:证明方法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办法和手段。

在汉语中,“方法”和“手段”本来是近义词。所谓“证明手段”,就是证明主体为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而使用的方法、措施和依据。但是按照上述语言习惯,“证明手段”指的是各种证据。2证明手段和证明方法的差异:前者指的是证明的依据,后者指的是证明的方式和办法;前者强调的是用什么去证明,后者强调的是如何去证明。

3司法证明方法的分类

A直接证明法和间接证明法-------------根据证明的方式不同,;

直接证明法:直接证明法是直接用证据的真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包括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

间接证明法:是通过证明与案件事实相反或相斥之事实为假来证明案件事实为真的方法,包括反证法和排除法

B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根据证明中推理的形式不同,

演绎证明法是运用演绎的形式来从证据的真实性直接推导出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演绎明通常要运用两种论据:一种是一般的原理或规则,即大前提;另一种是案件中的具

体证据,即小前提。演绎证明就是通过把一般原理或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情况,从

而证明某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归纳证明法是运用归纳的形式来从若干证据的真实性直接推导出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然而,这里所说的“归纳”不是严格的逻辑学意义上的“归纳推理”。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方法;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方法。

C要素证明法和系统证明法--------------根据证明的过程形态不同,

要素证明法即通过运用证据证明构成案件事实的每一项要素来证明全案事实的方法。由

于其证明过程是从部分到整体,所以可称为“自下而上”的证明方法。

系统证明法是先从整体上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结构,然后再证明具体的构成要素。由于

其证明过程是从整体到部分,所以又被称为“自上而下”的证明方法。

五、证明目的与证明标准

1概念:证明目的和证明标准是有关司法证明的一对重要范畴。

司法证明的目的,是指司法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的。

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指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司法证明结果的准则。

2 你赞成哪种观点?

A 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司法证明中一对重要的范畴。

客观事实即客观存在的事实。就司法证明活动而言,是指确实在客观世界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可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在司法活动中,法律事实指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经过人的主观活动明确或确认的案件事实。

B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是以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为基础的一对范畴,但是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概念。

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回答的是“什么是司法证明中的事实”的问题;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回答的是“司法证明中的认识怎样才为真实”的问题。

客观真实即人的认识符合客观事实的真实;法律真实即人的认识符合法律要求之标准的真实。C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

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是衡量人的认识结论(包括司法证明结论)的一对范畴。

绝对真实是说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是100%的真实。相对真实是说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不是100%的真实,可能只是90%、80%或51%的真实。

抢劫案中的概率问题(美国)

1964年6月某日的中午,被害人阿尔克斯夫人购物回家途中,装有刚买来的物品和内有约35~40美元的钱包的小皮箱突然被人抢走,她本人也被人从身后猛力推倒在地。阿尔克斯夫人挣扎起身后发现,一名年轻的金发女郎正在奋力逃窜。正在附近草地上浇水的证人巴斯听到被害人呼叫后,也发现一名金发女郎快步钻进一辆黄颜色小车,该车飞速从巴斯身边驶去。证人巴斯因而看得更加清楚:驾驶这辆黄色小车的是一个胡须和鬓发均很浓密的黑人男子,金发女郎紧坐一旁。检察官将上述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结合在一起,还邀请一位大学数学教师作概率学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数学教师认为,按照概率学的计算原则,即概率乘积规则,当项目统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时候,各项目统计所得的独立概率可以直接相乘,故该案行为人特征完全相同的可能性为:

A×B×C×D×E×F=1/12 000 000。

犯罪嫌疑人马尔克姆夫妇具备上述全部特征。检察官提起刑事诉讼,主要证据有三:1、被害人关于案情的陈述;2、目击者的证词;3、数学教师的概率分析意见。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间接证据,如黄颜色小汽车。根据这些证据,能否认定马尔克姆夫妇实施了该抢劫罪与伤害罪?

