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其工商1免征条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注册登记之日起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督手续费。
()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件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费、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
()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单证册收费。
()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E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0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2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申报主体免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二)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税收返还1返还标准:对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工商登记之日年内,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市县留成的财政补助政策。
2申报程序:申报主体在省、市级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向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申报;申报主体在各县(市、区)、开发区地税务机关登记的向所在地税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3申报小微企业的税收返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小微企业条件和标准。
小微企业,具体指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I号)规定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
潍坊创新创业政策解读_大学生创业政策解读
潍坊创新创业政策解读_大学生创业政策解读潍坊创新创业政策解读一:打造"零成本'创新创业环境1.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
高校毕业生在指定的创业孵化器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赐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5000元的租金补贴。
3.减免市级创业孵化器入驻企业房租。
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器的企业,在3年孵化期内,前2年免缴房租,第3年享受50%的减免。
4.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待延期政策。
落实国家有关规定,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5.加大科技型小微企业嘉奖扶持力度。
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进展所得税优待政策(财税〔2022〕34号、99号等),在此基础上,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以国家优待数额为基数,按30%的比例赐予嘉奖。
潍坊创新创业政策解读二:供应低成本资金扶持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赐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赐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对还款准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个人和企业,允许其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不再赐予贴息。
7.鼓舞增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
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部分,按1%的比例供应风险补偿,推动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8.发挥天使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互联网众筹创新项目,有资金需求的,可向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决策后,由各级天使投资基金赐予其资金支持。
9.加大重大科技项目风投基金支持力度。
收费减免政策
一、收费减免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其中减轻企业缴费等非税负担是一个重要方面。
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措施。
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
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涉企收费项目。
2016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务院决定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扩大三项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并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为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列为全年重点任务。
一是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
二是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收费项目再减少一半以上,保留的项目要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各地也要削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推动降低金融、铁路货运等领域涉企经营性收费,加强对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
截至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1100多项,其中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69%、政府性基金减少30%。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第一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15〕1号
13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苏价费〔2009〕194号 苏价费〔2010〕145号 苏价费〔2010〕198号 苏价费〔2014〕410号 盐环办〔2015〕210号
14
城管
城镇垃圾处理费
详见文件。
盐政发〔2013〕131号
15
水利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1.占用河道堤防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0.6元/月.m²;
《土地管理法》
苏政办发〔1999〕87号
苏政办发〔2006〕32号
苏政办发〔2011〕120号
苏财综〔2014〕105号
3
土地复垦费
2000元/亩。农民建房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土地管理法》
苏价涉字〔1993〕219号
苏政发〔1999〕8号
10
民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400-2800元/平方米收取。新立项及改扩建环境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市、县制定的免收项目政策可继续使用。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用房现行标准优惠30%。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防空地下室4-6元/平方米·月,人防通道2-4元/平方米·月。
苏价房〔1996〕166号
盐市价发〔1997〕80号
盐政发〔2003〕92号
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
苏财综〔2009〕47号
12
环保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公布降低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小微企业免收。
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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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 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 12月 23日 附件 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5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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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 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 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 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 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 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7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附件 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4.商务部门收取的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铁路联防护路费7.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二)暂停征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2.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3.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登记费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7.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8.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基础设施费(三)对小微企业免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4.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6.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7.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8.农业部门收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新兽药审批费10.农业部门收取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11.农业部门收取的《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农业部门收取的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14.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行驶证费15.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登记证费16.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证费17.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18.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2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2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授权考核费29.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30.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31.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32.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勘测费33.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3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行政保护费3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中药品种保护费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审批费3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开发评审费40.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41.旅游部门收取的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2.旅游部门收取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3.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确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
2023年个体户免税政策文件(3篇)
2023年个体户免税政策文件(3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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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免税政策
个体户免税政策个体户免税政策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年11月1日起至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拓展阅读: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表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清单表 (自 2008 年 1 月—2016 年 8 月)部 门 涉及部门 序号 序号 一 人社部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收费项目 评定享受政府津贴工作收 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 费 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工本 费 聘用合同鉴证费 人事争议仲裁收费 在职干部、职工培训收费 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收 费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 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争议仲裁费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 调出调入争议费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国家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 定费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文件依据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税[2014]101 号 财税[2014]101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财税[2015]102 号 执行时间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1 22 23 24 二 法制部门 1 2 3 4 5 交通运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 试、考务费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费财税[2015]102 号 财税[2015]102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助理广告师、 广告师职业资 财税[2015]102 号 格考试、考务费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本费 仲裁收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 行政执法综合法律培训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 试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 (补)偿费 交通建设费运营车辆二级维护监测收费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财税[2015]10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政办发[2014]38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财综[2011]127 号 财综[2011]127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三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5 月 1 日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综[2011]9 号 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 财综[2011]9 号 级评定(检测)收费。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2015.2.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关,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减免或缓征收费基金,要集中管理权限,并制定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
凡不符合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收费基金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或停征收费基金。
各地区要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收费基金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一个办法 两个通知
一个办法两个通知昨日(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日发布的还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3份文件。
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批准上海作为试点地区,从明年1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上述细则将作为上海试水增值税扩围的指导性文件。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3个配套文件细化中央政策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针对前述试点印发了3份文件,即“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分别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由此细化了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几个试点要求,并解决了一些容易引发分歧的误会。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第一个文件(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第二个文件(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第一个文件的补充,主要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第三个文件(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主要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
上述财政部负责人指出,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
财税2014 101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014-12-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1)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2)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相关政策——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答问国税函[2012]6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相关问题——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1)。
对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一)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公安部门的非机动车补牌证费、《杭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工本费,交通运输部门的旅客港务费,卫生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5项收费;已经明确执行期限的交通运输部门的船闸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水利部门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等2项收费,在执行期满后取消。
(二)将6项属于资源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包括: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同时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更名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水利部门的占用水域补偿费、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渔业资源赔偿费。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11.27•【文号】国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
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2
对于自然人股东从其投 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4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
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时,可以享 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的企业
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时,也可以 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11
5
创业税费优 惠政策
-
1 减免企业所得税 2 减免增值税 3 减免个人所得税 4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5 创业补贴 6 社保补贴 7 创业培训和孵化服务 8 金融支持 9 知识产权保护
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1
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于新成立的小微企业:自取得 第一笔经营收入起,前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的条件
BRILLIANT JOURNEY ABOUT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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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创
业者
对于被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
的创业者
可以享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如专利申请、商标 注册等方面的优惠
知识产权保护
3
以上是部分创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具体内容
4
这些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为创业者提供了全方位的 支持和帮助,有利于推动
创业的健康发展
5
同时,创业者也需要积极 了解和利用这些政策,为 自己的创业之路创造更好
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的小微 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 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减免增值税
减免增值税
对于新成立的小微企业:在增值税方面可以享 受小微企业减免政策
财税[2014]01号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1)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2)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财税[2015]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关,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减免或缓征收费基金,要集中管理权限,并制定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
凡不符合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收费基金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或停征收费基金。
各地区要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收费基金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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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0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
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
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
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
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
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
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