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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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夏厚本)

第一章导论

知识点:

一、被称为“国际法之父”是荷兰学者格老秀斯

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三、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时期

四、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五、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六、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

1、1577年博丹首先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

2、荷兰格老秀斯的近代国家主权学说

3、法国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应包括以下要素:(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5、国际合作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P61)

知识点:

1、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2、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3、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

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请求引渡的主体:1、罪犯本人所属国;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受害国)4、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5、广义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一、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从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来看,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的义务的能力;

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只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来说,是由以下情况决定的: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三、国家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定居的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四、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瑞士、奥地利是永久中立国)。其承担中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五、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六、国际法上的承认有如下特征:

1、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指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知识点:

1、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2、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3、居留国在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时,必须顾及以下两点:(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内法不能与本国

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2)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规则。此外,还应顾及外国的属人管辖权

一、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

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

2、国籍是确定一个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

3、国籍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华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

1、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3、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原则

4、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5、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三、外国人待遇的方式:

(一)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二)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三)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四)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第五章国家领土

知识点:

1、领土是地球上隶属于一国主权支配下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1)领陆;(2)领水;(3)领空;(4)底土

2、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包括其岛屿。连成一片的领土,称为“连续领土”;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领土隔开的,称为“非连续领土”。部分领土包围在他国之内的,称为“飞地”。

3、湖和内海都是在陆地的水域。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湖是淡水,内海是咸水,但在法律上是无区别的

4、领陆内的水域,其法律地位与领陆完全相同。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构成部分,底土及其资源是不容侵犯的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5、领土的五种取得方式是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除添附是自然现象之外,都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领土扩张的掠夺性质

6、“边界”和“边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边界指国家领土的界限,是一国与邻国交界的地方。“边境”是边界两侧一定距离的范围

一、国际河流应适用下面的规则:

1、沿岸国对流经本国的河段行使管辖权,并对该河段实行维护和管理

2、河岸航运由沿岸国专属经营

3、非沿岸国军舰不享有航行自由

4、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度规章,保证航行自由

5、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

二、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1)领土不可侵犯;(2)国家在领土内享有属地管辖权;(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三、根据《南极条约》及有关文件,南极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下列四点:

(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3)冻结现状;(4)定期举行“南极协

商会议

第六章海洋法

知识点:

1、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为了维护荷兰资本主义的利益,于1609年发表了国际学史上有名的著作《海洋自由论》

3、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分别由四个小组委员会拟定的四个公约草案,制定四个公约,通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包括:(1)《领海与毗连区公约》;(2)《公海公约》;(3)《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4)《大陆架公约》

4、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是在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开幕的。1982年12月止,会议前后开了9年,一共开过11期会议,最终由各国代表签署《海洋法公约》

5、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水”。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之不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八个海域

6、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点线。在实践中,基线有两种:一是“正常基线”,二是“直线基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

7、内水包括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

8、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9、领海的外部界限就是一条其上每一点与基线的距离都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外部界限的划定有下列几种方法:(1)平行线法;(2)交圆法;(3)共同正切线法

10、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海域。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个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1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就是从领海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12、过镜通行制“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海峡。”

13、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群岛国可以用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作为群岛直线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而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

14、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产和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权的行使

15、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16、国际海底区域,或简称“区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亲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这就是在沿海国大陆架以外的整个海底区域

17、“平行开发制”就是“区域”的开发可由企业部与国家和私人同时进行

一、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水”,这海域构成沿海国含水的一部分,它的法律地位和内陆水域相同,沿海国在这海域内享有排他性的主权,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

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是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这部分海域受沿海国主权的管辖和支配,这是没争议的。但通常各国都允许外国船舶在其领海上无害通过,这正是领海和内水的根本不同之处。

根据传统惯例和确定在《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规则,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表述为: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因而领海内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均受沿海国管辖

3、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或利用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三、为了维护沿海的良好秩序和安全,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有权:

(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沿海国的相应义务是:

(1)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不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a、该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该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c、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协助;d、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四、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范围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五、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有: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六、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项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不决定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这项主权权利包括:

