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印尼、泰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做出反倾销初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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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对中国食品添加剂黄原胶的反倾销惩罚探讨应对之策

从美国对中国食品添加剂黄原胶的反倾销惩罚探讨应对之策

从美国对中国食品添加剂黄原胶的反倾销惩罚探讨应对之策[摘要]文章从中国食品添加剂——黄原胶在美国遭反倾销调查,将受惩罚之例,分析其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并试着分别从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三方面探讨相应的策略和措施,以期我国的对外贸易在国际交往中取得应有的地位和该得的利益。

[关键词]黄原胶;反倾销政府;企业;行业;应对策略引言中国白1995年起始终处于全球反倾销案件最大的目标国。

近年来,世界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总数呈现下降趋势,但是针对中国的案件却不断增加。

美国既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也是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背后推手之一。

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持续抬头,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频率不断增大,其大举利用“337调查”作为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其中,针对国内企业的反补贴税种、反倾销等增加比较明显。

“统计数据显示,仅在2012年,开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种,计有41%针对中国产品,而对于反倾销的种类更是涉及钢铁、光伏、家电、食品等多个领域,诸如对高压钢瓶征收6.62%至31.21%的反倾销税15.81%的反补贴税;对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征收18.32%至249.96%的反倾销税,以及14.78%至15.97%的反补贴税;大蒜、蜂蜜、柠檬酸、蘑菇罐头等都曾受到美国的‘强烈抵制’。

”2013年的中美经贸关系有继续恶化的迹象,在刚刚宣布对华控制卫星出口之后,美国又将对食品添加剂——黄原胶进行反倾销惩罚。

一、美国发起黄原胶反倾销调查作为生物合成胶,黄原胶在食品生产中运用较多。

另外,在石油工业、医药等行业也有较多的利用,具有很大市场潜力。

2012年7月,美国发起黄原胶反倾销调查是应佐治亚州斯比凯可公司的反倾销调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有“合理”的迹象表明,中国和奥地利生产的黄原胶产品以低于公平价格在美国销售,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2013年1月初,美国商务部对初裁结果做了公布:观点认为,奥地利与中国输送的黄原胶交易中有严重倾销,并裁决对奥地利企业“倾销”的上述商品征收17.18%的惩罚性关税,中国企业的惩罚性关税则为21.6-154.3%不等,其最后的裁决结果也会在稍后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
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01.04
【实施日期】2010.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1月5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5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税则号列:29349990和38249099,不包括同属于核苷酸类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ATP等核酸类产品),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
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产品时,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9349990.01或38249099.05。

二、凡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如果原产地为印度尼西亚或泰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不能。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添加标题
实施情况:印度尼西亚政府积极推进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的实施,加 强了对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监管和检测,确保了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严格的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法规,明确监管 职责和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植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高标准的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法规要求。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监管力度,加强检验检疫和风险评估工 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一:印度尼西亚与欧盟之间的植物源性食品贸易 案例二:印度尼西亚与美国之间的植物源性食品贸易 案例三:印度尼西亚与日本之间的植物源性食品贸易 案例四:印度尼西亚与澳大利亚之间的植物源性食品贸易
介绍了印度尼西亚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构成,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和国 家标准三个层次。
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介绍了印度尼西亚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包 括监管机构、监管程序和监管内容等。
介绍了印度尼西亚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程序和监管内 容等。
案例一:某公司 因违反印度尼西 亚进出口植物源 性食品安全管理 规定而导致产品 被召回
案例二:某企业 在进口过程中因 未遵守印度尼西 亚进出口植物源 性食品安全管理 规定而导致货物 被扣留
案例三:某公司 因出口不合格植 物源性食品而受 到印度尼西亚政 府的处罚
案例四:某企业 在出口过程中因 未遵守印度尼西 亚进出口植物源 性食品安全管理 规定而导致货物 被退货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1月1日正式生效 部分进口食品将享受零关税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1月1日正式生效 部分进口食品将享受零关税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1月1日正式生效部分进口食品将享受零关税
作者:
来源:《中国食品》2022年第01期
2022年1月1日,RCEP将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中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10国正式生效。

