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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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位经济法重点总结

经济法总论

题型:(注意:都是结合课件和书上)

名词解释5个

简答4个

论述2个

案例分析2个

注:重点的内容重点记,要求掌握的内容也看一看。

1,经济法调整对象:

(1)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2)国家干预说: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经济法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4)社会公共性说:经济法调整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5)各学说基本共识:1、主体的广泛性2、"国家--市场主体"模式3、双方的关系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需求:1、市场失灵,2、政府失灵。(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规制关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2、宏观调控关系:全局、整体、综合3、经济监督关系:国家、社会、内部3,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和政府在干预市场和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性:1、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2、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体现了经济法的专业性。(二)政策性:1、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2、经济法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法的政策化3、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了较强的行政主导。(四)、综合性:1、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2、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5,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处理国家权力和经济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6,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以及条件:(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条件-市场失灵:1、垄断2、外部性: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3、公共产品匾乏:4、信息不对称:共享性;传递成本高昂5、收入分配不公。(二)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政治条件:国家职能的变化:(三)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律条件--法律自身功能的扩展:1、民法的社会化和经济法的产生。2、经济法对民商法调整功能的不足给予必要补充。

7,经济法产生的意义:(一)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的客观要求(二)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标志(三)经济法的产生符合法体系自身的演变规律

8,经济法的调整原则:(一)遵循经济规律及其相关规律原则(二)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原则(三)责任与义务本位原则(四)经济发展与自然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9,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一)强制性方法:强制性方法指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对于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以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法主体必须遵守的经济法调整方法。(二)指导性方法:指导性方法主要是国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通过依法制定各项与经济政策配套的各项经济法,引导经济活动主体开展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法调整方法。(三)参与经济:公法和私法相结合。(四)

综合惩罚的方法:1、经济责任。2、经济行为责任: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专业调控以及专业约束和制裁3、经济信誉责任4、经济管理责任5、经济刑事责任。(五)奖励的方法

9(1),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基本特征: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2、否定性后果与肯定性后果相结合3、体现经济关系的专业性和灵活性

10,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的独立性:(一)从部门法的角度看经济法的地位: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二)从法域的角度看经济法的地位:公法,第三法域。

1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经济法:(1)限制意思自治(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促进人们的利益(4)经济社会生态目标(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6)稳定性较弱

民商法:(1)强调意思自治(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3)侧重从微观促进人们的利益(4)重视经济目标(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6)稳定性较强

1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

1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调整对象不同2、主体不同3、调整方法不同4、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5、作用不同

1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1)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2)民法以经济法为保障:民法的基础需要以经济法去奠定、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

15,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的新型形式,是市场主体在行使经济权利及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产生的承担违法行为不利后果的一种制度。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4、宽恕制度

16,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是指国家在干预和参与国民经济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17,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依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18,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特征:(一)主体形式的广泛性与多样性(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三)主体资格的多重性

市场规制法

1,垄断状态:指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即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指有弊害的独占和寡占两种市场结构。

2,的种类:1、以垄断组织为依据的分类。2、以垄断性质为依据的分类--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以垄断成因为依据的分类--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

3,断法的适用原则:(一)本身违法原则:对于市场上某些反竞争的行为,不管其是否产生危害的结果,仅根据行为本身就可以判定其非法并实施制裁。(二)合理原则含义:法律对于市场上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必然视为违法,而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尽管该行为在形式上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和目的,但同时又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者能显著改变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该行为就被视为合法。

4,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的关系:本身违法原则是经过多次合理分析后得出的、不需要再一次进行合理分析的某些行为确定违法的结果,是将合理分析反复印证过的一个结果固定成为一种法律规则。因此说,本身违法原则是从合理分析方法中衍生出来的规则。

5,本身违法原则的利弊分析:1,利:本身违法原则以行为的发生为判定违法的依据,标准简洁明了,维持了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节约了司法成本。2,弊:对经济效率的忽视。

6,合理原则的利弊分析:1,利:符合经济现实的需要。2,弊:(1)合理原则的内涵不具有确定性,弹性大。缺乏指引性和可预期性。(2)司法成本较高。(3)增大错误发生的概率和滥用司法权限的危险。

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8,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9,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如果一个企业在财产权,股权,经营权等方面,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的影响,这两个企业就实现了经营者集中。

