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doc
什么是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什么是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什么是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约定特有。
法定特有财产,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属于夫妻个人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
一、什么是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约定特有。
法定特有财产,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属于夫妻个人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
约定特有,指的是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确认的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制,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的,而且由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赔偿还很有限,往往赔偿不足以真正弥补受害人所需要的物质损失,如果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保证受到伤害人的身体健康,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还有可能造成社会负担,因此,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有。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 的约定财产有三种: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 模式,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 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进行财产约定
一、夫妻财产制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 妻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 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 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 所有权归属问题。 财产权属问题体现了一国婚姻立法的宗旨 及价值取向,对于夫妻财产权能的发挥、婚姻关系的维系、 交易安全的保障乃至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起着根 本性的制约作用。夫妻财产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 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 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财 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 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 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 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所以在当事人未能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应该符合 婚姻的根本目的和功能的要求,反映绝大多数夫妻对婚姻财 产方面的意愿。夫妻法定财产制对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 庭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但原来的规定过于简单,不适应目前 家庭经济关系的复杂要求。因此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可见,我国夫 妻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辅之以个人财产制。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篇一:法学专毕业论文浅谈新旧婚姻法浅谈新婚姻法婚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婚姻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帮我们经营和管理婚姻。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近些年来婚姻法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本文浅谈针对旧婚姻法,肯定了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并对其中仍然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使婚姻立法更全面。
一、针对旧婚姻法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一)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二)明文禁止家庭暴力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
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
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
婚姻法解读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婚姻法解读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解除不仅仅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婚姻法针对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旨在对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进行解析。
一、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解除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适当的经济赔偿。
关于损害赔偿标准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质损失在婚姻解除时,无过错方往往承担着不小的物质损失,例如前期投入的财产、家庭财产的分割等。
因此,在损害赔偿中,物质损失应作为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2. 精神损失婚姻解除对当事人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无过错方可能遭受到痛苦、伤害以及焦虑等不良情绪。
因此,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失需要得到适当的补偿。
3. 抚养费婚姻解除后,如有共同子女,无过错方应当负担抚养费。
抚养费的核定依据包括子女的年龄、生活需求以及无过错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
4. 其他损失除上述方面外,婚姻解除可能还会对当事人的职业发展、社会地位、名誉等造成影响。
对于这些其他损失,也应当纳入损害赔偿的考虑范围。
综上所述,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抚养费和其他损失等多个方面。
二、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确定了损害赔偿标准后,接下来需要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进行阐述。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 物质损失的计算物质损失的计算主要基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贡献和财产状况。
一般而言,无过错方可以根据自己在家庭中的经济投入和支出情况,以及有过错方的财产状况等综合考虑,决定合理的物质损失赔偿金额。
2. 精神损失的计算精神损失的计算是相对较为主观的一部分。
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如心理咨询记录、医院诊断报告等,以证明其受到的心理伤害和痛苦。
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精神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
3. 抚养费的计算抚养费的计算一般基于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无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第十八条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释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在离婚时,一般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是比较难以界定的,虽然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才可以进行分配,但是对于什么属于共同财产是比较难以确定的,故而在新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对什么属于夫妻的一方的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一、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十八条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释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朋友赠送一笔钱资助孩子上学,而丈夫有酗酒恶习,如果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买酒,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时确定这笔现金只赠送给妻子,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就无权将其用来酗酒了。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定,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其他只属于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婚姻法讲义(3)亲属监护收养继承
婚姻法讲义(二)家庭关系上一讲我们讲完了结婚,婚约,事实婚及其他婚姻缔结的法律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来讲一下家庭。