韩国也将于2月1日加入到生效实施中。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介绍到,RCEP生效当日,中国与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之间的立即零关税比例将超过65%,与韩国相互之间立即零关税比例将达到39%和50%。

中国与日本是新建立自贸关系,相互立即零关税比例将分别达到25%和57%。

最终,86%的日本出口至中国的产品将实现零关税,同时中国出口至日本88%的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

高峰表示,降税完成后,中国从东盟进口的椰子汁、菠萝制品、纸制品,从日本进口的电磁炉、电烤箱以及大部分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汽车零部件,都将逐步免除关税。

同时,中国对日本出口的机电产品、仪器仪表、纺织服装、部分水产品和蔬菜等也将逐步享受零关税待遇。

据介绍,在服务贸易方面,RCEP成员国总体上均承诺开放超过100个服务贸易部门,涵盖金融、电信、交通、旅游、研发等。

跨境电商、互联网金融、在线办公、在线教育、在线问诊、网上交易会等新业态新模式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RCEP成员国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其他成员国原产材料,均可视为本地的原产材料,从而可以累积增加原产价值成分比例,使成员国间出口产品更容易达到享受关税优惠的门槛。

“RCEP原产地累積规则将有力推动区域内生产成本最小化和贸易效率最优化,有利于加强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也将有力提升区域内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

”高峰说。

(于佳欣王雨萧)。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奥地利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奥地利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奥地利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42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42号关于防止奥地利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2024年9月13日,奥地利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施蒂利亚州(Steiermark)、福拉尔贝格州(Vorarlberg)共发生2起蓝舌病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奥地利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奥地利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

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奥地利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奥地利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4年9月27日。

印尼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

印尼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

印尼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1.引言1.1 概述印尼是东南亚最大的国家之一,拥有丰富多样的食品文化和产业。

食品接触材料是指用于包装、加工、运输和储存食品的材料,如塑料容器、纸箱、金属罐等。

这些材料与食品接触时可能释放出化学物质,对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产生影响。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印尼制定了一系列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规范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使用和管理,确保其对食品和人体的安全没有任何危害。

主要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包括《食品材料卫生法令》、《印尼食品工业协会指南》以及《印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BPOM)指令》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的选择、加工、标识、存储和清洁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某些化学物质。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规的存在,印尼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其中之一是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不够严格,导致一些不合格的食品接触材料流入市场。

此外,一些小型食品生产商可能缺乏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的意识和能力,使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因此,对印尼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进行全面的改进和完善势在必行。

有必要加强对食品接触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监测和检测力度,确保食品接触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应加强对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

总之,印尼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通过加强监管、提高意识和加大宣传力度,可以进一步提高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保障人们的健康。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所示: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来介绍印尼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要点。

首先,在引言部分(章节1),我们将提供一个概述,简要介绍本文的主题和目的。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阐述印尼食品接触材料的背景(章节2.1)。

