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1] 1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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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管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围,落实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况。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尚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计划。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不少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间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审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审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审阅意见。

2.图纸会审应有完整有效的记录,签字、盖章不全的会审记录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建设各方:经研究决定,由_ ___ __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成立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

联系电话:_ __ _ __ 办公地址:_ ___ __一、监督工作的方式:(一)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

(三)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一)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

(二)监督抽查的频次: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的方式进行)。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

三、监督工作要求:(一)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

(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中有关违法违规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中有关违法违规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中有关违法违规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鄂建文[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中有关违法违规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鄂建文[2012]9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42号)和《关于开展全省高层建筑质量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19号)的要求,2012年11月13日至22日,省厅对全省17个市、州及所辖的21个区、县进行了督查。

督查情况表明,各级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意识有所增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总体可控。

但督查中也发现部分项目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广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二、对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孝感市环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钟祥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汉市南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的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动态核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

三、对黄冈市松泰建设工程公司、湖北中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武汉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从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新承接保障性安居工程。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节能保温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四县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中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单位法人授权委托。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主体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

对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应设立总监代表。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应符合一下要求: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m2时按40000m2计;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整理顶板钢筋绑扎质量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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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抽查内容清单
一、各方责任主体情况
二、模板脚手架工程
三、起重机械
四、基坑工程
五、临时用电
六、安全防护
七、其他
附件二:
表1
在建建筑项目基本情况表
工程所在市、县(区)质监单位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表2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表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施工部分)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表4工程实测实量检查表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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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三)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九)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挖孔墩桩鄂建文[2011]152号

挖孔墩桩鄂建文[2011]152号

挖孔墩桩鄂建文[2011]152号文件模板范本1:正文:1. 引言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范围2. 挖孔墩桩鄂建文[2011]152号的概述2.1 文号及发布日期2.2 相关部门及颁布机构2.3 主要内容概述3. 挖孔墩桩的定义和分类3.1 挖孔墩桩的定义3.2 挖孔墩桩的分类3.3 挖孔墩桩的用途4. 挖孔墩桩设计和建设流程4.1 设计前期准备4.2 挖孔墩桩的设计步骤4.3 挖孔墩桩的建设流程5. 挖孔墩桩项目管理5.1 项目计划和进度管理5.2 资源管理5.3 风险管理6. 挖孔墩桩的质量控制6.1 施工质量监督6.2 残余变形检测6.3 质量评估和验收标准7. 相关附件7.1 相关文件7.2 图纸和设计说明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 挖孔墩桩:一种用于支撑和固定土壤或岩石的结构物。

2. 设计前期准备:在进行挖孔墩桩设计之前所需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土壤勘察、地质勘探等。

3. 残余变形检测:通过测量挖孔墩桩的变形情况,判断其质量是否合格的检测方法。

4. 质量评估和验收标准:对挖孔墩桩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时所需满足的标准和要求。

附件:1. 挖孔墩桩相关文件2. 挖孔墩桩设计图纸文件模板范本2:正文:1. 引言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范围2. 挖孔墩桩鄂建文[2011]152号的概述2.1 文号及发布日期2.2 相关部门及颁布机构2.3 主要内容概述3. 挖孔墩桩的原理和设计要点3.1 挖孔墩桩的原理3.2 挖孔墩桩的设计要点3.3 挖孔墩桩的施工注意事项4. 挖孔墩桩材料和构造4.1 挖孔墩桩的材料选择4.2 挖孔墩桩的构造要求4.3 挖孔墩桩的加固措施5. 挖孔墩桩工程的施工流程5.1 基坑开挖和土方处理5.2 挖孔和浇筑工艺5.3 挖孔墩桩的质量控制6. 挖孔墩桩工程的监理和验收 6.1 监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6.2 挖孔墩桩工程的验收标准6.3 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7. 相关附件7.1 相关文件7.2 图纸和设计说明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 挖孔墩桩:一种用于支撑和固定土壤或岩石的结构物。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鄂建[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近年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日益完善,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

但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标后履约方面,签订阴阳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不到岗履职、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屡禁不止,出借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必须进一步增强诚信履约的意识,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的管理,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招投标要约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全面落实,营造依法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加强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监管(一)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变更的监督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变更合同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挖孔墩桩鄂建文[2011]152号

挖孔墩桩鄂建文[2011]152号

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附件:人工挖孔桩(墩)的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要求一、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1、淤泥和淤泥质土等软弱土层厚度超过2m的场地。

