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毕业证书颁发工作的相关规定

合集下载

研究生毕业后被举报本科论文代写

研究生毕业后被举报本科论文代写

研究生毕业后被举报本科论文代写近日,一件“论文雷同”事件引起国内教育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这起事件主要涉及到天津大学和厦门大学的两位硕士毕业生。

X 月X日晚,两所大学分别发出调查处理通报,公开对涉事学生的处理方案。

天津大学官网发布公告,表示经学校调查认定,决定撤销XXXX 年X月X日获得天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的学生XXX所获的硕士学位,并收回相应学位证书。

原因如下:XXX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由他人代写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第五条和第六条之规定,经XXXX年X月X日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决定撤销XXX所获硕士学位(学位证书1005632018110690),并收回相应学位证书。

厦门大学官网发布公告,表示经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调查核实,认定厦门大学2014级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XXX硕士学位论文撰写中存在买卖论文的学术作假,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和《厦门大学
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厦门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XXXX年X月X日审议表决,决定撤销XX的厦门大学硕士学位,撤回其硕士学位论文,并且同时注销XX的硕士学位证书(编号:1038432018002369)。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稿)第一条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2)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2、网络教育、函授、夜大学:(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的课程学分累计,专科起点本科少于12学分,高中起点本科少于18学分;(2)非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五级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厦大研〔2013〕17号)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修订稿)-推荐下载

(厦大研〔2013〕17号)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修订稿)-推荐下载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厦门大学研究生校级奖学金旨在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创造适合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良好环境,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为了规范校级奖学金研究生的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校级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校级奖学金。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校,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考核良好;(三)学习勤奋刻苦,课程成绩优异,无不合格课程;(四)科研成果突出,创新能力显著。

第五条具体评定条件(一)参评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取得可视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以下四项满足一项即可):1、文科类在一类核心刊物及以上(核心刊物认定以人事处核心刊物目录为准)、理工类在JCR1区刊物及以上发表论文;2、文科类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理工类获得发明专利;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以证书加盖国徽章为准);4、其它被校评奖委员会认定的突出贡献。

(二)参评其它校级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发表专著、获得高水平科研奖励或有其它被学院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突出科研成果。

(三)申报校级奖学金的所有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都必须是厦门大学。

增刊、论文摘要、会议综述、活动报道、无正式CN号论文、未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四)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候选名单由各学院(研究院)推荐。

各学院(研究院)需详细列出候选学生在校的综合表现(包含导师评语和推荐意见等)。

第六条其它条件(一)综合能力表现突出。

科研成果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优先获得校级奖学金:1、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够将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的精神付诸于实际行动,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能对社会作出一定程度的贡献;或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活动,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3、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工作,展示出良好的志愿服务精神;4、在各类文艺比赛或体育竞赛中取得成绩,荣誉突出。

关于研究生毕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研究生毕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研究生毕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一、政策规定: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5年,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年(含休学时间)。

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通过课程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通过论文答辩,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毕业工作准备环节:1.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需要,每年对下一年度准备毕业的研究生,进行集中照相和毕业基本信息的核对工作。

所有准备毕业的研究生有义务协助学校完成该项工作。

2.研究生本人须在核对名册中对毕业基本信息逐项进行核对,空白项须填补,最后签上本人姓名。

其他人员不得代理,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签字人承当。

凡未对毕业基本信息进行核对或信息不全、没有签字的研究生将不作为预毕业人员进行上报,由此造成的不能及时领取毕业证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3.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参加毕业照统一拍照的研究生,请及时注意研究生院网关于当年度毕业研究生工作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拍事宜,未进行拍照将无法上报毕业信息,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4.集中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统一由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学院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名单,报研究生院教学办学籍管理办公室。

其他研究生则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5日内,从研究生院网下载《硕士答辩上报卡》或《博士毕业论文答辩上报卡》进行填写,并及时交到研究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研究生东馆204室)。

5.研究生院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完成毕业证书的打印、盖章工作。

毕业证书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科专业等有关信息与招生时的信息一致。

6.按省教育厅规定,每年7月上旬、12月31日前,学校须将已颁发毕业证书的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所有已经完成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及时办理毕业手续,逾期引起的有关后果由研究生本负责。

三、毕业证书发放环节:1.研究生领取毕业证,必须先办理离校手续,提交离校手续单,研究生院办公室和学籍办盖章后方能领取。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12号)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学位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请假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或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假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于入学三个月后的第一周书面上报校招生办和研究生院备案。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按规定必须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每学年应当按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在学研究生(含获准延期的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罚规定(2014 年订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依法治校,保护学校订常的教课、科研和公共管理次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使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我校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包含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察期的新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增强平时的法律、法例和纪律教育。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办理时应该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赐予学生纪律处罚,应该坚持公然、公正、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凭证充足、依照明确、定性正确、处罚合适。