在此部分中,我们将探讨印尼食品接触材料在食品行业中的重要性,并介绍食品接触材料的定义和分类。

2010年中国申诉案件综述

2010年中国申诉案件综述
4 .反 倾 销 及反 补贴 案 件 裁 决均 以 肯定 性 裁 决 为主
应 乐凯胶 片股 份有 限
欧盟 、美 国和 日本 的 j 动反倾 销调 查 。涉案
7 3 0 0和 3 0 9 0 021 7 3 01 。
应 安 徽丰 原生物 化学
; 限责任 公司 、梅河 有
吉林 省新天 龙酒业 有
Z 移单 模光 纤启 动反倾
9 01 0 0。 0 10
21 0 0年 l 2月 ,我 国首次对 动物 饲料— — 干玉 米 酒糟启 动反倾 销 调查 ,该 案使 我 国反倾销 调 查范 围进 一步 扩大 。2 1 ,我 国启动 的 4起 反倾销 调 0 0年 查主 要涉及 化工 、 电子 、造 纸 和轻 工产 品 ,1起 反 补贴调 查涉 及农产 品 。
施 ,税 率为 8 %- 5 . . - 1 %。 9 8
于欧盟 的 x射线 安全检 j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
5 0 0年 l .2 1 0月 2 5
产 于沙特 、马来两亚 、日 销初裁 , 决定实施临时反 ( )终 裁情 况 三
1 0 0年 4月 l .2 1 0
三 、2 1 年我国反补贴立案及裁决情况 00
7 0 0年 l .2 1 2月 2 3日,商 务部 发布公 告 ,对
原 产 于沙特 、马来 西亚 、 印尼 和新 两兰 的 甲醇作 出 反倾销 终裁 ,决定 不对 原产于 沙特 的 甲醇征 收反倾 销税 ,但 白 2 1 0 0年 1 2月 2 4日起对 原产 于 马来西
亚 、印尼和 新西 兰 的 甲醇 实施 为期 5年 的反倾 销措
为 5 .%~ 154 03 0 .%。
于 泰 国和 印尼 的核 : 酸

中国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PT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国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PT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 � � � � � 聚 酯纤 维 具有 强 度 高� 耐 腐蚀 � 耐高 温 � 化学 稳 韩国 石化公司在蔚 山的一套较大的 23 万 吨/ 年 3 号 丙 烯 腈 装 置 已 于 1 月 21 日 重 新 开
车 �现 在与一 套较 小的 7万 吨/ 年 2 号 丙烯 腈装 置一 公 司在 蔚山 的 25 万吨/ 年 丙烯 腈装 置 在停 了三 个月 后 也于 1 月 10 日重 新开 车� 现接近 满 负荷 运行 � 日
- 42 -
化纤园地
精细 化工原 料及 中间 体
���9年第 3 期
冲击 能力 � 目 前发 达国� 家7 0 % 的 沥 青混 凝土 公路 面 或 让先 前停 工的 装置 重新 开车 � 因 为腈 纶和 AB 行 层是 渗入 合成 纤维 � 定性 强� 与沥 青握 裹力 强等 优点 � 加 入沥 青混凝 土 中� 经搅 拌可 形成 数量巨 大的 纤维 单纤 的立 体分 布� 的力 学性 能� 防止沥 青混 凝土 的开 裂� 随着 我国 交通 基础 设施 的大 规模 建设 � 特 别是 通行 负荷的 增加 对 要求 �因 此�市 场需 要大 量沥 青混 凝土专 用纤 维� 业 订货 的比 较多 �
A
)进行 反倾 销立 案调 查� 此 次反 倾销 调查 涉及 的
对苯二甲酸产品归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税 则 ��29 17 3611 和 29 17 3619�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反 倾 销 条例 � 的 规定 � 商 务 部将 从即 日起 对原产 于韩 国和 泰国 的进 口对 苯二 甲 酸的 倾销 � 倾 销幅 度及其 对中 国国 内对 苯二 甲酸 产 业的 损害 �损害 程度 进行 调查 � 通 常 情况 下 本 反 倾销 调 查 应在 一 年 内结 束 � 即 于 20 10 年 2 月 12 日 前结 束� 特 殊情 况下 可延 长 至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6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19年9月3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244.3%—287.2%,欧盟公司30.4%,韩国公司12.5%—23.7%,日本公司19.3%—27.0%,泰国公司10.6%—28.6%,实施期限为5年。

2023年4月,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5号公告,决定由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4年6月19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等9家申请企业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等3家支持申请企业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

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

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近年来,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案件不断增多,这引发了国际贸易争端,影响了两国的经贸关系。

