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来人谈谈法硕专业课背诵

过来人谈谈法硕专业课背诵
过来人谈谈法硕专业课背诵

过来人谈谈冲刺阶段的法硕背诵

法硕专业作为一个记忆性很强的专业在冲刺时期大量背诵必不可少。作为一个过来人谈谈自己的经验和遗憾。

1.背诵要趁早

以往初试时间大多在一月中旬,而12年起提前到了一月上旬,这就决定了大家的背诵时间最晚必须在十一过后开始。当然十一过后可能还是有点紧张,因为第一遍背诵是最耗时间的,耗时20天左右。而且背过以后几乎没有多大印象。九月中旬,也就是现阶段正是开始背诵的大好时间。自己当初也是十一过后才开始背诵的。其中到了十一月份家里还有点事又耗费了约十天的时间,再刨去期末考试、四六级之类的考试,这样算下来背诵的时间基本就是约70天。时间很紧的。至于有些人非要等到新分析出来时再背诵,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教材大部分尤其是综合课部分的内容基本不会变的。

2.快速多遍

如很多人讲的考研英语词汇的背诵要快速多变,在我看来法硕专业课的背诵也要如此。有些人想一步一个脚印步步为营般的在第一遍背诵时牢记知识。我认为不太现实,如上所述第一遍背诵要用20天左右的时间,因为无论大题还是细节知识都要背诵,背完第一遍,不过在第一遍记忆的时候尤其要注意每天要复习前一天背过的知识,要相信遗忘曲线。而快速多遍的背诵方式,尤其再后期能够迅速加深记忆印象,考试时候即便不能原句原话的背诵下来,大致意思还是能写下来的。至于背多少遍,记得到了12月份我是三天把大题背诵一遍,而细节知识只是在背诵的时候略微瞟一眼有印象即可,因为咱们不考填空题。

3.细节背诵

由于法硕考试的历史很久了,命题人不可能再老重复以前考过的知识,所以如今法硕尤其是综合课法制史部分越考越偏越考越细。所以大家背诵时一定要注意细节背诵。我当初背诵时,是把曾经做过的无论是配套练习还是题库还是真题等等所有做过的错题的知识点和高频考点都在分析上用荧光笔画出了了,这样在背诵时就很醒目,也就能很好的起到背诵的作用。

4.真题

真题考过的知识点无疑是大家复习的重点。不过如果你把考过的真题里面的大题在分析上和指南刑法分则部分标注一下的话,你就会发现往年考过的真题基本不会再出现原题,顶多也是换个体型。当然也不排除出现原题的可能,12年考的过中华民国民法的特点就曾经考过原题。不过到了后期大家在背诵简答题时如果时间过分紧张可以放弃背诵考过的真题简答题,这也是无奈之举。

5.背诵资料

在背诵时侯要以分析+考试指南刑法本则部分为准。因为分析几乎就是标准答案的出处,而由于分析中刑法分则部分过于简单,所以还要背诵指南的刑法分则部分。到了最后阶段可能很多人感觉教材太厚了,有些人开始选择了一些辅导资料背诵而完全放弃了教材。对此我还是不建议大家这样做。因为在背诵教材的时候你会适当的瞥见细节知识点,而这些细节是很容易遗忘的,而专业课的拉分就主要在客观题上拉分。

但这并不要大家完全不用辅导资料。人大出的十套模拟,最后五套之类的,我当初曾统计了一下有几个年份还出现过考试原题。所以适当看一下这些辅导资料也未尝不可。推荐大家背诵白文桥写的那本考点集锦,这本书集中了整个专业课的精华,如果到最后实在没有时间了可以放弃分析和指南只背诵这本书。至于押题、L妖背诵版之类的就不推荐了。押题是一种投机行为,而且押题答案几乎是抄的考点集锦等人大系列教材上的。而后者实在不适合考试。

