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务中知悉他关键事实能否拒绝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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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没有认识到证据特权规则存在的价值。

确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有利于保障人权,增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可实施性。

本文简单介绍了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及设立目的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种类,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现状,并提出关于我国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设想。

关键词:特权;证据;社会关系我国民诉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从上述条文可知我国仅赋予了证人作证义务,并没有规定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为了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述(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特权又称为特免权,证据法上的特权是指”在诉讼中,基于特定身份或者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人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①。

因此,这里讨论的享有的特权的主体不限于证人也包括当事人。

证据法上的特权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冲突规范,也是一种价值选择。

(二)设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目的与其他一般证据规则相比,证据特权规则并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相反它们通常是为了保护社会的信赖利益而掩盖事实真相。

证据特权规则是为了克服法律在权衡各种利益时片面强调证人和当事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价值的毛病。

在某种情况下,当他们的作证义务所带来的的价值小于其他价值时,法律应更注重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

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分类1.亲属拒证特权亲属拒证特权是指证人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关系,有权就某一特定事项拒绝向法庭作出证明。

在德国、美国等国家都规定了”亲亲相为隐”不再是一项义务,而是证人享有的基本人权。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规定:”凡证人遇到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有权拒绝作证:其一,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

法官可以拒绝传证人出庭作证吗

法官可以拒绝传证人出庭作证吗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法官可以拒绝传证人出庭作证吗法官是可以拒绝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法官是有权利决定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的,也有权利决定是否让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法官如果当庭拒绝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话,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无缘无故的拒绝让证人出庭作证.一、法官可以拒绝传证人出庭作证吗?可以,根据庭审情况,法官有权决定证人是否出庭、何时出庭。

我国刑诉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新刑诉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也就是说,新法对应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规定有三种:强制到庭、训诫与拘留。

以据传的方式强制证人到庭,是处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通常做法。

例外情形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拒绝出庭作证,这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

但不等于传统的“亲亲相隐”入法,因为近亲属依然不享有拒绝作证权,依然负有作证义务。

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尤其是强制到庭后继续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证人予以一定的处罚是必要的,因为有的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对正确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法律明确的处罚方式是轻则予以训诫,重则予以短期治安拘留。

二、法官违法办案向哪个部门投诉?1、本院纪检部门负责指导本院纪检、监察工作;对本院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2、上级法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

对司法独立中法官独立的一些思考

对司法独立中法官独立的一些思考

对司法独立中法官独立的一些思考【摘要】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以及法官独立是构成司法独立的三大要素。

法官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其独立性是支撑司法独立进而实现司法公正这一最终目的的根底。

实现并确保法官的独立,其重要性自不必赘言;然而法官独立所涉层面之广,如何合理地进展制度设计,值得一番深思。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监视;制度保障一、司法独立中法官独立的概念法官独立是构成司法独立的三大要素之一,《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将法官独立分为身份独立与实质独立两个层面:身份独立即保障法官职位的条件和任期以确保其不受外来干预;实质独立,即法官在实际履行其司法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预。

i 法官独立,通常认为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的不当干预。

这里的干预,包括来自行政、立法之同一层面的国家权力的干预,司法体系内部如上级法院以及同级法院非承办案件的同事者的干预,以及审判组织内部如合议庭其他人员的干预。

而“不当”那么强调这一干预的不合法性,这意味着被法律所认可的监视行为是被允许的。

而有学者将法官内心的干预性也予以考虑,提出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都属于法官独立的要求。

“外部独立是指法官不受任何外界之干预,内部独立那么是指法官不受自我之干预。

” ii这种来自法官内心的干预,指法官作为普通人所拥有的不利于其进展公正审判的情感,如偏见、激情、野心、个人信仰等等。

其认为,作为法官,“必具有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大无畏的精神,加上丰富的学养,才能独立于自我之外,不受自我的干预。

”iii二、法官独立需要监视在探讨法官独立性的保障之前,需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