审判结果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认为,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十分可靠而且能够相互印证;关于证据的概率分析也是正确的。因此,根据两被告的组合特征与作案人完全相同的概率仅为一千两百万比一的分析结果,马尔克姆夫妇实施抢劫罪与伤害罪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完全可以认

定两人有罪。

D实质真实和形式真实

实质真实和形式真实是考察司法证明结果的一对范畴。

实质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结果在实质上符合客观事实,是实质内容的真实。

形式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过程和形式符合证明规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见的真实。

在诉讼活动中,司法证明的形式真实通常表现为程序的正当与合理,因此又可以称为程序真实,或程序意义上的真实。

3证明目的和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

证明目的是确立证明标准的基础或依据;是证明主体始终要追求的目标;证明标准则是司法人员在做出批捕、起诉、判决等决定时考虑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证明目的是贯穿始终的;但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的标准则可以有所区别。在各种案件中,证明目的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不同种类的案件中,证明标准则可以有所不同。

无论判决的结果性质如何,证明目的都是不变的,但是证明标准则可以有所不同。

证明标准是证明目的的具体化。

证明目的和证明标准的界定

司法证明的目的是追求客观真实

司法证明的标准属于法律真实

如何确定中国的司法证明标准?

如何在高莺莺事件中进行证明?

证明客体:两个案件的事实;

证明手段:法医检验、内裤、精斑鉴定、证言等;

证明方法: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

证明标准:法律真实。

你的证明结果是什么?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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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

以下题目仅供参考,也可以重拟题目: 第一、二、三讲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 1.论证据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7 条;民事诉讼法第条) 2.论证据法的体系与功能 3.司法证明方式与证据规则 4.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5.论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6.严格证明与直接审理原则 7.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 8.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9.论证据能力规范 10.论证明规范 1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12.论交叉询问制度与证据规则 13.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 …… 第四、五、六讲证明责任 1.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 2.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 3.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 4.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 5.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6.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7.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9.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0.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自由裁量之不自由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3.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4.汉斯普维庭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5.论法官角色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 第七讲推定 1.论刑事推定 2.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3.论推定概念的重构 4.罗森贝克推定理论评析 5.论拟制与推定 6.论推定与间接证明 7.论我国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推定 8.论推定在认定“明知”中的运用 9.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10.论证据法学中推定的分类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证据法论文1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传闻证据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是英国。这和英国的陪审制度密切相关。在17世纪后期(1675-1690年),英国正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而这一规则自然也为具有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美国所继受。日本现行诉讼结构主要体现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

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就明确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其第320条明确规定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而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现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①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②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是“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实行英美法系国家意义上的传闻证据规则,但也存在类似的制度和规

