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缴纳印花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缴纳印花税几个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8-12-31∙【失效时间】∙∙【全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缴纳印花税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缴纳印花税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现将印花税有关文件转发你们,并就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行应在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印花税。
二、各级行应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三、人民银行的应纳税凭证,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予以贴花。
具体内容如下:(一)营业帐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文件规定贴花。
装订成册的帐簿,按件定额贴花;自有资金(含固定资产及总行拨付给分行的信贷基金)按所载金额的比例贴花。
(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的合同,属于银行同业拆借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需贴花;人民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合同中,凡无息、贴息贷款的合同,按财政部(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免予贴花,其他贷款合同应予贴花。
(三)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四、一九八八年各行缴纳的印花税,在“0369税金”科目下增设“印花税”帐户列支。
从一九八九年起,“0369税金”科目所设帐户进行调整,撤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帐户,在“营业税”帐户后增设“其他税金及附加”帐户。
各行按规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在本帐户列支。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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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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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
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标 签】投资银行资金帐簿
【颁布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1993﹞8号
【发文日期】1993-01-30
【实施时间】1993-0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近接国家税务局函复中国投资银行的国税函发[1993]8号《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内称:“一、我局国税地[1988]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帐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帐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现转知你们,请遵照办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五、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六、对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4号)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上海、山东、安徽、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重庆、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从2006年度起,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就地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一月九日附件: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序号│单位名称│地址│││││├───┼────────────────────────────┼────────┤│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深圳市福田区│├───┼────────────────────────────┼────────┤│ 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市罗湖区│├───┼────────────────────────────┼────────┤│ 3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深圳市罗湖区│├───┼────────────────────────────┼────────┤│ 4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贝丽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市罗湖区│├───┼────────────────────────────┼────────┤│ 5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深圳市福田区│├───┼────────────────────────────┼────────┤│ 6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八卦路证券营业部│深圳市福田区│├───┼────────────────────────────┼────────┤│7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深圳市罗湖区│├───┼────────────────────────────┼────────┤│8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水荫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广州市│├───┼────────────────────────────┼────────┤│9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滨江东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广州市│├───┼────────────────────────────┼────────┤│10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建设三马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广州市│├───┼────────────────────────────┼────────┤│11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中山六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广州市│├───┼────────────────────────────┼────────┤│1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体育东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广州市│├───┼────────────────────────────┼────────┤│13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番禺平康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番禺市│├───┼────────────────────────────┼────────┤│14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堤东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江门市│├───┼────────────────────────────┼────────┤│15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顺德市│├───┼────────────────────────────┼────────┤│16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水湾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珠海市│├───┼────────────────────────────┼────────┤│17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虎门证券营业部│广东省东莞市│├───┼────────────────────────────┼────────┤│18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海南省海口市│├───┼────────────────────────────┼────────┤│19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伊河路证券营业部│河南省郑州市│├───┼────────────────────────────┼────────┤│20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纬五路证券营业部│河南省郑州市│├───┼────────────────────────────┼────────┤│21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天津路证券营业部│河南省洛阳市│├───┼────────────────────────────┼────────┤│2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建湘路证券营业部│湖南省长沙市│├───┼────────────────────────────┼────────┤│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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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建宁路证券营业部│江苏省南京市│├───┼────────────────────────────┼────────┤│48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淮安河北西路证券营业部│江苏省淮安市│├───┼────────────────────────────┼────────┤│49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晋陵中路证券营业部│江苏省常州市│├───┼────────────────────────────┼────────┤│50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通青年西路证券营业部│江苏省南通市│├───┼────────────────────────────┼────────┤│51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江苏省苏州市│├───┼────────────────────────────┼────────┤│5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扬州汶河北路证券营业部│江苏省扬州市│├───┼────────────────────────────┼────────┤│53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健康路证券营业部│江苏省无锡市│├───┼────────────────────────────┼────────┤│54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文晖路证券营业部│江苏省杭州市│├───┼────────────────────────────┼────────┤│55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美菱大道证券营业部│安徽省合肥市│├───┼────────────────────────────┼────────┤│56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福建省福州市│├───┼────────────────────────────┼────────┤│57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叠山路证券营业部│江西省南昌市│├───┼────────────────────────────┼────────┤│58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山东省济南市│├───┼────────────────────────────┼────────┤│59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公园路证券营业部│山东省威海市│├───┼────────────────────────────┼────────┤│60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馆陶路证券营业部│青岛市市北区│├───┼────────────────────────────┼────────┤│61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四川省成都市│├───┼────────────────────────────┼────────┤│6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四川省绵阳市│├───┼────────────────────────────┼────────┤│63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遂宁遂州南路证券营业部│四川省遂宁市│├───┼────────────────────────────┼────────┤│64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贡解放路证券营业部│四川省自贡市│├───┼────────────────────────────┼────────┤│65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路证券营业部│重庆市渝中区│├───┼────────────────────────────┼────────┤│66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贵阳滨河路证券营业部│贵州省贵阳市│├───┼────────────────────────────┼────────┤│67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文艺北路证券营业部│陕西省西安市│├───┼────────────────────────────┼────────┤│68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宁黄河路证券营业部│青海省西宁市│└───┴────────────────────────────┴────────┘——结束——。