即使是在最正确的环境下,“社会标准、压力、时事和社会构造都会强有力地代替法官作出一项决策,这些社会标准通过法官的思维折射出来”iv。

其次,绝对的独立意味着排除一切监视,如此带来的结果并不是司法公正,而是司法腐败、司法权滥用和失控。

最后,法官独立乃至司法独立,并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根据您给出的题目,我将为您撰写一篇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的文章。

以下是正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证人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要求出庭作证,为保护正义、维护法律尊严贡献自己的力量。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证人作证的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证言常常是事实查明的重要依据,有时甚至是唯一的证据来源。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案件中的关键信息、证实或推翻当事人的陈述,对于法官判断案件事实、裁量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证人作证的义务被法律予以明确,以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公正地审理。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

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公正裁判,而这又离不开证人的真实作证。

证人作为目击者或者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他们的证言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案件公正性的认知和对法律制度的信任。

如果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随意缺席或提供虚假证言,将会对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的必要举措。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还体现了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向法院寻求救济。

而证人的作证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确保了案件事实能够真实地呈现在法庭上,让法官根据证人的证言作出公正的判决,从而保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

在特定情况下,证人可以通过法定的豁免权进行免证或者拒绝作证。

例如,法律规定了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隐私权、国家机密等特定情况下,证人可以免除出庭作证的义务。

这是为了保护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

证据法学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证据法学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证据法学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司法认知的思想源于古罗马法“显著之事实,无须证明”这一古老法谚。

参考答案:正确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证据应当予以绝对排除的是()参考答案:采用威胁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_采用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3.非法证据排除的正当理由是()参考答案:保障基本人权_彰显程序正义_吓阻警察不法_维护司法纯洁4.以下哪些证据不可用作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参考答案:事后补救措施_和解与提议和解_自认和撤销自认_支付医疗费或类似费用5.排除事后补救措施的目的是()参考答案:不让人们因做好事而受惩罚或损害_激励人们从事对社会有益的行为_体现不断增加安全措施的社会政策6.以下可以视为事后补救措施的是()参考答案:一架飞机失事后,飞机制造商对该型号飞机操作系统进行改造升级_某款电动车充电后爆炸伤人,公司发出召回通知_某人在小区门口被隔离墩铁索绊倒摔伤,物业公司在绊倒处张贴安全警示标志7.以下属于品性证据规则例外的情形是()参考答案:在凶杀案中,为反驳被害人是第一挑衅者的主张,检控方可以打开被害人性情平和的品性证据之门_刑事被告可以打开被害人不良品性证据之门,在这种情况下,检控方可在反驳中提供关于被害人具有同一良好品性或被告具有同一不良品性的证据_刑事被告可以打开自己的良好品性证据之门,在这种情况下,检控方可在反驳中提供被告同一不良品性证据_关于证人的品性证据,可用于对证人的可信性进行弹劾与正誉8.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是()参考答案:保障当事人交叉询问和对质的权利_使事实认定者能在庭审中看到证人的行为举止等信息_转述他人庭外陈述会产生可信性危险9.证据交换的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亦可由人民法院指定。

参考答案:正确10.控诉方在庭前仅需向辩护方开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参考答案:错误11.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义务是平等和对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2002-07-26 09:15:18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第四十条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十一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法院证人出庭与证言的管理与规范

法院证人出庭与证言的管理与规范

法院证人出庭与证言的管理与规范在司法领域中,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程序。

法院依赖于证人的证言来了解案件事实,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然而,证人出庭和证言的管理与规范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证人出庭和证言的管理与规范,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首先,证人出庭应该是自愿的。

法院应该尊重证人的权利,不得强制他们出庭作证。

当然,法院可以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但证人有权拒绝作证。

这是为了保护证人的自由和隐私权。

然而,如果证人拒绝出庭,法院可能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或拘留。

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权衡证人的权益和案件的正当性,以确保公正的审判。

其次,证人出庭时,法院应该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

有些证人可能面临威胁或报复的风险,因此需要特别的保护。

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保密证人身份、提供安全护送或在法庭内设立屏障,以确保证人的安全。

