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法律困境与理性思考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近年来,我国村民自治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城市居民自治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该文将从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发展村民自治中需要采取的对策。
1、形式上的自主管理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有相对自治权,包括选举乡镇干部、管理村庄土地和资源等方面的权利。
2、实际上的权力受限虽然村委会表面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村委会缺乏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对于具体的问题无法做出决策和解决问题。
而且,许多村委会受干部的指导和干扰,缺乏独立的判断和自主决策权。
此外,村庄缺少专业化的管理人才和保障机制,导致一些无良商人和官员不断利用漏洞和破坏村委会的正常运作,从而使村民无法享受到真正的自治权利。
二、我国村民自治的问题1、资源和资金缺乏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许多贫穷的地区无法自主发展,缺乏资金和资源,因此导致了村民自治的能力受到限制。
另外,许多村委会缺乏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的能力,导致经济和资源的流失,从而无法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2、法律意识不足许多村民缺乏法律意识,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在企业入村的过程中,村委会往往缺乏必要的规划和控制能力,无法有效防范资本的侵害。
3、管理不够优化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村委会缺少专业化的管理和科学的规划,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例如农村治安恶化、环境污染等问题。
同时,一些村委会缺乏民主和透明的运作方式,无法为村民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信息。
1、增强村庄的经济实力为了使村委会拥有更多的自主管理权,需要提高贫穷地区的经济实力,建立专业化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村民英雄工程中加强民主宣传和法律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增加法制的影响力和作用。
3、加强村庄管理的专业化和透明化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强化村级计划的制定和推进,建立完备的管理体系和信息公开平台,加强村民自治的独立性和科学性,增强自治的成效。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一、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问题,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一大特点就是村民与集体的联系十分紧密。
因此,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的运作有密切的相关性。
集体经济力量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重要的物质支撑;同时集体经济愈发达,愈需要通过村民自治,扩大村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从实践中看,在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地方,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
因此,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农村基层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失控村”,大多是集体经济的“空壳村”。
相反,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村干部的报酬、村集体和乡政府要求农户提供的奖金和劳务,主要由集体组织承担,农民因集体经济和自治组织为自己带来的利益而减轻负担。
因此,村民自治组织享有较高威信,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可见,村集体经济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运作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所以,搞好村民自治,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强村委会服务功能和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
二、引导农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转变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方式,解决村民自治中的“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促进“乡政村治”格局的长期稳定和规范化运行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有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它们构成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总格局。
应当说,乡镇的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在最终归属和运作目的上是一致的,法律的规定也是清楚、明确的。
村民委员会离不开乡镇政府的支持与帮助;村民自治也有利于乡镇的行政管理。
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经常发生矛盾,主要表:现为“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两种倾向。
关于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一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一摘要:本文认为,村民自治既不是村民个人自治,也不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而是作为自治主体的全体村民的自治。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自治制度作为宪法的独立章节予以明确规定。
在全体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内部,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体的执行机关,不能将其称为“自治组织”。
村民自治体应当拥有自治权,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法人形态法定原则,村民自治体可以归类为自治法人。
中国的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们的性质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其自治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被现行法律确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从而不享有如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所具有的地方政权性质的自治权。