1、开发自然资源,包括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但沿海国在行使其主权权利时,不得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1)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一切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得自由航行和飞越;(2)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

七、《公海公约》和《海洋法公约》均对公海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念经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可以在公海上享有“公海自由”的权利。

公海自由的内容,《公海公约》将传统习惯归纳为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

八、各国有权自行决定授予船舶国籍的条件,通常以船舶所有权或船员国籍的比例或船舶制造地为标准。我国授予船舶国籍的条件是:

(1)船舶的所有权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或个人所有;

(2)船员应为中国公民

九、沿海国当局如认为该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进行紧追。A、紧追须在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内开始;B、紧追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和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一直追至公海而加以拿捕至击毁;C、如该船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即停止;D、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十、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区域”的法律地位可概括为下述几点:

(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占为已有;不得主张权利;

(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5)“区域”及其资源的开发活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组织及控制

第七章航空法(P218)

知识点:

1、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称为“空气空间”,大气以外的空间,称为“宇宙”或“外层空间”

2、航空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航空法就是调整各国航空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体

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两类。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

一、航空法的条约可分为三类:

(一)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

《巴黎航空公约》,1919年订于巴黎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1月在美国芝加哥签订,故亦称为《芝加哥公约》。公约规定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我国自1974年起一直是该组织的理事国

(二)关于航空运输业务条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签订于华沙,故称为《华沙公约》

(三)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

1、《东京公约》,1963年;

2、《海牙公约》,1970年;

3、《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

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在其领空行使主权:

(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2)在空间设“禁区”;(3)保留“国内载运权”

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P226)

第八章外层空间法

知识点:

1、外层空间在自然科学上的概念是空气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2、外层空间概念产生后,1958年,联合国设立“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为“外空委员会”

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P234—238)

第九章国际环境法

知识点:

1、国际环境法是由各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缔结的一系列条约组成

2、斯德哥尔摩的人类环境会议是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于1972年6月5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的,名为“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上集中讨论发展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会上通过两个文件:《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斯德哥尔摩行为计划》

3、1982年10月28日,在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十周年之际,联合国大会通过一个《世界自然宪章》

4、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来自三种渊源:(1)传统的习惯国际法规则;(2)国际条约或公约;(3)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宣言》、《宪章》和决议

5、人类对海洋环境的最大危害就是对海洋的污染

一、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第一,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

第二,保护环境措施适用差别待遇原则

第三,国际环境法应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来实施

国际环境影响评价(P263-265)

第十章条约

知识点:

1、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在国际社会占有重要地位

2、通常条约由序言、正方、结语三部分构成

3、缔约能力,也即缔约权。在国际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称为缔约能力。每个国家都有缔约权,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4、一般来讲,缔约程序包括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5、《条约法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禁止保留:A、条约本身禁止保留;B、条约公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有在其内;C、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6、根据《条约法公约》第四十六一五十三条约规定,条约无效的理由:A、无缔约能力;B、错误;C、诈欺;D、贿赂;E、强迫;F、与强行冲突

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条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签订的协议;(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则;(3)条约为缔约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按照《条约法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1)条约规定一国可以用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这种同意

第十一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知识点:

1、外交机关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外交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外交机关可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驻国外的外交机关。国内外交机关包括:A、国家元首;B、政府;C、政府中主管外交工作的外交部

2、使馆通常由下列各类人员组成:A、使馆馆长;B、外交职员;C、行政技术职员;D、事务职员

3、外交团是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

4、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个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或该另一个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有二:A、有效地执行职务所需;B、对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的尊重

一、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外交关系的形式有以下四种:

(1)正式的外交关系;(2)不完全的外交关系;(3)非正式外交关系;(4)国民外交关系

二、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有以下五项主要职务: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三、使馆人员的职务可因以下情形而终止:(1)任期届满;(2)本国召回;(3)接受国要求召回;(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5)革命产生新政府

四、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馆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是指拱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居之用的建筑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所属之土地。使馆不受侵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入侵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尊严之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行动和旅行自由