这些保护措施不仅可以保护证人的权益,还可以促进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第三,证人出庭时,法院应该确保证人的证言真实可信。

法院可以通过询问问题、交叉询问和调查证据来验证证人的证言。

法官和律师应该具备一定的技巧和专业知识,以确保证人的证言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评估。

此外,法院还可以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如录音、录像和鉴定,来确保证人证言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四,证人出庭时,法院应该确保证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证人可能会面临很多压力和困扰,他们需要得到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法院可以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服务,以确保证人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得到适当的关怀。

此外,法院还应该采取措施,如限制询问的范围和时间,以减轻证人的负担。

最后,证人出庭和证言的管理与规范需要法院、律师和证人本身的共同努力。

法院应该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审查证人资格、约束律师的行为和规范证人的证言。

律师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尊重证人的权益,并遵守法院的规定。

证人本身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总之,证人出庭和证言的管理与规范是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拒绝作证的概念

拒绝作证的概念

拒绝作证的概念拒绝作证是指在法庭或司法程序中,被要求作证的个人或证人拒绝提供证词或回答问题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基于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考虑,或者出于对自身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拒绝作证的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涉及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拒绝作证被视为一个基本的权利,被赋予了法律保护。

首先,拒绝作证是个人权利的体现。

个人有权拒绝作证,这是基于对个人自由和隐私的尊重。

个人有权决定是否提供证词或回答问题,而不受外界的强制或干涉。

这种权利的保护是为了确保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不受侵犯。

其次,拒绝作证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会因提供证词或回答问题而面临风险或不利后果。

例如,证人可能担心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可能担心提供证词会对自己的声誉或职业造成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拒绝作证还可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一些情况下,证人可能受到强迫或威胁,以提供虚假证词或回答问题。

这种情况下,拒绝作证可以防止司法程序受到不正当的影响,保证证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拒绝作证还可以防止司法程序中的滥权和不公正行为。

然而,拒绝作证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对拒绝作证进行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或维护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可能被法庭传唤作证,如果证人拒绝作证,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

此外,法律还可以对拒绝作证的后果进行规定,例如,法庭可以对拒绝作证的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或拘留。

总之,拒绝作证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体现,它涉及到个人的自由和隐私的保护,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拒绝作证的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为个人提供了一种保护自身权益和利益的手段。

然而,拒绝作证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在实践中,法律应该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确保拒绝作证的权利得到适当的保护和限制。

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必须到庭作证吗

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必须到庭作证吗

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必须到庭作证吗作为一名证人,如果您知道案件的情况,那么您有义务到庭作证。

这是因为作为证人,您的作证能够提供对案件的一些证据,这些证据有可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在法律上,证人的证言是一种关键证据,证人的诚信与可靠性对案件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证人不到庭作证,则有可能影响并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程序。

尤其是在一些较为关键、重要的案件中,即便证人只是为了提供较为简单的证言,也有可能对案件的局面产生重要影响。

当然,证人作证不一定是必须的,这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案件情况不严重,或证人提供的证言内容并不重要,则不必强制要求证人到庭作证。

但是,在一些关键、重要的案件中,证人的出庭作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证人未能到庭作证,法院可以通过传票、口头召唤等方式强制要求证人到庭作证。

如果证人无法签字确认,可以通过投递传票、公告召唤等方式告知证人。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证人到庭作证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作为证人,您需要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且需要遵守法庭的规定和要求。

如果证人作证时故意歪曲事实、捏造证据,或者拒不作证、逃避传票,就可能被追究司法责任。

总之,如果您作为证人知道案件的情况,那么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到庭作证,提供证言,帮助案件的公正、公正处理。

证人作证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部分,只有在大家都积极作出贡献,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合法性。

除了法律责任,作为证人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方面的因素。

例如,证人的证言有可能对被告人或其他参与者造成不良影响,这些人可能会对证人采取报复行动,可能会导致证人本人或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甚至可能丧失工作或社会地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证人需要保持谨慎。

