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公务员国考法律知识点考点汇总(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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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常常涉及法律知识点,这对于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是一个重要的考察方面。

以下是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的总结,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等职权。

4、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1、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2、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三、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物权包括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1)背诵版一、法的概述(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2.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 . 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 . 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作用(一)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二)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的行为发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1 . 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1) 指引作用①定义: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②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 评价作用①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②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 教育作用①定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②对象: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4) 预测作用①定义: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②对象: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5) 强制作用①定义: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内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内容

二、法律部分备考应掌握的重点内容(一)行政法和宪法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内容分布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当中。

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殊性质,宪法与行政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其很有可能与行政法合并考察。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分析,我们将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的法条归纳如下:《行政许可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许可的定义(2条)、行政许可的范围(3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2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4-16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22-24条)、行政许可的听证(46-47条)、行政许可的撤消(69条)。

注意:对行政许可定义、范围和设定权限要重点把握。

《行政复议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复议范围(2-6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第10条)、行政复议申请对象(12、13、15条)、复议决定期限(第31条)。

注意:行政复议申请对象曾多次考察。

《行政诉讼法》的重点法条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第5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11、12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13-16条)、行政诉讼的管辖(17-18条)、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24-25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37条,并结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的时效(38-39条)、原告撤诉(51条)、法院的审理依据(52-53条)、行政诉讼上诉(58-59条)。

注意: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和一般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重点把握。

宪法部分要注意掌握: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省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公民的基本权利、什么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即什么行为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公民的概念,选民的资格、政治协商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

(二)刑法刑法部分之所以成为公务员考试的常考内容,主要原因是刑法题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对总则和分则都有考察,一般是各一题,刑法内容庞杂,但并不是说对刑法部分的考察完全没有规律可循。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十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

近年来,河北华图()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

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

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

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下面专家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忆分享:(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15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_法律常识4

2015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_法律常识4

2015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_法律常识4第四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最重要的核心法律,它对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对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有指导、约束的作用,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民法适用范围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

它是高度抽象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原则,是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其内容取决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在要求。

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概括为以下几条:(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等价有偿原则。

(4)公平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主体概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一般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两种。

四、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当是一种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才能产生预期的、为行为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有效地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非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的市场环境。
经济法在公务员考 试中的重要性:涉 及国家经济政策的 制定和执行,是公 务员必须掌握的基
本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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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和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制度的 实际应用:对于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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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工资待遇等。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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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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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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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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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和程序
PART FIVE
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添加 标题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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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常见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盗窃罪:指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秘密 窃取数额较大的公 私财物或者多次秘 密窃取公私财物的
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使 用欺骗方法,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对待当事人,做到程序正当、合理行使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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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详解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详解

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 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 人财物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 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的行为
民法相关考点
章节副标题
民法概述
定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奖惩措施:奖励、晋升、降 职、辞退
行政法相关考点
章节副标题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定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机关组织、职权、活动原则、 程序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具有公法属性,以行政权为规范对象,旨在调整行政关系, 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信赖利益 保护原则等。
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任免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等原则。
职务回避: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避,避免利益冲突和影响公正执 行公务。
公务员的考核与奖惩
考核方式:领导与群众相结 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考核内容:工作实绩、能力、 品德、作风等
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 本称职、不称职
刑法相关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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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述
定义:刑法是规 定犯罪和刑事责 任的法律规范, 是维护社会秩序 和保护公民权益 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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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共 利益。
适用范围:适用 于在中国领域内 的一切人,包括 在中国享有外交 特权和豁免权的 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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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罪刑法定 原则,即法无明 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 处罚。

2015年国考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

2015年国考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

2015年国考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华图教育姜泽锋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法律可以创设行政许可;省级地方规章无权创设行政许可;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2、期限:(1)由一个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3)另有规定依规定。

二、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三)实施规则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第一种情况: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第二种情况: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第三种情况: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实施程序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

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

一般是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方式:当事人要求。

规则: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三、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015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