对华反倾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成因:1.经济发展不平衡: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工业基础薄弱,国内生产能力有限。

在与中国等发达国家进行贸易时,印度尼西亚的产品竞争力相对较弱,导致对华反倾销案件增多。

2.出口商品价格低廉:印度尼西亚作为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和原材料相对廉价,使得印度尼西亚的产品价格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中国的进口需求。

而中国对印度尼西亚商品的需求量的增加,可能会导致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案件的增多。

3.贸易政策不完善:印度尼西亚在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相对不完善,导致无法有效遏制偷倒中国市场的行为。

印度尼西亚也存在一些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如技术壁垒、质量标准、认证要求等,这也可能成为对华反倾销案件增多的因素之一。

1.完善贸易政策:印度尼西亚需要加强反倾销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的反倾销制度,提高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应加强对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2.加强产业升级:印度尼西亚应加大对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国内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还应加大对人力资源培训和科研开发的投入,提高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

3.加强国际合作:印度尼西亚可以积极与中国和其他相关国家开展合作,共同应对反倾销案件。

可以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相互学习借鉴,以有效应对国际贸易争端。

印度尼西亚还可以通过多边机制,如世界贸易组织等,维护自身权益。

4.提升监管能力:印度尼西亚需要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和管理能力,打击偷倒中国市场的行为。

可以加大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成因主要是经济发展不平衡、出口商品价格低廉以及贸易政策不完善等因素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的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地进口核苷酸类食品的添加剂反倾销案调研地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的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地进口核苷酸类食品的添加剂反倾销案调研地最终裁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调查的最终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产品现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2009年2月1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半钢胎反倾销年度复审,利好在泰中企

半钢胎反倾销年度复审,利好在泰中企

半钢胎反倾销年度复审, 利好在泰中企作者 陈志炳不久前,美国对泰国半钢胎反倾销年度复审初裁结果公布,税率下降幅度超出市场预期。

7月24日前后,多家轮胎上市公司相继公告称,美国商务部(DOC)对泰国乘用车和轻卡轮胎反倾销调查的第一次年度复审,初裁结果出台。

两家强制应诉企业,森麒麟轮胎泰国公司税率为1.24%,日本住友轮胎泰国公司为6.16%,其他泰国出口美国的轮胎企业为4.52%。

此次调查案件,源于2020年5月美国对泰国、越南、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双反”调查。

该“双反”案于2021年5月终审。

当时,日本住友轮胎泰国公司、玲珑轮胎泰国公司作为强制应诉企业,单独税率分别为14.59%、21.09%;其他泰国出口美国的轮胎企业原审税率为17.06%。

此外,赛轮越南公司被征收6.23%的反补贴税率。

由此造成了中国轮胎海外工厂盈利能力的回落。

这次美国对泰国年度复审的终裁结果预计在2024年一季度公布,尚存在不确定性。

但回顾分析其前因后果,以及以往案件的措施,此案最新进展对出国建厂企业的信心提振值得期待。

美中轮胎贸易摩擦历史复盘1.中美轮胎特保(特殊保障措施)案2008年起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对全球制造业造成巨大冲击。

反映在汽车行业,2008年、2009年连续2年全球汽车产量呈负增长,其中2009年全球汽车产量约为6179万辆,同比(下同)下降12.8%。

受全球汽车产业需求下滑和开工率下降影响,2009年全球轮胎产业的销售额约为1265亿美元,下降9.6%,终结2003年以来的持续高增长;全球轮胎销量为12.19亿条,下降6.4%。

金融危机带来的失业率上升和美国本土制造业利润下滑,是2009年中美特保案的重要背景。

在金融危机等各种因素冲击下,美国本土轮胎制造巨头固特异的经营业绩受到较大冲击。

2009年,固特异实现总营收163.0亿美元,下降16.4%;亏损3.75亿美元,亏损额较2008年进一步扩大;轮胎总销量为1.67亿条,下降9.5%(自2005年起持续下滑)。