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和权利,法院通常会为证人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根据证人的实际需要,协助证人承担相关的费用。

证人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并防止任何报复行为。

另外,在一些案件中,证人可能会收到涉案方或其代理律师的律师函或传票,如不明确法律义务,证人有可能会被误导。

从义务到权利: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在我国的确立

从义务到权利: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在我国的确立

从义务到权利: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在我国的确立刘春梅【摘要】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作为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均已得到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文章认为, 《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近亲属之间、关于特定职业事项的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并应当说明其拒绝提供证言的理由.【期刊名称】《人民论坛》【年(卷),期】2016(000)011【总页数】3页(P105-107)【关键词】刑事证人;作证义务;拒绝作证特权【作者】刘春梅【作者单位】太原工业学院思政部与法学系【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作为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均已得到明确规定。

承认和赋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对完善一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实现法律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赋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有利于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改变证人作证难、出庭难、作假证的状况。

如果刑事诉讼中证人不享有拒绝作证特权,则证人极易陷入法律和道德的两难境地:选择作证面临着丧失亲情、违背职业道德等风险,而选择不作证则违背了法律关于作证义务的规定①。

实践之中,证人往往出于亲情或职业原因拒绝提供证言,或是即便提供证言,其所提供证言的真实性让人怀疑,这都使得证人证言这一重要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因此,建立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确认特定身份的人享有拒绝作证特权,对于证人更好地履行作证义务,保证证言的证明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赋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有利于促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实现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天然处于弱者地位,即使是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辩方也无法同作为控方的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相抗衡。

赋予辩护律师拒绝作证特权,一方面有利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交流,全面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在为辩方武装上这一权利武器后,辩方的力量稍加强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②。

在法庭审理中,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在法庭审理中,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在法庭审理中,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证明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证明的事实包括:为⼀般⼈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民法院⽣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等。

关于在法庭审理中,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证明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在法庭审理中,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证明1、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证明:(1)为⼀般⼈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民法院⽣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等属于审判⼈员履⾏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然规律或者定律。

2、法律依据:《⼈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条⼆、刑事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未实施犯罪⾏为的证据,是⽆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罪的证据)!3、⾔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的陈述,以⾔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证人拒绝作证问题

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证人拒绝作证问题

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证人拒绝作证问题浅析【摘要】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与一般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证人拒绝作证日益成为妨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问题。

文章从证人拒绝作证的表现形式入手,深入分析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以建立强制作证制度、证人保护制度、污点证人制度为对策,力求探究解决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证人拒绝作证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证人;拒绝作证;强制作证;证人保护;污点证人证人证言和询问证人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有着特殊的意义。

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启动程序采用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即立案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的、必经的阶段,司法机关非经立案而开展侦查便是程序违法。

与普通刑事案件“以事立案”不同,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是“以人立案”,这就使职务犯罪的查办陷入了一个怪圈:立案前不能进行侦查——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启动侦查程序;或者,立案前开展侦查活动——获得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程序违法。

面对这种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错位,作为职务犯罪侦察机关的检察机关创设了“初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立案前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初查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初查阶段,被调查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不得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接触被调查人适用询问证人程序。

因此,职务犯罪初查阶段证人具有更宽泛的外延,其包括了被举报人和被调查人。

一、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证人拒绝作证的表现形式询问证人是法定的侦查活动,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然而,关于作证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违反作证义务的罚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在职务犯罪查办实务中,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阻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归纳起来,证人拒绝作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避而不见证人离开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放弃常用的联系方式,致使侦查员无法直接联系到证人本人。

反映法院法官违法事实材料

反映法院法官违法事实材料

反映法院法官违法事实材料引言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人员,执行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职责。

然而,偶尔也会有个别法官违反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受贿受贿、不公正的判决等行为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某地区的一位法官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事实背景某地区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设多个基层人民法院,其中XX县人民法院是该地区重要的基层法院之一。