4、通讯自由

(1)使馆得采取一切适当方法包括使用外交信差及明密码电信在内的方法通讯。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使馆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3)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4)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五、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P320)

六、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使馆人员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2、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P335-352)

知识点:

1、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2、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

3、根据现行的主要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国际人权大致可分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总分。集体人权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个人人权包括生存权、平等权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自由

4、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它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5、发展权是指所有国家和民族都决定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发展权作为人权的内容首先是由非洲国家提出来的

6、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与惩治。”

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P353-372)

知识点:

1、国际不当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2、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是: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同的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任务就是要确定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4、在国际实践中,排除行为的不当性的条件主要有如下几种:A、同意;B、对抗措施;C、不可抗力和偶

然事故;D、危难与紧急状态

二、根据国际法,一国违背以下国际义务的行为,就构成国际罪行:

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二、损害责任行为的特点是:

(1)其活动都是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

(2)其活动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3)活动本身都是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

(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1、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式)

2、恢复原状(指对被分割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

3、赔偿

4、道歉

第十四章国际组织(373-404)

1、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上由国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某个特定的目的而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下面几个特征:

(1)国际组织的成员是国家;(2)国际组织的宗旨是处理国际间特定事务;(3)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条约创立;(4)国际组织必须具有常设机构

二、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和在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它具有法律人格,但它的法律人格不是它所固有的,而是来自它的组织约章,这是成员国在该组织约章中授予它的法律地位,是从成员国的授权中派生出来的国际法律人格。为了执行它的职能和实现它的宗旨,国际组织在对外关系须具有下列几项主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承认与被承认权;(4)国际索赔权和国际责任;(5)享受特权与豁免

三、联合国的宗旨是: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以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为的中心

第十五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P406-425)

知识点:

1、仲裁是当事国自愿接受的一种法律程序,双方当事国为进行仲裁而签订的“仲裁协定”是仲裁的法律

2、“常设仲裁法院”由两个机构组成:一个是“常设行政理事会”,另一个是“国际事务局”

一、国际争端是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发生的争端。国际关系包括国家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律关系。国际争端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

3、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采用法律程序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法律程序包括仲裁和司法

解决两种。与政治方法相比,法律方法具有下面几个特点:

1、基于政治性争端不可裁判的原则,法律方法只适用于解决法律性争端,纯属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政治性争端一般不采用法律方法解决

2、法律方法是由临时设立的或常设的机构进行,此种机构必须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或程序规则

3、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当事国有义务加以遵守。裁决和判决是终判,不得上诉

与政治方法相比,法律方法是一种最后的解决方法,采用法律程序之后,一般就不再诉诸其他程序了

三、近代仲裁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国际仲裁是争端当事国自愿接受的一种法律程序

(2)国际仲裁法庭由争端当事国根据仲裁协定的规定各自选派仲裁员组成

(3)国际仲裁法庭根据仲裁协定的要求进行截断。仲裁裁决是终判,不得上诉,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4)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一般由仲裁协定规定,若协定没有规定,仲裁法庭应确定法庭适用法律和制定程序规则

四、司法解决与仲裁相比,司法解决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法院和法庭是固定的和事先组成

(2)法官是根据法院规约选举产生的,不是当事国指派的

(3)法院适用国际法,不是当事国选择的

第十六章战争法(P429-458)

知识点:

1、传统国际法把战争定义为:战争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状态。这个定义包含三个重要内容:

A、战争是国家之间的行为;

B、战争是武装冲突的结果;

C、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2、战争时期国际社会的关系只能靠国际法中的战争法和中立法调整

3、1928年,法国外长白里安和美国国务卿凯洛格在巴黎外长会议上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是国际法上第一个宣布战争为非法的国际文件

4、《联合国宪章》不加禁止的战争,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自卫而使用武力;二是安全理事会为制止侵略行为而采取的“军事行为”

5、战争法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调整交战国相互关系的规则,称为战争规则,另一部分是调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规则称为中立规则