6.论述题、法制史分析题、法条题

在重要法条解释这本书里面有很多法制史分析题,大家可以集中背诵。论述题在考点集锦和模拟卷以及重要法条解释里面都有,因为论述题就那些,所以如果大家把这几本书里面的论述提都掌握了,相信音符考试还是没有问题的。法条题在考点集锦里面有,12年的盗窃罪法条题我记得考点集锦里面出现过,只可惜当初没有引起我充分重视,错过了几乎是一道原题。

7.考前一周

考前一周建议大家还是要回归教材再把教材系统的背诵一遍,这样就可以满怀信心的去考场了。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你要树立这样一个信念,上帝会公平对待每个人的。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 【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 汉代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西汉时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东汉光武帝也曾亲录囚徒。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 【分析】“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论》评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但现存汉朝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 2019年今(非^■雙;.).,;^;^翊▼?贫 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D.考核决策实施结果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 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3、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要求 ( )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D.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6、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 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内容的是()A.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回访制度 D.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9、《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2018法硕考研资料:民法必背知识点.

2018法硕考研资料:民法必背知识点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 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背诵知识点

九年级上册基础知识背诵 四、步入近代 第10课资本主义时代的曙光 一、文艺复兴: 1、开始时间:14世纪前后开始地点:意大利 2、核心思想:人文主义 3、代表人物、作品:但丁《神曲》达·芬奇《最后的晚餐》《蒙娜丽莎》; 扩展到欧洲:英国莎士比亚《罗密欧和朱丽叶》《哈姆雷特》 4、实质:资产阶级思想文化运动 二、新航路开辟: 1、时间:15世纪—16世纪 2、经过:最早探索新航路的是葡萄牙、西班牙 向西——西班牙:哥伦布发现美洲麦哲伦完成环球航行 向东——葡萄牙:迪亚士发现好望角达伽马到达印度 3、意义:新航路开辟后,①从欧洲到亚洲、美洲和非洲的交往日益密切,世界连成一个整体; ②欧洲大西洋沿岸工商业经济繁荣起来,促进了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 4、文艺复兴、新航路开辟根本原因:资本主义萌芽 第11课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1、根本原因:封建统治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2、开始标志:1640年查理一世重新召开议会 3、处死国王:查理一世 4、成果:1689年《权利法案》政权形式:君主立宪制 文件意义:以法律形式对国王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制约,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开始确立。 第12课美国独立战争 1、根本原因:英国殖民统治阻碍了北美资本主义的发展。 2、开始标志:1775年来克星顿枪声 3、革命中的文件:《独立宣言》时间:1776年7月4日 文件意义:宣告北美13个殖民地独立,标志美国诞生,推动美国历史进程。 4、转折——萨拉托加大捷 5、成果:1787年宪法政权形式:联邦制(共和制) 6、意义:国内:结束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实现了国家的独立, 确立了比较民主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国外:对以后欧洲和拉丁美洲的革命也起了推动作用。 7、性质:既是民族解放运动也是资产阶级革命(双重性质) 第13课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 一、法国大革命 1、根本原因:封建统治阻碍资本主义发展。 2、开始标志:1789年巴黎人民攻占巴士底狱 3、革命中的文件:《人权宣言》政权形式:共和国(制) 文件意义:宣传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推动法国革命进程。 4、大革命高潮:罗伯斯庇尔专政(雅各宾派专政) 二、建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1、拿破仑帝国:1804年,法兰西第一帝国①对内:颁布了《法典》(最能体现资产阶级性质) 对外:多次打败欧洲反法同盟的军队,扩大法国的疆域。 ②评价对外战争:既打击了欧洲的封建势力,也损害了被侵略国家人民的利益。 ③覆亡:1814年,第一帝国灭亡,法国封建王朝复辟。 第14课“蒸汽时代”的到来(第一次工业革命) 1、背景:政治前提(根本原因):资产阶级统治的确立 直接原因:海外市场扩大,手工工场的生产供不应求 2、发生时间:18世纪60年代结束时间:1840年 3、重要标志(动力机械):蒸汽机(瓦特改进)能源:煤 4、开始标志:“珍妮机”的发明;结束标志:大机器生产成为主要生产方式 5、新的交通工具:轮船、火车先后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英国、法国、美国 6、影响:1.经济:创造了巨大生产力,使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政治:资本主义最终战胜了封建主义。 3.国际:率先完成工业革命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步确立起对世界的统治,世界形成了西方先进,东方落后的局面。 五、殖民扩张与殖民地人民的抗争 第15课血腥的资本积累 一、罪恶的三角贸易: 1、殖民国家:首先葡萄牙和西班牙 2、三角贸易路线:欧洲—非洲—美洲—欧洲 3、参与国:最早—葡萄牙;最大—英国 二、日不落帝国在印度: 1、17—18世纪后半期:英国成为“日不落帝国” 2、17—20世纪英国对印度殖民 第16课殖民地人民的抗争 一、印度抗英:领导人:章西女王 二、拉丁美洲反西斗争:原因: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压迫、受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影响领导者:玻利瓦尔—“南美解放者” 六、无产阶级的斗争与资产阶级统治的加强 第17课国际工人运动与马克思主义的诞生 1、国际工人运动:英国宪章运动19世纪三、四十年代工人要求普选权 评价:世界上第一次群众性、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 2、马克思主义的诞生:诞生标志:1848年发表《共产党宣言》 意义:标志着马克思义诞生,国际工人运动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3、巴黎公社:意义:是无产阶级建立政权的第一次伟大尝试,后创作《国际歌》 第18课美国南北战争(美国内战) 1、时间:1861—1865