学校尊敬并保障学生陈说、辩论、申述等权益。

第二章纪律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罚的种类以下:(一)警示;(二)严重警示;(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观察限期一般为一年,从处罚奏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课部)负责观察。

在观察时期表现优秀者可如期排除观察;在观察时期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早排除观察,但观察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观察时期又因违纪、违规、违纪应该遇到学校纪律处罚的,赐予开除学籍处罚。

毕业班学生遇到留校观察处罚的,观察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冒犯国家法律,组成刑事犯罪,遇到刑事处罚的,赐予开除学籍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上处罚。

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遇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从轻、减少或许免于处罚:(一)情节稍微的;(二)主动认可错误并实时更正的;(三)主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展开检查工作的;(四)受别人威迫或诱骗的;(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从重或许加重处罚:(一)结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二)拒不认可错误的;(三)威迫、诱骗别人或许挑拨别人违纪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勾通校外人员的;(六)假造、销毁、隐匿凭证的;(七)阻碍别人告发、举报、供给凭证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屡犯不改的。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制发毕业证书问题的通知-[81]教学字036号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制发毕业证书问题的通知-[81]教学字036号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制发毕业证书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制发毕业证书问题的通知
((81)教学字036号)
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式样暂不作统一规定,由各校自行制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毕业证书分本科、专科两种。

二、毕业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姓名,性别,年龄,入学起止年月,在本校何系何专业几年制本科(或专科)修业期满(跳级者注明“跳级”字样),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

准予毕业。

贴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

盖校印,并有校(院)长签名。

发证年月及编号。

毕业证书中可附各学期成绩,或单独制定记分册。

三、毕业证书只限于发给有本校学籍的正式毕业生。

此外,学生学位证书的式样,由我部另行制发。

一九八一年七月七日
——结束——。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大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厦门大学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现网上电子化管理,个别环节的纸质文件报批仍遵照国家规定。

第四条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学位授予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院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本校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计划,并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研究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学位评定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保证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厦门大学应当尊重知识创新和学术规律,推进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培养,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研究条件,保障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第二章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第八条审查学位申请材料(一)按年度博士学位授予计划,研究生院逐个审核申请学位的学生材料,检查博士生是否完成答辩并不具备学位授予条件。

(二)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研究生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提交学位论文,并告知学位论文提交报送流程和要求。

(三)学术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发表学术论文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告知研究生。

第九条学位论文审核(一)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如存在违反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二)学术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位论文的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学术委员会成员和研究生本人。

(三)学术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核学位论文的研究思路、学术创新、实验结果、结论推理、论证方法和语言表达等方面,并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和改进意见。

(四)学术委员会成员对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一致的,学术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得出最终结论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厦门大学软件学院文件

厦门大学软件学院文件

厦门大学软件学院文件学院【2015】10号厦门大学软件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推荐,宁缺毋滥,保证质量。

第三条学院成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学院推荐工作小组”),由院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或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党委纪检委员、系主任、负责该年级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的辅导员和教学秘书。

第四条推免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思想表现好,勤奋学习,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富有上进心和团结合作精神,身心健康,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标准;2.在校期间已学的公共基本课程、学科通修课程、专业或方向性课程、其它教学环节及通识教育课程(12个学分的校选修课程除外)无不及格情况(即没有需要重修、补修的课程);3.推免生应具备优秀的外语条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500分,或六级成绩≥425分,或TOEFL成绩≥600分(托福网考≥90分,两年有效),或GRE成绩≥1100分(五年有效),或雅思≥6.0分(两年有效);第一外语为其它语种的,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的成绩证明。

4.推免生的专业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学生总数的前40%。

5.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的培养潜质而未达到本办法第3条或第4条规定的推免生条件者,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由三名以上(含三名)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可以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专业排名可放宽至前70%,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1)理工类学生,本科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1篇以上文章于JCR 1区或JCR2区(发表时间截止推免当年8月31日)。

厦门大学毕业证书

厦门大学毕业证书

厦门大学毕业证书厦门大学毕业证书厦门大学毕业证书是对毕业生学业成绩的肯定和奖励,也是毕业生人生道路的标志。

此证书具有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底蕴,代表着毕业生在厦门大学所度过的宝贵时光和获得的宝贵知识。