这种自治形式如何归类,学术界鲜有论及。
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说,中国的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应当属于基层社会的社区自治,这种自治体本身不是作为政权组织存在,而是在基层政权组织之下,由基层社区的居民所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相对独立完整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单位。
它“一般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个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
这里与社区自治相对应的基层社区,是指在居民的居住管理上相对独立的居民区。
从理论上说,这种社区自治所体现的基本思路是社区自治组织与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相对分离,即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由该社区内的成员实行自我管理,国家地方政府不予干预。
显然,根据民主原则由一定区域的居民建立自治组织,共同制定自治规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是一种灵活而有效的方法。
根据这一基本理解,本文将就中国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学问题进行讨论。
一、村民自治的定义中国宪法和法律中,没有关于村民自治的定义,只有村民委员会的定义。
现行《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90年代以来中国村民自治发展困境的反思(大全5篇)
90年代以来中国村民自治发展困境的反思(大全5篇)第一篇:90年代以来中国村民自治发展困境的反思90年代以来中国村民自治发展困境的反思作者: 更新时间:2005-8-31 20:33:28 来源: 点击率:1100本文通过对1990年代以来村民自治发展困境的反思,认为中国村民自治的成长从上看需要体制性的行政放权,从下看则需要现代社会组织的发育。
村民自治是现代民主-国家建构中产生的,其制度设计中蕴含着现代民主理念。
但中国的村民自治具有国家赋权的特点,民主自治的立法精神能否落实取决于行政放权所提供的体制空间。
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性的自治平台,需要农民组织化参与。
传统的家族组织不可能为村民自治提供所需要的组织资源,反而会扭曲村民自治的精神。
只有市场化过程中形成的理性化社会和农民的自我组织,才能为村民自治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
而民主自治社会将是一个长期发育的过程。
199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发展迅速,一度引起世人注目。
但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化,它与现有的政治体制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村民自治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料。
一个基本事实是:1990年代后期,正在村民自治制度广泛推行的同时,中国的“三农问题”日益严重。
村民自治也因此再度引起学术界的质疑和否定。
本文试图以1990年代以来中国村民自治的进程为例,从理论、制度安排和实际运作的角度对村民自治进行反思和梳理,以探讨村民自治的成长空间和社会基础。
一、村民自治的成长空间:行政放权199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出现了一个十分奇特的现象。
一方面,国家立法长足进步。
继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重要修订,并正式实施。
由于其修订后的法律蕴含有强烈的现代民主理念和严格的民主程序,使村民自治一时间成为世人关注的公共话题,包括笔者在内的相当一部分人甚至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的突破点。
村民自治的难点及对策
村民自治的难点及对策西板乡人大副主席杨显志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在近二十年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才逐渐推广和完善起来的,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
村民自治作为新的管理体制和模式,也是随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民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而推进的,实行村民自治具有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重大意义。
村民自治在法律上已有明确的地位,现实生活中已经得到逐步的贯彻实施,但是在农村的实际工作当中还存在一些难点,给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带来了阻碍和困惑。
一、村民自治的难点1、依法选举操作难。
一是当选人的素质难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这两条规定对候选人的标准都比较宽,不够细化,与当前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不相适应。
如没有明确的年龄限制、文化要求、遵纪守法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给乡镇制定细则,特别是没有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人被选上后的具体办法。
二是最佳人选难选进。
首先难以保证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当选。
这些干部在工作中难免会得罪部分干部及村民,一些干部及村民往往持报复的心理不选这些村干部,对这些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造成很大的打击。
其次是村级后备干部难选上。
后备干部往往文化较高、年纪较轻,但经验不足,村民一般不轻易选他们,后备干部得不到实践的锻炼。
三是宗族派性难避免。
在长期居住和生活的过程中,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屡屡发生。
对此目前既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又缺乏财力和手段的配合,导致地方基层政权管理乏力,对一些矛盾纠纷难以解决,从而逐步形成以家族或利益为中心的派性,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而寻求合法的权力手段(当村干部)来为家族谋取更大的利益。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缺乏规范和制度保障、地方政府干预过多、村干部权力过大以及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参与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村民自治,推动政府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以及加强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机制。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才能够建立起健全的村民自治制度,使村民自治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让农村社区更加繁荣和稳定。