2、未经压实的填土厚度超过3m的场地,以及压实填土厚度超过5m的场地。

3、填土及其直接下卧的淤泥和淤泥质等软弱土层叠加厚度超过3m的场地。

4、饱和的粉土及砂类土场地。

5、桩(墩)身范围内分布有厚度超过1m的水稳性较差的残积土或软塑或流塑状态的红粘土。

6、赋存有承压水,且对人工挖孔桩(墩)成孔有影响的场地。

7、地下水丰富的构造破碎带场地。

8、岩溶发育、岩溶水丰富的场地。

9、含有易燃、易爆等有害气体的场地。

二、人工挖孔桩(墩)使用的主要技术要求1、桩(墩)端入土深度不宜超过15m,当桩(墩)周各岩土层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20kPa且无地下水时不宜超过20m。

2、桩(墩)直径不应小于1000mm。

3、桩(墩)身横截面不应采用椭圆、方形等截面形式。

对大型抗滑桩需要采用矩形截面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4、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壁, 护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5、不得在填土、残积土、粉土、砂类土及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20kPa的土层中扩孔。

6、桩(墩)底直径不应大于桩(墩)身直径加1.6m。

7、对有深基坑的工程,应先施工工程桩(墩),再开挖基坑土方。

8、在压实填土场地施工挖孔桩(墩)时,应对压实填土的压实度进行检测,且其压实度不应小于0.9。

为加强高层建筑的嵌固作用,减轻地震灾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均规定“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

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均属高层建筑。

当建筑物高度小于50m,基础埋深通常不足2.8m(采用桩基时)和3.4m(采用天然地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地下室。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质[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鄂建[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今年是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25周年。

25年来,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全省工程质量处于良好受控状态。

为认真总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扎实做好住宅工程、建筑节能质量监管,切实保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稳定运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总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25年的实践证明,建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于今年9月份召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暨质量监督工作25周年总结表彰大会,11月份举办第三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

省厅将以此为契机,开展系列总结、表彰活动。

一是召开全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总结我省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实施25年来取得的成绩,表彰一批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作者,研究和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是以当前质量监督管理热点、焦点为主题,开展优秀工程质量监督论文征集活动,促进和深化各地质量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省工程质量管理的理论创新与技术发展;三是开展创优先进企业评选、楚天工程质量论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质量宣教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搭建地区之间、企业之间交流对话平台,营造全社会重视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高层建筑质量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高层建筑质量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高层建筑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鄂建办[2012]219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高层建筑质量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1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切实加强高层建筑质量管控,预防和消除质量隐患,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高层建筑质量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在建高层建筑。

其中建筑高度50m(武汉市100m)以上的列为检查重点。

二、检查内容(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等文件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的查处情况等。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

重点检查高层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施工和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如建筑节能、建筑防雷、管道严密性等实体质量。

(四)调研各地在高层建筑质量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及有关意见建议。

三、检查方式检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0月18日~28日,各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各方责任主体全面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10月28日~11日8日,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第三阶段:11月上、中旬,省厅在企业自查及市、州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检查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成立专班,依据本次检查内容和重点,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需要拓展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认真组织部署质量检查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建文〔2016〕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4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鄂建〔2008〕59号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4关于鄂建〔2009〕7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更正通知鄂建函〔2009〕235号5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49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21号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8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3〕249号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10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11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2〕65号1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鄂建〔2013〕1号1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1〕264号14关于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2〕284号15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19号16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36号17关于建立定期报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情况以及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29号关于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00〕2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1〕032号20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建〔2002〕39号21湖北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55号22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2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建办〔2015〕316号24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鄂建函〔2002〕35号25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2〕60号26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07〕8号2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0〕135号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29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15〕46号3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一阶段数据对接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94号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3号3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2000〕069号3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2〕174号3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鄂建〔2005〕72号35《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鄂建〔2006〕84号36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37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17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5号4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14号4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0〕129号42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141号4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1〕87号45关于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鄂建办〔2011〕243号46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2〕11号47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148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49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2号5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5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建〔2010〕146号5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0〕143号53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鄂质技监量〔2000〕59号54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广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鄂建办〔2002〕32号5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62号5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鄂建文〔2008〕62号5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18号5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5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7号6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6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9〕82号6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6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6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0〕189号6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及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3号66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67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3号68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7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70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71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2014〕1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7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74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75关于做好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78号7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77关于取消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鄂建文〔2015〕76号78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通知鄂建办〔2015〕252号79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80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头〔2015〕918号8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3号8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3〕23号83关于印发《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4〕3号84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67号85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鄂建文〔2014〕67号86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87关于开展争创城管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的通知鄂建〔2011〕38号88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2〕20号8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29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2号9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1号9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26号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5〕12号94关于印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补助与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5〕157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96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97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50号98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82号9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56号100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57号101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5〕172号10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89号10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4〕161号10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105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90号10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3〕24号10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34号108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9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110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111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1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11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5〕1号11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115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8〕1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11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119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120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12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122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1〕76号12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12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125《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12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28《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129《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130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131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0〕155号132关于印发《湖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省级融资平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2〕55号13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13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135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136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13号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4号139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140关于建立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鄂建文〔2011〕117号141省农垦事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鄂垦办〔2011〕69号142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4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14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145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1〕17号146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42号147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14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149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15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15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15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15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155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39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15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158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160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1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162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16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16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91号165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16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7〕210号16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16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169关于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鄂建文〔2000〕187号170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湖北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36号171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7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鄂建〔2012〕46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号17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17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35号17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17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18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18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9号18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3〕1号185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流程》的通知鄂建[2008]114 号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06号18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6号19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19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45号1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19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19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19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的通知鄂建〔2001〕113号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6〕45号1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198关于启动湖北省城建档案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61号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1998〕16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19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78号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10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2〕64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4〕94号8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05〕121号9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1〕57号10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号11关于印发《湖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117号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46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31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63号1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137号1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1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19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5号20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7〕262号2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民用建筑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8〕161号2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2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0〕101号24关于贯彻实施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建办〔2010〕194号2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三方验证检测制度