6、海战的战场不限于交战国的领水范围,还包括公海,其作战工具主要是军舰

7、在战时,敌国商船是攻击和拿捕的对象,对中立国商船如果破坏封锁或违反中立义务,也可以拿捕

8、战时中立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不参加战争的任何一方,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此地位即为战时中立。在战争时期,中立国和交战国都承担着不作为、防止和容忍三种义务

9、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敌对行动可因下列三种情况而停止:1、停火;2、停战;3、投降

10、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三种:1、缔结和约;2、单方面宣布战争结束;3、联合声明

11、根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战争犯罪包括三种罪行:即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1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组织过两次国际军事法庭,一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另一个是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3、纽伦堡审判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两项重要的贡献:第一项是扩大了战争犯罪的内涵,第二项是确立战争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开创了审判战争罪犯的历史先例

一、武装冲突与战争的区别是:

1、战争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武装冲突则不限于国家,还包括民族、宗教团体和叛乱团体

2、战争是由武装冲突造成的法律状态,武装冲突只是由于使用武力而产生的事实状态

3、战争中交战双方与第三国存在明显的中立关系,适用中立法;但武装冲突中冲突双方与第三国的关系是不明确的,中立法不一定能够适用

二、战争法的重要原则有:(1)遵守国际法义务;(2)区别待遇原则;(3)人道主义原则;(4)遵守中立义务原则

三、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有:

1、外交与领事关系的断绝;

2、条约关系的变化;

3、经济贸易关系的中断;

4、交战国人民及其财产带有敌性

四、对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的限制

(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化学和细菌武器;(3)原子武器、氢武器和核武器;(4)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5)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6)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五、《日内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五十一条规定:“不分皂白的攻击”是指:1、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2、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法或手段;3、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法或手段;

3、使用其效果不能按照本议定书的要求加以限制的作战方法或手段

六、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1)外交关系恢复;(2)条约关系恢复;(3)国际交往全面恢复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 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 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 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 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 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 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④不干涉内政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⑧保护人权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 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105 ①所谓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主体。 ②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首要和主要的单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式。 ③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能力的广泛程度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无法相比的。 ④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读书笔记一公法与私法

读书笔记一:公法与私法 一、认真对待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关系 当今各国对整个法律材料所做的一个根本性的划分,几乎无一例外地就是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1可以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当今整个法律制度基本的、也是首要的分类。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为公法,民法,广义上包括商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为私法。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2公法和私法基本划分之下,公法与私法在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司法机制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在固有性质上,私法是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只在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它所强调的是平等与自治,直接维护个人利益。与之相对的公法,则规定国家、被赋予公共权力的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它们与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自身的组织结构。它所强调的是强制与服从,直接维护公共利益。在调整方式上,私法通过广泛的授权性规定,最大程度地将民事

权利的行使交由权利人自我决定,由权利人自享利益也自担风险。当权利的行使有疑义时,基于“有疑义时为自由”的信念,维护权利人的选择自由。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要由权利人自主选择救济的方式和程度,同时救济的形式也应当等同于权利本身的性质,救济一方权利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另一方的正当权利。这种权利的自决性与救济的同质性,是私法的显著特征。与之相对的公法,更多具有的是强制性、禁止性的规范。它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分配各种利益与资源,保障公共秩序。因此其规定更为细致,实体与程序都十分严格。当权力的行使有疑问时,公法所强调的是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而相对方由于隶属关系,多数情况下只能服从。当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法会课加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维护秩序。在争议的司法机制方面,公法与私法也有很大不同。具体法律的适用以及各个不同法院部门之间的不同分工,都是以公法和私法的区分界定为基础的。4如欧洲大陆各国,私法争议通常在普通民事法院得到处理,而公法的争端则由普通行政法院管辖。5有些国家还存在专门的宪法法院或特别行政法院,如社会法院和税务法院等。即便在统一法院系统的国家,公法、私法审判也采用不同的规则。总之,在公法和私法区分下,二者的意义是根本不同的。如何充分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关系,因此就成为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立法的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 条约 独立渊源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决议 辅助资料判例 学说 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 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 民商事条约 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 外交领事特权豁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国家豁免 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国际责任 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 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渊源 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