【关键词】村民自治, 问题, 对策, 法制建设, 政府互动, 民主监督机制1. 引言1.1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在我国村庄,村民自治是一种传统的组织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村民自治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改进。
在这种背景下,对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一些普遍问题。
缺乏规范和制度保障是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规范和制度的约束,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容易出现权力滥用、腐败等情况。
地方政府干预过多是另一大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过度干预村民自治事务,导致村民自治权受到侵犯,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行。
一些村干部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
部分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参与度,导致村民自治参与度不高,民主决策不够充分。
针对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村民自治。
推动政府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建立起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协作机制,确保村民自治权得到尊重和保障。
加强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村民参与度,确保村民自治事务的公正、透明。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村民自治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正文2.1 村民自治的定义与重要性村民自治是指在村级组织内,由村民聚集在一起,自主管理和自治自己的事务的行为。
村民自治是我国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村民自治能够有效地保护村民的权益和利益。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探究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只有二十多年,在确保其实施的法律环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一)宪法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定位易引起混淆。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性质。
但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第五节,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
1这种立法上的混淆对之后的执法工作等有着误导作用,对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存在不利影响。
除宪法以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也不完整、不明确。
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它有着“先天的不足”2。
因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载体,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重点放在了村委会的组织结构建设,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范村委会组织,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与村民自治立法的宗旨和原意相去甚远。
(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 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 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如调解民间纠纷等。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包括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需要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监督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等对策来解决。
本文通过分析现状和问题,提出对策来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预计可以在未来改善村民自治状况,为农村地区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分析、对策探讨、民主意识、权力滥用、资源分配、宣传教育、监督机制、制度改革、政府引导、支持。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出来。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农村民主、促进村民自治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村民自治的开展,不仅是促进乡村振兴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更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实行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农村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村民自治在改善乡村民生、提高农村治理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农村面貌的变化,村民自治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如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村民自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2 目的说明目的说明: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通过分析当前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帮助提升村民自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村民自治问题的关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参考和借鉴。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中国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村民自治在推动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村民自治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亟待研究和解决。
首先,村民自治在立法和权力运行方面存在问题。
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村民自治的规定相对较少,立法不完善。
