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行政执法考试题库3-判断题及答案
题库3-判断题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A.对B.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也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A.对B.错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对B.错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A.对B.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的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A.对B.错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A.对B.错李某因超生被计生部门处以罚款.李某拒不缴纳罚款,计生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李某履行行政决定。
A.对B.错某广告公司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设置广告牌,遮挡了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妨碍了安全视距。
为此,当地交管部门责令该广告公司排除妨碍。
由于该广告公司经书面催告后无故拒不执行,交管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了广告牌,所需费用由该广告公司负担.A.对B.错《实施意见》提出要全力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把我市建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地方法规规章健全、司法公正高效、市场运行开放有序、公共管理高效规范、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营造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治环境,基本达到国际先进城市的法治水平。
A.对B.错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肩负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A.对B.错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工作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管理、监督工作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下同)依照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法规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编制公路规划。
公路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事业。
第五条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申报和批准手续。
对依法批准的公路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有关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对129件现行有效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4月1日湖南省财政厅文件第96号公布)二、《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三、《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4年8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次修改)四、《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修改)五、《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2年10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七、《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2008年7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八、《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12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二次修正)九、《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2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十、《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十一、《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2001年8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十二、《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12.0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部分失效依据】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本省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出修改:一、《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依法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被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按银行利息加收滞纳金”。
三、《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承运人拒绝接受处罚的,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中止其车辆运行的措施”。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查封或者扣押”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由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处以该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与该条第一款合并为一款。
四、《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封存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封存的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的其他物品”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封存计量器具”。
将第三十条中的“逾期不改的,停止使用、封存计量器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9.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第六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1年4月20
上 保 障公 民 的合 法权 益 ,进一 步严 格规 范行 政强
制权 。经研 究 ,建议 将草 案三 次审 议稿 第二 十六
三、草 案 三 次 审 议 稿 第 四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政机 关 依 法作 出要 求 当事 人 履 行 排 除妨 行 碍 、恢 复原状 等义 务 的行 政决 定 ,当事 人逾 期不
会第 十次会议 进 行 了第 三 次审议 。会 后 ,根据 常
委会组 成人 员 的审议 意见 ,常委 会通 过 中国人 大
不得设 定 行政强 制措 施 。但是 ,法 律规定 特定事 项 由行政法 规规 定具 体管 理措施 的 ,行政 法规可
瞎离 会公开 社 征求对草案的意见, 共收到 3 0 8 0
定 了相对 集 中行 政 处罚权 制度 ,相 关行 政处罚 权
制法 ( 案三 次 审议 稿 )主要 问题 的修 改情 况汇 草
报如 下 :
一
集 中到一个 行 政机 关后 ,与行 政处 罚有关 的行 政
强制 措施 也应 当 由相 应 的行 政 机关 实 施 ,否 则 , 相对 集 中的行 政处 罚权就 难 以落实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 法律 中未设 定 行 政 强 制措 施 的 ,行 政 法 规 、地 方性 法规不 得 增 设 行 政 强 制 措施 。 经 梳 理 ,截 ” 止 21 0 0年上 半 年 ,现 行 行 政 法 规 中 ,规 定 了行
44 8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 会公 报 2 1 5 0 1・
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 ( 草案 ) 》
.