证据法笔记

第七章当事人陈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不能成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包括:诉讼请求、抗辩请求、各种程序上的申请、诉讼中发表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调查、法律适用的意见等。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与分类 1、特点:(1)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因而在产生的时间上具有事后性的特点,这是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相区别的特点。(2)当事人陈述是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的,这是与鉴定结论的区别所在(3)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陈述,就真实性或证明力而言,证人证言一般强于当事人陈述(4)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行为并非完全一致,不能以当事人欠缺诉讼能力为由使之无效(5)当事人陈述全面性、真实性与片面性、虚假性并存2、分类:(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内容,可以分为有 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和案件事实以外的 陈述,证据法上所 说当事人陈述是指 当事人有关案件事 实的陈述(2)以 当事人陈述的形式 为标准,可以分为 书面陈述与口头陈 述(3)以当事人 陈述的性质为标 准,可以分为确认 性陈述、否定性陈 述与承认性陈述 三、自认。诉讼中 的自认与认诺具有 以下几方面的区 别:第一,承认的 对象不同,前者是 对诉讼中事实主张 的承认,后者是对 实体意义上诉讼请 求的承认,二者的 意思表示所指向的 客体是不同的。第 二,承认的主体不 同,自认不仅可由 被告作出,也可由 原告作出,但认诺 只能由处于被告地 位的当事人向处于 原告地位的当事人 作出。第三,基于 诉讼的原则不同, 自认受证据法上关 于证据效力规定之 调整,对诉讼请求 的承认,受诉讼法 和实体法的双重调 整。第四,承认的 效果不同,自认对 法院有拘束力,在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 讼中法院可以采纳 它作为判决的根 据,认诺同样能够 产生拘束法院的效 力,只是与自认不 同,认诺要求法院 根据此作出于承认 者不利的败诉判 决。自认的构成要 件?:(1)自认必 须在诉讼中向本案 审判人员做出(2) 自认的对象限于对 自认当事人不利的 事实(3)自认必 须是自认人真实的 意思表示(4)自 认的事实必须在当 事人自由处分的范 围内。自认的分 类?:(1)明示自 认与默示自认(2) 全部自认与部分自 认(3)完全的自 认与附条件的自认 (4)当事人的自 认与诉讼代理人的 自认。自认的撤 销?:对于明示的 自认具备两个条件 之一时可撤销:一 是当事人能够证 明,其承认是在受 欺诈或者强暴胁迫 之下而作出的,因 而违反了意思自愿 原则;二是当事人 能够证明,所承认 的事实与案件真相 不符,因而作出这 种承认是错误所 致。如果作出承认 的当事人要求撤回 承认,而又不符合 以上条件的,但是 对方当事人同意撤 回的,则也应允许 撤销,默示承认其 撤销原因除适用明 示承认的撤销原因 外,还可以用当事 人后续的争执加以 撤销。我国规定自 认撤销的情形:一 是当事人在法庭辩 论终结前撤回承认 并经对方当事人同 意;二是当事人有 充分证据证明其承 认行为是在受胁迫 或者重大误解情况 下作出且与事实不 符的。第二节被害 人陈述一、被害 人陈述的特点: (1)证明的直接 性(2)证明对象 的排他性。证人证 言与被害人陈述的 区别?:(1)主体 不同,被害人陈述 是合法权益受犯罪 直接侵害的人,将 其受犯罪侵害的事 实向公安司法机关 提供,证人证言则 是合法权益没有受 犯罪直接侵害的案 外人,将其所感知 的案件情况,向公 安司法机关提供, 被害人陈述可由自 然人作出,也可以 由法人作出,证人 证言之能由自然人 作出,(2)故意出 假证的法律后果不

文献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文献学 【名词解释】 1.《三体石经》 2.《穆天子传》 【老师笔记】“信史”,即可信的历史。《穆天子传》虽然影响很大,但传说的成分更多。因此,它不是信史。 【百度解释】记述周穆王事迹而带有虚构成分的传记作品。又名《周王传》﹑《周穆王游行记》,是西周的历史神话典籍之一。。作者不详。为晋咸宁五年(279)汲县民盗掘魏襄王墓所得竹书之一。共6卷。前5卷记周穆王驾八骏马西征之事﹔后1卷记穆王美人盛姬卒于途中而返葬事﹐别名《盛姬录》。后虽有人疑为伪书﹐但一般认为它是周穆王至魏襄王间的传闻记录。 西晋初年(太康二年),在今河南汲县发现一座战国时期魏国墓葬,出土一大批竹简,均为重要文化典籍,通称“汲冢竹书”,竹简长二尺四寸(古尺),每简四十字,用墨书写。其中有《穆天子传》﹑《周穆王美人盛姬死事》,后合并为至今流传的《穆天子传》。由荀勖校订全书六卷。 3.善本 善本最早是指校勘严密,无文字讹误,刻印精美的古籍,后含义渐广,包括刻印较早、流传较少的各类古籍。实际上,真正的善本仍应主要着眼于书的内容,着眼于古籍的科学研究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 善本的完整定义: (1)元代及元代以前刻印或抄写的图书。 (2)明代刻印、抄写的图书(版本模糊,流传较多者不在内)。 (3)清代乾隆及乾隆年以前流传较少的印本、抄本。 (4)太平天国及历代农民革命政权所印行的图书。 (5)辛亥革命前在学术研究上有独到见解或有学派特点,或集众说较有系统的稿本,以及流传很少的刻本、抄本。 (6)辛亥革命前反映某一时期,某一领域或某一事件资料方面的稿本及较少见的刻本、抄本。 (7)辛亥革命前的有名人学者批校、题跋或抄录前人批校而有参考价值的印、抄本。(8)在印刷上能反映我国印刷技术发展,代表一定时期印刷水平的各种活字本、套印本,或有较精版画的刻本。 (9)明代印谱,清代集古印谱,名家篆刻的钤印本(有特色或有亲笔题记的)。 4.类书