2015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

综合知识之法律知识考点储备综合知识主要测查应考人员对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科技、公文、党史、国情、人文、生活常识等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专家提醒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除要重点复习常规性常识学科知识(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科技、公文、党史、国情、人文、生活常识)外,更要有针对性的结合所报岗位,复习相关的专业知识,这其实给广大考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内容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更加关注对人权的保障。

2.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3.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修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015年国考经常考的题型:法律常识考点(二)

2015年国考经常考的题型:法律常识考点(二)

2015年国考经常考的题型:法律常识考点(二)4.主刑(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罚方法。

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可以少关押一些人,避免监狱关押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前文所述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与拘留是不同的。

拘役是刑罚方法。

治安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适用。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只犯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15年。

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长不能超过25年。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015最新公务员国考法律知识点考点汇总(精编版)

2015最新公务员国考法律知识点考点汇总(精编版)

稳定性程度 调整范围2.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实施 法律无用论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行为规范时间范围(生效、失效、溯及 一、法与法律(概念、特征和 施 力(从旧兼从轻)作用)不同点:制定主体4.具有普遍约束力 守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 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实施方式 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 5.行为规范体、个人狭义的法律专指(仅指)表现形式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 法的作用: 违法的构成要件: 违法的 性文件。

客体(一)法的规范作用广义的法律等于法,泛指违法的客观方面一个国家所有的具有法的效力指引;评价;预测;教 的规范性文件。

育;强制 相互作用:后者对前者 主观的故意或过失起着指导作用;法律渊源:法律的具体表现形 (二)法的社会作用 主体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式。

前者对后者起着促进作用 。

能力 政治;经济;精神文明;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 改革开放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 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宪责任、 过)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倾向: 任(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会制定) 四、法律关系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3.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制法律万能论 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要 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 废除、法律的专门活动。

素):制定行政规章)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 义道德与共产党政策 法定权限(前已述及,见第一 1.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级地个问题中的法律渊源括号中的 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和社会 说明)法人 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地 主义道德方性规章)法定程序:立法议案的 其他组织 相同点:经济基础 提出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思想理论基础 议案列入议程2.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行为6.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国际法阶级本质 法律草案的审议 和讨论 精神财富历史使命 法律的通过 各种人身权益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 法律的公布 注意: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不法律体系:一国全部的现行法不同点:产生的历史条 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调整对 件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各种法律部门,并由这些部门组成的、表现的形式 互相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m a d e b y j i m m e n y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总公务员考试考前常识充电:法理学专题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什么是法理学: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产生: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

但是,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学科的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法理学的任务: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尤其是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主要的工具。

因此法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释这种社会实践,将这种社会实践所具有的意义呈现出来。

因此,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就是其中的关键。

第二,恰当地解决疑难案件。

虽然法理学表现为对于法m a d e b y j i m m e n y 律现象的理性解说,但是这个学科绝非不食人间烟火的智力游戏;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项实践性的事业,它必然与个案的决定发生某种程度的关联。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和考察重点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和考察重点

重要性:环境资源 是人类生存和发展 的基础,保护环境 资源对于维护人类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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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程序法
程序法的定义和特 点
程序法的适用范围 和原则
程序法的法律责任 和救济途径
程序法在公务员考 试中的考察重点和
题型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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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HREE
考察重点
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 保险、社会救助、社会
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
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环境资源法
定义:环境资源 法是关于如何保 护、改善和合理 利用环境资源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通过法律 手段保护环境、 维护生态平衡、 保障人体健康。
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污染防治法、 生态保护法、自 然资源法等。
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
商法概述: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 法等。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并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 义务的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商事行为:商事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包括买卖、租赁、代理等。
商事登记与商事账簿: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的行为。商事账簿是指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依法制作并保存的会计凭 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特点: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执行性等。
在公务员考试中的考察重点:行政法的概念、原则及其具体应用。
民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 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

精编公务员法律常识【总结版】

精编公务员法律常识【总结版】

选举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1、选举制度选举形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1. 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 地市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间接选举;3. 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法律和其他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6)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组成人员不受此限。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立法权。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015年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2015年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专题一:行政法(一)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重点掌握:(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是否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是否可反复适用及具有普遍约束力。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