然而,近期接连发生了一系列与该县人民法院一位名叫张某的法官有关的违反职业操守和滥用职权的事件。

违法事实一:索贿行为根据相关调查和证据收集,张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索贿行为。

他利用自己担任审判长的职务优势,在处理一起重大经济纠纷案件时向被告企业索取巨额财物。

具体来说,该案涉及数千万元资金纠纷,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多次向被告企业的代表提出非法要求,并威胁如果不给予贿赂,就将对其做出不利的判决。

违法事实二:违反审判程序除了索贿行为,张某还在审判过程中多次违反审判程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具体来说,他在庭审过程中经常以个人意志为依据,无视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随意改变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护意见等。

此外,在案件调查阶段,他私自与某些当事人进行非正式会谈,并在未通知其他当事人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这些当事人的裁决。

违法事实三:不公正判决最令人担忧的是,张某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做出了明显偏袒一方的不公正判决。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在一起土地纠纷案件中,明明存在大量证据证明原告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张某却故意无视这些证据,并将土地所有权归属于被告一方。

这种明显的判决偏向性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证据材料为了支持上述指控,我们收集到了以下证据材料:1.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张某在审理某案件时与被告企业代表进行非正式会谈,并提出索贿要求。

2.律师证词:多位律师作证,称曾与张某合作的案件中,他存在违反审判程序和不公正判决的行为。

3.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后得出结论,证实了张某的违法事实。

最新-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注意事项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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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有关事项:
1、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的案件,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关申
请应当在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由
法庭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3、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出
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参与民事诉讼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
审理。

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能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4、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6、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
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最后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7、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应当向法庭如实作证;作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08月22日。

民事案件证人不愿作证可以吗

民事案件证人不愿作证可以吗

民事案件证⼈不愿作证可以吗
在处理民事案件的时候,有些证⼈明明是有亲眼看到,但是却被要求出庭作证的时候⽽拒绝了。

民事案件证⼈不肯出庭作证,导致案件当事⼈觉得⾃⼰想要争取审理但是却遇到了许许多多的阻碍。

下⾯来看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民事案件证⼈不愿作证可以吗
不能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都必须有义务出庭作证。

只是义务,不是必须。

什么情况下证⼈不⽤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应当⽀持证⼈作证。

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的‘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⑴年迈体弱或者⾏动不便⽆法出庭的;
⑵特殊岗位确实⽆法离开的;
⑶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⑷因⾃然灾害等不可抗⼒的原因⽆法出庭的;
⑸其他⽆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民法院许可,证⼈可以提交书⾯证⾔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段作证。


由此可见,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拒绝作证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且从现⾏的司法实践看,因为证⼈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很多⼈并不主动积极地履⾏作证义务。

民事案件证⼈不愿作证的话,建议当事⼈却看看能否找到其他愿意出席的证⼈,也可以通过其他的⽅式看看有没有相关的证据。

关于民事案件证⼈不愿作证的具体影响或是民事案件证⼈不愿作证的时间要求,请您都来店铺询问律师。

法官对起诉人的证据是否可以不采纳

法官对起诉人的证据是否可以不采纳

法官对起诉⼈的证据是否可以不采纳依据我国相法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时⼀般是由起诉⼈负责举证的,⼈民法院对起诉⼈提供的证据会进⾏审查的,那么法官对起诉⼈的证据可不可以不采纳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官对起诉⼈的证据是否可以不采纳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会对起诉⼈的证据进⾏查实,如果不符合证据有关规定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起诉⼈提供的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五条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取证的合法途径有哪些(⼀)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证⼈或者鉴定⼈陈述⾃⼰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法。

(⼆)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为⼈、犯罪嫌疑⼈或者刑事被告⼈如实交代案情的⽅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或被告⼈。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或者证⼈在若⼲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中,挑选出⾃⼰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和证⼈,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保障证人的权益,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有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谁都有权利依法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对案件有知情的能力和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的身份和职业、家庭背景等不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其次,证人应当依法、如实作证。

