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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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指南

报检指南

出境货物报检指南一、报检要求l、报检单位须在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办理报检手续。

2、办理报检手续的人员必须是经检验检疫机关培训合格并领取了"报检员证"的报检员。

3、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其报检人员须经培训合格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后方可办理报检手续。

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报检时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报检书。

4、报检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证单、印章、标志、封识,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申请最迟应于报关/装运前7天报检,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6、每份报检单仅限填写一批出境货物。

7、报检资料的填打/填写应字体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资料:1、该批出境货物的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函电)、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购销合同。

2、出境货物属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管理或审批范畴的,报检时应提供相关文件或注册、许可证号。

3、该批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经营者检测合格,并附检测证明或检测报告(厂检结果单)。

申请数量/重量检验的,还应加附数量/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4、盛装该批出境货物所用的一般运输包装的性能检验结果单,在分批使用时,应提供性能单复印件。

5、凡凭样成交的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买卖双方共同确认/铅封的成交样品。

6、若经外地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合格,需在本地实施查验后装运出口的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加附该批出境货物的"换证凭单"(正本)。

三、报检单填制说明l、报检单位(公章):按报检单位全称填写并加盖该报检单位的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按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关所办理的登记注册号填写。

3、联系人:填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姓名。

4、电话:填报检单位联系检验检疫工作的电话号码。

援外物资检验指南

援外物资检验指南

援外物资检验指南一、援外物资定义:对外援助物资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简称“援外物资”)。

二、援外物资范围:(一)政府援外物资和党援(外联部援外)小额援外物资;(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军援民用(军委、总参援外)援外物资;(三)国家军品民用援外物资;(四)企业用于援外项目施工自用的设备、辅助材料、零配件等。

三、援外物资检验的基本原则:援外物资的检验放行应严格执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

四、检验项目:援外物资在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所供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产地、质量及检验条款。

凡市场采购物资必须在“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中单独注明“市场采购”。

商务部援外司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连同“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在审核后将援外物资检验通知函和《检验一览表》传真至机电处综合科。

上述一览表的任何更动或补充均须报商务部援外司批准,并由外经贸部援外司发出《援外项目检验补充通知函》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将补充通知和修改后的一览表传真至综合科。

综合科根据上述一览表所列的物资项目及其检验标准对援外物资实施检验。

市场采购的援外物资的检验项目包括: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和包装(不包括品质项目的检验)。

五、办理程序:(一)商务部援外司将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连同“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在审核后将援外物资检验通知函和检验一览表传真至机电处综合科。

(二)生产厂商按照合同和一览表的规定将援外物资备齐,自检合格并且经过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

(三)报检。

报检业务在报检大厅检务处窗口。

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附商务部函、报检委托书、合同、装箱单、厂检合格单、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

(四)组织实施检验。

综合科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和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中所列的物资种类和检验标准组织安排检验。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对外援助是我国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受援国的发展、加强国际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而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援助的效果和我国的国际形象。

为了确保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符合要求,保障受援国人民的利益,特制定本试行的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政府向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提供的各类援助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用品、食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

三、检验机构与职责(一)指定专业的检验机构负责对外援助物资的检验工作。

这些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遵循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援助物资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测。

2、出具检验报告,明确物资的质量状况和是否符合援助要求。

3、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检验标准与依据(一)检验应依据我国和国际通行的相关标准进行。

(二)对于没有明确标准的物资,应根据受援国的实际需求和使用条件,制定合理的检验标准。

(三)检验标准应涵盖物资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环保要求等方面。

五、检验程序(一)物资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应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生产工艺说明等。

(二)检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抽样。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确保能够反映整批物资的质量状况。

(三)检验人员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

(四)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物资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果、判定结论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处理(一)经检验合格的物资,准予发放和运输。

(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物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生产企业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检验合格的,允许其继续作为援助物资。

2、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物资,不得作为援助物资,应及时更换或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报检与报关实务3