商务部裁定对进口苯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裁定对进口苯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月 日前 ,农业 部在 京启动全 国主要农作物有 害生物种类 农 药 药效 试 验 工 作 会 议 启 动 。卜3 份主 要工 作 是 对 水 稻 稻
飞虱 和 果 园杂 草 的用 药 历 史进 行 调 查 ,针 对调 研 结 果 ,分 析
水稻 稻 飞 虱和 果 园杂 草对 不 同药 剂 的抗 性 发生 发 展情 况 。

据 介 绍 ,这 两 个 产 品对 稻 瘟 病 、稻 曲病 、 赤霉 病 等 防
09 次用药 ,多年 受益 ,尤其对茶 叶、蔬菜 、水果等经济作 治效 果 明 显 ,20 年 获得 登 记 的 当年 就 在江 苏 、安徽 、浙 江
物 具 有 显 著 的增 值 效 益 。 目前 日生 产 能 力 达 7 0 亩 , 已在 等长 江 中 下游 乃 至全 国水 稻生 产 区域 地 得 到推 广 使 用 ,在 水 50 四 川 、 浙 江 、云 南 、 湖 北 、 河 南 、广 东 、 新 疆 等 地 进 行 示 稻上 累计 推 广 使 用 面 积 达 20 亩 次 , 实 现社 会 经 济 效 益 达 I 8万 范6 余 万 亩 。防 治 松 毛 虫 效 果 达 4% 7 % 右 , 与对 照 药 剂 1 1 元 。 O 0 0左 .亿 B 相 比, 防效 相 当 。 t
寄 生 蜂 传 递 病 毒 防 治 害 虫 ” 方 法 ,将 松 毛 虫 赤 眼 蜂 和 松 毛 j硫 灵 可 湿 性 粉 剂 、 2% 冈 ・ 鲜胺 可湿 性 粉 剂 顺 利 通 过 相 0井 咪 虫 质 多 角 体 病 毒 结 合 , 使 初 孵 幼 虫 染 病 ,在 害 虫 种 群 内诱 ;关专家组的鉴定,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第四批 自主创新产 发 流 行 病 ,达 到 控 制 害 虫 的 目的 。该 产 品 目前 在 成 宁 高 新 :品 ,并 成功 列 入 江苏 省政 府 采 购 名录 。 技 术 开 发 区 进 行 批 量 生 产 , 产 品 实 现 了零 污 染 、 零 排 放 ,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核苷酸期中复审裁决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核苷酸期中复审裁决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核苷酸期中复审裁决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8.06•【文号】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核苷酸期中复审裁决的公告2010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

2012年9月25日,广东肇庆星湖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产于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主张终裁后上述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上述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依法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2012年10月2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产于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产于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49990、38249099。

在规定时间内,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并提交了答卷。

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未向商务部提交答卷,未配合商务部此次调查。

关于泰国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物品种类的提示

关于泰国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物品种类的提示

关于泰国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物品种类的提示泰国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体,在进出口领域也是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国家之一、为了保护自身的国内市场以及保护国民的利益,泰国政府对进出口物品的种类进行了一系列的禁止和限制。

以下是关于泰国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物品种类的一些提示。

首先,泰国对一些农产品和动植物进行了禁止和限制。

在农产品方面,泰国禁止进口的农产品包括冻肉、禽肉和海鲜等。

此外,泰国还限制一些粮食和农产品的进口,如大米、玉米、黄豆等。

在动植物方面,泰国禁止进口的动植物及其制品包括象牙制品、鳄鱼皮制品、犀牛角等。

其次,泰国对一些药品和化妆品也进行了禁止和限制。

泰国禁止进口的药品主要包括毒品和精神药物等。

对于化妆品,泰国禁止进口以及销售的化妆品包括含有有害化学成分的产品,以及没有经过泰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批准的产品。