【毕业论文选题】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大家对证据法还不熟悉的话,可以看看以下证据法学论文题目,加深大家对证据法的印象。 1、人事诉讼档案证据调查收集主体原则研究 2、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 3、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4、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及其完善 5、论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 6、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7、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品格证据的立法与实证分析 8、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9、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权问题 10、关于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的思考 11、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调查分析--以B市检察院为例 12、证据规则体系及其中国构建 13、法外证据、超法证据与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 14、概率性证据研究中的认识悖论 15、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 16、技术侦查证据原件认定问题研究 17、我国品格证据的完善 18、浅析情态证据的价值 19、科学证据在庭审中的排除与运用趋势 2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局限性 1

22、浅论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23、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 2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及问题分析 25、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探讨 26、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价值 27、关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28、刑事证人证言的可信性问题研究--以美国证据法中的证人弹劾制度为视角 29、论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于证据法角度 30、强化狱侦人员证据意识初探 31、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32、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的诉讼功能分析 3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和适用 34、论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35、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对策 36、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的证据问题 37、中国法视野下的品格证据基础理论及发展理路 38、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探讨 39、审判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实效与进路优化 40、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 41、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问题 42、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4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的私人取证 44、未成年犯罪人品格证据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45、诉讼化视角下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初步考察 46、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危机忧思--以庭审实质化情境下证据的审查运用为视角 2

民法学笔记 考研必用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 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3)诉讼管辖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 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2)特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依照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以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5、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物可以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6、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 7、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三)从物必备的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四)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五)货币 三、有价证券

证据法讲义4

第四讲民事诉讼与推定制度 一、推定的概念与性质 1、推定的概念: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直接证明对象以经验为联接目标证明对象 换言之,推定就是证明了基础事实就能够达到证明结论事实的一种证明制度。 2、推定的性质 (1)功能:解决证据证明的局限性。 (2)属于证据法的范畴 (3)不是一种证据,而是一种证明的手段、证明的方法,属于证据法中的证明的范畴。 3、拟制 过程与推定非常的相似,也是证明的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达到证明结论事实存在的效果。在立法表述上往往使用“视为”。

例如:《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 84 条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拟制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但绝对不是推定,关键性的区别有两点:1、基础事实与结论事实之间的连接不是经验,而且基础事实与结论事实在逻辑上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这个过程所体现的不是依照人的逻辑思维对事实的推断,而是一种基于公共政策或者公共利益而强行建立的法律连接;2、正是基于上面第一点,拟制的事实是不可以推翻的,但推定的事实是可以推翻的。 二、推定的分类 推定的分类方法很多,但对司法实践较有意义的分法为二分法,即将推定划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1、法律上的推定:以法律作为连接。这种做法与推定的连接是经验这个说法并不矛盾,因为证据规则的产生都遵循一个从经验到规则这样一个归纳的过程。法律上的推定只是将司法实践中一些成熟的推论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已,当然,之所以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单单因为经验的成熟,还会因为这种推定当中所蕴含的公共利益体现的急迫性。 例子:1、印度法上面的新娘死亡案件; 2、中国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

