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国非遗,或称中国传统文化遗产,是中国所继承的文化遗产的合集。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有些以地方特色展现出来,有些则衍生自古代文化,有些则传承下来,其中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简称“非遗法”)。
以下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一、佛教的闻思修习、佛教绘画、文献及碑刻佛教的闻思修习是指佛教僧侣早期的修行活动,从佛陀讲经说法至圆融果持,是中国佛教的基本特征。
佛教绘画是指僧侣们利用绘画艺术传播佛教理念,是表达佛教文化的一种重要方式;佛教文献及碑刻是指佛教文献,以及僧侣写字刻石碑,记载历史,诠释佛法。
二、神曲神曲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乐曲,也是中国古代宗教活动中使用的乐曲。
一般分为祭祀神曲、礼佛神曲、蒙民神曲、仪式神曲以及人民神曲等五种。
包括《神农七歌》、《玉皇大帝歌》、《转轮转》等。
三、国画国画,原名“综合画”,也叫作“中国画”,是中国传统绘画艺术,画笔和画纸,以实物描绘,或通过意象表现物体,经常表达深刻内涵。
主要有“山水画”、“花鸟画”、“人物画”、“写生画”等。
四、剪纸剪纸,也称剪窗、剪花,是中国特有的传统艺术,它是以纸为原料,以剪刀为工具,将纸剪成花、鸟、鱼、虫等形象加以装饰及描绘的工艺形式,近百年来流传着剪纸的传统文化。
五、皮影戏皮影戏,又称皮影剧,是一种以表演者对特定的片段及对手指举动的立体运动诠释和解读,用木质或纸板制作的形象布景,而灯光成为背景或灯调(色彩、明暗)重要点。
皮影戏体现了中国民间艺术的文化特质,也展示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精华。
六、茶文化茶文化是指中国古代创造的一种文化,它主要以茶为核心,与茶密切相关的文化内容有茶叶、茶书、茶文化、茶叶采摘、制作、冲泡、品茶、茶艺等。
茶文化以及茶的仪式,别具一格,在历史上发酵深厚。
七、中国传统戏曲中国传统戏曲又称中国戏曲,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是中国古代十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首。
庙产权属问题研究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3687-3692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526庙产权属问题研究王鹏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收稿日期:2023年5月30日;录用日期:2023年6月30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5日摘要 庙产的种类具有多样性,庙产的产生也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根据现行法律可以认定,历史文物的庙产分别归国家所有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
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对寺庙作为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予以肯定,但对于庙产权属问题并未明晰,《宗教事务条例》中虽然专章规定了宗教财产,但并未在民法物权层面予以释明。
应进一步明确庙产的立法,明确权属问题,明确寺庙用地及寺庙内宗教文物的国家所有权,寺庙为独立法人,出资人不应获得庙产物权,从而肃清宗教商业化之风,同时综合考量佛教习俗,借鉴于立法过程。
关键词庙产,权属,立法Research on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TemplesPengchao WangSichuan Mingju Law Firm, Chengdu SichuanReceived: May 30th , 2023; accepted: Jun. 30th , 2023; published: Sep. 5th , 2023AbstractThe types of temple products are diverse, and the emergence of temple products also has diverse characteristics. According to current laws, it can be determined that the temple properties of his-torical relics are respectively owned by the state or by legal persons in religious activity venues. After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China, the civil subject qualifica-tion of temples as legal persons was affirmed, but the ownership of temple property rights was not clear. Although the Religious Affairs Regulations specifically stipulated religious property, they王鹏超did not explain it at the level of civil law property rights.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clarify the legis-lation of temple property, clarify the issue of ownership, and clarify the national ownership of tem-ple land and religious relics inside the temple. The temple is an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and the investor does not obtain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temple property to eliminate the trend of reli-gious commercialization by taking into account Buddhist customs and the legislative process.KeywordsTemple Property, Ownership, Legislation Arra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前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我国的宗教事业也呈现出坂上走丸的发展趋势。
大相国寺梵乐非遗保护价值研究
鄂州大学学报Journal of Ezhou University 2020年9月Sep.2020第27卷第5期Vol.27No.5doi:10.16732/ki.jeu.2020.05.020大相国寺梵乐非遗保护价值研究杨梦娜(宿州学院音乐学院,安徽宿州234000)摘要:大相国寺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地处七朝古都名城中心,历史悠久,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自2002年7月,在大相国寺方丈心广大和尚的势力下,重建"大相国寺佛乐团”,2007年大相国寺梵乐成功申^■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文章分析自成功申报国家级非遗项目后,梵乐团受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影响,自身寻求文化传承与谋求发展的现状,并探讨其在文化传承方面的价值与意义。