修 改 情 况 的 汇 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8月2
民法 院 申请 强 制 执 行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如果 人 民法 院 不 予 受 理 ,怎 么 办? 应 予 明 确 。法律 委 员会经 研究 ,建 议在 草案 第 五十八 条
中增 加规 定 :“ 政 机 关 对人 民法 院不 予 受 理 有 行
计 划 ,法律 委员 会 、法 制 工作 委员会 在前两 次 审 议 的基 础上 ,认 真研究 了常委会 组成 人员 和各方 面 的意见 ,并 于 2 0 0 9年 6月 1 1日、1 2日在京
行 职责 ,提高行 政 管理效 能 和公共 服务水 平 ,更
好地 维护 公共利 益 和社会 秩序 。
异 议 的 ,可 以在 十 五 日内 向上 一 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 ,上 一 级人 民法 院应 当在 三十 日内作 出是 否受 理 的裁 定 。 ”
此 外 ,还对 草案作 了一些 文字 修改 。
草 案二 次 审议稿 已按 上述 意见 作 了修改 ,法 律委 员会 建议 本 次常 委会会 议继 续 审议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强 制法 草案 ) ( 》
修 改 情 况 的 汇 报
— —
20 O 9年 8月 2 4日在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十次 会议 上
全 国人大法律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乔 晓 阳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 行 政强 制法是 一部 规 范行政 强制 的设 定 和实 表 、专 家意 见 的 基 础上 ,形 成 行 政 强 制 法 ( 草 案) ,于 2 0 0 5年 1 2月 提 请 十届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会 、法制 工 作委员 会再 次征 求 有关 方面 意见 ,并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023湖南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
2023湖南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A.邀请见证人B.通知见证人C.邀请第三人D.通知第三人2.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第28页共89页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A.自主决定停业、歇业B.未经许可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C.自主决定歇业D.未经许可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3.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申请人。
A.内设机构B.该行政机关C.内设机构或行政机关D.内设机构和行政机关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不得擅自B.不得C.可以D.不得随意5.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对法定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
A.不得拒绝B.应当执行C.应当拒绝D.可以拒绝6.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A.不得加重B.可以加重C.应当加重D.可以不加重7.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一次B.两次C.多次D.未限定8.下列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B.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C.行政指导D.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9.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2007年3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与推广第三章生产、销售与使用第四章社会化服务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技术培训、安全监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措施,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林区的林业生产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统一确权登记造册,并核发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长江湖南段、洞庭湖以及其他省界江河、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河道和水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六条全省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江河、湖泊,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2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2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除其他费用。
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当进行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分类(湖南省)
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分类(湖南省)
(一)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执法依据-法律(5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人大)
(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部门规章经部
(四)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称为规范性文件。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在保证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同时,为防止出现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还需要一整套规范行政权运用及行使的规则。
上述规定即体现了该内容。
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为防止出现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需要有一套规范行政权运用及行使的规则,该表述体现了“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实施的法”这一特性。
所以选项C错误。
行政法是对发生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予以补救的法,体现的是“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这一特性。
所以选项E错误。
行政合法性原则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所以选项A错误。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既要符合实体法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规定。
所以选项B错误。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延伸,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原则。
所以选项D错误。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合法性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3、47、68条的规定:(1)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选项A不违反。
(2)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选项B不违反。
(3)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选项D不违反。
(4)《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出现交通事故以后,要及时的对交通事故进⾏处理,包括如何处理事故车辆,双⽅的责任如何划定,伤者如何进⾏救治等等都是在交通事故发⽣以后需要注意的⼀些处理步骤,那么湖南省交通事故要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店铺为你分享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 (2006年5⽉31⽇湖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9⽉27⽇湖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2年3⽉31⽇湖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乘车⼈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作纳⼊安全⽣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
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作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行政执法证模拟考试题(九)
行政执法证模拟考试题(九)一、判断题1行政许可证件类型可以由规章规定。
(正确答案:B)A. 对B. 错2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正确答案:A)A. 对B. 错3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含裁量基准)、事实、理由。
(正确答案:B)A. 对B. 错4行政机关通过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正确答案:A)A. 对B. 错5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正确答案:B)A. 对B. 错6由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
(正确答案:A)A. 对B. 错7行政机关通知受送达人到行政机关所在地领取行政执法文书,这一送达方式是委托送达(正确答案:B)A. 对B. 错8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政处罚的两年追诉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B)A. 对B. 错9我省某市的公安局违反《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应当由该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A)A. 对B. 错10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A. 对B. 错11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暂停原决定的执行。
(正确答案:B)A. 对B. 错12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时效的计算,从行政侵权行为被起诉之日起。
(正确答案:B)A. 对 B. 错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3.31【实施日期】2000.03.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湖南省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六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1、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
2、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长株潭城市群核心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或者限制开发区进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建设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进行治理;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将《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邮政法律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邮政法律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
4、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及附属设
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
5、将《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
6、将《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严重超载、无证驾驶、违法运输危险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船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并及时依法处理。
”
7、删去《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8、将《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在涉盐案件当事人有可能隐匿、销毁证据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盐违法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9、将《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
电力建设单位对在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可以修剪、砍伐;对在保护区内新种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限制用电。
”
法禁止在学校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
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和教师、学生健康的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和设施。
对已建成的场所或者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停止营业,并采取组织迁移、改造等措施;难以改造、迁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学校迁移。
”
11、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伪造、变造的牌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
12、将《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木材检查站,必须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
木材检查站有权检查无证运输或者与运输证不符合的木材,并查清事实,
依法处理。
”
13、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
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
14、将《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未依法取
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
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15、将《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拆除;对相关责任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
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