证据法论文

挑战传统证据法 随着人类社会逐渐步入网络时代,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各种数据电文在现实生活中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具有不同于现行民事证据制度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将其列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学术界对于它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也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它的出现对传统的证据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定论,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即计算机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并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和资料,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它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相比,有如下的特点: (一)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是以一定格式储存在电子计算机硬盘、软盘或CDROM 等储存介质上的一段二进制代码,它的形成和还原都要借助电子计算机设备,它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甚至网络技术为基础。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也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和借助相关的科学设备来进行。 (二)易被伪造、篡改和破坏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递都依靠一定的科学技术和设备,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信息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当有人为的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而电子证据的特性决定了其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而且从技术上很难查清和判断。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机会,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更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而且因为非故意的行为如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病毒、硬件冲突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危害电子数据的安全,影响数据的真实性。 (三)复合性和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出现,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这都显示了它的复合性。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再是单一的数据、文字、图像或声音,而是图、文、声并茂,甚至人机交互处理,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它使电子证据能够更直观、清晰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过程。

最新刑事证据学 自考 笔记

绪论: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 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

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 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 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 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 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 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 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011年清华大学证据法学考研真题

【温馨提示】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育明教育咨询部建议考生一定要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 目前,众多小机构经常会非常不负责任的给考生推荐北大、清华、北外等名校,希望广大考生在选择院校和专业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最好是咨询有丰富经验的考研咨询师. 2011年清华大学证据法学考研真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证据裁判主义 2、证明力 3、间接证据 4、不适用规范说 5、证据的可采性 二、简答题 1、品格证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纳?结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分 2、意见证据规则(关于证人的意见,我国来两高三部委的最新规定证人的带有意见性的证言不得采纳,结合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谈一下对完善意见证据规则的看法)20分 三、案例分析(本题50分) 1、(大意如下,具体记不清了)一个警察,让一个在公路上高速行驶的车停下来,然后让车里的人别动,所有的人都不动了除了司机。司机在掏东西,警察把司机当场击毙。事后,司机的家人进行了验尸,司机身上没有任何武器,但家属没有证据证明他身上没有任何武器,而警察认为这个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应该排除,请问到底应不应该排除,为什么?(20分) 2、一对夫妻甲乙,都离过婚了,都有自己的子女,又组建了家庭。两人都立下遗嘱,如果自己先于对方死亡,那么财产给自己子女。一次车祸,甲乙都死了。甲的子女说,医院的一个医生说,他在病房看到乙已经断气,甲说“我还活着”,要求继承财产。问,这个证据算不算传闻?为什么?(30分)

四、论述(本题30分) 世界上证据法模式有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两种,你觉得哪种好?谈谈你的看法。 这是易延友老师出的,他对英美证据法极为推崇(尤其酷爱《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参考书目《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和《刑事诉讼法》里的证据法部分。最好再看看他的博客和论文,观点很犀利,人也有点小自恋呵呵~其中的案例均出自《体系精神》一书。 专业课的复习和应考有着与公共课不同的策略和技巧,虽然每个考生的专业不同,但是在总体上都有一个既定的规律可以探寻。以下就是针对考研专业课的一些十分重要的复习方法和

证据法学推定无罪论文

(证据法学期末论文) 学院:广东警官学院 年级:2012级法学六班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该宣言第11条(一)规