1、垄断协议的含义:垄断协议是指位于同一个层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为了共同的目的,以协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2,垄断协议种类:1、固定价格协议。2、划分市场的协议。3、联合抵制协议4、其他限制竞争协议。5,我国法上(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行业协会特殊性。

3、垄断协议的形式:一,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协议(固定或变更);(2)市场划分协议(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产品);(3)限制市场供应协议(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4)联合抵制协议(我国交易);(5)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6)其他。结合使用。二,纵向垄断协议(区别:主体、目的、行为方式):(1)限制转售价格(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2)独家交易;(3)特许协议或选择性交易。(4)其他。价格推荐和限定最高转售价格。

4,垄断协议的规制:一个垄断协议是否是不合理地和严重地损害了竞争,可以根据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判断。固定价格协议、划分市场的协议和联合抵制协议被认为是对竞争损害最为严重的行为,因而使用本身违法原则。对于其他的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可以根据合理原则,从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和后果进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协议无效、赔偿损失)。3、刑事责任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概念: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

业实施的。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即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支配地位,谋取垄断利益。3、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即滥用行为是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相关市场的界定(产品市场、地域市场、时间市场)。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认定的因素。推定的情形。

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基本类型:剥削型和阻碍型滥用。(1)价格垄断行为;(2)掠夺性定价,又称低价倾销(理由);(3)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4)拒绝交易,又称抵制行为;(5)独家交易;(6)强制交易;(7)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又称捆绑销售。(8)其他。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1,刑事处罚有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几种;2,民事责任则赋予受害人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3,行政制裁一般有专门执行反垄断职能的机构作出,可以禁止滥用行为,宣布有关合同无效。

9,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10、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1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形式:(1)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准入(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商品流出、外地经营者);(3)滥用行政权力强制限制竞争。(4)滥用行政权力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1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制: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管辖权,只有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权。民事责任没有规定。有限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另有规定。

1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概念:适用除外,又称反垄断法上的豁免行为,指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定,属于本应予以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但因其对竞争的损害弱于其给宏观经济或社会整体所带来的利益,而获得合法性的行为。

14,.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类型:⑴自然垄断行业,指依其性质不宜展开竞争,由国家特许垄断经营的行业。⑵对外经济贸易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目的在于推动科技的进步。⑷其他,如中小企业之间,属于夕阳产业的企业之间的协作行为;消费者组织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的协调行为;工会组织为争取会员利益而从事的统一活动。特点是弱势行业或弱势群体之间的联合行为。

15,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概念:是指国内的反垄断法可以超越领土范围,适用于对国内产生影响的一切限制竞争行为。

16、反垄断执法机构:分类:⑴行政委员会制,执法机构本身具有较强的独立性⑵行政首长制,执法机构的独立性稍差⑶我国是混合执法模式

17,各国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共性:法定性、独立性、专业性

18、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调查权、裁决权、处罚权、起诉权、审判权、规则制定权。

19、反垄断执法程序:受理(立案)、调查(措施、程序)、裁决(承诺制度)、执行(经营者集中特殊)。

20,、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㈠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罚款,解散、分离、放弃合并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㈡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营业执照),颁布禁令,引咎辞职。㈢刑事责任:罚金,监禁。㈣特殊责任:超额赔偿,资格减免,颁发禁止令,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责任。

23,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

争行为。

24, 不正当竞争特征:1、实施主体是经营者2、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利益3、竞争的手段违反了法律4、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24,反不正当竞争法含义: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对比:(一)实施主体的条件不同(二)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同(三)实施的手段不同(四)法律的规制有所不同

27,仿冒行为的含义:概念: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26,仿冒行为类型:一,对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仿冒。二,,对营业或服务标志的仿冒。三,除外规定1、使用商品的习惯通用名称或惯用标志。2、使用营业或服务的惯用名称或标志。3、善意使用自己姓名4、对他人标志在消费者所普遍认知前善意使用。四,网络环境下的仿冒行为。

26,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7,虚假宣传:1、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2、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或其他文字标注。3、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报道

28,虚假宣传的类型:1、关于性质为引人错误的表示2、关于出产地为引人错误的表示3、关于制造方法为引人错误的表示4、关于价格为引人错误的表示5、关于进货方法或进货来源为引人错误的表示6、关于销售动机或目的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28,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1)虚假广告;(2)以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29,商业诋毁: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30,商业诋毁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仅限于故意。2,须以竞争为目的3、须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的不实的事情4、对于营业所有人或主管人员的诽谤