厦门大学毕业证书的设计简洁大方,以校徽和校名为主要元素。

校徽由书法作家郑板桥创作,以“厦大学子弘毅笃行”的题字为背景,神圣庄严的紫砂印章凸显了毕业证书的正式和权威。

校名“厦门大学”以浅灰色的字体印在证书上,端庄大气,彰显了学校的名誉和传统。

为了更好地展示毕业生的个人成就和学业水平,毕业证书上还附有个人信息表。

个人信息表包括毕业生的姓名、学号、专业、学制等基本信息,以及学业成绩、学术荣誉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详细说明。

个人信息表是毕业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录了毕业生在厦门大学的全面发展和取得的成就。

厦门大学毕业证书是毕业生的荣誉和自豪之证。

它的颁发意味着毕业生已经通过了学校的考核和评估,拥有了扎实的学术基础和专业素养。

这是毕业生的一张学历资格证书,是他们进入社会、从事工作的重要凭证。

同时,毕业证书还是毕业生与母校之间永久联系的纽带,代表着母校对毕业生的殷殷期望和祝福。

厦门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学府,她孕育了一批批优秀的毕业生。

他们既有德才兼备的优秀学子,又有勤奋好学、勇于追求梦想的普通毕业生。

无论他们今后的道路怎样,他们都将铭记母校的栽培和校训的教诲,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而不懈奋斗。

厦门大学毕业证书闪耀着光荣与希望,它是毕业生取得的宝贵成果的象征,更是他们开启新征程的起点。

希望每位厦门大学的毕业生都能珍惜这份证书,秉持母校精神与校友相连,为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祝愿他们在人生的道路上取得更大的成就,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梦想。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7年12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一、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我校文科类(含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和“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发表2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一篇可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专著或教材(本人完成字数专著在3万字以上,教材在5万字以上,可累计)来代替。

发表在一类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可以算作两篇核心论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的有录用函即可。

2.我校理工类(含理学、工学)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和“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发表2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必须有一篇被SCI或EI收录(有录用函即可)。

如论文被收录在第一、第二分区,或影响因子在本学科较高,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批准,可适当降低其发表学术论文的篇数要求,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学校鼓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科的具体情况,对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制定并公布更高的要求,并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备案。

4.我校硕士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备案。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大学[2014]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公共管理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包括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勾结校外人员的;(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七)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屡犯不改的。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学位档案管理细则【模板】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学位档案管理细则【模板】

**大学研究生学籍学位档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研究生学籍学位档案资源建设,做好研究生学籍学位档案的收集归档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二条研究生学籍学位档案的归档范围为硕士、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在校学习到毕(结)业、授予学位等受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凡有**大学研究生学籍或被授予**大学硕(博)士学位者均纳为我校研究生学籍学位档案归档对象。

第三条实行电子学籍学位档案与纸质学籍学位档案双套归档保存制度,确保内容一致。

研究生院及相关学籍学位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为每个学生生成与纸质学籍学位档案内容一致的可调阅的电子文档,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在电子文档上加注形成单位的电子签章,进一步确保电子文档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同时,学籍学位信息的管理系统应当按照档案馆需求提供数据归档模块以便及时进行数据归档,具体实现形式可通过批量导出、开放数据库视图、开发专用接口等。

第三章归档材料要求第四条归档材料记录内容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附着纸张牢固,签字盖章手续完备,所使用的书写印制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长久保存要求。

(一)所归档的材料,有盖章栏目的地方必须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研究生学籍登记表、学位申请书、成绩登记表等表格中未填满的栏目须划上斜线,若有信息涂改、更正的,除盖校对章外,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手工书写应用黑色、蓝黑色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计算机输出打印应使用激光打印机,不应使用色带式打印机、水性墨打印机和热敏打印机。

纸质档案应采用耐久性强的纸张,使用光面纸,不得使用糙面纸、毛面纸。

(三)去掉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复,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复制后加盖单位公章与原件一起归档。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8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8

一、单项选择题(1.5×20=30分)1、以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说法,错误的是(D )。

(A)《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的地位(B)《教育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C)《宪法》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教育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D)《教育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制定的教育基本法2、《教育法》对我国教育方针的规定不包括( C )。

(A)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B)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C)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D)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3、根据《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工作管理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 A )管理。

(A)地方人民政府(B)教育部(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D)国务院4、《教育法》规定的实施扫除文盲教育的主体不包括( B )。

(A)各级人民政府(B)教育部(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D)企业事业组织5、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 B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A)学校行政部门(B)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C)学校工会(D)学校党组织6、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A )。