报检与报关实务3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0. 920.10. 920:49: 4220:4 9:42Oct ober 9, 2020
整顿-提高工作效率。2020年10月9日 下午8时 49分20. 10.920. 10.9
追求至善凭技术开拓市场,凭管理增 创效益 ,凭服 务树立 形象。2 020年1 0月9日 星期五 下午8 时49分4 2秒20: 49:4220 .10.9
一马当先,全员举绩,梅开二度,业 绩保底 。20.10. 920.10. 920:49 20:49:4 220:49: 42Oct-2 0
牢记安全之责,善谋安全之策,力务 安全之 实。202 0年10 月9日星 期五8 时49分4 2秒Fri day, October 09, 2020
Hale Waihona Puke 创新突破稳定品质,落实管理提高效 率。20. 10.9202 0年10 月9日星 期五8 时49分4 2秒20. 10.9
出入境航空器
电讯申报/动植物检验检疫
出入境列车及其他车辆
列车到达或出站前申报/检疫人员首先登车
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 (一)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 1.检验检疫范围 2.报检要求 重箱、空箱的报检 3. 检验检疫程序
(二)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 1.检验检疫范围 2. 报检要求 3. 检验检疫程序 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为21天 (三)过境集装箱检验检疫范围 进境口岸实施查验,离境口岸不再检验检疫
谢谢大家!
检疫 程序
• 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相应审核证书
三、出入境旅客伴侣动物检验检疫
申报
• 携带伴侣犬、猫入境,每人限 一只,并该通相应的检疫证书
• 出境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动物健 康证书
程序 • 入境口岸进行30天隔离

援外货物商检、报关流程

援外货物商检、报关流程

援外货物报检、报关流程1.客户提供当次出口货物明细或是未报商务的一览表2.我公司帮助客户审核或查询商品编码,及有关内容。

3.发给我司报检行最终审核商品编码,并将货物合理归类4.将归类后的商品编码回发给客户,客户将此货物清单制作成货物一览表发给商务部5.商务部审核无误后将,报给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审核完毕后,发送给货物采购地商检局,以及出口口岸商检局6.制作箱单、发票、准备其他的单据。

其他单据包括(①.市场采购:外包合同(副本加盖公章)正本批文援外物资一览表(副本盖公章)箱单发票报检委托书(正本)市场采购发票检函。

②工厂采购:外包合同(副本加盖公章)正本批文援外物资一览表(副本盖公章)箱单发票报检委托书检函厂检单(正本)客户自检证明(正本)及工厂提供的3A证明等特殊文件),集齐单据后可进行一次报检、验货。

7. 一次报检、验货后,商检局出具正本换证凭单,客户开始送货准备口岸进行二次检验8.施工机械类货物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办理特殊放行,免除一次商检,直接到口岸进行二次商检,并且商务部出具特殊放行检函,所需要单据与一次检验单据相同9.货到仓库后装箱完毕,进行口岸二次商检,单据为:外包合同(副本加盖公章)批文正本援外物资一览表(副本盖公章)箱单发票报检委托书(正本)换证凭单(正本)10.商检局收到二次报检单据,安排商检人员到指定验货仓库进行口岸验货11.验货无误后,商检局出具通关单,可以进行报关工作12.拿到通关单后,将报关单据(箱单、发票、外包合同(副本加盖公章)、正本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正本商检通关单、正本批文)转至报关行进行报关13.通关后将通关下货纸交到船东的单船计划室14.通关后安排集装箱集港15.开船后进行提单确认,并跟踪船舶的二程信息及到港情况,及时反馈给客户。

此票援外货物报检、报关的工作完成。

援外物资(机电类)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援外物资(机电类)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援外物资(机电类)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SZCIQ-WI-JDC-23-A0发布日期:2010年1月1日编写人:周米审核人:刘福堂批准人:张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SHENZHEN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目的为了保证我国援外物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信誉,维护国家形象,确保深圳辖区援外物资检验监管高效优质地顺利实施,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2.1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援外物资在深圳辖区内的产地检验、市场采购检验和口岸验放。

2.2援外合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或政府贴息优惠贷款项目项下的物资按正常出口商品办理检验,不适用本作业指导书。

2.3援外物资项目下自用生活物资由海关核准超出合理数量的,按其他贸易方式办理检验,不适用本作业指导书。

3.术语及定义3.1援外物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出口物资,简称援外物资,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由我国政府指定机构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以下简称“援外物资”)。

3.2援外物资范围政府援外物资和党援(外联部援外)小额援外物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军援民用(军委、总参援外)援外物资;国家军品民用援外物资;企业用于援外项目施工自用的设备、辅助材料、零配件等。

3.3报检单位有资质的代理公司、总承包企业、生产厂商或供货商其中之一。

3.4报检发货人援外项目的内部总承包企业。

3.5特殊放行对于因国家特殊需要,按有关管理程序规定准予特殊放行的物资(包括援外成套项目项下产权属于援外项目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机械和其他符合特殊放行要求的物资),商务部向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特殊放行证明》。