此外,泰国还对一些文化艺术品和古董进行了禁止和限制。

泰国禁止进口和出口的文化艺术品主要包括具有历史、文化、宗教价值的古董,如佛像、古书画等。

这些物品在泰国被视为国家宝藏,禁止私自买卖和出口。

总的来说,泰国对进出口物品种类的禁止和限制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文化传统。

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我们应该了解并遵守泰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合法合规。

同时,我们也应该与泰国当地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以确保进出口物品的顺利通关和交付。

参考资料:1.《泰国关于禁运的说明》,泰国国家通讯与交通技术委员会。

2.《泰国关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物品的通知》,泰国商务部文件。

3.泰国海关网站公告。

核污染食物出口泰国

核污染食物出口泰国

核污染食物出口泰国
根据我的了解,泰国对核污染食物的出口有严格的限制和监管。

泰国是一个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非常严格。

泰国政府设有相关机构,如泰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
和农业部等,负责监督和控制食品进口,并确保符合国家和国际的食品安全标准。

其中,核污染食物被认为是极危险的,不符合泰国进口标准的食品将被禁止进入该国市场。

另外,泰国也是《核事故情况下国际食品贸易法规》(INFOSAN)的成员国之一。

INFOSAN是由世界卫生组织和食品及农业组织共同管理的全球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合作。

这意味着泰国与其他成员国一样,会与世界各地的相关机构合作,共同预防和应对潜在的核污染食物问题。

综上所述,虽然不能排除偶发性事件的发生,但泰国政府和
相关机构一直致力于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于核污染食物的出口有着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DMC反倾销案作出初步裁定

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DMC反倾销案作出初步裁定

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DMC反倾销案作
出初步裁定
佚名
【期刊名称】《有机硅材料》
【年(卷),期】2009(23)1
【摘要】商务部于2008年11月06日发布2008年第87号公告,初步裁定,
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DMC)存在倾销,中国国内DMC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1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DMC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总页数】1页(P16-16)
【关键词】反倾销案;初级形态;DMC;商务部;进口;泰国;韩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225.52;F752.02
【相关文献】
1.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做出初步裁定 [J],
2.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J],
3.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J],
4.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查初步
裁定的公告” [J],
5.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J], 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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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部对 印尼 、泰 国核 苷酸 类 食 品添 加 剂反倾 2 条 的规定 ,调 查机 关决 定采 用保 证金 形式 实施 临 9 销 做 出初裁 决定 ,初 步裁 定原 产于 印尼和 泰 国 的进 时反 倾销 措施 。 自2 1 年 1 日起 ,进 口经 营者在 0 0 月5 口核苷 酸类 食品 添加 剂存 在倾销 , 自2 1 年 1 日 进 口原产 于 印度尼 西亚 和泰 国的进 口核苷 酸类 食 品 0 O 月5 起将 对其 收取保 证金 。 添加 剂 时 ,应 依据 本初 裁 决定所 确 定 的各 公 司的倾 商务部 ( 以下称 调 查机 关 ) 0 9 3 4 于2 0 年 月2 日发 销幅 度 向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海 关提 供相 应 的保 证金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倾 销 条例 》第 2 条 和 将 依法 予 以考 虑 。 8
2 t 卑 第 , , 箍第 2 1 0O 轴 7



1 乙酰磺胺 酸钾 味剂 9 甜
以乳 为主 要配 料 的即食 风 味甜点或其预制产 品 ( 仅 03 . 限于乳基 甜 品罐 头) 0 6 其 他 杂 粮 制 品 ( 限 于 杂 仅 0 . . 甜 品罐 头) 40 0 粮 22 O3 _
0 .7 1 0