31,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竞合:不同之处在于宣传的对象,即虚假宣传是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而商业诋毁是对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一,是只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而不涉及他人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只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而与商业诋毁无关。二,是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不再构成虚假宣传。三,是是损害不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同时构成两种行为,产生法律竞合。

32,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含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既然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维持其秘密状态,那么,非经权利人同意,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3,商业秘密的特征:1,秘密性: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实用性(价值性): 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和实用性。3,保密性: 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阻止他人的侵犯。34,商业秘密行为:1、不当获取行为。2、不当披露行为3、不当使用行为

35,不当有奖销售:指经营者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的限制向客户提供巨额奖励的行为。

36,不当有奖销售特征:1、主体一般是出售或提供服务的卖方2、发生于有奖销售的过程中3、采用了不合法的奖励方法或奖励幅度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37,不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1、抽奖式有奖销售:(1)欺骗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2、附赠式有奖销售:销售方向所有购买方提供赠送奖品或奖金,或者赠送有价凭证的销售行为3、一些新的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1)售后服务中的有奖销售(2)从直接的有奖销售到迂回的有奖销售:是否存在串通(3)奖励由现金、实物到提供活动

38,不当低价销售特征: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

39,不当低价销售的适用例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40,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一定的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交易相对人和其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41,商业贿赂的特征:1、主体的范围广泛。2、主观上存在故意。3、有主交易之外的利益交易行为。4、贿赂行为时秘密进行的

41,商业贿赂种类:1.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而以一定的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收买对方或者相关人员的行为。2、商业受贿。是指经营者或代其履行一定职能的内部人员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接受经营者的财务或其他利益,并为支付财务或其他利益的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的行为。

42,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它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43,折扣:是指价格上的折扣,又称让利,是商品销售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及时予以扣除或支付价款总额之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

44,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45,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商业行贿(2)商业受贿

4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一)享有诉权的人:被侵害的经营者,但不限于经营者。(二)赔偿数额:1、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2、两部分,一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二是被侵害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费用。3、定额赔偿(三)不特定受害人的民事救济。二、行政责任:行政罚款;行政处分三、刑事责任:商标侵权、销售伪劣商品、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47,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消费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8,产品质量法的原则:1,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2,统一立法和区别管理相结合的原则。3,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4,贯彻奖优惩劣的原则。

49,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2、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3、企业质量

体系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50,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当的法律后果

5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推定原则。2,担保原则。3,严格责任原则。

52,消费者的概念: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如何认定消费者:1、消费者的消费是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动机或目的;例外:消法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2、消费者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3、消费者的消费者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54,消费者的权利(出案例,学会分析哪项权利):(一)保障安全权。(二)知悉真情权:1、未向消费者告知2、对消费者虚假告知3、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依法求偿权。(六)依法结社权。(七)接受教育权。(八)获得尊重权。(九)监督批评权

55,经营者的义务:(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四)不作虚假宣传(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56,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7,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2、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变更后的企业;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4、虚假广告--经营者,但不能提供其姓名地址的