关键词:文化基因;文化认同;伦理强化;经济价值中图分类号:J6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004(2020)05-0065-03大相国寺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地处七朝古都名城中心,历史悠久,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根据宋朝释赞宁《慧云传》记载,大相国寺始建于北齐天保六年(公元555年),距今已有近一千五百年的历史,是我国汉传佛教十大名刹之一。
在北宋鼎盛时期,曾被誉为皇家寺院,由于“寺内设置有僧纲司,管辖全国的佛教事务”叫大量高僧汇集于此,成为国内汉传佛教活动与中外佛法交流的中心。
大相国寺不仅仅是佛教宗教活动的中心,明清时期,市民阶层文化兴盛,据《东京梦华录》记述,大相国寺内有H常性的斋会与商贸活动:“寺之大殿前设乐棚,诸军作乐”,“诸禅寺各有斋会……作法事讲说,游人最盛”。
宋代金盈之的《醉翁谈录》也记录了大相国寺浴佛斋会的盛况:“众僧举扬佛事,其声振地。
”由此可以看出,大相国寺在宗教活动、社会经济、文化交流,以及民众生活与民俗文化传播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每当寺院举行大型庆典或是佛事活动,乐僧们便协同演奏,为寺内的佛事活动提供音声供养。
根据《宋会要》《宋史》《东京梦华录》等史书的记载,早在唐大历年间(766-779),寺院中就已经有了专职的乐僧,并形成相对稳定的体制,参与到了H常法事与佛教活动中,比如开坛讲经、佛事法会。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摘要:宗教财产是宗教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僧侣的个人财产也是僧侣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正确区分僧侣财产的归属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然而,因为历史、宗教特性等因素使得我国在此方面仍处于留白状况,引起了世俗法与宗教教义的冲突。
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上结合佛教教义大胆提出新的建议来解决问题。
关键词:佛教;财产归属;僧侣2010年1月26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的方丈释永修遇害并被抢走部分财物。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并应随着犯罪嫌疑人落网追究刑责而终结。
然而,寺院僧众及死者家属在整理死者遗物时发现,释永修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多家银行存款400余万元,并有一张20余万元的债权单据。
经了解,释永修是离婚后出家,出家前有一个女儿,其虽然出家但对女儿仍尽了作为父亲的责任,且与女儿还时常联系,只是碍于身份不好公开承认。
撇开此案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论,单就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归属进行分析,这些财产应归谁所有:是寺院还是作为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女儿所有?寺院方面认为,僧人出家以后,生、老、病、死均由寺院负责,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再有任何关系。
根据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僧人死后身边一切财产归寺院享有,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
而死者的女儿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无可厚非。
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佛教立法方面的缺陷尽管已经加大力度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规范发展佛教,可立法水平有限、历史渊源复杂以及佛教自身的规范教义与世俗法的冲突,使这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留白和法规不健全的现象。
于是就出现各类有关方面的纠纷,本文着重于讨论僧侣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数量欠缺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涉及佛教管理的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几部大纲性文件,而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比如上述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我们也没有依据可供参考。
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立场与裁判依据
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立场与裁判依据吴昭军内容摘要关于寺庙财产的规范调查,不论是日本宗教立法的圣俗分离原则,抑或是美国的法律中立原则,还是我国古代釆取的国法主导下的僧俗同勘,本质上均以法律中立为基础。
我国法院在处理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坚持法律中立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法院将寺庙的神圣性事务和世俗性事务进行区分,避免对教义、信仰等事务进行审查和评价,而是应就案件所展现出的人身财产关系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我国法院在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中应依据法律而非教义等宗教性规范进行裁判。
法源适用规则为:有法律则依据法律;若教规内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及法律基本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以通过习惯法路径填补成文法漏洞,在法律有规定时也可依据当事人的选择予以适用。
关键词庙产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裁判依据法律中立一、问题的提岀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或其他宗教组织)之间,以及寺庙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并诉至法院,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法院在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中处于何种地位、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具体裁判。