一些地方基层政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往往限制村民自治的权力,给其施加了一定的维护。
此外,村民自治也存在权力滥用的问题,一些村委会成员滥用职权,侵占村民利益,违法乱纪。
因此,需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相关立法,明确村民自治的职权范围和权力边界,保障村民利益。
其次,村民自治在参与程度和民主决策方面存在问题。
现实中,由于村民自治参与程度不高,村民普遍缺乏自治意识和民主意识。
一些村民对于村务事务缺乏了解,无法有效参与决策,导致村民自治的效果不佳。
因此,需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自治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同时,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另外,村民自治在监管和问责机制方面存在问题。
一些地方村委会监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导致一些村民自治中出现腐败现象。
一些村民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贪污腐败,损害了村民利益,破坏了村民自治的形象。
因此,需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管和问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培训和监督,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村民自治在法律问题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研究和解决的任务。
通过加强相关立法,明确村民自治的职权范围和权力边界,保障村民的利益;加强对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自治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管和问责,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推动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村民自治现状思考
案例二: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民主决策
村民自治能够促进村民参与乡村 治理的决策过程,使决策更加民 主化和科学化。
提升治理效率
通过村民自治,乡村治理的效率 得到了提高,因为村民自己更了 解当地的情况和需求。
加强社区凝聚力
村民自治有助于加强社区凝聚力 ,使村民更加团结,形成共同的 目标和愿景。
村民自治的意义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维护农村社会 稳定、推动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未来研究应着重探讨如何完 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选举的规范性、决策的科学性、管
理的有效性和监督的到位性等方面。
05
结论
对村民自治的总结
村民自治的定义
村民自治是指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自主处理本村公共事务和 公益事业的一种基层民主制度。
村民自治的现状
目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施,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选举不规范、决策不 透明、管理不科学、监督不到位等。
村民自治现状思考
汇报人: 2023-12-11
目录
• 村民自治概述 • 村民自治现状分析 • 村民自治案例研究 • 村民自治未来发展建议 • 结论
01
村民自治概述
村民自治的定义
村民自治是指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群众 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 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案例三: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
促进创新发展
村民自治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思路和方 法,促进农村经济的创新发展。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民自治的困境与思考
、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民 自治 的现实 困境
经过 3 0 多年的实践 , 村 民 自治进入 乡村社会 之后 , 制度设计 者所预 期的“ 草根民主 ” 效 应并没有 大量出现 , 村民 自治制度 的表达与实践 、 内容与形式出现 了严重背离 , 村民 自治的“ 虚誉化 ” n 觋 象令人 堪忧 , 难以承载起 自下而上推动 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重任 。这是 因为 , 随着经济社 会发展和新农村建 设的推进 , 村民 自治制度赖 以实施 的基础性条件 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 作为一项 自上而下推行 的政治制 度, 村民 自治面临基础性危机 。
本文为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 中心、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成果 。 [ 1 】 卢福营 : 《 当代浙江 乡村治理研究》 , [ 北京] 科学出版社2 0 0 9 年版。
江苏社会科学 2 0 1 6 / 6 ・1 3 3・
新 农 村 建 设 背 景 下 村 民 自治 的 困 境 与 思 考
方
新农村建设
村民 自治
基础性危机
2 1 0 0 1 3
明, 江苏省社会科 学院法学研 究所研 究员
2 0 世纪 8 0 年 代以来 , “ 为 了顺 应家庭联产承 包责任制 的农 村经济体 制变 革和国家民主化 的客观 要求 ” u 】 , 具有现 代意义 的村 民 自治应 运而生 。1 9 8 7 年《 村 民委员会组织 法 ( 试行稿 ) 》 颁布实施 , 村 民 自治 制度 开始在 乡土 中国生根 发芽 。 1 9 9 8 年《 村民委 员会 组织法 》 第一次修订 , “ 海选 ” 得 以普遍 推 广, 选票成 为村干部产生 的唯 一合 法性来源 , 村 委会选举进一步规范化和 常规化 , 村民 自治发展进入 实质性阶段 。2 0 1 0 年《 村民委 员会组 织法》 第二次修订 , 试 图通过进一步明确程序和规 则来完善村 民 自治 。修订 重点主要在两个方面 , 一是针对选举 中出现的 问题 , 进 一步完善村委会选举和罢免程序 ; 二是针对 日常治理中 出现 的问题 , 进一步完善民 主议 事 、 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 。村民 自治 的“ 四项 民 主权利 ” 是: 以直接 、 平等 、 差额 、 无记名投票 为基本 原则的民主选举 制度 ; 以村民会议 、 村民代表会议 为主要形式 的民主决策制度 ; 以村民 自治章程 为基 本形式 的民主管理 制度 ; 以村务公开 、 民主理财 为 重要特征 的民主监督制度 。以村民 自治为主体 的基层民主政治 的发展 , 对于维护农村的改革 、 发 展和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出路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出路————————————————————————————————作者:————————————————————————————————日期:2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出路我国农村领土占国土面积的90%以上,人口占80%以上。