由国家质检总局传真通知援外产品检验所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相关处室,予以简化手续或免验放行。

4.职责及权限4.1机电处主要职责负责深圳辖区援外物资检验监管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4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4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4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2.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对外援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4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5年12月9日《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国和受援方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风俗习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实施物资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受援方对援助物资有特别需求,须在受援方当地采购的物资项目,经中方与受援方商定,可以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物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物资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七条除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管理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第二章供货指导目录第八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明确中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原则和导向。

《指导目录》用于指导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含拟供货物清单编制)和立项工作。

对外承包工程中采购物资报检岌须规范

对外承包工程中采购物资报检岌须规范
出口货物报检时应遵守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同时检验检疫机构为方便出口企业对部分小批量品种繁杂的采购物质也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发货人按规定申报采购物资但同时也规定市场采购实施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出口商品须凭证报检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必须在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国质检通200867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是指我国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
准规 定
未按 照安全标准规定接保护接地线和加贴接地符号 。 检验检疫机构为保证对外承包工程所用 出口物资 ,特别是市场采 购出 口 品的质量安全 ,制定 了一套极其严格报检及实施检验检疫 的 商 规定 。出口货物报检时应遵守产地检验 、 口岸查验 的基本原则 , 同时检 验检疫机构为方便 出 口企业 , 对部分 小批 量 、 品种繁杂 的采 购物质 , 也 出台相关规定 , 允许 发货人按规定 申报采购物资 , 同时也 规定“ 但 市场 采购实施质量许可( 注册登记 ) 制度管理的 出口商品 , 须凭证报检” “ 、市 场采购 的出口商品必须在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未经检验或检验 不合格 的, 不准出 口” 国质检通 2 0 ]7号 )“ ( 086 ;市场采购出口商 品的检 验必须按进 口国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进行。” 基本质量要求包括“ 标 识: 注册商标须授权 , 产品应有商标铭牌 、 厂名厂址 、 说明书 、 合格证 、 认 证标 志 、 警示标记等 相关内容 ; 品 、 产 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不得 有产品 功能、 产品参数 的虚假 表述 ; 品功能 : 产 符合有关使用要求及 可靠性 要 求; 安全项 目: I C标准抽测部 分基本项 目, 按 E 如绝缘 电阻 、 电强度 、 介 泄漏 电流 、 电阻 、 接地 温升 、 电源线 、 I P等级等项 目, 必要 时送 实验室进 行全项 目检测等” 质检检 函[O 6 8 ( 2 o ]2号 )然而少数对外 承包企业或出 。 口企 业为追逐最大商业 利益 , 将一些安全 、 质量没有保证 , 至部分 明 甚 显不符合进 口国标准的采 购物资出 口至国外 , 往往采用不如实 申报 、 夹 带等方式 , 以逃避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出 口货物的检验监管 。 对外承包工程所用物资的质量水平直接影响项 目的最终验收和正 常运作 , 同时关系到我国政府与发包方国家的政治 、 经济关系和我国在 世界范 围内的 国家声誉。为提高我 国对外承包工程 的质量 , 维护 国家声 誉和形象 , 笔者认为对 外承包工程 中采购物资应实施严格规范和管理。 1 明确对外承包工程 中市场采购物资的主体。只有出 口经营单 位 、 或其代理人( 具报检代理 资质 ) 即总承包方具有市场采 购资质 。 , 分包企 业不能进行市场采购 , 只能出口其 自产产品。 2 加强对外承包 工程 中市场采购供 货商的监管。对出 口商品供 货 、 商铺实行备案管理 , 建立 台账 和索证 索票制度 , 实现市场采购出 口商品 可追溯 。 3 对于对外承包工程中以市场采购出口的需实施许可管理的商品 , 、 应严格加强监管。 严格 限定市场采购出 口商品的种类 。出口食品 、 产 农 品一律不得从 市场采购 , 场采购实施质量许可 ( 市 注册登记 ) 制度管 理 的出 口商品 , 凭证报检 。 须 4 加强对外 承包工程 中市场采购 商品的质量监控 , 照各类 出 口 、 按 商品基本质量要求 , 特别对安全 、 卫生 、 健康 、 环保 等敏感要求严 格进行 检 验 , 决 杜绝 不合 格 商 品发 往 国外 。 坚 5 加 强 与 质监 等 部 门 的配 合 , 极 构 建 大 质检 工 作 机 制 。 验 检疫 、 积 检 机 构 在 日常 监 管 中 , 现 市 场 采 购商 品有 质 量 问题 时 , 及 时通 过联 络 发 应 机制反馈 于质 监 、 工商等机构 , 使质检系统真正形成 全国一盘棋 , 以便 更有效 、 针对性地 开展市场采购商 品的监管 , 更对 外蚤 包 工 程 巾 采 购物 资 报 楦 岌 须 规 范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现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检验检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是指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