第三方验证检测制度

第三方验证检测制度一、强化工程质量检测,实行第三方验证检测制度(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第三方验证检测制度。

第三方验证检测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验证检测。

(二)第三方验证检测单位应具备监督检测资格。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计费标准在项目设计概算中单独计列第三方验证检测费用。

(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第三方验证检测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需进场复试的所有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应不少于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30%。

(五)第三方验证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执行。

1、桩基质量的验证检测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验证检测内容主要包括:混凝土抗压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钢筋数量及间距、植筋锚固力等。

(1)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应涵盖所有设计强度等级,以竖向构件为主,设计强度等级C50及以上的构件采用钻芯法检测,设计强度等级C45及以下的构件采用回弹(钻芯修正)法检测,工程地基与基础、首层和顶层必须检测,且每个混凝土强度等级至少检测一个楼层;(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时,悬挑构件所占比例不宜小于50%;(3)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检测楼层数量不少于建筑总层数的30%,每楼层检测楼板数量不少于该层楼板构件总数的10%,且不少于3块;(4)钢筋数量及间距主要检测楼板、墙类构件钢筋分布及梁、柱构件钢筋数量;(5)植筋锚固力主要检测填充墙与承重墙、柱、梁采用化学植筋连接的钢筋。

(六)建管手续滞后或验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实体质量进行论证检测。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与第三方验证检测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验证检测单位编制验证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作为建设单位质量保证措施重要内容之一。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不断提高依法监督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及《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单位。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具体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实施。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市、州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做到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科学高效、公正廉明。

监督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湛、执法严明、清正廉洁.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监督人员数量应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对一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年监督面积不超过35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年监督任务不超过9亿元;对二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年监督面积不超过15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年监督任务为不超过4亿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鄂政办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省工程建设行业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实现了快速发展。

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工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快速发展期,建设工程量大面广,建设工程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突出,如工程建设行业龙头企业偏少、产业集中度不高;有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不办理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有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有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

这些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严重制约了我省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对此,各地、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着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秩序,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改善服务环境,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着力整顿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秩序(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

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规划许可、项目报建(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审批)、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_鄂建文[2011]1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_鄂建文[2011]1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桩基选用人工挖孔桩(墩)时,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对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规定。

施工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人工挖孔桩(墩)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等报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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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 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桩基选用人工挖孔桩(墩)时,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对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规定。

施工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人工挖孔桩(墩)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等报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

桩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桩基施工单位进行试桩并按规定进行检测,试桩施工、检测成果应满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所需的相关参数和工艺要求。

桩基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DB42/269、《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等省地方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禁止擅自简化检测程序、降低检测标准。

此外,对人工挖孔桩的承载力检验不应采用高应变法,当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检测桩端阻力、采用浅层平板静载荷试验检测人工挖孔墩持力层承载力时,试验方法、压板及试坑尺寸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对桩底支承于基岩的端承型人工挖孔桩可采用岩基载荷试验替代静载荷试验,对大直径钻(冲)孔灌注桩应按规范要求进行低应变桩身完整性检测。

