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一、工作目标与原则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具有极高的社会责任性。
本细则的目标是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防范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原则上是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质量安全为关键,监督检查为抓手,追究责任为保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记录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维修保养记录等,做到信息全面、及时更新。
(二)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巡检,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
(四)建立特种设备事故上报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
(五)制定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的周期和内容,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一)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二)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和检查日期等,确保检查过程规范、透明。
(三)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停产停用的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五)加强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操作意识和技能。
五、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二)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案例的宣传,引起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关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三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本单位所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特种设备指依照国家标准规定,适用于生产、建设、运营、维修、试验和科研等各个环节,具有爆炸、压力、核辐射以及其他特殊危险,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危险的设备。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设备检验、维护保养、事故调查和防范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发生事故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本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1. 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3. 负责特种设备的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4.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5.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更新管理;2. 设备的检验、试验和定期检测要求;3. 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要求;4. 设备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5. 设备安全责任的明确;6. 设备安全培训和演练要求。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下发到相关部门,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本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技术监督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管理水平。
第六条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
第七条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障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技术要求,加强对其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九条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取缔或吊销许可证。
第十条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使用单位的技术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的技术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要求,进行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做到熟练操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的规定,进行设备的定期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检测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文件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实验室内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3吨且提升高度大于等于2米的起重设备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盛装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容积大于等于30L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责任,建立学校、二级单位的二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提供特种设备管理的技术支持。
协助各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编制全校特种设备汇总表。
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对我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负责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装场所的评估,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各使用单位应督促使用人完成特种设备的操作日志,信息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者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并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基本内容包括:(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四)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五)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六)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4篇)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细节。
本文将对《细则》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特种设备的分类与管理、技术要求与检验方法等方面。
一、监督机构的职责《细则》规定了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主要监督机构为国家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技术监督、安全监察和检查。
其中,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的技术监督和安全监察;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则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和安全监察。
二、特种设备的分类与管理《细则》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点和用途,将其分为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运输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七个类别,并对每个类别的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1. 压力容器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监督程序。
其中,压力容器的制造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压力容器的安装和改造则需要获得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并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2. 锅炉的管理要求:详细规定了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监督程序。
锅炉的制造必须符合相关标准,锅炉的安装和改造需要获得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锅炉的维修则需要特种设备安全维修资质。
3. 压力管道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监理和检验的要求。
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施工和监理需要取得相应资质,压力管道的检验则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4. 起重运输机械的管理要求:规定了起重运输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技术要求和监督程序。
起重运输机械的制造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其安装、改造和维修需要获得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并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5. 电梯的管理要求:详细规定了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技术要求和监督程序。
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2015年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与解释(一)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容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视为特种设备: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三)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场区等特定场部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操作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场部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在本公司开展作业过程中使用到的特种设备及施工队伍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安全职责(一)执行董事是全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WORD8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及集团公司和工程有限公司规定的油气田专用特种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的其他管理规范执行钻宇公司《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钻宇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项目部。
第二章相关法规第五条特种设备通用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2003年)及《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2、《特种设备质量检查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1—监督令第1号,2000年)第六条特种设备专业法规: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技监局第13号)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5.《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6.《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2006)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职责第七条生产运行科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上级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要求;2.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购置计划、使用等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检验;3.建立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上报长庆指挥部备案;—2—4.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5.组织对特种设备的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6.建立和完善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质量安全环保科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要求;2.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检查;3.参与调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4.督促落实各公司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测,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范文(三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范文一、总则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特别监督管理并设立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的设备。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本工作细则旨在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设备检验、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1.特种设备的购买、安装和调试必须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2.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正确使用,严禁擅自改变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参数。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检验结果必须记录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四、特种设备的检验管理1.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法从业证书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必须按照标准化的程序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2.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定,并在检验前提前通知使用单位。