外经贸部向获得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并授权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于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对《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所需出境的施工器械(含配件)和人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等免于检验检疫;对项目完工后属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不得含有食品)免于检验;免检项目不收取费用。

对施工材料(包括安装设备)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三、检验检疫机构凭企业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含年审页、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文件受理报检。

企业报检时,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经营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并将货物按照施工材料、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等分类列出,以方便检验检疫机构对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办理免检放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二年二月十日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方便企业出口,特制定本规程。

一、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执行本规程。

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实行经营资格许可制度,凡从事国(境)外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须事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口岸验放管理,保证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援助物资的检验、口岸查验和海关验放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管理的对外援助物资(以下简称“援外物资”),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提供并在中国关税境内生产或购臵、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方的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

第四条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及验放管理联合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处理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口岸验放事宜及有关对外联系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商务部。

第五条援外物资检验和验放贯彻“品质检验、口岸验放”的基本原则。

援外物资应经品质检验合格、口岸查验合格后方可通关验放和启运出境。

依据项目实施企业申请和工作需要,商务部对符合免于品质检验条件的援外物资,可以免除品质检验。

第六条商务部负责对援外物资检验和验放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和监督管理援外物资检验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海关总署负责援外物资的海关监管和验放工作。

海关总署所属各口岸海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援外物资办理口岸验放手续并实施海关监管。

第八条质检总局负责对援外物资的检验和口岸换证进行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所属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援外物资的口岸换证及抽查工作。

第九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组织援外物资检验和出境验放联合执法检查。

如出现援外物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商务部和质检总局可联合执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检验机构第十条商务部通过定期招标方式选择商业检验机构,承担援外物资的品质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立法人;(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境内投资者;(三)前两年财务状况良好;(四)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制度受过行政处罚;(五)具备质检总局认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六)具有可以覆盖国内主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

对外援助成套施工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对外援助成套施工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对外援助成套施工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手册(初稿)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目录1 总则2验收条件和验收依据3验收专家组4验收工作方案5验收工作流程6现场验收工作7 中止验收8 验收专家组工作要求9验收工作配合要求1 编制说明1.1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导手册。

1.2成套项目施工验收工作坚持“过程控制、分级验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

1.3 本指导书适用于以中方代建项目方式实施的成套项目的施工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2 验收条件和验收依据2.1 成套项目满足下列条件时,经济合作局可组织进行中期验收:(1)主体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施工企业自检合格;(2)项目管理企业已组织完成分部工程中期验收,质量评定达到合格或优良;(3)施工技术资料和过程管理资料已按《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完毕;(4)项目管理企业会同总承包施工企业已正式向经济合作局提交成套项目中期验收申请。

2.2成套项目满足下列条件时,经济合作局可组织进行竣工验收:(1)项目全部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主要工艺设备或配套装备经联运负荷试运行达到功能要求或形成生产能力,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并经项目管理企业检查合格;(2)施工技术资料和过程管理资料已按《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完毕;(3)竣工图、维护指导手册(双语)已编制完成;(4)项目管理企业已组织完成对项目的预验收并做出合格或优良结论,工程总承包企业已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5)已完成现场清理和保洁;市政供水供电或现场水电条件满足验收工作要求;(6)项目管理企业会同总承包施工企业已正式向经济合作局提交成套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分别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指南

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指南

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指南一、引言对外承包工程和援外物资的报检工作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顺利完成援外任务,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的报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的指南,帮助相关部门和企业了解报检过程与要求。

二、对外承包工程报检指南1. 确定报检责任单位对于承包工程,报检责任单位通常由承包商和业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承包商需要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报检。

2. 提前准备报检所需材料承包商在进行报检前需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工程合同、承包企业资质证明、施工图纸、工程项目方案、施工方案、材料清单、设备说明书等。

确保所有材料的准备齐全和完整。

3. 报检流程报检流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填写申请表格:承包商需填写报检申请表格,提供工程基本信息、施工内容、技术要求等相关信息。

(2)提交材料:将准备好的报检材料一并提交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3)质检部门审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对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现场检查:质检部门可能会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施工进度和质量。