对甲级设计等级工程中直径不小于800mm的钻(冲)孔灌注桩,还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采用声波透射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预埋声测管应达到桩底。

高层建筑的大直径端承型桩及嵌岩桩,尚应采用钻芯法检测工程桩的桩底沉渣情况、持力层状况及桩身混凝土强度,抽检数量每栋建筑物不少于3根且不少于总桩数的1%。

当桩长较长时,应预埋钻芯导向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桩基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桩基施工、检测过程的监督抽查。

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工;已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管桩的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要加强对桩基工程验收的监督,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二、加强高层建筑设置地下室的管理为加强高层建筑的嵌固作用,减轻地震灾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均规定“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

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均属高层建筑。

当建筑物高度小于50m,基础埋深通常不足2.8m(采用桩基时)和3.4m(采用天然地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地下室。

对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建筑,为从严执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是新设计的工程均应设置地下室。

当其桩基承台下存在淤泥及淤泥质土时,应对淤泥及淤泥质土进行加固处理,加固厚度不应小于2m。

地下室周边的回填土必须按规范规定分层夯实,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密实度检验。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凡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

三、加强钢筋质量管理近期,部分钢筋加工企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工、使用“瘦身”钢筋或劣质再生钢筋,导致钢筋截面积和屈服强度、冷弯等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钢筋脆性增加、配筋率及延性降低,给工程结构安全和抗震性能埋下严重隐患。

各地应严格执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和省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钢筋进场、加工、使用、检测、检验批与分项工程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监管。

根据局部修订实施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年版)要求,2011年8月1日起所有钢筋进场时和钢筋加工调直后,不仅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力学性能试验,还应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同时,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屈服强度实测值及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等指标必须符合新规定。

检测单位应尽快补充相应检测参数,完善检验报告内容。

检验不合格的钢筋禁止使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的监管,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各地在检查中应注意收集和掌握市场上不良钢筋加工、销售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多部门密切配合,坚决取缔非法加工、销售的行为。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巡查时,要加强钢筋质量的监督检查,除查看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外,还要用游标卡尺现场抽查钢筋直径,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钢筋,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并应责令全数退场。

各地要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现浇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控制近年来,现浇楼板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超正、负允许偏差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板厚问题的质量投诉屡见不鲜。

各地应督促各责任主体将保证现浇楼板厚度作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之一。

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下达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中,应将现浇楼板厚度允许偏差“超标”列为防治项目之一。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中应有保证现浇楼板厚度的具体施工和质量控制措施,并认真执行。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实行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现浇楼板厚度的监督抽查、抽测工作。

施工、监理单位应将现浇楼板厚度作为实体检验内容,对楼板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混凝土结构验收。

五、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目前,墙体材料发展迅猛,品种繁多,因其质量良莠不齐,加之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地方相继出现了一些严重的墙体材料质量事故。

为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墙体材料的质量管理。

在市场准入上,墙体材料要严格执行认定制度,并按《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鄂墙办[2010]12号)、《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等规定申请产品认定。

在生产环节,墙体材料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规范进行生产,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强化产品全过程的监控、检测工作。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选定墙体材料,不得选用易燃、有毒以及明令淘汰、限制的墙体材料,并应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墙体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抗震和防裂构造措施及技术要求等。

墙体材料进入现场后,施工、监理单位要查验墙体材料的认定证书、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并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强度等指标的见证取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墙体材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和其它相对应的技术规程、标准。

对要求使用专用砂浆的砌筑工程,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专用砌筑砂浆和抹面砂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把好墙体材料进场复检关。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墙体材料不得使用。

对使用不合格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一经发现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

六、切实加大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的监管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大日常监督抽查、巡查力度,强化对工程重要部位及竣工验收的监督,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要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以及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查处、纠正,并予以通报。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影响恶劣的,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后采取限制招投标、清出建筑市场等强制措施。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部令)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管,加强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推动监管信息化建设,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工作考核、约谈范围。

同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切实保证监督检查、抽测等专项工作经费,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对至今尚未落实监督经费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全力争取地方财政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经费保障,同时积极与当地人事、编制部门联系,抓住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契机,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确保监督队伍不动摇、监督工作不削弱、工程质量不滑坡。

附件:人工挖孔桩(墩)的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要求.doc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9月9日印发附件:人工挖孔桩(墩)的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要求一、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1、淤泥和淤泥质土等软弱土层厚度超过2m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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