法律原则。(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定义 表现形式明示协议,书面形式默示协议,非书面 渊源地位主要的国际法渊源最古老的渊源 拘束力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所有国家 关系条约编撰习惯规则条约规则发展成为习惯规则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 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 4).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 五、国家主体问题 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 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永久中立国:国际条约承认。只在战争方面受限,主权不受限制。 3管辖权问题:1).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力。 2).属人管辖即根据国籍所行使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意义,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权力。(罪行包括威胁国家政治或军事安全的罪行、伪造货币罪、违反移民法的罪行或损害公共卫生的罪行等) 4).普遍(刑事)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所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权。(如海盗、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危害和平罪、酷刑和贩卖奴隶等)

国商期末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总结 第一章 1.惯例概念custom:A long established tradition or usage that becomes customary law if it is (a) consistently and regularly observed and (b)recognized by those states observing it as a practice that they must obligatorily follow. 2.来源What are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①treaties and conventions ②custom ③general principles ④others 3.国际法主体subjects:Stat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Individuals. 4.大陆法系概念civil law:(1)The legal system derived from Roman and Germanic practice and set out in national law codes.(2)As distinguished from public law,the body of law dealing with the rights of private citizens. 5.哪些国家属于大陆法系:Continental Europe, Russia, China, Japan, Quebec(Canada), Louisiana(U.S.A), Scotland(U.K.), some states in Asia, Africa & Latin America which used to be the colonies of European countries like Spain, Portugal & France 6.英美法系common law:The legal system of England and countries that were once English colonies.It is based primarily on court-made rules or precedent. 7.哪些国家属于英美法系:U.K., British Common Wealth Countries, U.S.A, Ireland, and some countries and areas which used to be the colonies of the Great Britain, such as Hong Kong 8.International law:The body of legal rules and norms that regulates activities carried on beyond the legal boundaries of a single state. 第二章 1.征收概念expropriation:A taking of private property by a government. 2.国家责任概念state responsibility:Liability of a state for the injuries that it causes to aliens and foreign businesses. 3.海外投资保险需要承担哪些风险:①expropriation(both outright and creeping) ②Currency Inconvertibility ③Political Violence 第三章 1.解决国际争端方式Dispute Settlement through Diplomacy :①Negotiation ②Mediation ③Inquiry 2.调停概念good offices:A third party who provides the mans by which two disputing parties may communicate with each other. 3.调解概念conciliation:The process by which an impartial third party makes an independent investigation and suggests a solution to a dispute. 4.投资争端解决机构仲裁问题ICSID Arbitration:①Governing Law ②Constituting an Arbitration Tribunal:(1)2 preliminary conditions .Both the home state & the host state are members to ICSID ?The investor & the host state must both consent to ICSID jurisdiction .(2)the parties can choose the arbitrators &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freely only when they reach an agreement on these issues.(3)the jurisdiction of ICSID arbitration is exclusive ③Jurisdiction.(1)Personal Jurisdiction;?State Party: a contracting state ?Private Party: a national of another contracting state(2)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Disputes ?Investment Disputes ④Provisional Measures & Awards ⑤Enforcement 1)the award is binding on the parties 2)the court of the states