农村是最基本生活资料的终极来源,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更是具有基础地位.如果在这么广大的区域人口中没有法治,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成功,就更谈不上社会的稳定、国家繁荣富强了。
一、村民自治的一般概述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农民在民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成就,是中国农村管理模式在新时代的重大创造。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在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又一壮举,它既适应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济体制又能与整个市场经济相耦合的农村公共权力新的治理模式。
这也证明了列宁的观点: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是由千百万群众自己创造的。
关于村民自治,学者各有不同的解释。
王种田、詹成付认为:“村民自治就是依靠农民,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徐勇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处理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许安标认为:“村民自治是农民依法管理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事务。
”曾宪义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建立自治组织,行使村民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层民主制度。
”村民自治在法律上通过《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体现出来。
其中《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村民自治是一种非政权性质的区域基层民主,村民自治不能嬗变为政权机构,承担大量政权组织的任务,其目标是使村民在村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组织下真正成为村的主人,依法行使自治权,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村民自治困难与对策的系统分析
村民自治困难与对策的系统分析【内容提要】乡镇机构改革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基础环节,其改革的难度和阻力最大,面临的问题也最为复杂。
因此,对乡镇机构改革的研究就成为特别重要又非常紧迫的课题。
我们国家是一个经济落后,并且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国家。
实行村民民主自治是一个漫长而又艰辛的过程。
只有通过党的领导模式,推进基层进行变革,引导农村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会从实践中生出真正的村民民主自治机制。
我们国家村民自治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民的民主意识也进一步增强,许多农村摆脱了贫穷与愚昧。
可是,也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没有摆脱贫困的还有很多地方的农民,还有些地方的宗族主义、迷信思想泛滥、比如前几年猖獗的法轮功等等,有些地区黑社会猖獗,社会治安混乱。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所进步,但是也有不足之处。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
目前,建市已走进20年的风雨历程,在这20年里,张掖市高台县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以下就建市以来,我县农村基层居民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村民自治存在的困境与问题(一)就如我县来说吧,我县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的不高,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强,在村委换届选举中,有得一些村民对民主选举的意义不予重视,不能正确的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致使推选出的村干部素质较低,缺乏干事创业和带领人民群众致富的能力,不能胜任村委会的工作要求。
在选举中因为候选人的一包烟、一瓶子油和一些眼前的利益,就改变初衷,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干部不予关心,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以至于许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好的干部落选的大有人在。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一、本文概述《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一文旨在深入剖析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实践挑战与未来发展。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实施以来,在推动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村民自治也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学的视角出发,对村民自治的理论基础、法律保障、实践困境以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深入思考,以期为中国村民自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本文将回顾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和现状,阐述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法学理论的分析,探讨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权利保障和运行机制,分析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村民自治与法治建设、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关系,提出加强村民自治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议。
本文还将展望村民自治的未来发展趋势,探讨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推动村民自治的创新发展,为实现农村全面振兴和农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村民自治的法学理论基础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形式,其法学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
它根植于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民权利和地方自治的明确保障,同时吸收了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
在法学领域,村民自治不仅是地方自治的具体体现,更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村级治理中的生动实践。