以“绍兴市佛教协会与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为例,在该案中,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将老狱庙房产转让给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佛教协会诉至法院,认为该买卖行为侵犯了佛教协会对房产的所有权,诉请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法院驳回起诉,认为庙产归属“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的政策规定,故本案系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
①又如“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彭州市龙兴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依照职权否定了对宗教财产的反目的性租赁契约的效力。
②法院认为,该寺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合同约定的原告人人乐公司在寺庙内开办大型综合性超级市场,将出售肉制品、水产品等一系列商品的内容,违反宗教习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40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40(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25.00)1.下列属于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的是_______(分数:1.00)A.《历代教令提要》B.《使徒法规》C.《尼西亚信经》√D.《格拉蒂安教令集》解析:[考点] 教会法的形成[解析] 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在公元325年由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在尼西亚公会议上颁布的,称《尼西亚信经》。
2.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法律渊源是_______(分数:1.00)A.三藏B.法经C.《古兰经》√D.城市法院判决汇编解析:[考点] 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法律渊源[解析]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
3.下列属于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的是_______(分数:1.00)A.城市习惯法√B.城市法典C.城市同盟法D.城市法院判决汇编解析:[考点] 城市法的发展[解析] 城市习惯法是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
4.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下列随着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地位得到提高的是_______(分数:1.00)A.衡平法B.普通法C.习惯法D.制定法√解析:[考点] 制定法的发展[解析] 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5.美国法律的历史始于殖民地时期,下列在整个17世纪对殖民地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则是_______ (分数:1.00)A.国家所有土地B.被征服土地√C.土著居民土地D.殖民地土地解析:[考点]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解析] 1608年加尔文案所确立的“被征服土地”原则在整个17世纪对殖民地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
6.教会法的适用范围是_______(分数:1.00)A.主要限于婚姻家庭事务B.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C.主要是世俗事务D.仅限于教会事务解析:[考点] 教会法的适用范围[解析] 教会法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第四等级的普陀罗,基本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也有贫困的雅利安人。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奴隶。
历史地位
1.对印度法制史的深远影响。
由于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古代印度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印度法系
在东南亚历史上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由于移民和宗教的传播,也由于东南亚各国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
6.在法律方面,废除了德古拉法,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方面的规定。还立法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的暴力伤害。并对婚姻家庭法作了改革,创立了遗嘱继承制度。
意义:
1.梭伦有关政制方面的立法改革是针对雅典的现实进行的,为希腊的城邦政制开辟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希腊世界进入“主权在民”的师弟啊始自梭伦立法。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与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
意义:
1.开启了雅典成文法的历史,标志着雅典进入成文法时期。
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专横的司法权,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改革(梭伦改革)
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执政官,被授权为仲裁者和立法者,视为“民选调解官”。
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与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
内容:
1.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
渊源
古印度法律制度的渊源,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有所变化,大致可分为吠陀经阶段、经书阶段(即法经阶段)和法典阶段。
1.吠陀经阶段
《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经典文献,包括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