世贸组织(WTO)读书笔记之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正当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规范表达 肖 波 内容提要:正当程序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有广泛的法律实践,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正当程序的多项原则在DSU和其他行为规则及组织程序中的广泛表达。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和正当程序是本质和形式的关系,正当程序的原理促进了争端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功能,同时可能也蕴涵着该机制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正当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 司法化 GATT/WTO的发达史,就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历史,而正当程序的建立则是这种司法化过程的表征。在GATT成立之前,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国际贸易秩序为例,世界贸易体制类似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无政府状态。但是GATT的缔约方没有象霍布斯或者洛克所指出的那样在国际社会建立君主专制或者有限政府,而是建立了一个通过一致同意进行决策的体系,这点倒像是卢梭所称的公意(至少在语义上)。作为一个法律体系,WTO是政府间契约的体现,是直接民主而非代议制民主。1因此,强求在国际社会推行国内法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是不可能的。但是,努力使国际贸易争端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使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正当化、制度化、理性化并具有公信力,却是 GATT/WTO的不懈追求。这样的争端解决机制至少应该体现一些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这些程序要求,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今天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其明天的发展契机和空间。 一、正当程序的原则要求及其司法适用 (一)国内法体系中的司法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Due Process)或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作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早是一个国内法意义上的概念,肇始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它形式的伤害",2其中"法律和陪审团的审判"即蕴涵了正当程序的意义。美国1791年的第5条宪法修正案和1868年生效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分别对"正当法律程序"做出了如下规定:"任何人不得未经由法律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各州亦不得未经由法律正当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国内法上的正当程序开始主要用于刑事司法程序中防止国君和政府对臣民和公民权利的非法剥夺;后来正当程序的范围逐渐扩展到民事审判以及其它法院、仲裁程序,甚至行政决策程序等。因此正当程序的目的也被学者更为宽泛地表述为:"防止政府专断,避免错误剥夺,允许人们对针对自身的指控能够知悉并应对,促进公共行为的合法性。"3随着美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和范围不断扩大,被分为"程序性"( Procedural)和"实体性"( Substantive)两个方面:程序性正当程序从形式上要求程序本身要符合人们的公正感(如赋予当事人主体地位、申诉权等);实体性正当程序从实体上要求程序的结果和内容应公正合理,更关注裁决结果的公正。 在英美国家,对审判者而言,正当程序包括两条基本原则:中立原则和听审原则。4中立原则(bias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sua causa),5意味着案件的裁断者不能审理和自己利益攸关的案件、排除偏私,蕴含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审判之意味。听审原则(hearing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听取另一方的意见"(audi alteram partem),要求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悉指控权、辩护权,要求法官能够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而对当事人而言,正当程序也是"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6也就是说,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提出主张、进行抗辩等,是正当程序的题中之义。这就是参与原则。国内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平等参与诉讼,共同决定程序的进程影响诉讼的结果;诉讼的进行是程序主体选择、决定程序,即程序自治的结果。基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分析框架,这三条原则属于程序性而非实体性的正当程序。

最新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按照向老师所画重点进行整理) 1,国际法: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 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 3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一,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二,《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三,《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重要作用 4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国际法期末总结

【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强行法(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 6.引渡(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 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 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 9.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 11.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 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 15.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 16.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 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 18.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 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 J.M.凯利是爱尔兰的著名法学家、都柏林法学院教授,1949年他来到都柏林大学研修古典名著,4年后,他前往海德堡开始了对于罗马法的研究。这一期间的学习为他日后写作此书准备了大量的法学理论和史学知识。在英语的世界里,《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一书是第一本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书。作者在历史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了法理学,将法理学的发展与过去数千年的重大事件联系在一起;在书中作者引用了大量法学家的原著,这些人大多是各个时代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作者把思想的触角延伸到了20世纪后期,以上这些是本书的特点,也弥补了由瑞典学者斯特罗姆霍姆写作于1985年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不足。 此书为作者赢得了盛誉,在学术方面,值得一提的还有由凯利主编的《爱尔兰宪法》,这部宪法耗费了作者大量的心血,至今仍是这一领域最为全面的著作。纵观凯利的一生,我们可以发现他不仅对学术情有独钟,对于实务他也同样的钟爱,而且还先后担任了参议员、国会代表、首席督导员、检察总长及工商部长等职务。可以说作者的仕途也是一帆风顺,但是作者还是为了学术而放弃了仕途之路。 从结构的层面来看,凯利把从希腊到20世纪后期这几千年的历史划分为十个阶段。在每个阶段的写作之前,鉴于历史和法学思想的特殊关系,作者都会先介绍这一时期的主要历史事件,从而让我们有机会把法学思想的每一步发展都与相关的历史事件或者历史人物有机的联系在一起。举一个例子说明,当作者谈到十六世纪的法律思想时,作者提到了这一时期的两大历史事件: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于是宗教改革的重要人物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马基雅维利以及成立于1540年的旨在阻止新教传播的“反改革”组织被包括进来。[1]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徐祥民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则采取了另外的一种结构。徐祥民老师对于历史阶段的划分比较模糊,但是却注重了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的归纳与分析。[2]两种结构各有利弊,凯利的书让我们领略到了如史书般流畅的法律思想史,徐祥民老师则让我们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有了更加体系化的了解。 从内容的层面来看,凯利主要关注了如下法律问题:国家(城邦)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制横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伸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罚的正当目的及范围;国际法理论等。凯利所关注的这些法律问题基本上涵盖了法律世界的主要问题,所以,可以让我们对西方法律思想能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思想是单个的人或者某一学术流派的学说,是人对于过去和现在客观存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事物的一种看法和评价。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思想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学术对抗性;历史积淀性;无限发展性;历史阶级局限性。法律思想也不例外。首先,思想具有弹性很大的开放性,每个人或者每个学派对于同一个问题都会有自己的看法,所以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我们都会看到学术观点不同的双方会激烈的辩论,有时候甚至演化为争吵。不过,恰恰是这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才让社会摆脱了死水一潭的危险,更不至于被一种思想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