(二)委托行政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被委托的组织行使权利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被委托组织不得再将权力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都可以委托实施。

二、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处罚6个月)。

行政处罚的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表 1三、行政许可(一)设定许可的主体及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许可;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和决定的形式设定许可;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许可;4.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许可。

有关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略)(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①不服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②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③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④内部行政行为。

(二)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表2)五、国家赔偿(一)国家赔偿概念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部分法律知识要点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部分法律知识要点

法的概念和本质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作用: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2)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3)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 单行条例 )。

2.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 政治力量 )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我国《宪法》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5.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 工作责任制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9.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暂时代表主席职位。

10.( 国务院 )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负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法律监督机关 )。

1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 人民 )。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1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自治区主席 )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2015年法规重点

2015年法规重点

P2二、民法商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民与官、官与官关系。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五、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P5(五)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二、法的效力层级(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六)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P7一、建设法的定义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P101Z3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1.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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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与法律(概念、特征和作用)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专指(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等于法,泛指一个国家所有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渊源: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3.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级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规章)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6.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国际法法律体系:一国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各种法律部门,并由这些部门组成的、互相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婚姻家庭法5.经济法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7.刑法8.诉讼法法的特征: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普遍约束力5.行为规范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二)法的社会作用政治;经济;精神文明;改革开放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倾向:法律无用论法律万能论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与共产党政策(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相同点: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阶级本质历史使命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不同点:产生的历史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社会关系实施的方式发展前途相互作用:后者是维护前者的重要精神力量;前者是进行后者教育、传播后者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和共产党政策相同点: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历史使命行为规范不同点:制定主体实施方式表现形式稳定性程度调整范围相互作用:后者对前者起着指导作用;前者对后者起着促进作用。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施(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除、法律的专门活动。

法定权限(前已述及,见第一个问题中的法律渊源括号中的说明)法定程序:立法议案的提出议案列入议程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两大基本方式:法的适用(司法和执法)法的遵守(守法)法的适用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法的适用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域内效力是绝对的,域外效力是相对的)对人的范围(我国公民、外国人)时间范围(生效、失效、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守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个人违法的构成要件: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方面主观的故意或过失主体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各种人身权益注意: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这里要讲的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

它包括:1.事件:客观性的法律事实。

2.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注意:一个法律关系可能是由数个法律事实引起的,一个法律事实也可能产生数个法律关系。

一、宪法的特征1.内容与普通法不同2.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3.有特别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二、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起临时宪法作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国现行宪法,至今已修改四次: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一至第二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三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第十八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三、我国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领导阶级:工人阶级2.阶级基础:工农联盟3.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政治协商制度(1)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概括来说,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普遍选举原则2.平等选举原则3.秘密投票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6.公费选举原则(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的行政区域实行三级基本层次划分的体制;有自治州和市管县的地区,其行政区划层次为四级。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四)我国的经济制度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而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4.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五)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重要的基本特征2.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建设3.思想道德建设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注意:公民与人民的概念的区别;公民与自然人概念的区别。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个条件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注意: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

(二)宗教信仰自由(三)人身自由1.狭义的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权不受非法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四)监督权(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退休权3.物质帮助权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5.财产权(六)特殊人员的权利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侨眷等人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守法的义务2.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3.服兵役的义务4.依法纳税的义务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1.权利、义务的平等性2.权利、义务的一致性3.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五、国家机构体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国家主席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组织法外部行政关系→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法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救济法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2.行政公正原则3.行政公开原则4.行政效率原则(传统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上:不对等性2.内容上: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权利义务的法定性四、行政法主体(一)(二)(三)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共第107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务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公务员的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职位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职务序列: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其中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五)公务员的录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六)公务员的奖惩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五、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下就是最常见的几种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而不确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活动。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社会上的行政管理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单方作出意志并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一方的同意。

双方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共同意志作出,需双方合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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