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了此原则。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不采用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则,而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涉嫌犯罪的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他们都不是罪犯。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 1、如何理解“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是指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 冯象先生在《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中写道,“现代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这既是他对现代法治的总结,也是他为律师做的辩护。 提到法律,可能大多数人会想到正义,而律师被视为正义的使者,这种为民众所认知的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通过律师,可以使罪犯被绳之以法,得到其应有的报应,使正义得以伸张。这是从古至今民众的一种期望,不过从前他们将这种期望寄托在“老天爷”身上,今天则把这种期望寄托于法律。他们所期望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但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的正义不仅包括实质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我们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而在实务中,程序正义可能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这就使得,法律有时不仅不能伸张正义,还可能成为其阻碍;律师有时不仅不代表正义,还将成为恶人的辩护人。 “不能被证明的事实就相当于不存在。”,这就是一种程序正义。但是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因程序正义而导致实质正义不能伸张的情况。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明明所有的事实都指向辛普森就是那个凶手,辛普森甚至在被宣布无罪后写了一本关于其杀妻细节的书。但是,因为庭上律师的据理力争,因为证据的缺陷,最终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这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人们游行希望法院能判处辛普森有罪,但这些都没有让法官们退步,因为他们坚持程序上的正义。每当这个时候法律和律师便会成为站在道德和民众对立面的存在。 但是在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的今天的中国,我们不仅没有抛弃程序正义,而且仍在致力于它的建设,这甚至是我们法治建设路程上非常重要的一段。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出现更好的方法前,程序正义是不能抛弃的,也许有时候它可能会导致恶人逃脱法网,但至少它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人的权利不被侵犯,赋予法律一种安稳的特性。 2、公民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吗? 我认为公民不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 在这里我将“良知”理解为道德。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被不同的学派予以不同的观点。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创始人奥斯丁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

司法鉴定概论笔记

司法鉴定概论笔记 第一节司法鉴定制度概述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内涵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鉴定的程序制度,标准制度等构成的制度体系。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水平,同时也关乎一国司法制度,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分类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种体系化的制度范式,各个部分密切相关。司法鉴定制度基本上可分为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认证制度和程序制度等几大类。其中,核心部分是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和程序制度。这四项制度构建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根本上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序开展。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情况介绍 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相关内容介绍 第二节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概念及意义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通常是指对一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体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类型通常与一国的行政权力作用领域、社会权力的

发育程度、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等方面紧密相连。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从宏观上确立了司法鉴定活动走向,梳理了司法鉴定活动的脉络。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类型简介 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和社会权力指导型管理体制以及两者的结合 这种分类标准依据管理主体的权力类型 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方面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体制。 社会权力指导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等方面由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的体制。 混合型体制是前述两种制度的混合,即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在司法鉴定制度下的分配。具体分配标准依各国法律文化及制度决定 集中型管理体制与分散性管理体制以及混合型制度 集中性管理体制是指由一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集中挂历或者指导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分散型管理体制是指由多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分别管理或者指导相关类别的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混合型制度融合了上述两种制度的优势,针对具体内容

证据法的概述

专题一证据法的概述 一、政治法学的概念与其研究的基本内容 证据法学形成的时间是十九世纪的中期,在英国 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政治法学体系。这个体系是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与诉讼证据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三大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中运用证据的经验。 (二)和证据有关的各种理论基础。 (三)法律规范当中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研究古今中外的证据历史、理论和实践。 (五)研究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调产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 二、证据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一般情况下国家的政治制度要解决五个问题: (一)首先要明确证据的概念 (二)什么样的事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根据 (三)调查证据的程序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五)要规定如何进行证明 三、证据法证据制度形成的背景 研究一个国家的整治制度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形成背景:

(一)要考虑其政治经济背景 (二)要考虑文化传统的背景 (三)要考虑诉讼制度的背景 四、证据法学的科学体系和内容 当今世界有两个有关证据法科学体系和内容的代表性的著作。一个是由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所著的刑事证据大全。这本书主要是讲究适用,从应用的角度来安排证据法律体系。这本书的证据法学的体系共有十九章。 第一章,证据法的渊源。 第二章,审判程序和证据的种类 第三章,审判的记录,包括审判笔录的功能、内容和制作。特别是在法庭上对各种人证的调查、讯问的方法和规则。 第四章,关于证据的相关性 第五章,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 第六章,排除传闻证据的例外 第七章,证人可靠性的质疑 第九章,用不恰当的方法所收集到的证据,特别是辨认证据的排除。 第十章,武力搜查,没有理由的搜查、扣押以及意思权证据的保护。 第十一章,供述证据 第十二章,面证权 第十三章,证明责任和特定的规则 第十四章,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证人能力 第十六章,各种文字材料和文字证据

