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民法常识考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答案在题目中)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答案在题目中)公务员考试是一项重要的选拔性考试,其中法律常识是考生必备的知识点之一。
以下是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大全,包含了一些常见的考点和答案,供考生参考。
1.什么是法律?答:法律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特征有哪些?答: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约束性、稳定性和变通性等特征。
3.什么是法律的效力?答: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
4.什么是法律的适用?答: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对事实进行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的规则进行裁决。
5.法律的分类有哪些?答: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
6.什么是宪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7.什么是行政法?答: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法律工具。
8.什么是刑法?答:刑法是国家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
9.什么是民法?答:民法是规范个人和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方面。
10.什么是经济法?答: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劳动法、商法等多个方面。
11.什么是劳动法?答: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12.什么是国际法?答: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13.什么是法律责任?答: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4.什么是刑事责任?答:刑事责任是违反刑法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刑事处罚。
15.什么是民事责任?答:民事责任是违反民法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
16.什么是合同?答: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公务员行测法律常识之民法
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之民法(一)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诚实信用原则;④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3 民事法律关系(1)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①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
即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为法律所保障。
②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而产生,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2)要素①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
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②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③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第一,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即民法上的物一般应当具有财产的性质。
第二,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第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
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国家对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作出规范的一部法律。
民法是国家制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定了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对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公共基础民法是公务员等考试中常考的一项内容,下面就对公共基础民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介绍,希望对备考人员有所帮助。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不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
2、民事自由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享有依法自由地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禁止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4、合同自由原则这是指合法的主体之间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订立合同,约定其权利和义务。
5、责任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解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是非法的。
以上这些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各项原则都是在维护法律和公民之间的平等和尊严。
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内容和精神。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1、人格权人格权是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声誉、自由等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在民法中是被赋予了很高的价值和地位,对其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2、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处分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民法中,财产权是被严格保护的,其内容和范围在民法中也有详细规定。
3、基本义务和权利基本义务和权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都属于基本义务和权利的范畴。
4、法人及其法律地位法人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设立的组织,其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对法人的设立、合法行为、法律地位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5、侵权行为和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本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格权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他人侵害。
3. 人格权的限制尽管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格权也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财产权1. 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财产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处置的。
3.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依法设立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权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的承担者负担。
即如果他人主张其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并未侵权。
3. 侵权的责任和补偿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五、物权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中,法律常识是重点考点,也是必考考点之一。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1.民法的基本原则(1)同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等价有偿原则。
(4)公平原则。
(5)诚实信誉原则。
(6)遵遵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行动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动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动能力、限制行动能力、无行动能力。
(1)完全行动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动获得民事权益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动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动能力人。
(2)限制行动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动能力或不完全行动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包括: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动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动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动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动获得民事权益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成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动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动的精神病人。
3.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动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务员考试民法知识
物权部分一、物权的客体➠➠物物的概念➠➠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物权法的体系物 权 法 ⎪⎪⎪⎪⎪⎪⎪⎩⎪⎪⎪⎪⎪⎪⎪⎨⎧⎪⎪⎪⎪⎪⎩⎪⎪⎪⎪⎪⎨⎧⎪⎩⎪⎨⎧⎪⎪⎩⎪⎪⎨⎧⇒⇒⇒有占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担保物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权物他所有权权物自 二、所有权的转移(变动)方法1、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和合同效力2➠➠ 转移占有(一)、建筑物所有权变动➠➠强制登记➠➠生效要件(二)1、登记机关(1)、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知情权➠➠查询、复制权3、登记费用➠➠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4、权利记载冲突➠➠5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1)6(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________登记。
(4)失效。
(5)、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6)(三)“无需公示”的类型➠➠即时取得权利1(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2)、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社员权业主自治的权力∶管理权墙等公摊面积楼顶、地基、电梯、外∶共有权单元空间∶专有权一、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合同的形式(合同法10条)(一)口头(二)书面第十条 【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考查要点】履行治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六条)。
(三)其他方式(1)意思推定(作为)(2)特定沉默(不作为)▲小结:合同法上特定沉默的法条二、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1.必要条款与重要条款的区分【考查要点】缺乏必要条款,合同不能成立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民法客观题知识点总结
民法客观题知识点总结首先,民法的组成主要包括物权、合同权和侵权责任。
这三个方面是民法的重要知识点,对于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权:物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特定的物品享有支配权和利用权的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包括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多方面内容。
物权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方面。
1. 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是指地面以上和地下的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固定在地上、地下不能转移的物品。
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指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包括了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等方面。
2. 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是指可以转移的物品,如金钱、书籍、家具等。
动产的所有权是指对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中规定了对动产的所有权保护和限制。
3.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它包括了地役权、担保物权、债权质权等多个方面内容。
4.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设立抵押、质押或者留置在债权人处,用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合同权:合同是公民和法人在民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愿、平等、有偿和善意的原则,通过协商订立的导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定的要件,包括了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履行等方面。
要合同的成立有效,必须具备合同主体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的合同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形式的合法等四个要件。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强制力。
合同的效力原则上要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情况来确定。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解除的行为。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引言概述:公务员考试是我国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岗位的重要途径,其中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
了解法律常识不仅可以提高考试成绩,还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
本文将从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刑法与民法常识以及行政法常识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1.法律的定义和基本特征2.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3.法律的来源和形成过程4.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层级和组成2.国家法与地方法的关系3.总法与特法的关系4.各类法律文书的分类与特点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2.宪法的修正与解释3.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法的关系4.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四、刑法与民法常识1.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2.刑事责任的形式和刑罚类型3.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4.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类型5.民事责任的形式和民事诉讼程序五、行政法常识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2.行政行为的特点和种类3.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4.行政诉讼的条件和程序5.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权限总结:法律常识在公务员考试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对法律常识的深入了解,不仅可以提高考试成绩,还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
本文从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刑法与民法常识以及行政法常识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希望读者通过本文能够对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常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为未来的考试和工作提供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知识储备(精选3篇)
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知识储备(精选3篇)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知识储备(精选篇1)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律,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的出台和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为民法典的编纂创设了必要的条件。
《民法总则》也顺理成章的成为行测考试常识部分的重要考查内容。
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制度。