村民自治的法学基础在于宪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村民自治作为村民行使管理权的具体形式,是宪法精神的直接体现。
村民自治还受到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民法通过保护村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行政法则通过规范政府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在不受外部干预的情况下健康发展。
村民自治的法学理论还涉及到地方自治理论、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等。
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
从一个村村委会的“难产”看待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村民自治制度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并且随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民的综合素质的提高不断推进完善。
1983年起,历时4年,经过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反复修改三十余次,我国于1987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民组织法》)。
1994年重新加以修订,1998年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行。
那么经过了二十多年的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国的村民自治目前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一、案件情况2010年5月17日,某地区80人来上访反映经区、乡两级政府公告,两村分别于2010年5月13日和5月14日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但在选举过程中因原村民与新(后移民落户)村民之间发生了冲突,区、乡两级政府暂缓了他们两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上访要求尽快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
后经调查了解,他们两个村都属于城中村,1989年以来,因为当地企业发展及城镇建设征用两村大量土地,两村大部分老村民被占地招工转变为非农业户口或迁出两村。
此后,两村陆续迁入了大批的后落户村民。
现两个村的老村民与后落户村民的比例为1比3,后落户成为多数。
原本换届选举时,后落户村民基本上不关心,但随着近年来的征占地补偿不断提高,而后落户村民因没有分得承包地,导致在补偿分配上与老村民存在一定差距,所以他们极力想推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村主任;但老村民因人数比后落户村民少,害怕后落户村民的人当上村委会主任,使得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所以老村民极力反对换届选举。
从2007年开始,两个村的换届工作就无法进行,到这次换届选举前仍处于无村委会状态。
5月13日村委会选举时,部分70、80岁的老村民到会场搅闹,发生了老村民与后落户村民之间的冲突,当天区政府为了做好选举工作,特意调用50余名警力在现场维持秩序,但也没有制止住双方的冲突。
对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的思考
对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的思考刘哲英中共涟源市委党校村民自治,就是广大村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它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然而,当前村民自治并不是孤立地存在着,它受到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经济基础、历史文化、个体素质等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
笔者认为当前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带有共性的难点和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和阻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进程。
难点之一: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发展不适应。
从党支部的产生方式看,按照《党章》规定,党支部只能在本村党员内部选举,而一个村的党员人数毕竟占全体村民的少数,相对于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来说,村主任的群众基础显然绝对优于村书记。
而村党支部书记在农村工作中又担当着堡垒、核心的角色和领导村委会开展村民自治的重任,这就给农村党组织如何驾驭领导全局工作,如何保证其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带来了一定挑战。
从二者所承担的职能和管理“权限”来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有“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权利。
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有“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责任,此外,组织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许多必须由村民会议决定办理的重大事项。
在千头万绪的农村工作中,“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与“本村公共及公益事业”很难截然分清。
另外,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权利范围到底有多大,其“核心”作用究竟应当怎样正确发挥等都是村民自治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
有的村书记单纯强调其核心作用,以加强党支部的领导为名,大权独揽,不依法支持村委会开展村民自治;有的村委会主任单纯强调其是依法选举的群众性,甩开村党支部搞“自治”,个别村主任和村书记为争权夺利,长期不和,互相拆台,甚至发展到对薄公堂,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村民自治困境的探析
村民自治困境的探析作者:张亚红来源:《新教育时代·教师版》2017年第25期摘要:村民自治是农村新的治理形式,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
自从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在实行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
本文就几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困境对策一、村民自治面临的现实困境1.乡村关系,“两委”关系难以协调根据《村组法》第4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然而,“指导”、“支持”和“帮助”这几个严格来说并不适合作为法律用语的词却很难把握具体操作的度。
立法的粗放,容易造成实践中的走样乃至混乱。
乡(镇)村之间围绕着法律规则展开领导和指导权的博弈。
一方面,乡(镇)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排斥指导关系尽可能建立领导关系。
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的背景下,使得乡镇财政普遍困难,财政补贴根本不能满足乡镇政府的扩张性行政行为,他们当然不愿放弃村委会这个“小金库”,不少农村地区还实行“村财乡管”。