比较司法制度期末论文

浅析中西司法文化之差异 ------------ 以司法制度为例分析 摘要: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相互比较在当代依然是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课题。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健全的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需要依赖于其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之上。追本溯源,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设原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之下,而与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人为割裂的情况下展开的,因此,一百多年来一直存在着的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的现象。目前,我国正进行着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由此可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依赖于对法律文化的理性分析,而从司法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分析更是其中的关键。 关键词:中西司法制度差异 大家都知道,作为法律的一项形式化象征,在西方有“司法女神”,在中国有“司法神兽”。司法女神雕塑在西方法院建筑中会经常看到。可以这样描述:司法女神一手执宝剑,一手拿天平。最值得注意的是女神的眼睛是闭着的或是用布蒙着的,所以也叫她蒙目女神。宝剑表示力量,天平表示公平,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背面往往刻着古罗马法颜:“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而中国的“司法神兽”,是一只像牛或羊的独角兽。准确的说来是四不像。它是中国的司法神,而它最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眼睛不仅睁着,且睁得很大,怒目圆睁。它是中国第一位法官皋陶在办案时如争执不下,就将这叫做獬豸兽牵出来,它会用那只独角去抵触真正的罪犯。西方和中国的司法神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在于她(它)们的眼睛,司法女神的眼睛是闭着或用布蒙着的,而中国的司法神兽眼睛是怒目圆睁。这一显著区别也就体现着中西司法理念的不同,更深一层地看则是体现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以司法制度为例,下面就来分别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西方的法律文化 通过参考资料,所谓的西方司法制度一般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而在《外国法制史》中也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可知其基本特点主要有一下的几点: 1.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俗称“三权分立”;当然,孟德斯鸠在这方面居功至伟。 2.实行审判公开制度,诉讼活动的透明度较高; 3.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发达,当事人获得辩护率较高; 4.推行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 5.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6.诉讼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率极高。 从上述的特点看来:西方司法制度体现了司法独立性、中立性、终局性等属性,是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当然这主要集中在英美和法德为代笔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完善过程,真正发挥了司法的功效,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西方的司法制度代表着现代化的司法制度。 然而,西方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而是有其独特深厚的文化内涵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是西方司法制度最核心的文化内涵。个人本位的价值观认为,每

证据法笔记第一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证据法学 第一讲 主讲人:何家弘 何教授经历介绍 1 业余爱好较多的杂家 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所长 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 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2 何家弘作品集·法学文萃系列 1、从应然到实然——证据法学探究 2、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 3、丛它山到本土——刑事司法考究 4、从观察到思考——外国要案评析 5、从通俗到深奥——法治文化杂论 3 何家弘作品集——犯罪悬疑小说系列 1、人生情渊——双血型人 2、人生黑洞——股市幕后的罪恶 3、人生误区——龙眼石之谜 4、人生怪圈——神秘的古画 5、人生狭路——黑蝙蝠·白蝙蝠 何家弘的小说《双血型人》被推荐为 “亚洲十大推理小说”(英国《卫报》, 2007) Catherine Sampson's top 10 Asian crime fiction 3. Crime De Sang by He Jiahong(《血罪》,何家弘) This should be available soon in English as Blood Crime. He Jiahong is a lawyer who teaches at one of China's most respected universities, and he has also spent t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His protagonist, Hong Jun, is a lawyer, too, and He's books are most notable for their beautifully observed descriptions of daily life. 4业余的“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挂职)(2006-08) 5辅助学习之一 ——德恒证据学论坛 “德恒证据学论坛”为系列讲座,已经举办50讲。 如想获取相关信息,请及时浏览张贴海报,或者登录相关网站查询。 https://www.360docs.net/doc/6e14046391.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6e14046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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