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方式主要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监护人的制度。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的人员中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另外《民法总则》在原来《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形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三十条)和协议确定监护(第三十一条)两种方式,并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我国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2.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力。
民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行为保护、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1.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行使、得到的保护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等方面的权利。
2.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应当履行的责任。
民事义务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抚养教育、给予帮助等方面的义务。
三、合同1. 合同的成立:合同是协议由双方或者多方订立,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的无效等方面的规定。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损害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等方面的行为。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违约金、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责任。
五、继承1. 继承的方式: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等方式。
2. 继承的效力:继承的效力包括继承的允许、财产继承、继承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民法的一些必背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在学习过程中,要多加练习,深入理解每个知识点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提高自己的民法能力。
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引言民法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
在民法考试中,考查的重点知识包括基本原则、债法、物权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特别规定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本文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简要归纳和总结。
第一部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制度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原则: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从事不愿意从事的活动。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等价有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从事显失公平的交易。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公平正义。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诺言、履行约定,不得欺骗他人、恶意违约。
第二部分:债法债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债的要素包括债的标的、债的期限、债的履行和债的担保等。
以下是债法的主要内容:债的成立:债的关系必须具备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要素,同时还需要有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债发生的最常见原因,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终止都与债密切相关。
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等。
违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债的转移:债可以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发生转移,例如债务承担和债权转让等。
债的消灭:债因履行、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三部分: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是对物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以下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常考考点
民法常考考点1、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指主题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子关系、配偶关系。
4、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5、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死亡:因一般原因失踪和在战争中失踪的人,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四年。
因意外事故失踪的,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两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6、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注意一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
7、关于委托监护的: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8、自然人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经常居然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做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9、民事行为的效力(1)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②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③内容违反公共利益,损害公共秩序的民事行为。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民法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民法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四、物权与所有权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
五、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高频考点
民法(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物权法(一)物权及其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一)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测试 关于民法的必考知识点
行政测试关于民法的必考知识点
行政测试中关于民法的必考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指导民法实践的重要准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
2.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些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4. 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物权等。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5.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这些责任是民事主体在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6. 民事诉讼:包括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
这些程序和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
以上是行政测试中关于民法的必考知识点,考生应当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
同时,考生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知识。
国考法行政执法岗—民法
国考法行政执法岗—民法高频考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公平原则(合理均衡)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真题演练】1.(单选)甲有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海边别墅,得知别墅附近将要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对眺望海景造成极大影响时,甲立即隐瞒此事实而将别墅卖于欲购买海景房的乙,则甲的行为违背了()。
A.公平原则B.自愿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平等原则2.(单选)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体现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高频考点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开始与终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以下三方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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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民法常识考点: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二、诉讼时效的类型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 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财产损失的为2年)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3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 年4、最长诉讼时效:诉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公务员考试民法常识考点:侵权责任一、概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而有责任”、公平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被侵权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2、产品缺陷损害责任:(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3、环境污染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劳务雇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雇工)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7、建筑物伤人的责任:(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务员考试民法常识考点:民事权利一、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3)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债权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侵权之债:如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合同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
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管理人只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1、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的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又称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应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6个月的续展期和宽限期)例、我国专利法规定,(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智力活动【解析】A。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四、人身权人身权,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分类:①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公民)与名称权(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②身份权:亲属权、配偶权等。
亲属的种类(1)近现代亲属法按照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把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即合法夫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因婚姻的缔结而在配偶双方的相关亲属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还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彼此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没有自然血亲联系,但因法律规定、通过特定法律行为而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如收养)。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指同出于一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具体指: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
公务员考试民法常识考点: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特征: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合法行为;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成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形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非法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指当事人就合同的相关内容经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
包括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特定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发出要约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称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合同一旦成立,要约人、受要约人即为合同当事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 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 在承诺被撤回或承诺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不生效。
(二)合同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对合同来说具有从属的性质,一般担保合同随主合同一起存在、一同转移。
1、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措施。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抵押: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从该动产或权利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4、留置: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义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按法定或约定,可以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返还给债务人。
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他就无权要求接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如果双方采用定金担保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则违约金和定金只能主张其一,当事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方式。
(三)合同的效力效力形态要件或情形法律后果有效有能力(当事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①履行——合同消灭;②不履行——违约责任意思真(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法”第52、58、59条)欺诈胁迫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①返还(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②折价(无法返还时)③赔偿(有损失应赔偿)④追缴(恶意串通,追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伪装掩盖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益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规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法” 第54条)①欺诈①合同被撤销,合同无效(同无效合同后果)②合同仅变更或者未撤销,合同有效(同有效合同后果)②胁迫③重大误解④显失公平⑤乘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法” 第47、48、51条)①无权处分行为①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②被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②无权代理行为③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例、家具店甲将国内生产的家具谎称意大利进口家具出售,并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