乡镇政府为了便于自己的工作,将计划生育、合作医疗等具体工作推给村委会,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对村委会的自治权进行干涉和侵犯。
由于“政绩考核”和工作评价以及村干部的去留受乡(镇)政府的影响,村委会成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做乡镇政府的一条腿,把主要精力放在乡镇政府摊派的政务上而不是村务上。
另一方面,作为村民利益代表的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又在利用《村组法》等制度供给来抵制乡镇政府的领导权,从而加强自身的自主性,但有些村委会以自治之名,不配合乡镇政府的工作,做“村寨主”,给自己谋取私利,不仅加剧了乡镇政府与农村之间的矛盾,使村民自治难以正常发展,更不利于农村的稳定。
[1]2.“村务公开”面临的困境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形式,也是村民基本的民主制度,而“村务公开”正是实现这种直接民主的具体制度之一,有人将这一制度称之为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晴雨表”,它既能反映村委会工作的情况,又可以反映本村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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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自治的根本内容 。 组织法》 《 肯定 了村民在村务 管理活动 中的主体地位。在民主管理 中, 一是村 民根据法律 、 法规及政策 , 结合本村实际情况 , 通 过村民会议制定本 村村规 民约 、村务管理 规则 等, 建立各种村级管理制度 , 将村民 自我管理纳 入法制化轨道 ,实现对村级事务的规范化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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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 北煤 炭师范学 院学 报 ( 哲学社 会科学 版 )
第2 7卷 第 4期
20 06年 8 月
J u a fHu ie o l n u t e c e s C l g o r lo ab iC a n Id s y T a h r ol e r e ( h ooh n oi cecs P ispyad Sca S i e) l l n
关 键 词 : 民 自治 ; 民 委 员会 ; 主 法 制 村 村 民 中图分类号 :42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2 3 (0 6 0 0 8 10 14 2o )4— 0 3—0 4
一
、
村 民 自治 的 由来 、 本 内容 基
召力 、管理能力 和工作水平 ,而且直接影响到村 民 自治制度能否落到实处。民主选举涉及建立选
要 求 的不 断增 强 ,迫 切要 求 建立 一种 能 够 保 证村
加强 , 权威性 、 凝聚力和管理能力大大提高 , 广大 村民也受到民主法制 的锻炼 。
2 .民 主 决 策。民主决 策 是 村 民 自治 的核 心 。 对 涉 及 全 村 村 民利 益 的问题 ,村 委会 必 须 提请 村
V0 . 7 1 2 No. 4 Au 2 6 g. 00
村 民 自治 的 法 律 困 境 与 理 性 思 考
张言 民
( 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电大 部 , 徽 淮 北 2 5 0 ) 淮 安 3 0 0
摘
要 :村 民 自治 是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农 村 生 产 方 式 的 变 迁 而 产 生 的 , 农 民依 法 自主 地 管理 本 是
收 稿 日期 :0 6— 4一l 20 0 2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 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和 自我服
务 的基 层 群 众 性 自治 组织 。村 民 自我 管 理 ,是 村
作者 简介 : 张言 民(9 5一 ) 男 , 16 , 安徽濉 溪人 , 淮北 职业技术学 院电大部 讲师 , 研究 方 向为宪法学 。
民直接参 与的 自我管理 和 自我 服务 的基 层社会
组 织 。 “ 是适 应 了我 国广 大农 村 的经 济社 会 ¨ 呻正 发 展 的客 观 要求 ,村 民 自治 组 织 和村 民 自治 活动
应运 而 生 。
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 民会议形成的决定 , I 周 由 8
岁 以上 的村 民过 半 数 通 过 ,或 由户 的代 表 的过半
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基层 民主制度。 经过 多年的村民 自治 实践活动 , 村民 自治存在诸 多问题 。 应从 以下几方面解 决: 完善村 民自治规范化、 制度化建设及 《 织法》 组 的宣传 工作 ; 加强农村 法制建设 , 实行村 民 自治 , 营造 良好 的社 会法制环境 ; 理顺党 支部与村委 会的 关 系, 明确细化 两委 职责 ; 强村 民 自治监督制 度 , 加 完善 民主监督 的作用。
村 民 自治 是 农 民 通 过 民主选 举 、 民主 决 策 、
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 , 直接行使 民主权利 , 进行
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
制 度 。笔 者 认 为 , 民 自治 的 内容 , 两层 含 义 : 村 有
一
数通过 。 也有 的地方在实践 中创新以召开村民代 表会议 的形式进行 民主决策。实践证明 , 村民代
人不得非法干预 ; 二是村 民集体的事情 由村民集
体 商议 处 理 。具 体 内 容 表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1 .民主选 举 。 民主选 举 村 委 会 干部 是 村 民 自 治 的根 本 基 础 和首 要环 节 ,它 不 仅直 接 关 系 到村
委 会 干 部 的素 质和 整 个 村委 会 班 子 的凝 聚 力 、 号
表会 议 是实 行 村 务 民主 决 策 的有 效 的 组 织 形式 ,
是有关村民个人和集体的事务 , 任何组织或个
便于组织和操作 , 有效行使 了村 民当家作主的权 利, 对于提高村 民 自治活动 的质量和改进村委会
的管理 工 作 , 有 积 极 的推 动作 用 。 具 3 .民主 管理 。 主管理 是 村 民 自治 的重 点 。 民
强 了他 们 的光 荣 感 、责 任 感 ,村 委会 班 子得 到 了
营这一新 的形势 , 必须要在农村社会管理制度和 农 民组织制度上进行 根本的制度创新 , 新时期 的
“ 民 自治 ”正 是 这种 组织 创 新 和 制 度创 新 的产 村
物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 民对村务参与 农
2 世纪 8 年代初 , 0 0 我国农村废除 了“ 政社合
一
”的人民公社体制 。为了适应农村家庭承包经
举机构 、宣传动员、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和确
定、 候选人介绍 与竞选 、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和纠正违法现象等诸多程序环节 。实践证明 , 民 主选举使村委会干部 的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 并增
二是建立 村 民 自治 章 程 , 到 “ 法 治村 , 做 依 以制 治
l 民 自治制 度不 够健 全和 规 范 ,重 民主 选 、村 举 , 民主决 策 、 轻 民主 管理 和 民主 监 督
村民 自治制度是一个 以民主选举 、 民主决策 、 民主管理 、 民主监督为基本 内容 的制度体系。《 组 织法》 2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 民自我管理 、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