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规〔2011〕5号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自愿中断就业、未进行失业登记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保留其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

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变。

三、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发放的医疗补助金,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发放。

四、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并于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凭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五、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失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凭已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外省、市户籍失业人员到市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申领等有关情况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市对辖区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各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制度、支付待遇和经办流程。

八、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1年7月1日后至本通知施行前,我市失业保险有关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17 【实施日期】2003.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扶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和未进中心且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

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6.原市属集体企业依法实施破产的进入失业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 二、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允许增加任何附加条件。有条件的单位应开设下岗失业人员专门服务窗口。 三、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仍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国家财政部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府[2011]31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3 【实施日期】2011.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 作的通知 (三府〔201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办发〔2011〕1

号文件精神上来,从关注民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建设三亚国际热带滨海旅游城市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给,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各镇、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的责任,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做好住房价格调控工作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积极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切实将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合理水平,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成立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银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房地产市场调控日常工作。 实行市人民政府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各镇、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房地产调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监察局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市统计局要协同市住建局做好住房价格的统计监测工作。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部门要建

关于对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的 情况汇报 (2011年3月15) 按照市纪委的指示精神,区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要求区纪工委、区监察局将市纪委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发到各相关单位,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迎检准备,区监察局于3月15日上午对各相关单位进行了先期监督检查,将迎检工作落实到岗到人。区工委、管委会召开工作会议,要求全区各单位把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五届九次全会和全市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积极学习传达会议精神,要求全区上下把思想上统一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上来,并结合当前实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按照部署贯彻措施,努力促进各单位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一、深入宣传,深刻领会三项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结束后,我区立即行动,多措并举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一是召开工委会议认真学习。工委书记xxx同志带领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了三项会议的精神,并就如何落实会议精神及7个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召开了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学习,各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上及时传达了三

项会议精神,认真研究部署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精心谋划今年全区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二、制定方案,明确责任 围绕各项工作会议精神,我区就认真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与谋划今年工作紧密结合,制定并下发了《xxxx落实2011年市政府工作要点实施方案》、《xxxxx2011年工作要点》、《xxxx2011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xxx关于办好2011年“十件实事”的实施方案》、《xxx2011年项目建设年工作方案》、《xxxx掀起农田水利建设新高潮实施方案》、《xxx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并下发到各责任单位。 三、认真落实,部署具体工作措施 今年是我局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年,是大力实施“一体两极”战略的开启之年。我们将着力推动新一年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重谋划,全面科学决策。为切实抓好开局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区工委、管委会召开了八次专题会议,对全区新农村建设、教育、水上安全整治、安置房建设、旅游等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 二是重规范,全面提高政务水平。牢牢把握领导决策意图,找准决策需求点,创造性开展调研活动,并及时总结经验典型,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比如:区办公室对区直及市直派驻各单位的工作要点,以及全区经济工作会、工委

全区关于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中共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工委 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的 情况汇报 (2011年3月15) 按照市纪委的指示精神,区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要求区纪工委、区监察局将市纪委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发到各相关单位,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迎检准备,区监察局于3月15日上午对各相关单位进行了先期监督检查,将迎检工作落实到岗到人。区工委、管委会召开工作会议,要求全区各单位把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五届九次全会和全市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积极学习传达会议精神,要求全区上下把思想上统一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上来,并结合当前实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按照部署贯彻措施,努力促进各单位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一、深入宣传,深刻领会三项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结束后,我区立即行动,多措并举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一是召开工委会议认真学习。工委书记刘涤尘同志带领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了三项会议的精神,并就如何落实会

议精神及7个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召开了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学习,各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上及时传达了三项会议精神,认真研究部署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精心谋划今年全区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二、制定方案,明确责任 围绕各项工作会议精神,我区就认真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与谋划今年工作紧密结合,制定并下发了《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落实2011年市政府工作要点实施方案》、《柳叶湖旅游度假区2011年工作要点》、《柳叶湖旅游度假区2011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柳叶湖关于办好2011年“十件实事”的实施方案》、《柳叶湖旅游度假区2011年项目建设年工作方案》、《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掀起农田水利建设新高潮实施方案》、《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并下发到各责任单位。 三、认真落实,部署具体工作措施 今年是柳叶湖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年,是大力实施“一体两极”战略的开启之年。我们将着力推动新一年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重谋划,全面科学决策。为切实抓好开局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区工委、管委会召开了八次专题会议,对全区新农村建设、教育、水上安全整治、安置房建设、旅游等工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规〔2011〕5号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自愿中断就业、未进行失业登记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保留其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

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变。 三、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发放的医疗补助金,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发放。 四、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并于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凭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五、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失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凭已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外省、市户籍失业人员到市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申领等有关情况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市对辖区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各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制度、支付待遇和经办流程。 八、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1年7月1日后至本通知施行前,我市失业保险有关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和政务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8]36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31 【实施日期】2018.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实施 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贯彻落实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关于贯彻落实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31号)精神,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服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做好政务公开解读回应工作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及时公开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文件制定主体要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环节加大公开力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阳光透明。(责任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及时通过各级政府权责清单集中发布页面等途径公开调整信息,更新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的栏目内容。(责任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上集中展示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由承办单位公开答复全文。(责任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积极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和解读工作,大力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改革

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

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 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快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把昆明建设成为融春城、历史文化名城为一体的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国际化城市,8月24日,市委、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为认真落实好《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加强环境保护,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是衡量发展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准;是关系到现代新昆明建设和我市长远发展,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千秋大业。加强环保工作,优化经济增长环境,是切实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探索新时期区域发展的迫切需要。以环境优化促进经济增长,既是节约发展、清洁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更是加快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战略选择。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努力做到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推进、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一起发展;努力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转变,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努力让全市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三、总体目标 到2008年底,力争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4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45万吨,削减率15.9%,其中滇池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 1.8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2万吨,削减率1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8.9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7.7%,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6万吨;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 度实施细则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财政资金使用”事项,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督的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确定,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和后评估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拟定规范性件,应对突发事件,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三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于每月初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及决策程序清单》向市政府提出月度“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并起草议题决策说明,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承办部门、时

间计划、决策依据、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四条市政府办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进行汇总,编制“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目录,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有序安排事项进入决策程序。对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的“三重一大”事项需报市政府办审查,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市政府办调整目录。 第五条对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牵头承办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事项的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履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三)对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以及廉洁性评估,也可以组织有关专门机构进行。 (四)承办部门应当对公开征求到的意见以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廉洁报告中的有关结论和建议进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 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保政办函[2015]52号 【发布部门】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7 【实施日期】2015.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5〕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市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修改、审核、报批环节工作效率低,文件印发后贯彻落实慢、贯彻落实不到位,对文件是否落实到位缺乏经常性督促检查等问题。为进一步抓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部署的及时贯彻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送审稿),起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

视,切实做细做实研究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和提交必要性、可操作性、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文稿质量、提交程序上符合《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保政发〔2015〕42号)要求。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充分协商,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政府分管领导或由相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商,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安排上会。坚决杜绝因前期工作不扎实、不到位和有关部门会上不表态、会后有意见而导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的文件仍久拖不发的现象。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梯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4]11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1 【实施日期】2014.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4〕11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8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精神,现就本市市区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原则,探索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公共安全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本市市区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功能,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有效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强化安全责任。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研究制定促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 (二)规范市场,强化主体责任。遵循保险市场规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引导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通过建立与投保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促使电梯使用管理等相关单位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狠抓落实,强化整体推进。无锡作为江苏省首个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城市,应注重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操作性和可行性,逐步完善购买流程和理赔程序。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区、各行业的参保率,尽快扩大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