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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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

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

•【公布日期】1998.05.21

•【文号】中银信管[1998]214号

•【施行日期】1998.05.2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7日)废止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时刻】1998-05-09

【宣布单位】银发(1998)1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撑城镇居平易近购买自用通俗住房,规范小我住房贷款治理,爱护假贷两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公则》,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小我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钱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通俗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小我住房贷款时,借钱人必须供给担保,借钱人到期不克不及了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典质物或质物,或由包管人承担了偿本息的连带义务。

第三条本方法有用于经中国人平易近银行赞成设立的贸易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前提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动才能的天然人。

第五条借钱人同时具备以下前提: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固的职业和收入,信用优胜,有了偿贷款本息的才能;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定;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小我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承认的资产作为典质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才能的单位或小我作为包管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六条借钱人应向贷款人供给下列材料:

一、身份件(指居平易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钱人家庭稳固的经济收入的证实;

三、相符规定的购买住房合赞成向书、协定或其他赞成文件;

四、典质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实以及有处罚权人赞成典质或质押的证实;有权部分出具的典质物估价证实;包管人赞成供给担保的书面文件和包管人资信证实;

最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

(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贷款管理暂⾏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号: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颁布⽇期:2010-02-12

执⾏⽇期:2010-02-1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受理与调查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五章⽀付管理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银⾏业⾦融机构个⼈贷款业务⾏为,加强个⼈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的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经营个⼈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贷款,是指贷款⼈向符合条件的⾃然⼈发放的⽤于个⼈消费、⽣产经营等⽤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应建⽴有效的个⼈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个⼈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贷款⽤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不得发放⽆指定⽤途的个⼈贷款。

贷款⼈应加强贷款资⾦⽀付管理,有效防范个⼈贷款业务风险。

第⼋条个⼈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应建⽴借款⼈合理的收⼊偿债⽐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收⼊、负债、⽀出、贷款⽤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和期限,控制借款⼈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04—05—25 浏览次数:2499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帖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帖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宅用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借款人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同意按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和要求的险种、期限办

理抵押财产的保险,并在保险单正本载明农村信用社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借款人的借款需求。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对男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5岁;对女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0岁.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借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借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各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此项规定随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而随时调整.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总行】

文件编号:农银发〔2008〕255号

文件编号:豫农银发〔2008〕161号

转发总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

规程的通知

各二级分行、各直管支行:

现将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管理

(一)按揭楼盘准入流程以《通知》中要求的一般准入流程及整体准入流程办理。2008年省分行对二级分行按揭楼盘准入转授权高于本《通知》要求的,本授权年度仍以省分行转授权书为准。

(二)若按揭楼盘为尚未竣工验收的期房,作为限制性条款,首笔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必须是按揭楼盘项目五证齐全、楼盘主体结构封顶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二、严格个人住房抵押登记

(一)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一手住房贷款,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抵押预告登记之后发放;借款人所购一手住房已经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贷款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对当地房屋登记机构未开办抵押预告登记的地区,贷款应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后发放。

(二)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二手住房贷款,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

三、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一)对于向借款人及其配偶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单笔超过30万元(含)的,须实行双人调查。

(二)对于向借款人及其配偶发放2笔以上(含)个人住房贷款的,须实行双人调查。

(三)对已婚抵押人的配偶或其他共有权人,应由贷款行经办人员现场见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不能见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应公证签署《同意抵押承诺书》。对房地产权利证书上未将借款人配偶登记为共有权人,且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时无需配偶签字或出具承诺书的,原则上要求由贷款行经办人现场见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或公证签署《同意抵押承诺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修改)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银发[1998]190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8.05.09

【实施日期】1998.05.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

(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修改)

【发文字号】银发〔1998〕19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8.05.09

【实施日期】1998.05.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个人提供了资金支持,满足了个人在购房、教育、创业等方面的需要。然而,个人贷款

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贷款乱象、高利息等,为了规范个人贷款市场,保护个人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个人贷款市场,保护个

人权益,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金融服务的健康发展。

该法案的目的是确保个人贷款市场的透明度与公平性,有效遏制高利贷,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个人贷款领域的各类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针对个人贷款的定义,暂行办法明确将其定义为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的、用于消费、生活、

投资等用途的、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贷款。

三、贷款审查与风险评估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在向个人提供贷款前,

必须进行详尽的审查和风险评估。审查内容包括个人信用记录、收入

状况、负债情况等,以确保贷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风险评估则涉及

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因素,金融机构应根据个人特点和贷款用途,

进行细致的评估和定价。

四、利率与费用管理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在制定贷款利率时,必

须遵循“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利率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金

融机构应向借款人公示贷款利率,并明确收费标准,确保借款人了解

贷款成本及相关收费。此外,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或收费

标准,一切更改必须经过借款人同意。

五、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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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房产为抵押,向我行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借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第五条借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2、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3、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贷款符合相关规定;

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6、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第四章贷款担保相关规定

第十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担保方式仅限于借款人个人住房抵押。第十一条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抵押房产须产权完整,未设定抵押,且与我行位于同一城市。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抵押房产评估不超过二年的,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抵押房产价值,对抵押房产最近一次评估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抵押房产价值。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用于抵押,不得接受地市级以下城市个人住房用于抵押。

第五章业务流程与审批

第十五条贷款受理支行业务受理人指导客户面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委托书,要求借款人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申请审批表;

2、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在我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

4、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5、抵押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所有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且借款人需具备两套住房同时抵押,可只评估一套;

6、用于确定抵押房产价值的交易发票或评估报告原件;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调查支行信贷调查人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打印查询记录。

调查人要审阅贷款资料。审阅要点包括:

1、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3、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具备按时足额

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

4、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明确、合理;

5、抵押物是否真实,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变现;

6、抵押物评估价格是否合理,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十七条审查与审批经支行行长审批通过后报总部个人信贷部门进行审查,总部个人业务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主管行长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由个人业务部将贷款资料交授信评审部上会,审查审批不同意的,将资料退回贷款经办行。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1、落实担保支行信贷员要与借款申请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贷款发放支行信贷员将申请审批表和借据交柜面会计人员,由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全额发放贷款。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应在担保落实后1个工作日完成。

3、贷款支付管理贷款经办行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实施管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资金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支付。如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经办行同意,贷款资金可向借款人发放,由借款人向其交易对象支付。

贷款经办支行支付贷款资金,应对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贷款收回

1、正常收回

我行核算系统自动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2、未按期收回

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对催收、扣收和清收的贷款进行贷款本息扣收或账户处理。

3、清户撤押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会计部门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

证。贷款经办行信贷人员在确定无贷款余额情况下,向借款人退还房屋他项权证等由我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本办法参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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