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1.02.25
•【文号】国税发[1991]044号
•【施行日期】1991.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营业税
正文
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25日国税发<1991>0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类有价证券上市流通。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银行利用经营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征税。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利用经营资金购买上市的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属于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征税问题的批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xx]1698号【发布日期】xx-12-24【生效日期】xx-12-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12月24日国税函发<xx>1698号)天津市税务局:你局税一(xx)288号《对银行利息收入有关征税的请示》悉。
投资银行是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的外汇专业银行,采用世界公认的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
近两年,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财政信贷资金紧缺,致使企业不能如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利息亦发生困难,造成投资银行发生贷款利息虚收问题。
投资银行为了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营成果,解决虚收问题,决定改进贷款利息核利办法,并上报财政部备案。
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包括复利)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司减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xx]1227号【发布日期】xx-10-09【生效日期】xx-10-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司减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xx年10月9日国税函发<xx>1227号)湖南省税务局:你局(90)湘税流字第289号《关于对流通领域公司减免税如何掌握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国办发<xx>1号)中明确的,对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领域的公司一律不得减税免税,是针对xx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过多、过滥,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存在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的问题所作的规定,目的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对商品流通的管理,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而商业、物资部门所属的专业性公司,是国家准许的商品经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多数能够依法经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
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8.12
•【文号】财税字[1996]55号
•【施行日期】1996.08.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本法规第一条已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1996年8月12日财税字[1996]55
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6]1号文《关于申请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你行提出的对资本金、公积金等免征印花税问题,按照国务院从严
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再给予特殊政策,一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
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9.05
•【文号】国税函[1997]505号
•【施行日期】1997.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5日国税函[1997]505
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1997]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
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三、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帐
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9.04
•【文号】国税函发[2001]677号
•【施行日期】2001.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2001)67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交印花税的请示》(京地税地[2001]28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所记载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1月12日国税函发[1994]60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
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此复。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11.12
•【文号】国税函发[1994]607号
•【施行日期】1994.1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营业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1月12日国税函发[1994]6
0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
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此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投资银行转贷外汇利差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营[1986]8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投资银行转贷外汇利差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投资
银行转贷外汇利差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6]83号1986年1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新疆、青海、甘肃、宁夏、云南、西藏)税务局:
根据我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对经营外汇资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营[1986]31号)通知精神,从今年四月一日起,转贷外汇改按利差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由于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总行,各省市分行简称各分行)向世界银行及其他国外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应支付的外汇借款利息,均由总行统一对外结算,各分行不反映转贷外汇的借款利息支出,无法正确计算转贷外汇的利差收入。
为便于各分行计算缴纳营业税税款,经与总行研究,现将具体计算方法通知如下:
一、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并由总行下达执行;各分行据以计算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二、年度终了时,各分行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大于总行与国外结算的利息支出,其差额部分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由总行补缴。
请依照执行。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
税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12.20
•【文号】财税字[1995]47号
•【施行日期】1995.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47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
函
佚名
【期刊名称】《税务(辽宁)》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正> 一、关于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总页数】1页(P63-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J],
3.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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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1﹞155号【发文日期】1991-09-18【实施时间】1991-09-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 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五、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0.2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妥善解决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带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问题,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保障纳税人对税款缴纳情况的知情权和取得完税凭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现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
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割单或确认书,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取得正式完税凭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明细信息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22日。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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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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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
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标 签】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金融系统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税四字﹝1989﹞16号
【发文日期】1989-01-21
【实施时间】1988-12-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银行系统内部各独立核算的行、处之间互相划拨的信贷基金如何贴花的问题。
为了避免同一笔信贷基金重复贴花。
对银行系统内部各独立核算的行、处之间互相划拨的信贷基金,在拨出单位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由拨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经接受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接受单位不再贴花;对划拨的信贷基金未缴纳印花税的,由接受单位计算贴花。
二、关于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如何贴花的问题。
鉴于银行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系由总行每年按规定从利润中统一提取后,再逐级分配下拨各级行、处的情况,要求各独立核算的行、处要按实际收到的数额计算贴花;上级行只就扣除下拨后的余额计算贴花。
三、关于银行拨给所属金融信托公司的信贷基金如何贴花的问题。
为了避免重复贴花,对银行拨给所属金融信托公司的信贷基金,由金融信托公司如数计算贴花;主管银行按扣除拨给所属金融信托公司的信贷基金后的余额计算贴花。
关联知识: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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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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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标 签】系统资金账簿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3﹞8号
【发文日期】1993-01-03
【实施时间】1993-01-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
”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