吠陀本集有四本:《梨俱吠陀》、《阿闼婆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
2.经书阶段
包括两个部分——即佛教经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经阶段,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阶段。
噶如夏的芬芳—根敦群培纪念馆
样活佛著作,引起全寺其他僧人的愤怒。根敦群培不 我们所到之处,他都用诗来赞颂释迦牟尼的生平,并
得不离开拉卜楞寺。
且还绘制了各大圣地的草图。”
西藏人文地理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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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Culture
他还曾前往斯里兰卡学习小乘佛教的经典知识。 根据作家杜冬的记载,这段时光过得异常艰苦,甚至 根敦群培不得不学着斯里兰卡的当地渔民生吃螃蟹, 后来又为几份藏文小报撰稿。他写信给朋友抱怨道: “我对卫藏已经不感兴趣,真希望回到自己的家乡, 但是没有钱,我很悲伤,金钱,只有它才是世界的主 导者。”然而这段时间内,根敦群培彻底地走访了佛 教的诸圣地,学习了英语、梵文、印地语和巴利语, 翻译了许多古典佛学著作,让其在宗教、历史、语言 学、民族学等方面都有了独特的见解,并以一贯的无 畏及天真的态度立论著述,无论是先贤还是老师,他 都不会为之让步分毫。他频频写出关于西藏历史和文
地反映了根敦群培先生当时所处的生活环境。 当年,根敦群培来到拉萨之前,就有西藏多吉扎
寺活佛的名分,本可以衣食无忧地度过一生,犯不着 选择这样一条异常艰险的思想学术之路。但惟其如此, 他才是鹤立鸡群的根敦群培,正如他自己所说:“西 藏没有一个人像我。”这就是根敦群培。
今天的我们应该如何继承和发扬根敦群培大师的 遗产?藏学家拉巴平措认为,对祖宗的爱、对家乡的 爱、对人民的爱、对人间一切真善美的爱,是他生活 和生存的动力,也是留给我们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概 括起来就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传播革新进步 思想、争取社会的发展进步;学习一切有用知识,学 以致用,努力探索真理;践行人文科学精神,倡导大 众的新文化;为了多数人的幸福承受各种艰难和不幸。
无与伦比的学术高峰 在 20 世纪上半叶的西藏,根敦群培是一位具有 特殊身份的人物。所谓特殊身份,他本来不是政治舞 台上的政界风云人物,但他又是政治立场和观点十分 鲜明的思想家;他不是背景厚重的社会名流,但他又 是一位影响了一大批人特别是年轻学子的社会精英; 他不是声名显赫的正统高僧大德,但他又是智慧过人, 学识渊博,用人文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观察和分析藏族 社会及文化并有非凡建树的学术大师。 根敦群培的学术成就是如此的多姿多彩。 根据藏学家拉巴平措先生总结,在历史研究方面, 他是第一位运用敦煌文献的藏族学者,也是注重运用 古代金石碑刻和汉文史料的学者,总之,他十分重视 学习和吸收前人的一切研究成果。 在政治学的研究领域,在根敦群培的几乎所有文 章中,都有一些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资料新、方 法新、观点新,最重要的是用一种崭新的理论和方法 研究人、研究社会、研究学问,从而得出符合社会发 展的结论,也用这样的理论和思想去指导自己的行动。 在语言文字领域,他在语言文字方面的贡献十分 突出,如在文风方面,他在《印度朝圣指南》中抨击 当时的文风和读者的心态时说:“大多数人都对以浅
古代僧尼遗产处理的文献分析——以敦煌愿文为例
好 乐福 田,增修百 ( )法。能抻 ( )衣食之分 , 白 抽
预备来世律 良 ( 津梁 ) ;誓求胜 因,愿 出三有 。谨将微 妙 ,投仗伽蓝;敢 触三尊, 乞祈加护 惟愿 以兹拾施
功德 、念诵胜 因,尽用庄严 患者即体 :惟愿 十方大土
收稿 日期:2 1- 1 1 O 1 1- 0
作者简介:龚泽军 ( 96 ) 17- ,男,四川威远人,文学博士,重庆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敦煌文献语言文学研究。
基金项 目:本文 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 目 《 敦煌写本斋琬文文献整理研 究》( 9 J 7 0 7 )阶段性成果 0Y C 7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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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
龚 泽 军 :古 代 僧 尼 遗 产 处 理 的 文 献 分 析
寺院的这个权利并不巩 固,僧家 内律是要受管家外 律控制 的。内律的规定反映寺院僧权和世俗王权的 斗争。至于亡僧的亲族更是利用各种形式来争夺亡 僧 的财产 ,这是有大量史料证 明了的” 2 。[ 对此,谢 和耐先生云:“ 最后 ,他们 ( 笔者注:僧尼 )在生前
亦真实地反 映 了晚唐 五代宋初敦煌地 区如何 处置亡故僧尼 的财 物。
关键 词:敦煌愿文;僧尼遗产;文献
中图分类号 :K 5 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1 5( 02 2 0 8— 4 0 98 2 1 )0 — 0 7 0 3
佛教僧团对亡故僧尼财产 的处理 ,有较为明确的规 定,如后秦 ・ 弗若多罗译 《 十诵律》卷 二十八 《 七法 中衣法》 ;敦煌文献亦有一定数量关于处理亡故僧尼财产 的文书 ,如 R 4 0《 3 1 沙州僧崇恩析产遗 嘱》 ;对 以 上文献资料 ,谢和耐、何兹全、张 弓、谢重光 、郝春文等先生都做 了较为详细 的研究 。…_敦煌愿文作 为 l
多智钦寺考释
88撰文/卓改措多智钦寺考释佛教文化不仅是宗教文化,更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寺院贯穿于整个藏族历史的发展过程,是藏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佛教作为外来文化,约汉朝末年自印度传入我国,经过近两千年的文化磨合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宗教文化体系。
建筑本身作为文化的物质载体,受到佛教文化和我国传统文化双重的影响,逐渐形成了具有我国传统特色的佛教寺院建筑。
多智钦寺是藏传佛教中宁玛派的主要道场之一,为著名的龙钦宁提传承之母寺。
作为青海知名藏传佛寺,其建筑价值与文化价值极其珍贵。
多智钦寺是历世多智钦仁波切以及传承诸大上师们的最重要的修持、驻锡之地,是大圆满教法的重要修学中心,以多智钦寺为母寺,龙钦宁提传承现有 35 座分寺遍布西藏各地。
多智钦寺命名缘由多智钦寺全名为“多智钦大密悉地吉祥光明洲”,它是藏传佛教宁玛派中“龙钦宁提”传承的母寺,坐落于青海省果洛州班玛县境内,位于秀丽的多科河谷上游。
这里地处三县交会之地带。
寺院距离色达县县城 65 公里,班玛县县城 87 公里,壤塘县县城 82 公里。
寺院所在地名叫臧钦滩,是整个藏地堪称首屈一指的藏风聚气之宝地。
该地形如盛满养料的大锅,“臧钦”由此而得名。
它酷似一位仰卧着的绝世美女,被喻为密法修习的最佳圣地。
其命名缘由是第一世多智钦在他的预言集《悉知未来明镜》中明示:只要多智钦仁波切继续转世,莲师的化身将在臧钦滩不间断地出现,吉美林巴尊者对龙钦宁提传承母寺的兴建作出了明确无误的授记,嘱咐第一世多智钦要将寺院建立在一个左侧具备“三善”、右侧具备“三大”的圣地。
多智钦寺建寺历史多智钦寺的选址和建寺过程也是非常波折,第一世多智钦仁波切最初将选址地点定在壤塘县的西琼寺附近,并命名为卓顿楞珠,后来又曾迁建在色达县扎钦,命名为雅隆班玛果。
第一世仁波切未能找到完全符合授记的建寺地,将愿望遗留到来世。