2 0 蔗糖 脂肪酸 酯 乳化 剂
{ 亍 业
布 立案 公告 ,决 定对 原产 于 印度 尼 西亚和 泰 国 的进 保证 金 以海关 审 定的完 税价 格 从价计 征 ,计算 公式 口核苷 酸类 食 品添 加剂 进行 反倾 销调 查 。 为: 调 查机 关初 步裁 定 ,在 本案 调查 期 内 ,原产 于 保 证金 金 额=( 关 审 定 的完 税价 格 × 证金 征 海 保
欧 盟 拟 修 订 关 于 化 妆 品 指 令
欧盟 委 员 会2 0 年 1 月2 日发 布 了G T T N/ 最 终化妆 品 中浓 度低 于0 %; 09 0 3 /B / . 2
E C 3 1 通报 ,标题 为 : 欧盟委 员会指 令 草案 , E /0 号 7 /6 /E 67 8E C附件I ̄I ,涉 及化妆 品 。 III ; I l 该 指令草 案有 以下措 施 : () 1 禁用 马鞭 草纯 物质 以外 的 马鞭草 精 油 ( 马鞭 草 油) 及其 衍生 产 品;
为 适 应 技 术 由基 的水平 应低 于01 .%;
() 鞭 草纯 物 质 ( 2马 马鞭 草 油) 的使用 限制 为在 布后 第2 天 。生 效后 1 个月适 用 。 0 2
商 务 部 对 印 尼 、 泰 国 核 苷 酸 类 食 品 添 力l 做 出 反 倾 销 初 裁 决 定 t 剂
国 内外 考化 信 息
序 号
1 6
名称
日落黄
油酯
类别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 分类
最大使用 量 (/g gk )
备注
着色 剂 0 6 谷类和淀粉类甜 品 ( 如米 以 日 落 黄 计 , 如 用 于 布 丁 0 布 丁 木 薯布 丁) 9 O0 粉 ,按 冲调倍 数增 加使用 量 . 2 1 乳酸脂 肪酸甘 7 乳化 剂 0 1 稀奶 油
之 窗
印度 尼 西亚和 泰 国的进 口核 苷酸 类 食品添 加剂 存在 收 比率 ) (+ E环节增 值税税 率) × 1进 J 。
销 ,中 国国 内核 苷酸 类食 品添 加 剂产业 受到 了实 损 害 ,而 且倾销 与实 质损害之 间存在 因 果关系 。 各利 害关 系 方在本 公告发 布之 日起2 天 内,可 0 向调 查机 关提 出书面 评 论并 附相 关证据 ,调查机 关
1 .1 果 冻 60
40 .
二 、扩 大使 用范 围及使 用量 的食 品营 养强化 剂
名称 使 用范 围 强化 量 备 注 13 油 酸 . 婴 儿配 方食 品 ,二 2 棕 3  ̄ 6 /g 以1 Z- 2 9 gk , 油酸. 一 榈酸 甘 油三酯 纯 品计 ,液 体 3 2棕 榈酸 甘油三 酯 较 大婴 儿和幼 儿配方 食 品 2  ̄ 6 /g 食 品按稀释 倍数 折算 4 9 gk 学龄 前 儿童配方 食 品 2 - 6 /g 4 9 gk



0 .l 5 0
5 . 0
1 山梨糖 醇液 水分保 6 8 0 生 湿 面 制 品 ( 面 条 、饺 如 持剂 0 .20 30 .1子皮 3. 00 馄饨 皮 、烧 麦皮 ) 0 6 谷类 和 淀 粉 类 甜 品 ( 限 仅 0 于谷类 甜 品罐 头) 9 03 .
() 3 限制 在 化 妆 品 中使 用烯 丙基 苯 乙醚 ,丙烯 () 除理 事会 指令 7 /6 / E 4删 67 8 C第 1 E 部分 附录I I I 第 1 0 引用 中的商 品名称 “ i ie 3号 s pn ”。 n 该 指令 草案 拟批 准 日期 :在 欧盟 官 方公 报上 公 布 :2 1 年 初 。拟生 效 日期 :在欧 盟官 方公报 上 公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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