(5)发放报检合格证书:如果通过审核并达到质量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将发放报检合格证书。

三、援外物资报检指南1. 了解进出口报检规定援外物资属于国际贸易范畴,需要遵守相关的进出口报检规定。

承接援外物资项目的企业需要了解国内外贸易规定、相关法规和标准。

2. 核实物资内容和数量在报检前,援外物资接收方需要核实物资的内容和数量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

确保物资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编制报检材料援外物资报检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质量证明书、原产地证明、验收证书等。

所有材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填写和整理。

4. 委托报检机构进行报检援外物资的报检可以委托专业的报检机构进行,以确保报检过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指南

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指南

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指南1. 概述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进出口货物的安全合规。

本指南将介绍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的基本概念、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2. 对外承包工程报检2.1 报检前准备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前,相应企业需提前进行报检准备工作。

首先,企业应向有关海关申请报检注册,领取报检证后方可进行承包工程。

其次,企业需要了解目的国或地区的相关报检标准和要求,确保自身的工程符合要求。

2.2 报检流程对外承包工程报检通常包括三个主要环节:备案申报、现场检查和放行。

首先,企业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申报承包工程相关信息,包括工程计划、合同、项目预算和进口货物清单等。

其次,海关将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最后,经过核准后,海关将放行货物,允许企业正式承包工程。

2.3 注意事项在对外承包工程报检过程中,企业需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及时了解目的国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自身的工程符合规定。

其次,提前做好备案申报的准备工作,准确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最后,积极配合海关的现场检查工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 援外物资报检3.1 报检前准备在进行援外物资报检前,供应商需了解目的国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所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

同时,供应商还需要向有关海关申请报检注册,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2 报检流程援外物资报检一般分为进口报检和出口报检两个环节。

进口报检时,供应商需向海关提供相关的进口合同、物资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海关将对这些物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安全合规。

出口报检时,海关将对物资进行出口核销和报关手续,以确保物资的合法出境。

3.3 注意事项在援外物资报检中,供应商需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确保所提供的物资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以避免违规行为。

其次,提前准备好所需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确保能够及时提供给海关。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颁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日期】19990302【实施日期】19990302【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其他有关公司,各直属商检局:为进一步贯彻《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联(1998)第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加强对外援助物资(以下简称援外物资)的检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援外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按113号文的规定严格审定供货厂商资质,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品)、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畜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可选用获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二、坚决贯彻“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

同时,考虑到部分援外物资批量小,品种繁杂,按“产地检验”原则全部向生产厂家采购并报验操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为此,经研究,援外物资的市场采购及检验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一)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援外物资允许总承包企业在市场采购:1.由外经贸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2.某一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但招(议)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凡上述允许市场采购的援外物资须由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和包装,经检验合格后(不包括品质项目)出具换证凭证;集港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统一进行查验并换发检验证书。

(三)为便于在检验管理上区分生产厂家采购物资与市场采购物资,今后,授外项目总承包企业填报《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以下简称检验一览表)时,凡市场采购物资必须在检验一览表中单独注明“市场采购”。

三、凡根据113号文规定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西药、飞机、船舶等),一律不办理特殊放行,援外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按“产地检验”原则提请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持由其他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合格证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无误后换发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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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指南
对外提供经济技术援助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援外物资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我国与受援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和国家声誉。

为维护我国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声誉,维护国家形象、国家对援外物资实施严格管理和检验。

一、报检范围
凡由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

二、报检要求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援外物资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

经检验符合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援外物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换证凭单,经口岸查验合格后,一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发检验证书。

援外物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口岸查验合格的,不准启运出境。

(二)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如西药、飞机、船舶等,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援外物资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向有关检验机构报检,并持由其他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合格证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无误后换发检验证书。

(三)严格审定援外物资供货厂商资质。

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品)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畜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可选用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四)对于小批量、品种繁杂的援外物资,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允许总承包企业在市场采购:
1.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经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2.某一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但招(议)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凡市场采购物资,援外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中单独注明“市场采购”。

市场采购的援外物资须经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换证凭单,集中到口岸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统一进行查验并换发检验证书。

(五)援外物资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凭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结算。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援外承包总合同或项目部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内部购销合同。

内部购销合同中必须统一标明“援××国××项目的内部购销合同”字样,以便于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检验时,确认是否为援外物资;
2.厂检合格单及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
3.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批文;
4.对外承包工程需提供《经营资格证书》;
5.《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6.货物清单(施工、办公生活、要返回货物要分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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