在秃鹰的激励下,第二世多智钦回忆起前世找寻建寺圣地的夙愿。
他最终在多科河上游找到了吉美林巴授记的完美圣地——臧钦滩。
第二十一题 但以理最后的异象(四) 基督教的罗马国成为北方王23-30
第二十一题但以理最后的异象(四) 基督教的罗马国成为北方王23-30康士坦丁利用基督教为国教(十)预言康士坦丁帝表面接受基督,而实质利用基督教:『与那君结盟之后,他必行诡诈,因为他必上来以微小的军(原文作民)成为强盛。
趁人坦然无备的时候,他必来到国中极肥美之地,行他列祖和他列祖之祖所未曾行的,将掳物、掠物和财宝散给众人,又要设计攻打保障,然而这都是暂时的。
』(但11:23-24)。
从提庇留TIBERIUS直到丢克理田DIOCLETIAN,罗马皇帝断断续续基本上一直是和基督争战的,并迫害祂的教会和信徒达二、三百年之久。
及至康士坦丁CONSTANTINE在位时,(公元306-337年)便停止逼迫基督教,甚至还『与那君(立约之君基督)结盟』,信奉基督教,并接受基督教为国教。
然而他接受基督教的动机是不纯的,主要是想利用基督教来建立和巩固他对罗马国的统治。
正如预言中所指出:『与那君结盟之后,他(指康士坦丁)必行诡诈。
』据说:『当君士坦丁与他的敌手抗拒而企图登上王位之际,在罗马城外米尔凡MILV AIN战役的前夕,即312年10月27日,他看见了一个很光明的十字架搁在天空中,其上写着「靠此记号而得胜」几个大字。
于是他就决志在十字架旗帜之下而争战,结果他就打了胜仗。
』(圣经手册965页)。
迈尔通史对此提到:『罗马帝信基督教者自(康士坦丁)帝始。
史言:帝尝出师,见空中现十字架,光彩烂然,有文在其上,曰:汝用此十字架为号,可以克敌。
遂作十字架旗。
罗马军中用基督教旗自此始..。
』关于他信教的动机,史书中继续提到:『大抵帝之从教,信道之意与为国之心,各居其半。
史氏霍德根云:帝于基督教旨,未能尽信,惟深知己入教后必能有利于国耳。
所行教规,新旧参杂。
钱币上刻十字架形,一旧教神执之,其不伦若此。
待家人残暴寡恩。
』(上世纪卷三103,105页)。
『康士坦丁临终前不久,召尼哥美地亚主教优西比乌为之施洗。
』(基督教会史卷上177页,华尔克着)。
佛教如何加强自身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佛教如何加强自身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道坚建立健全出家僧侣的基本保障机制十七大报告有“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表述,对促进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人民生活,意义重大。
作为生活在寺院的出家僧侣,也是社会公民的一分子,应该也享有社会基本保障、医疗、教育等权益。
现在佛教寺院经济发展不均衡,特别是西北经济落后地区的大多寺院都处在贫穷阶段,还停留在自种自收,自给自足的以原始农耕文化阶段的水平,无法起到引导四众弟子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作用。
目前只有少数寺院解决了僧侣基本保障问题,而大多寺院的经济能力尚无法承担僧侣的养老、保险、医疗等基本保障,笔者真诚地希望在十七大精神的鼓舞下,在党和国家的关心下,佛教界能集中精力,解决这一历史性的难题。
保障佛教徒的平等教育权益报告中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而佛教徒也是中国公民,也享有平等教育的权利。
在平等教育权益中,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出家僧人的教育权益问题。
出家僧人是佛教的修道和布道专业人士,有极高的文化素养要求,继续教育刻不容缓。
佛教注重青年僧侣的培养深造,要求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而少数国家院校对佛教教育文凭、出家身份接受教育等问题还持保守态度,甚至这种平等的权益受到侵犯。
十七大报告为我们指明了航向,说明出家僧侣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益。
二是在家教徒接受佛学教育的权益。
如何引导这些分布在社会各阶层的在家佛教徒,使之成为建设小康生活的重要力量,就成了当今必须面对的问题。
像原中国政协副主席、原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居士,就是以在家佛教徒身份,成为党的亲密朋友,对社会对国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报告中还有“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论述,为将来佛教在党和国家领导下,规范参与社会办学用到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方面,有重要意义。
本馆附印说部缘起
本馆附印说部缘起本馆附印说部,是指一种传统的印刷技术和出版方式。
它起源于中国古代,迄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在印刷技术不发达的时代,手工复制和抄写是传统的出版方式,而附印说部则是通过将印版悬挂在墙上,由学者、僧侣等人在墙前听、看、记,然后手抄一本的方式出版书籍。
附印说部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仿佛刻苦研究经典的学者们发现,手抄繁琐、不宜大规模复制,因此开始发明印刷技术。
最初的印刷方式是将木板上的字体或图案凿出来,然后分别沾上水墨,按到纸上,形成的字和图案便是一次性的钤印。
随着时间的推移,印刷技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改良。
唐代,印刷技术更趋成熟,印刷书籍更加普遍。
然而,由于篇幅的限制,许多学者和僧侣都采用了附印说部的方式,即通过将印版悬挂起来,广大的学者和信徒可以来到墙前听、看、记,然后回去手抄一本。
这样,可以传播更多的书籍,也方便了那些没有印刷设备的学者和信徒。
不仅在中国,附印说部在东亚其他国家也十分流行。
在日本,附印说部被称为“弘法大师”,意为传播经典和佛法。
在韩国和越南,附印说部也经常被用来出版和流传经典和文学作品。
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附印说部逐渐不再被使用。
然而,它依然是一种珍贵的文化遗产,许多印版也被保存下来,成为印刷史的重要见证。
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更加重视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附印说部也重新成为了人们关注的对象,许多文化机构和爱好者开始收藏和重现这个古老的出版方式。
总之,附印说部是一种传统的印刷方式,是中国古代学者和僧侣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它依然是中国文化宝库中的瑰宝之一,也是人们了解和传承印刷文化的窗口和途径。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作者:曹爱静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09期摘要:宗教财产是宗教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僧侣的个人财产也是僧侣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正确区分僧侣财产的归属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然而,因为历史、宗教特性等因素使得我国在此方面仍处于留白状况,引起了世俗法与宗教教义的冲突。
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上结合佛教教义大胆提出新的建议来解决问题。