5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1、人身权:死亡;伤害;精神损害。2、财产权:(1)一般责任;(2)三包;(3)不合格商品;(4)邮购;(5)预付款(6)欺诈:惩罚性赔偿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 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 动,它包括经济守法、 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条件:1、名称2、章程3、相应的资金或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一) 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在讲合同法时,我明白了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交上一元人名币这就意味着我们与他们达成了一个合同;我们平时总是签要式合同,这些常识是我以前不曾知道的,而这些法律知识与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学了以后感觉受益很多。 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提到广告商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一定程度上给我了很大的启发,知道了自己对法律的运用做的还是非常的差,用法律维权更是从未有过。因为自己不是真正学习法学的,对法律的理解和使用还停留在很低的层次,以前虽然知道要使用法律保护自己,但那只是嘴上说的,而事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经济法复习总结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重要的法律部门) 答:①经济性: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经济利益;体现客观经济规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适用于经济领域②综合性:范围广泛;法律法规的形式多样;多种调整方法;经济法主体形式多样③技术性: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许多经济法律法规直接来源于技术规范④全局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着眼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⑤政府主导性:经济法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与政府的管理参与密切联系,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体现着政府的主导性。 3、经济法调整对象? 答: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②市场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③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④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4、经济法的作用? 答:①培育合格活跃的市场主体②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③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④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管理⑤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⑥保障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5、经济法体系: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答:①企业组织管理法②市场管理法③宏观调控法④社会保障法。7、根据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分类? 答:将法划分为制定法(指国家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和非制定法。 具体划分: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④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部委)⑤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制定)⑥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 8、经济法律关系: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社会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①主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②客体(权利和义务)③内容(权利义务的载体)。 10、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参加者或当事人。(种类:①国家机关②企业、事业单位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就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就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就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与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就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她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她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就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 11、经济法的客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学习了一个学期的《经济法》,收获颇多。以前总是觉得本身宛如还挺懂法的,由于在家的时间,我们一家子每天中午都会准时收看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那时候觉得自己可能还是比同学们多懂一些法吧,毕竟这么多年的电视也没白看吧。自从体系的学习了执法后,才知道以前懂的那些真的只是凤毛菱角。翻开书的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在这章,主要介绍了一些必须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经济法基本常识。这给我们入门起了一个很大作用。通过自学这一章,我明白了许多。法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的差别说法,有称什么律的,比如说明朝的明律、唐朝的唐律,还有宋代称的“刑统”、元朝的“典章”。叫法不同,但初志大体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宁静长处。还有法的特征、法的分类,这些都是法的基本知识。我以为劳绩最大的便是,了解了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民事诉讼。曩昔看电视,很多案件法院都希望当事人自行调治以后,双方达不可同等的时间,再哀求上诉。原来想的简朴,其实还有很多类型的案件是不适用于《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应有另外执法予以调解。经济法基本原理还只是个开始,而后面的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等,老师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聚的履历,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差别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很多真实的纠纷实况,我们学得津津有味,真切的感受到了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固所起到的孝敬,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平的原则。我觉得对我而言帮助最大的是

第三章公司法。我其实原来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相识,总感觉这些工具离本身还很迢遥,其实再过个两三年就得打仗,所以学习完这一章照旧劳绩许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前者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来承担责任,后者是其全部资源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没有说像平凡合资企业那样,出事了,大家一起无穷连带责任。学到这,让我想到了另外一门课程中级财务会计,彻底明白了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增长资源,贷的是实收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增长资源,贷的是股本。实在在专业知识范畴,许多内容是雷同的。还有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学习这之前,我一直以为董事长就是及权利与地位于一身的公司老大,其实他也受许多因素的限定。他也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办事,公司较为关键的事变,必须通过股东会的决议计划。老师上课还开顽笑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划定,你们现在就可以拿一块钱去注册个公司,当个领头羊。其实想想,这个课程照旧蛮好玩的,用处很大。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这个问题一直从拿起这本书到期末竣事,我想现在我能给本身一个得意的回复。从社会层面来看,我国现处于以经济设置装备摆设为中央的阶段,经济发展对国家、对个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现阶段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关键的经济法执法,国家在高兴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我们公民的相干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执法的掩护,国家在一步一步的美满经济法。对我们大学生而言,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本质之一,我们能够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以后的日常生活、工作岗位中,可以合理的运用它来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 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责任的有限性、封闭性、设立程序较为简便、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人资两合性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②缴纳出资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物资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④货币出资额的要求,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其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资本的股份化和形式的证券化、责任的有限性、信用基础的资合性、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最新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标准化 1 班苗昊因为我个人平时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都比较感兴趣,而且有时候在读相关的书刊时也会遇上很多疑惑,再加上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分析认识能力,所以在校选课时,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经济法课程。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经济行为或事情,经济制裁和经济犯罪等等。 在跟着朱老师把《经济法》进行了简单概括性的学习后,我发现《经济法》不能是仅停留在课本上简单的理论法律,而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也许到现在课堂中许多专业问题我都无法全部的理解,但我相信随着自己逐渐步入社会,我将会对经济法中条款会更为理解。 下面我想简单的谈一下来这一段我对经济法学习后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回想起在第一节课上,老师谈的关于经济法的概况,知道并了解了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这都让我印象很深,但是有一点很让我疑惑,原本我以为法律应该是一板一眼的,有理有据的。 但是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 100 多年风风 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所以说给经济法下定义是当今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这也让我小吃了一惊。 然而在当今时代,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现在大多数定人的观点是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且经济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相对于其他法律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一个问题上比如说,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 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 我觉得这大概就是经济法独特的魅力所在吧。 然后,经济法这本书涵盖及其广泛,包括了经济法的一般原理、商事组织法律、合同法律、市场运行法律、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税收法律、经济监督法、对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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