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经济法辅导: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合同法、 劳动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4.供应商与客户 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漏商业秘密的潜在危 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 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他们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行, 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但是,这同时也 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 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 6.广告及商贸展览 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 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剥夺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 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除了正规的文件、资料外,商业秘密还普遍存在于废旧电脑 磁盘、办公废纸以及工业垃商业秘密,为什 么?
商业秘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 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 (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 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 等。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及方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一)主体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 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和个人。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并不只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合同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都可以规范“经营 者”主体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
(二)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不一定以非法获取为前 提。包括以下情形:第一,非法获取人披露。如果是 非法获取在先,披露行为当然也是非法的。第二,合 法取得人披露。即使是合法取得的商业秘密,同样可 能发生非法披露的情形。第三,第三人故意披露。如 果非法获取人将秘密披露给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或应 知商业秘密的来源违法仍然予以披露的,将构成非法 披露行为,这里对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其 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条件,不能追究善意第三人的 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侵犯商业秘密罪摘要: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特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非公开信息,具有经济价值。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盗窃、披露、买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详细分析,包括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为相关法律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罪,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第一章:引言商业秘密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法分子的不断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企业和创新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在法学领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行为,二是所侵犯的对象。
侵犯行为包括盗窃、披露、买卖以及其他非法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而所侵犯的对象,即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保密性、经济价值以及合法获取的要求。
第三章: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对商业秘密的认定、证明和保护等方面。
首先,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明确技术标准和方法,以避免错误的认定和误判。
其次,在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最后,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第四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可达七年,并可以处以罚金。
同时,根据情节的不同,分为未遂罪和犯罪两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适用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加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打击与防范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罪,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012年司法考试商经法复习指南
2012年司法考试商经法复习指南文章来源:司法考试网校一、司法考试商经法复习要点商经法复习难度很大,是司法考试中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
本部分复习的关键是要做到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的法在历年考试中的所占分值大小和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复习策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有先后、有选择取舍,以防陷入到法条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
(一)司考商经法的大致分值比例商经法两部分加起来,一共有80到90分的分值。
但是这些分值在各法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
其中1/3的法集中了80%的分值。
而另外2/3的法,只有20%左右的分值。
因此,必须把这些数量少,分值多的法挑选出来,作为考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强化复习。
这样做,可以大幅度地节约时间和精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
从历年试题的经验来看,大约1/3分值在公司法,1/3分值集中在少数几个“核心法”,比如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
而对于其它分值少,数量多的“小法”,往年试题则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考点的集中度很高。
很多“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
比如,环境法,连续三年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税法一贯只考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问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
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4条,第5条。
在有些小法中,甚至还有考题重复的现象,如2003年第90题和2002年第9题。
题干和选项完全相同,都是考查拍卖瑕疵请求规则。
这种现象在司法考试中是罕见的。
但足以证明,“小法”的学习,必须关注历年试题所形成的热点。
从往年试题经验中挑选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具有极高的实战意义。
(二)商经法各部分考查热点及2012考点预测1.公司法。
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和股东制度为每年必考内容:包括资本充实原则相关制度、出资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3)处理侵权物品。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几种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为有哪⼏种类型
商业秘密⼜称营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其他相关的概念还未有披漏信息或者秘密信息,该概念源于普通法,经由判例⽽逐渐形成。
店铺⼩编为您整理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为有哪些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为有哪⼏种类型
1、以不正当⼿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为;
2、披露、使⽤或允许他⼈使⽤以不正当⼿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为;
3、披露、使⽤或允许他⼈使⽤合法掌握的权利⼈的商业秘密⾏为;
4、有过错的第三⼈的获取、使⽤或者披露⾏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权利⼈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然⼈、法⼈和⾮法⼈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的员⼯、前员⼯或者其他单位、个⼈实施本条第⼀款所列违法⾏为,仍获取、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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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
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
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
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
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
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
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二是商业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是什么?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带大家来具体了解相关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快速发展,随之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情形也越来越多。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其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形。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胁迫,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
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
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
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
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The crisis not only brings trouble, but also contains unlimited business opportunities.(页眉可删)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查处。
1、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呢?详情请阅读下文。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3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人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第八条规定,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3 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 专利技术之外的有关工业上的生产技术、工艺秘决或产品配方,其自身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而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依附于某项商业秘密) 在内。
其范围既包括生产技巧、工艺秘决、产品配方这类技术信息,也包括商业经验、经营策略、营业秘密这类营业信息。