关键词:佛教;僧侣;财产归属2010年1月26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的方丈释永修遇害并被抢走部分财物。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并应随着犯罪嫌疑人落网追究刑责而终结。
然而,寺院僧众及死者家属在整理死者遗物时发现,释永修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多家银行存款400余万元,并有一张20余万元的债权单据。
经了解,释永修是离婚后出家,出家前有一个女儿,其虽然出家但对女儿仍尽了作为父亲的责任,且与女儿还时常联系,只是碍于身份不好公开承认。
撇开此案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论,单就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归属进行分析,这些财产应归谁所有:是寺院还是作为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女儿所有?寺院方面认为,僧人出家以后,生、老、病、死均由寺院负责,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再有任何关系。
根据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僧人死后身边一切财产归寺院享有,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
而死者的女儿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无可厚非。
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佛教立法方面的缺陷尽管已经加大力度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规范发展佛教,可立法水平有限、历史渊源复杂以及佛教自身的规范教义与世俗法的冲突,使这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留白和法规不健全的现象。
于是就出现各类有关方面的纠纷,本文着重于讨论僧侣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数量欠缺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涉及佛教管理的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几部大纲性文件,而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比如上述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我们也没有依据可供参考。
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初探
No . 5 0e t . 20l 3
我 国宗 教 财 产 法 律 保 护初 探
杨 柱 平
( 云 南大 学 法学 院 ,云 南 昆明 6 5 0 0 9 1 )
摘Hale Waihona Puke 要: 文章通过严格界 定宗教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分析现阶段我国对于宗教财产保护在
政 策和 法律保 护上 存在 的缺 陷 , 针对 其 所存在 的 问题 和缺 陷 , 在 法律 制度 构建 层 面上进行 一 些 思考 , 希 望 可以为我 国 宗教 财产 的保 护提 供借 鉴 。
是指 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使用的土 地, 依法所有或者管理 、 使用的房屋、 构筑物 、 各类 设施 、 用品 、 工艺品、 文物、 宗教 收 入 、 各 类 捐 赠 以 及从 事经 营服 务活 动 的合法 收益 和其 他合法 拥有 的财 产 。 ” _ 3 宗 教 财 产 主要 由个 人 、 团体捐助 、 小
极 其重 要 。
任危机 , 严重损害 了信众 的宗教情感 。如何规范 保 护宗 教财 产 , 亟 须 法律 在 现 今 寺 庙 财 产 日渐 丰 裕 但财 务管 理混 乱 的情形 下 给予 回应 。
二、 宗教 财产 的概念 及范 围界 定
( 一 )宗教 财 产 的概 念
宗 教 财产 , 是 指 宗教 团体 对 其 动 产 或 者 不 动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8— 2 3
作者 简介 : 杨 柱平 , 男, 汉族 , 云南曲靖人 , 云 南大学法学院 2 0 1 1 级 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2 0 1 3年 第 5期
野州 民族 大学 学报 ( 哲 学 啦仝 僻 学版 )
J o u ma 1 o f Gu i z h o U M i i I Z U u n i v e r s i t y( P h i l o s o p h Y a S o e i a l S e i ㈨‘ e )
传承的四字成语
传承的四字成语四字成语是汉语中的特殊表达方式,它们简练并且包含丰富的哲理和文化内涵,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智慧和精神。
传承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也有很多与之相关的四字成语,如“衣钵传人”、“学贯中西”、“德高望重”、“承前启后”等等。
下面将对这些成语的含义和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讨论。
第一个成语是“衣钵传人”。
衣钵是佛教中传授教义和授予僧侣资格的一种传承方式,意味着继承和传递前人的智慧和知识。
该成语形容人才的传承和继任,强调了在人才培养和传承中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衣钵传人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传统艺术、科学研究、企业管理等,都需要有人承接前人的工作和经验,并将其发扬光大。
这一成语提醒人们,要重视传承和培养新一代的人才,以保持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个成语是“学贯中西”。
学习是人类进步的源泉,而“学贯中西”则指一个人在知识和学问上涉猎广泛,既能熟悉中国传统文化,又能了解西方的学问和思想。
这个成语强调了广泛的学习和开阔的视野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学习不同的文化和思维方式,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世界和人类的多样性。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学贯中西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发展,也是为了国家和世界的繁荣做出贡献。
第三个成语是“德高望重”。
德指的是人的品德和道德修养,而望重则是指他人对其的尊重和敬畏。
德高望重意味着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品德和行为取得他人的尊重和认可。
在社会中,一个人的德行和声望不仅影响其他人对其的评价,也决定了他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德高望重的人往往具备高尚的品质和价值观,他们以身作则,发挥着正面的榜样作用。
虽然对于每个人来说,德高望重是一种追求和目标,但只有真正获得他人的认可,才能达到真正的德高望重。
最后一个成语是“承前启后”。
承指的是继承前人的事业和遗产,启则是开启新的时代和可能。