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硕专业考研复习规划-考研考点分析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7人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分数线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案例53 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直至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解析53遗蹭扶养协议的效力

法硕背诵口诀(整理)

民法 侵权先论有无错,一般侵权用过错, 特别侵权无过错,双方无错用公平。 侵权属法定之债,侵犯法定/绝对权,单方施不法行为。 一般侵权构成件:损害事实客观存,违法行为有因果。 过错适用客观标(准),故意重大一般(过)失。 适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主体一。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责任(要件)免责(事由)相统一。 见义勇为大家为,一般侵权(人)先承担。 无侵权人无力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 免责事由常法定,不违法(律)公(序良俗)可约定。 参照排除犯罪性(事由),授权防卫与避险,自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过错(受害人+第三人)意外。 第三人故意重大(过失),完全过错可排除。 受害人有错自负,双方都错过失(相)抵,过失相抵范围广,(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重(大过错)相抵,法院可以职权定。 共同加害构成(要)件:多人过错直接(结)合,致害同一有因果。直接结合连带责,间接结合按份责,违法阻碍要记牢。

教唆帮助施侵权,参照共犯来解决。 共同危险(不知)何人侵,一起承担连带责,举证无因果(关系)免责,对外连带内按份。 共同诉讼不可分,部分免除全部减,法院应告知后果。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 职务侵权法人替(代责任),利用职务就认定。 擅自委托违(反)禁止,法人并不担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替(代责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雇主事后可追偿。 授权以内(与履行职务)内相联,擅自委托违(反)禁止,雇主应该担责任。 一般雇员第三人,雇员过错共(同)被告。 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同时请求第三人。 雇主赔偿可追偿,发包(人明显)过错阿要连带。 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才起诉,应参加未(参加保险)用工伤。 义务帮工被帮赔,明确拒绝不负责,硬要受伤予补偿,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 高度危险故意免,重大过失可以减。

最新整理小学语文古诗词背诵汇总(打印版)(简易记忆 知识点)

小学语文古诗词背诵汇总(打印版) 古诗词知识点 描写春天的古诗 1.春晓(唐孟浩然)(一年级下册)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 2.绝句(唐杜甫)(一年级下)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 3.春夜喜雨(唐杜甫)(一年级下册)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4.咏柳(唐贺知章)(二年下)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 5.惠崇《春江晓景》(宋苏轼)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 6.江畔独步寻花(唐杜甫)黄四娘家花满蹊,千朵万朵压枝低。留连戏蝶时时舞,自在娇莺恰恰啼。