3.特种设备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报告使用单位,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五、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安全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调查并制定应急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化。
2.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结果必须做成书面报告,并报告给安全管理委员会。
3.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涉及損害赔偿的事宜必须及时解决。
六、特种设备的安全培训工作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包括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等。
2.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法从业证书的培训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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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特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制度控制表目录1总则 (4)2适用范围 (4)3管理责任体系 (4)3.1主管安全副厂长 (4)3.2 安健环部经理 (4)3.3安健环部安全主管 (5)3.4设备技术部专业主管 (5)3.5检修维护部专业主管 (5)3.6承包检修单位 (5)3.7运行部 (6)3.8办公室 (6)3.9其他部门 (6)3.10各相关部门经理 (6)4 管理内容 (6)5检查与评价 (15)附录:表1 (16)特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加强对特种设备(不包括压力容器)的管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人身伤亡及设备损坏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的特种设备管理3管理责任体系3.1主管安全副厂长3.1.1监督检查执行本细则的有效性,3.1.2审核本细则执行的情况检查报告。
3.2 安健环部经理3.2.1担任本细则负责人。
3.2.2负责贯彻落实本细则,检查、评价本细则执行情况。
3.2.3提出本细则的修订意见和建议,保证本细则的有效性。
3.2.4负责全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3.2.5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评价意见做出处理。
3.2.6正确填写制度建议书,报主管生产副厂长审批。
3.3安健环部安全主管3.3.1担任本细则执行人。
3.3.2负责本细则的执行,制订实施细则。
3.3.3收集本细则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提出对本细则的修订意见。
3.3.4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制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制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3.5按时对制度执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报安健环部经理审核。
3.3.6正确填写制度修订建议书,报安健环部经理审核。
3.4设备技术部专业主管负责督促检查检修维护部工作,并做好台帐。
3.5检修维护部专业主管负责特种设备日常维护、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是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妥善管理厂内的特种设备,加强对承包检修单位的管理,监督检查承包检修单位的工作质量。
负责建立特种设备的平面分布图及设备台帐、特制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及时向细则执行人报告发生的问题或反馈有关信息。
3.6承包检修单位严格执行《外委工程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确保每台特种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7运行部负责所属区域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向检修维护部进行申请。
3.8办公室负责厂内特种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
3.9其他部门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向检修维护部进行申请。
3.10各相关部门经理3.10.1对本细则执行情况提出自查评价意见,做出处理,报安健环部安全主管。
3.10.2认真组织并贯彻执行本细则,将执行情况及时汇报安健环部。
3.10.3填写细则执行情况意见反馈单,报安健环部安全主管。
4 管理内容4.1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4.1.1 起重设备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使用。
对桥、门式起重机操作人员,需持有效证件方能操作。
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如产生后果应负全部责任;4.1.2 使用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起吊性能不正常时,应在起吊前排除,并做好检查记录;4.1.3 对桥、门式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铃声或报警;4.1.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4.1.5. 当起重设备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警示标志,应由原加锁或悬挂标志的管理人员解锁,解除警示后,方可闭合电源。
4.1.6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4.1.7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4.1.8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轨道式起重机的轨道应有可靠接地;4.1.9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4.1.9.1 无起重作业有效证件的人员;4.1.9.2 非起重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4.1.9.3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
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4.1.9.4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4.1.9.5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4.1.9.6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4.1.9.7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4.1.9.8 易燃易爆物品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措施和经过批准;4.1.10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4.1.10.1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4.1.10.2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4.1.10.3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4.1.10.4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4.1.10.5 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四~六圈)。
4.1.10.6 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接地制动。
4.1.10.7 不得长时间将重物悬吊在空中,有重物悬吊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4.1.10.8 起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联锁、信号指示应完整良好。
严禁在失去保护的情况下使用或带病运行。
4.1.11 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4.1.11.1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4.1.11.2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小于120度,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4.1.11.3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4.1.11.4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4.1.11.5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4.1.11.6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指挥起吊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4.1.11.7 工作结束后钢丝绳或专用工具必须落地存放,严禁悬吊空中。
4.1.12 起重设备的管理要求4.1.12.1 全厂所有起重设备由检修维护部负责管理,统一编号,并根据《安规》要求定期检查,建立台帐。
部门安全员应定期督促、检查起重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
4.1.12.2 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起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4.1.12.3 建立设备档案。
内容应包括:1)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2)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3)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4)设备、人身事故记录;5)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4.1.12.4 桥式起重设备应备有灭火装置。
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4.1.12.5 发电机转子起吊时,检修维护部专业主管编写发电机转子起吊方案,报设备技术部、安健环审查后,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起吊发电机转子时下列部门及人员应在现场:设备技术部经理及电气主管、安健环部经理及安全主管、检修部门经理及经理助理、专职技术员、安全员到现场监护。
4.1.12.6 所有起重机、具、绳索等都应根据规范的工作载荷重量使用,并要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严禁超规范使用。
对不明规范或自制的工具用具,绳索等应经过计算或负载试验后方准使用。
4.1.13 起重机的操作,应由下述人员进行:4.1.13.1 经考试合格的司机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4.1.13.2 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4.1.13.3 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4.1.14 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4.1.14.1 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4.1.14.2 起重机操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4.1.14.3 安全运行要求;4.1.14.4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4.1.14.5 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4.1.14.6 指挥信号;4.1.14.7 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4.1.15 起重设备的检验与维修4.1.15.1 由安健环部负责联系对在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需超工作负荷起吊,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起重设备检测站进行特检。
4.1.15.2 凡经大修、改造或新安装的起重机,在使用前需检验。
4.1.15.3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设备,在重新使用前需检验。
4.1.15.4 经过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需检验。
4.1.15.5 起重设备进行试验、检测后要在设备技术台帐记录上反映出:日期、检查、试验项目,结果、参加人员姓名。
4.1.15.6 每月检修维护部有关人员对起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
每年安健环部组织对起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立检查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2)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3)电机绝缘、变速箱的泄漏情况;4)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5)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6)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7)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8)主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9)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10)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4.1.15.7 起重设备的维修1)起重设备的检修由承包单位检修,并对检修质量负责。
2)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4)起重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承包检修单位每次检修要作好记录,并建立好起重设备的检修台帐。
检修后的起重设备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方可交付使用或备用。
7)维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②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
挂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③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
当承载能力降低到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作报废处理。
④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经核算且不能修复,应作报废处理。
4.3 电梯4.3.1为确保电梯的安全行驶4.3.1.1 每周由电气二次班对安全回路和电气控制部件,机械部件进行一次检查、保养;4.3.1.2 每季度由设备技术部电气主管对重要的机械和电气设备进行细致的检查、调整和维修(例如变频装置运行状态和设置参数的检查);4.3.1.3每年进行一次整梯检验,由安健环部联系检验,检查所有的机械及电气安全电路的工作状况,绝缘电阻植,修复、更换受损严重的器件;4.3.1.4 根据使用情况,确定电梯大修期限;4.3.1.5 电梯停用七天以上时,须经详细检查后,方可使用;4.3.1.6 做好电梯运行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