这个成语强调了在历史的长河中,后来者要承前而上,并为未来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承前启后告诉我们,只有继承前人的成果和经验,才能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
遗嘱范文15个精选实例
遗嘱范文15个精选实例遗嘱是指一个人在他去世后,对遗产的分配和处理做出的书面指示。
制定遗嘱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可以确保我们的遗产得以妥善分配,避免亲人之间的纷争。
下面是15个精选实例,展示了不同情况下的遗嘱范文。
1. 亲生子女受益的遗嘱范文我,XXX,于本遗嘱签署之日起,坚决决定将本人的全部财产遗赠给我的亲生子女,并希望他们平分我的遗产。
此外,我特别指明,如果我的任何一位子女身故,其分配部分将作为其子女们的继承份额。
2. 配偶优先受益的遗嘱范文本人,XXX,将我名下的全部遗产遗赠给我的伴侣/丈夫/妻子,且有权处置和使用遗产。
在伴侣/丈夫/妻子去世之后,剩余财产将平分给我的亲生子女。
3. 慈善捐赠的遗嘱范文我,XXX,决定将我名下的全部财产遗赠给慈善机构XXX,用于其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支持。
我对该机构的工作和贡献深感钦佩,希望我的遗产可以用于造福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们。
4. 特殊财产事项处理的遗嘱范文鉴于本人名下存在特殊财产(例如艺术品、珠宝等),特此指定XXX博物馆负责对这些特殊财产进行鉴定和妥善处理。
该博物馆有权根据专业判断,将其中部分或全部财产捐赠给公众机构或其他艺术爱好者。
5. 义务人受益的遗嘱范文我,XXX,在我去世后,将我名下的全部财产遗赠给XXX,感谢他/她在我生前对我的照顾和帮助。
我希望他/她能够继续受益于我的遗产,以补偿他/她为我所做的一切。
6. 定向教育资金的遗嘱范文为了支持子女的教育成长,在我去世后,我决定将我名下的一部分遗产用于子女的教育经费,以确保他们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并取得成功。
7. 跨国遗产分配的遗嘱范文作为在不同国家拥有财产的人,我决定将我的遗产按照每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分配。
我希望每个国家的遗产都能遵循当地法律,并由专业人士进行处理。
8. 养老院抚养费的遗嘱范文为了表达对养老院及其护理人员的感激,我决定将一部分财产用于支付养老院的抚养费,以确保我在养老院期间获得优质的照顾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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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僧侣私人财产遗物的继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僧侣家属与寺院之间的遗产争议不断发生,由于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对僧侣遗产继承的问题作出特殊的规定,加之僧侣身份的特殊性,所以此类问题在司法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混乱。
出现了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严重影响了宗教的发展与社会的安定。
正值我国《继承法》修改之际,在新的《继承法》中应对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良好的法律法制环境促进宗教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僧侣;遗产继承;继承法修改一、案例分析云南灵照寺方丈释永修被抢劫杀害,个人留下400余万遗产。
释永修的女儿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但灵照寺认为这笔财产属于寺院。
双方因为这起特殊的“遗产继承”官司闹上法庭。
寺庙方面认为:据佛教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
即僧人一旦出家,便与俗家亲属脱离关系。
日后生老病死,一切费用全由寺院负责。
对方丈除负责日常供养,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本寺支付。
2006年,中国佛教协会通过《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也已明确规定:“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1]因此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及全国佛协的规约,遗产应当归寺庙所有。
此外,寺庙主要经济来源是信徒布施、社会捐赠,僧尼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生产劳动,来获取报酬或利益。
一言以蔽之,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收入和财产。
至于方丈为何留下巨额存款,肯定是他利用自己特殊地位,集会计和出纳于一身,“公款私存”。
因此,其名下存款本非私产,而为寺产无疑。
方丈的女儿则认为父亲虽然已经出家,但并未与她完全没有往来,恰相反,方丈仍对其承担一个父亲应尽的抚养责任。
给予其抚养费的同时,还对其照顾有加。
只不过因为父亲身份地位特殊,只好在公开场合才不做相认。
同时主张,我国继承法并未将和尚继承问题排除在外,女儿身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父亲名下遗产,师出有名。
原被告双方所持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这桩方丈遗产案件,让断案法官因为左右为难。
其实近几年,随着宗教事业的发展,僧侣人数在不断的增多。
且随着僧人存款、购买保险的增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僧人圆寂后,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将其存款、保险金收归国家所有,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各地早就出现了不少关于僧人遗产继承的案例。
对于僧侣遗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宗教内外、僧俗两界各有所说,远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僧侣家属与寺院各执一词,且同一类同一性质的案件,各地法院的判罚也不相一致。
有的法院将遗产判给寺院,也有的法院将遗产判给死者的亲属,更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调解结案的前例。
二、僧侣遗产继承问题存在的原因造成僧侣遗产继承出现纠纷的原因有很多,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便是僧侣的主体地位比较特殊,以及法律的不完备。
(一)僧侣身份的特殊性僧侣与普通的自然人不同,有其特殊性。
佛教在我国传播已有千年已久,教义以及修行方法都很独特。
普通人一旦剃度为僧,在信仰上以寺院为自己的精神依托;在经济上与寺院形成互相依存、互相护持与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僧人生前日常生活的供养、医疗和生老病死的一切费用概由寺院负责,僧人逝世后的遗产属于寺院公有,由寺院集体继承。