这里,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已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肯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达到的。
因此,判断持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
【司考】考点渎职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述是指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私放在押人员罪: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的脱逃,指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10.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放纵走私罪: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一、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不正当竞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并向他人泄漏,使其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2.盗窃行为:擅自进入他人的企业或实施其他行为,恶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职务乘机行为:员工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利用其职务或其他特定身份来获取或披露商业秘密。
4.盗用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业秘密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5.不正当获取:利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1.存在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能够构成商业秘密,即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对其持有者具有保密意义。
2.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窃取、抄袭、搜集、购买、贿赂等方式。
3.私自使用或泄漏: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商业秘密的合法授权下,私自使用或泄漏该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持有者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4.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评判标准。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保密性、获取
方式、使用方式、泄漏情况等因素,以及涉及的利害关系,才能确定是否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前者如不公开配方、工艺及其他技术诀窍,后者如客户名单、商业策划方案等。
商业秘密有如下三个特征或要件:1.秘密性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正常情况下,不易获得或探明。
这一特征也使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相区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商业性具有实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标准是什么
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被窃取的话,就会给企业带来巨⼤的损失,那么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标准是什么,相信不少⼈会有疑问,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五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损失的情形。
即由于⾏为⼈的侵权⾏为,导致权利⼈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
⾄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
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综合评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方案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方案一、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我们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其业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且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
具体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客户名单等。
二、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包括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非法披露商业秘密:包括未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以及因过失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包括未经授权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因过失导致商业秘密被他人使用。
4.侵犯商业秘密的辅助行为:包括为侵犯商业秘密提供便利、协助等。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1.警告:对轻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
2.罚款:对中度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予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次数、侵权对象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确定。
3.吊销营业执照: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吊销其营业执照。
4.限制从业: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人员,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
5.责令赔偿损失:对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1.明确执行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2.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线索。
3.加强执法监督: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公开。
4.完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提高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效力。
五、预防和宣传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高员工保密意识,预防商业秘密泄露。
2.开展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全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
3.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盟: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4.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业秘密保护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但是,不时有企业或个人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窃取、披露或利用他人商业秘密,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1. 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侵权行为,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人需承担三种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涉罪者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主要包括:盗窃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提供、披露商业秘密或者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对于构成犯罪的侵犯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进行起诉,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3. 财产损失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一旦遭受泄露或盗用,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竞争力,客户流失,合作伙伴信任破裂等。
被侵权企业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力图弥补其财产上的损害。
4. 商业信誉受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
商业秘密的泄露或盗用将使企业在竞争市场上失去公信力,客户和合作伙伴对其产生怀疑。
商业信誉的丧失将导致企业形象的贬值,并可能带来连锁反应,引发更多的商业风险和损失。
5. 行政处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实施这类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可以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6. 商业合作受阻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企业之间的商业合作受到干扰甚至终止。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常常需要保持秘密的商业信息,以确保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
一旦商业秘密泄露,其他企业可能对侵权企业产生疑虑,不愿与其开展合作,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运营。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司法考试课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 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的管 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行为人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采用自认为权利人不知道的方法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浙江省余姚市东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系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原淄博梧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纳 斯公司)甲基氯丙烯产品的用户,其公司经理朱兴荣认为甲基氯丙烯产品市场前 景较好,有较高的利润率,即产生自己生产该产品的想法。2001年夏,朱兴荣与 被告人李得杰预谋,由朱兴荣提供资金、场地,被告人李得杰提供澳纳斯公司的 甲基氯丙烯的生产技术,双方合作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其中李得杰所持技 术可分得销售利润的25%.后李得杰伙同其在澳纳斯公司的亲友李得良、杨伟林、 陈涛、陈雨、毛国栋、赵良兵等人将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工艺流程、工 艺参数、主要设备构造等生产技术,采取秘密测量、摘抄、绘图、记录及盗窃关 键设备(反应器)等方式,将该技术窃取。被告人李得杰于2002年3月带至东泰 公司,与朱兴荣合伙建厂。后被澳纳斯公司发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 为被告人李得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02年4月23日将其 抓获归案。但朱兴荣仍继续利用被告人李得杰提供的技术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 施,于2002年7月建成投产,至2002年10月生产甲基氯丙烯100余吨,销往澳纳斯 公司的原用户江苏省太仓市新毛涤纶化工总厂30余吨,其余东泰公司自用,使澳 纳斯公司市场份额减少,造成利润损失50余万元。经鉴定,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 丙烯生产技术为非公知技术。澳纳斯公司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另查明,澳 纳斯公司为研发该技术,共投入248.578万元。案发后,朱兴荣赔偿了澳纳斯公 司经济损失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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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要点为:
1.商业秘密的认定。
2.主体包括:(1)经营者;(2)以及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3.客观上有侵权或者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