(A)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B)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C)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D)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7、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C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高于(B)接近(C)不低于或者高于(D)同等于8、下列何项表述,符合我国《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定位?(D )(A)教师是国家公务员(B)教师是政府雇员(C)教师是学校职员(D)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9、对于教师聘任的特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毕业、结业与肄业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之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

毕业、结业与肄业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之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

毕业、结业与肄业1、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之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厦门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2、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之内,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80%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3、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者在学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已达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50%以上,未达到80%者,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4、学生办理毕(结、肄)业证书,应向学院提交申请毕(结、肄)业报告,填写毕(结、肄)业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不办理毕(结、肄)业申请者,学院将不予以办理毕(结、肄)业证书。

5、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电子注册。

6、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士学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厦门大学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附则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规范1、文科类各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程序大体分为六个阶段:(1)确定导师;(2)与导师讨论并选题;(3)阅读文献、收集资料;(4)拟定写作提纲;(5)撰写和提交初稿,与导师讨论和修改;(6)定稿和导师审阅。

文科各专业的毕业论文要求论题明确、资料翔实、论证严谨、语言文字流畅简练、结构合理、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正确或有一定的独到见解;一律采用文内图表,引文出处和注释一律采用文尾注。

毕业论文篇幅应不少于6000字(不含图表)。

2、理工科类各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程序大体分为六个阶段:(1)确定导师;(2)与导师讨论并选题;(3)阅读文献、收集资料;(4)拟定设计或实验方案;(5)设计或实验;(6)理论分析和技术分析,撰写初稿,修改稿;(7)定稿和导师审阅。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自一九八0年以来已进行了七年。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毕业研究生大部分充实了高等学校的师资以及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加强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

为了进一步做好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根据目前的具体情况,结合几年来的实践,并反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了《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附: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1.根据国家计划招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国家分配工作。

2.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

各用人单位要珍惜人才,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发挥其所长。

3.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继续充实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

要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科研攻关和设计、生产,以及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

要适当照顾领导机关和经济管理等部门对较高层次管理人员的需要。

要注意培养单位之间的调剂与交流,以博取各家之长,促进学科、专业的发展。

4.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照顾考生来源地区、特别是边远省区的需要。

对来自边远地区的毕业研究生,如原地区需要,又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应尽可能分配回去。

为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边远省区服务,经调出和调入主管部门双方协商同意,可实行考核聘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厦门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毕业证书颁发工作的相关规定(2008年12月25日厦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毕业证书颁发的相关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有序的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关于毕业研究生相关信息的核对与图像信息采集
1.毕业班研究生应于第一学期认真核对本人各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身份证号等。

对于基本信息与本人有效证件不符的应凭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证件所在地派出所章,经研究生院审核更改。

2.毕业班研究生应按学校通知的日期参加毕业生图像采集,并于40天后登录相关网站核对本人图像信息。

二、关于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
1.各学院、研究院应对毕业班研究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培养方案完成情况、论文答辩情况、德智体是否合格等。

2.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视为具备毕业资格。

三、关于毕业研究生名单的报送与毕业证书的制作
1.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研究生学制的规定,研究生正常毕业时间为每年夏季(6月),正常毕业研究生的毕业资格审查与毕业证书颁发于夏季(6月)完成。

同时为适应研究生弹性学习期限的实际情况,增加两次办理毕业生资格审查与毕业证书颁
发,分别在秋季(9月)、冬季(12月)。

2.夏季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毕业研究生名单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15日;秋季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毕业研究生名单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15日;冬季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毕业研究生名单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以上日期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

各学院、研究院应根据以上安排合理安排研究生的论文答辩时间,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通过资格审查的毕业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学院、研究院上报的毕业研究生名单应由研究生秘书、分管院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研究院上报的毕业生名单分三批制作研究生毕业证书,具体如下:夏季(6月)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为6月30日;秋季(9月)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为9月30日;冬季(12月)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为12月30日。

4.当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前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的毕业证书于秋季(9月)制作;当年9月15日至12月15日前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的毕业证书于冬季(12月)制作;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前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的毕业证书于次年的夏季(6月)制作。

四、研究生毕业证书的颁发
学院、研究院研究生秘书向研究生院领取毕业证书,由学院、
研究院向毕业研究生颁发毕业证书。

五、关于毕业研究生的学历电子注册
研究生院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于每年7月中旬将上一年度9月15日至当年6月15日前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学历信息进行电子注册;10月中旬将当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前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学历信息进行电子注册。

若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时间调整,则以福建省教育厅的相关通知为准。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