寺院继承僧人遗产后,按照佛教传统规制和习惯,根据财产多少,用以支付其医疗费、丧葬费、僧众酬劳费、供斋费、入塔费、死者生前可能欠的债务等。
剩余部分归寺院集体所有,差额部分由寺院集体负担。
在我国历史上,佛教寺院这一丛林制度沿袭近两千年,直到现在。
[2]我们应该尊重寺院多年形成的宗教习惯。
所以,关于僧侣的遗产问题不能与普通人一样,一言以蔽之。
应根据其特殊性给予其作出特殊的规定。
(二)立法冲突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致使各地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见,依据现有法律,我国《继承法》对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并没有做特殊的规定,僧侣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其圆寂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应由其俗家亲属依法继承。
再说中国佛教协会,1993年通过《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佛教指寺观及其田产什物等)所有。
虽依据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数四方僧,千余年延续至今。
但其能否对抗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和继承法,不无疑问。
虽然,中国佛教协会的规约通则的效力远不法律,但是如今,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在我国广泛传播广泛,对公民的道德进行聚合和圣化。
在现实生活中也正在起着正面的积极的且不容小视的作用。
“宗教法”与法律的规定互相冲突,不仅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也会影响到我国法律的效力以及宗教自由。
所以“宗教法”与国家法如何调适折冲,立法部门似应早日修法,加以明确。
三、僧侣遗产继承完善佛教在我国流传广泛,僧侣人数众多,对他们的遗产归属如何处理,关系到我国的宗教政策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所以应综合僧侣身份的特殊性,在《继承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制度上的完善僧侣是宗教人士,一般不从事生产、营利,靠信众供养。
反过来说,信众捐的钱,是基于信仰,是捐给寺庙的,部分用于僧侣的个人生活。
然而像如今云南的这起案子,用于寺庙维护的钱却存在方丈的银行账户里,是非常不符合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
如果是寺院的收入,(下转第63页)(上接第61页)也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进入寺院的对公账户管理,不应该存在个人名下。
方丈私将公款存在个人账户,所引发的不仅仅是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它同时还损害了当今内地寺院和宗教的形象。
玷污了寺院、宗教在人们心中的纯洁性,对信徒们的精神家园造成严重冲击。
法律出现空白,可以通过立法程序迅速弥补,但寺庙与宗教的公信力受损会导致群众的精神家园收到破坏,是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
所以对于僧侣遗产继承的问题首先应从制度方面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税收制度来规范宗教财务的管理。
(二)立法上的完善在《继承法》修改之际,应在立法层面上解决这个问题。
早在《物权法》修订的时候,梁慧星先生便指出,依据民法原理并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议规定一切宗教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都属于作为宗教法人所有,而不是宗教协会、信教群众所有。
[3]如此规定,有利于对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不致产生“主人缺失”的局面。
但是《物权法》第三次审议稿中,并规定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
鉴于此问题亟待解决的现状,有必要在《继承法》修订中加以明确。
1.以宗教法人继承为原则笔者认为,僧侣遗产不能简单地适用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俗家亲属继承,僧侣遗产原则应由常住寺院继承。
理由如下:其一,佛教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其具有自己独特的教义和修行方法,宗教信徒出家受戒成为职业僧侣,形成以各寺院丛林为基础的僧团组织制度,包括僧人生前与常住寺院的生活扶养关系,年老时的扶养、身体患病时的医疗、圆寂后的丧葬和遗产的处理等问题,自宋代以来即建立起的僧团遗产继承制度一直沿袭至今。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也对僧侣的居住生活有明确的规定及要求。
其二,僧人年老扶养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僧人年老后,行动不便,疾病增多,在处理僧侣遗产继承时,不可忽视僧侣遗产继承归属与僧侣生、养、病、葬问题的密切联系。
宗教信徒出家受戒成为职业僧侣后,其学习、生活、养老、疾病治疗以及圆寂后的丧葬均脱离俗家,由常住寺院负责,如规定僧侣圆寂后的遗产由俗家继承,不仅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立法原则不一致,同时也可能造成常住寺院与俗家互相推脱义务,不利于寺院建设成为“幼有所学、壮有所为、老有所养”的和合共住的大家庭。
其三,佛教寺院系宗教公益组织,在教义上它倡导慈善、普渡众生的救世伦理,其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于捐赠,所得资金以共有形式存在,用于宗教事业(包括其中用于僧侣日常生活开支的部分)。
如僧侣遗产归其俗家亲属继承,则“僧侣遗产继承”将成为捐赠宗教事业财产流入世俗私有的主要方式,甚而还可能引起部分僧侣争财夺物,不利于宗教公益事业的发展。
2.以寺院补助为例外僧侣遗产的归属上,原则上应归属于宗教法人,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遵照佛教的传统仪规处理,关系到维护佛教的信仰体系和佛教戒律的遵循在家亲属如果生活确有困难,遵照佛教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精神,可由寺院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但是不得进行遗产继承。
[4]以上仅为笔者个人浅见。
然而,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确属立法空白,为了消除宗教习惯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理顺僧俗两界在僧品遗产继承处理中的关系,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予以调解。
【参考文献】[1][2] 中国佛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关于寺院僧人遗产问题的复函[j].法音,2002(09).[3].《物权法草案》第二稿.[4].张建文.汉传佛教僧人的遗产继承问题[j].佛教文化,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