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必须准确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证人不能够因个人喜好或者恶意等因素不如实作证。

如果证人故意虚假陈述,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尊重法庭秩序。

证人在庭审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出言不逊、妄议法官和其他庭审参与人。

证人应当按照法庭规则回答问题,不得拒绝作答或者回避问题。

此外,证人有权获得法律保护。

如果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受到威胁、恐吓、诱导等,可以向法庭申请保护措施。

法庭可以采取保密措施,对证人的身份和证言进行保护,以确保证人的安全。

同时,证人还享有证人费用的报销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可以申请证人费用的报销,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

这是为了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还应当注意保守案件秘密。

证人在作证时应当遵守法庭的禁令,不得将案情泄露给他人。

如果证人违反了保密规定,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主要包括:谁都有权利出庭作证;证人应当依法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尊重法庭秩序;证人有权获得法律保护;证人享有证人费用的报销权;证人应当保守案件秘密等。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证人的权益,保证庭审程序的公正和有序进行。

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范围是什么?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范围是什么?拒证权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平衡查明案情的需要与特定的权益或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与张力。

包括四个方面: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2 、因夫妻关系;3 、职业秘密特权;4、公务特免权。

民事诉讼中一般都有证人去作证,但是证人可以会因为义务或者责任出庭作证,但是可能为此其权益无法保障。

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范围是什么?我国目前设立拒证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什么?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范围是什么?拒证权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平衡查明案情的需要与特定的权益或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与张力。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与文化价值理念不同,法律对各种利益的评价与取舍也存在差异,因而各自所确定的拒证权的范围也不相同。

但就总体而言,大都包括下列四个方面: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4条规定,当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将会对证人或证人的有关亲属引起不名誉或使其因犯罪或违警行为而有受追诉的危险时,该证人有权拒绝作证。

联合国大会 1966 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款亦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2 、因夫妻关系、亲属关系而享有拒绝作证权。

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当证人作证,其后果会造成对证人的配偶、四等亲内的血亲或三等亲内的姻亲或与证人曾有此等亲属关系的人,以及证人的监护人或受证人监护的人带来不利益时,证人有权拒绝作证。

3 、职业秘密特权。

即从事某些特定职业的人因业务上受委托而掌握的事实与他人的秘密有关时有权拒绝作证。

具体包括:(1)医生—病人。

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现任医师、药剂师、助产士或曾任此等职务的人因在职务上所获知的应当守密的事实受到讯问时, 可拒绝作证。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

在处置方法方面,书中摘录了一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 解决策略。例如,当庭审中出现争议焦点时,法官需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审 判经验,对争议焦点进行准确认定和合理引导。同时,法官还需要掌握一定的 调解技巧,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书中还强调了法官在庭审中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法官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中立性。这一观点体现了司法 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必须坚守的底线。
内容摘要
除了庭审技巧和判断力,本书还着重介绍了法官在应对庭审中的突发情况时的处置方法。这些突 发情况可能包括证人突然改变证词、当事人情绪失控等。法官需要迅速、准确地作出反应,确保 庭审的顺利进行。 本书还强调了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法官应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尊 重当事人和律师的权益,维护法庭的尊严和权威。法官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以适应 日益复杂的庭审需求。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一书为法官提供了一套全面、实用的庭审指南。 通过阅读本书,法官可以提升自己的庭审水平,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为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做出 贡献。
书中强调了法官在庭审前对相关诉讼材料的预先审查的重要性。这让我认识到, 法官在庭审前需要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理清法律关系和确定审理方向。这不 仅能提高庭审的效率,还能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法官还需要对法律条文有 深入的理解和研究,以便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准确地解释和应用法律。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的仪表和态度也是至关重要的。书中提到,法官的着装要 规范整洁,审判庭环境要干净整洁舒适。这些细节不仅体现了法官的专业素养, 也影响着当事人和旁听者对法庭的尊重和信任。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需要集中精 力,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如接听手机等。这体现了法官对庭审的尊重和敬业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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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务中知悉他案关键事实能否拒绝作证【裁判要旨】
法官对职务中的知悉,原则上属司法认知,可直接认证。