7.游园不值(宋叶绍翁)(四年级)应怜屐齿印苍苔,小扣柴扉久不开。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 8.渔歌子(唐张志和)(三年级)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青箬笠,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 9.忆江南(唐白居易)(二年级上)江南好,风景旧曾谙。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能不忆江南? 10.兰溪棹歌(唐戴叔伦)(四年级)凉月如眉挂柳湾,越中山色镜中看。兰溪三日桃花雨,半夜鲤鱼来上滩。 11.村居(清高鼎)(三年级下册)草长莺飞二月天,拂堤杨柳醉春烟。儿童散学归来早,忙趁东风放纸鸢。 12.滁州西涧(唐韦应物)(四年级)独怜幽草涧边生,上有黄鹂深树鸣。春潮带雨晚来急,野渡无人舟自横。 13.江南春(唐杜牧)千里莺啼绿映红,水村山郭酒旗风。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

14.春日(宋朱熹)胜日寻芳泗水滨,无边光景一时新。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 描写夏天的古诗 1.晓出净慈寺送林子方(宋)杨万里(三年级上册) 毕竟西湖六月中,风光不与四时同。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 2.宿新市徐公店(宋杨万里)(二年级下册) 篱落疏疏一径深,树头花落未成阴。儿童急走追黄蝶,飞入菜花无处寻。 3.小池(宋杨万里)(二年级下册)泉眼无声惜细流,树阴照水爱晴柔。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 4.饮湖上初晴后雨(宋苏轼)(五年级上册) 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濛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一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⑵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 000元误认为1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岀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岀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分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但二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岀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t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岀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民法学

法硕考研背诵小口诀!你值得拥有

法硕考研背诵小口诀!你值得拥有 无论是哪个方面的考研,想必需要背诵的知识点不在少数,尤其文科类的专业课。经常有同学在后台提问凯程的老师,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太多,容易记混怎么办?下面是汇集的一些有关法律硕士考研的一些小口诀,可以帮助大家背诵考研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 1.刑法中规定的主要结果加重犯(口诀:一绑匪抢劫虐商,爆破组投放爆破筒,拐卖假药) 解析:“一”,谐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绑”,绑架罪;“匪”,谐音“非”,非法拘禁罪;“抢”,抢劫罪;“劫”,劫持航空器罪;“虐”,虐待罪;“商”,谐音“伤”,故意伤害罪;“爆”,爆炸罪;“破”,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组织卖淫罪;“投”,投放危险物质罪;“放”,放火罪;“爆”,谐音“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破坏交通工具罪;“筒”,谐音“通”,交通肇事罪;“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 2.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口诀:其实象县官) 解析:“其”,谐音“起”,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时间条件:必须于侵害正在进行时;“象”,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县”,谐音“限”,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官”,谐音“观”,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3.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 (口诀:不过当正合鄙意) 解析:“不”,不作为,对不作为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过”,过失,对过失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当”,过当,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正”,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合法行为,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鄙”,谐音“避”,紧急避险,对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意”,意外事件,对意外事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及区别 (口诀: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 解析:1)相同点。“目”,目的相同:都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前”,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责任”,责任相同:过当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不同点。“愿”,谐音“源”,危害来源不同:前者危害源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则不尽然;“先”,谐音“限”,限制条件不同:前者出于必要,后者迫不得已;“主”,主体,主体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兑”,谐音“对”,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后者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现”,谐音“限”,限度不同:后者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前者不。