第一节概论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1.古罗马时期认为海洋是“共有之物”。 2.中世纪为欧洲分割海洋时代。 3.17世纪开始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斗争,19世纪确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 4.二战后的新海洋法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海域和制度。 第一节概论 三、现代国际海洋法体系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约》 《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大陆架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其他有关条约和习惯法 四、我国的有关立法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 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 (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 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 (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第二节(领海)基线 一、基线 (一)基线的概念 是测算领海和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起算线。也称领海基线。 (二)基线的类型 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三种。 1、正常基线 也叫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与陆地相接的那条线。 第二节(领海)基线 2、直线基线 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直线基线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3、群岛基线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为“群岛水域”。

国际法教学工作总结

国际法教学工作总结 周春丽 《国际法》国际法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一门统设课,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服务的,主要讲授国际法中基本的概念、原则、知识(即总论部分),涉及一些基本的部门法(即分论部分),旨在使学生在掌握国内法的基础上,对国际法这一用以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 现将国际法教学工作总结如下: 一、确定科学的课程培养目标 《国际法》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突出高职教育特点,引导学生自我学习、协作学习,在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的同时,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的教育,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了解和分析国际法的原则、规范以及典型案例,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旨在使学生在掌握国内法的基础上,对国际法这一用以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学会运用客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国际法角度去评判国际重大事件,理解我国的对外政策,捍卫我国主权及国家利益,,以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使学生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因此,《国际法》教学大纲的制定遵循“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加强职业技能培养”的原则,在教学内容上力求贴近国际环境实际,适应国际

环境的新发展。国际法的教学改革注重理论联系,在加强素质教育的同时,注意职业技能的培养,意在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高职人才。 二、及时总结教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事国际法教学工作已有四年,按照学院要求,选用江国青主编《国际法》教材,并在参考国内诸多国际法教材基础上,编写国际法课程的教案。在教学过程中及时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形成各新思路:首先,注意正确理解课程的性质和任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以及国际法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其次,注重引导学生牢固树立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观念,并以此为指导去研究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问题。 再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分析、讨论案例和国际事件,加深对国际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密切关注变化莫测的国际形势,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去分析、评断,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为维护国家的权益,促进我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 最后,采用灵活多样教学方式。如:理论教学、案例讨论、课堂互动、多媒体教学和第二课堂的实践教学等。 三、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反映 学生在学习国际法这门课程时,感觉本门课程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在学习国际法知识的同时,提高了爱国情怀和责任意识。在授课过程中,通过师生互动或案例讨论,学生感觉国际法课程比较有意思,学生们很感兴趣,感觉教学效果不错。 2008年3月2日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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