但对另案关键证据的知悉,应服从追求真实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负有作证义务,而不享有拒证特权。

【案情】
原告:南京某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
被告:南通某纺织厂(简称纺织厂)。

2000年11月,纺织厂向贸易公司订购浆纱机1台。

交货后,纺织厂以浆纱机有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货、赔偿损失。

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贸易公司负责修复将浆纱机,并调试合格,赔偿纺织厂损失149410元。

调解书生效后,贸易公司汇给纺织厂179410元。

后贸易公司认为其中3万元系工作失误所付,请求归还。

纺织厂不同意归还,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生效调解书,纺织厂多收的3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据此判决:纺织厂退还贸易公司3万元。

宣判后,纺织厂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称:讼争的3万元是履行调解书时增补的损失,原承办法官能予证实,并非不当得利;
贸易公司辩称:纺织厂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时,纺织厂曾申请前案承办法官张、李到庭作证,原审未予准许。

二审时,纺织厂再次申请两证人出庭作证,二审法院遂传唤证人出庭,张法官当庭作证称:调解书生效后,其与李法官赴南京解除保全时,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外自愿约定增付损失3万元,贸易公司免除维修义务。

当时,其和李法官在场。

李法官未到庭,其在庭前向二审法院作了反映,与张法官的证言一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

作为案件承办法官张、李二人,对前案中所知悉的情况作证,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两证言相互印证,可予采信。

纺织厂收取讼争3万元,有合法依据,不属不当得利。

据此判决:一、撤销原判;二、驳回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程序上涉及到一个引人深思,但常为人忽视的问题:法官对其审判活动中经历的职务外的事实,是否有权拒绝作证?
一、知悉案件事实的人有作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与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4款规定:“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证人不出庭或不提供证言,则将被处以藐视法庭罪”。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法院,除另有规定外,无论什么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进行询问”。

世界各国法律均规定知悉案件事实的证人有强制出庭的义务。

强制证人出庭的法理正当性在于,社会正义对事实真相追求的公共利益价值,大于维护证人免于因他人纠纷参与诉讼侵扰的个人价值。

因此,从现有法律制度层面,二审法院要求证人出庭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法官作证作出除外规定,因此,法官更应模范地遵从法律的召唤。

二、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例外——拒绝作证特权。

证人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拒证特权,是指具有特定身份、职业的证人所享有的拒绝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被称为特权、拒证特权或保密特权;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被称为拒绝证言权。

根据享有拒绝证言权的主体,分为社会特权与政府特权:在社会特权中,主要包括:1、身份关系拒证特权(与当事人具有夫妻、直系亲属、姻亲关系的证人,得拒绝作证);2、业务、职业关系拒证特权(律师对于客户,医生对于患者,神职人员对于忏悔信徒,企业核心技术、商业秘密掌握人员对于企业);3、反对自我强迫归责作证特权(有关证言,可能使证人或者与证人密切关系的人受刑事追诉、有罪判决、有损于上述人的名誉时)。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197条都有体现。

应当指出的是,身份、业务、职业关系特权的享有者是配偶、近亲属、客户、病人、忏悔者、企业,相关证人有保密的义务,而非权利,未经相对人同意,不得抛弃保密义务。

政府特权,又称公共利益豁免、公务秘密作证特免权。

主要包括:1、事关国家安全及其他涉及国家的事项的特权;2、有关侦查犯罪的信息所产生的特权;3、审判上的披露所产生的特权。

就审判上的披露产生的特权,在英美法上,其一般原则是不得迫使法官就他们审理过的案情事实提出证据。

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5条规定:“主持审理的法官不得在该案的审理中作证”。

在大陆法系,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76条规定:以法官、公务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为证人时,讯问关于其职务上应守秘密的事项,以及许可其作证的问题,适用公务员法里的特别规定。

三、法官职务中所获知的非本案信息,有无拒证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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