(部编版)四年级语文下册重要知识点背诵整理

四年级语文下册重要知识点背诵班级:姓名: 四时田园杂兴·其二十五(宋范成大) 梅子金黄杏子肥, 麦花雪白菜花稀。 日长篱落无人过, 惟有蜻蜓蛱蝶飞。宿新市徐公店(宋杨万里) 篱落疏疏一径深,树头花落未成阴。儿童急走追黄蝶,飞入菜花无处寻。 清平乐·村居(宋辛弃疾) 茅檐低小,溪上青青草。醉里吴音相媚好,白发谁家翁媪? 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亡赖,溪头卧剥莲蓬。 江畔独步寻花 (唐杜甫) 黄师塔前江水流, 春光懒困倚微风。 桃花一簇开无主, 可爱深红爱浅红?卜算子·咏梅 (毛泽东) 风雨送春归, 飞雪迎春到。 已是悬崖百丈冰,犹有花枝俏。 俏也不争春, 只把春来报。 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 9短诗三首(作者:冰心) 繁星(七一) 这些事—— 是永不漫灭的回忆:月明的园中, 藤萝的叶下, 母亲的膝上。繁星(一三一) 大海啊! 那一颗星没有光? 那一朵花没有香? 那一次我的思潮里 没有你波涛的清响? 繁星(一五九) 母亲啊! 天上的风雨来了, 鸟儿躲到它的巢里; 心中的风雨来了, 我只躲到你的怀里。 10绿(作者:艾青) 好像绿色的墨水瓶倒翻了,到处是绿的…… 到哪儿去找这么多的绿:墨绿、浅绿、嫩绿、 翠绿、淡绿、粉绿…… 绿得发黑、绿得出奇。刮的风是绿的, 下的雨是绿的, 流的水是绿的, 阳光也是绿的。 所有的绿集中起来, 挤在一起, 重叠在一起, 静静地交叉在一起。 突然一阵风, 好像舞蹈教练在指挥, 所有的绿就整齐地 按着节拍飘动在一起……

关于诗歌的名言: 诗和音乐一样,生命全在节奏。——朱光潜 诗是人类向未来寄发的信息,诗给人类以朝向理想的勇气。——艾青 诗是强烈感情的自然流露,它源于宁静中回忆起来的情感。——【英国】华兹华斯 蜂 (唐罗隐) 不论平地与山尖,无限风光尽被占。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独坐敬亭山(唐李白)众鸟高飞尽,孤云独去闲。相看两不厌,唯有敬亭山。 21古诗三首 芙蓉楼送辛渐(唐王昌龄) 寒雨连江夜入吴,平明送客楚山孤。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塞下曲 (唐卢纶) 月黑雁飞高, 单于夜遁逃。 欲将轻骑逐, 大雪满弓刀。 墨梅 (元王冕) 我家洗砚池边树, 朵朵花开淡墨痕。 不要人夸好颜色, 只留清气满乾坤。 22文言文二则 囊萤夜读 胤恭勤不倦,博学多通。家贫不常得油,夏月则练囊盛数十萤火以照书,以夜继日焉。 铁杵成针 磨针溪,在象耳山下。世传李太白读书山中,未成,弃去。过是溪,逢老媪方磨铁杵。问之,曰:“欲作针。”太白感其意,还卒业。 励志名言: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 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不怨天。不尤人。——《论语》 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孟子》 勤学名言: 少年不知勤学苦,老来方知读书迟。 一日读书一日功,一日不读十日空。 学习不怕根底浅,只要迈步总不迟。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二

等酷刑。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元初还仿效宋朝施行“折杖法”,杖折为笞,徒折为杖,但折杖法并未维持很久,徒刑恢复后,并附加杖刑,以至“本减而变为加矣”。元朝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分析】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因为长期游牧,牲口对于征战、运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50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分析】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至元八年定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汉族禁止“有妻更娶”,但蒙古习惯法“札撒”却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此外,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但汉人除弟收亡兄妻外,上述亲属乱伦或重婚均为法律所严禁。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明、清时虽然一般也要求有婚书,但已不再是必备形式要件。元朝还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基本沿用唐宋旧法,但不似唐宋那样严格。 在继承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其本俗法。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因接受汉法影响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份额仍不相同。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分析】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由皇太子兼领。皇太子一般不到职视事,由左右丞相及其他副职实际负责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元朝中央政府另设有枢密院和宣政院。枢密院掌理军事,地位低于中书省,皇太子兼领枢密使。宣政院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以国师(帝师)总领,机构庞大,职官僧俗并用,遇重大军事,须会同枢密院商定。由于蒙古贵族崇信喇嘛教,并且以国师或帝师教旨和皇帝敕令并行于西部藏族地区,因此,宣政院的权力很大。 地方行政机构大体仿宋、金旧制。元世祖时置行中书省,以为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不久因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即以行省作为地方固定的行政区域,大体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行省和路分别以丞相和总管为长官,府、州、县则设尹为长官。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 第2 0 19年全国法律硕士(.开法学)联考大巧分析 ■科举制度的变化 【分析】元朝建立以后,科举考试制度长期停废,直至元英宗延佑元年(1314年)才恢复。元朝的科举每三年

2017法硕《刑法》记忆口诀

2017法硕《刑法》记忆口诀 法硕专业学位是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培养方式引进而来,是我国唯一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明令不准本专业报考的研究生专业。法硕可归为既是精神满足型又是物质实现型的专业,可以得到丰厚的物质回报,对于广大有志于法律事业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考取法硕是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进一步深造的最佳选择。 准备法硕的复习首当其冲的当然是记忆。法硕内容庞杂,专业课加起来就有五门,因此复习工程相当的大。对于这五门专业课的复习,应该根据不同科目的特点来安排具体的复习应对方法。下面来具体说说每一科的特点以及复习建议。 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 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 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 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 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 防避过当胁从族。(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 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 十四十八过失翁。(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 6、可以减轻或免除;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尚未造成严重果,欠帐不赖诉前偿。(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老翁故意半癫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民法总则背诵重点(上)

民法 第一章绪论 一、大题记忆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性质(2014年法学论述题)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 展相联系,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3.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包括: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包括: ①民事基本法。在我国指《民法通则》。 ②民事单行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⑤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⑦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公民、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非制定法包括: 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

六年级数学下册必背知识点归纳

负数必背知识点 1、0既不是正数,也不是负数,它是正数和负数的分界。0大于所有负数,小于所有正数。负数比较大小,不考虑负号,数字大的数反而小。 2、“+”可以省略不写,“-”不能省略。 3、数轴的要素:正方向(箭头表示)、原点(0刻度)、单位长度(刻度)。 0左边的数都是负数,0右边的数都是正数 百分数(二)知识点 1、折扣:商品按原定价格的百分之几出售,叫做折扣。通称“打折”。几折就表示十分之几,也就是百分之几十。例如八折就表示十分之八,就是按原价的80﹪出售。 2、成数:“几成”就是十分之几,也就是百分之几十。三成五就是十分之三点五,也就是35% 3、应纳税额 = 总收入×税率税率=应纳税额÷总收入总收入=应纳税额÷税率 4、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5、满100元减50元,就是在总价中取整百元部分,每个100元减去50元,不满100元的零头部分不优惠。 圆、圆柱、圆柱必背公式 1、在同圆或等圆内,直径的长度是半径的2倍,公式d=2r;半径的长度是直径的一半,公式r=d÷2. 2、已知直径求周长:圆的周长=圆周率×直径,公式C=πd,直径=周长÷圆周率,公式d=C÷π 3、已知半径求周长:圆的周长=2×圆周率×半径,公式C=2πr,半径=周长÷圆周率的2倍,公式r=C÷2π =πr2 4、已知半径求面积:圆的面积=圆周率×半径的平方,公式S 圆 =π(d÷5、已知直径求面积:圆的面积=圆周率×(直径÷2)的平方,公式S 圆 2)2 6、圆柱的侧面积=底面的周长×高,公式S侧=Ch;圆柱的底面周长=侧面积÷高,公式C=s侧÷h;圆柱的高=侧面积÷底面周长,公式h=S侧÷C。 7、圆柱的表面积=侧面积+2×底面积,公式 S表= S侧+2S底。 8、圆柱的体积等于底面积乘以高,公式 V圆柱=Sh。圆柱的高等于体积除以底面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五十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4.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尽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是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也存在制约作用,如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自然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包括拟制血亲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第一顺序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1)《收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2)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因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3)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第二顺序中应当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 【分析】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 【分析】代位继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部分 201 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额分析 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