一、三种家庭关系(1)夫妻关系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甚至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
这就是夫妻一体,实际就是夫权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平等决策权,平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权,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比如象现在香港和台湾适用原六法全书民法典时妻冠夫名,如范徐丽泰、陈方安生。
第一: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1.夫妻财产制。
略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2)亲子关系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1、婚生父母子女(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职业能力测试历年真题【2012年-2022年考试版】(二)
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职业能力测试历年真题【2012 年-2022 年考试版】 (二)1、单选题某儿童去过几次游乐场,就能画出具体的路线图。
这名儿童的认知发展达到了下列哪一阶_____段?A : 感知运动阶段B : 前运算阶段C : 具体运算阶段D : 形式运算阶段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具体运算阶段的儿童在分类、数字处理、时间和空间上有了很大的进步,能够运用符号进行有逻辑的思考运动。
因此,题目中的儿童能够画出具体的路线图来,说明他的认知发展已达到具体运算阶段。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多选题据媒体报道,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社会学家利用互联网技术做了一次实验,证明只要通过“电子邮件的 6 次信息接力” ,一个人就可以同世界上任何一个陌生人联系上。
这表明_____。
A : 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B : 事物之间的联系都是人为的C : 世界的普遍联系是通过“中介”实现的D : 信息是世界普遍联系的基础参考答案: AC本题解释:【答案】AC。
解析:联系的客观性说明事物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联系是其本身固有的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选项 B 排除。
联系的普遍性说明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每一事物都是世界普遍联系中的一个环节。
联系的条件性说明联系是通过中介而实现的。
选项 A、C 符合原理。
信息是物质世界,尤其是人类社会相互联系的一种重要中介,但它不是世界普遍联系的基础。
相反,我们可以说,物质世界的固有联系是信息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所以选项 D 排除。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_____。
A : 生产力B : 生产关系C : 经济基础D : 上层建筑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特定社会制度中的社会生产关系,即经济利益关系,因为其揭示出了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经济规律。
故本题答案选 B。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_____。
法律课后题及答案
法律课后题及答案1.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C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国务院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中央委员会2.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由以下哪一比例以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代表会议。
(D)A.1/2B.1/3C.1/4D.1/53. 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c)。
A.3年B.4年C.5年D.6年4.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下列那些机构的职务(ACD )。
A.国家行政机关B.人民团体C.审判机关D.检察机关5.下列国家机关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ABD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C.中央军委主席D.国务委员6.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25万元,何某坚持18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一日,何某见张某患病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
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A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7.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江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江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江景的房屋的张某。
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C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8.最集中反映民法本质特征的基本原则是( D )A.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B.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原则C.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原则D.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9.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它是公民下列哪项的资格( B )A.取得民事权利B.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C.从事民事活动D.享有民事权益10.下列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CD )A.合同行为B.甲约乙赴宴行为C.遗嘱行为D.拾得遗失物归还失主行为11.甲去其表兄乙处借钱500元,言明5日归还,乙说,这钱你就不用还了,甲说一定要还。
后甲、乙因其他事发生纠纷,乙要求甲归还该500元,甲以乙已经表示赠与(不用还)为由拒绝,该500元?( B )A. 甲有理由拒绝偿还 B.甲没有理由拒绝偿还C.甲可以不偿还,但偿还以后也不能反悔D.甲偿还以后可以反悔12.亚昌委托亚辉将一卡车香烟运至广州,路途因亚辉急性阑尾炎而将此事委托给亚明,亚明开车到广州后,由于南方气候潮湿,有两箱香烟发霉变质,损失5000余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当事⼈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条⼈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效的情形告知当事⼈,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效的判决。
第四条⼈民法院审理⽆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书。
第五条夫妻⼀⽅或者双⽅死亡后⼀年内,⽣存⼀⽅或者利害关系⼈依据婚姻法第⼗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依据婚姻法第⼗条的规定,申请⼈民法院宣告婚姻⽆效的,利害关系⼈为申请⼈,婚姻关系当事⼈双⽅为被申请⼈。
夫妻⼀⽅死亡的,⽣存⼀⽅为被申请⼈。
夫妻双⽅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
第七条⼈民法院就同⼀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双⽅具有法律约束⼒。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20个方面影响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草案涉及到婚姻法修改的新动向一共涉及到20个方面,本律师最赞成的是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重新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原则,可以说这是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方的“大杀器”,是无过错方的重大福音,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培育良好社会风尚,本律师为该草案点赞。
下面,对该草案20个影响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规定,我带大家逐一分析和解读。
要点一: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解读:草案实际上明确了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了,婚姻则有效。
那么,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
结婚登记时的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一般认为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很难操作,尤其是现在的婚前医学检查已经流于形式,况且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结婚的意愿,因此为落实“婚姻自由”这一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修改为:“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如果该规定以后通过,《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就有两种情形:(一)因胁迫结婚的;(二)因婚前对方隐瞒患有严重疾病而结婚的。
要点二:草案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解读:草案增加了“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见《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常制
( 徽 警官职业 学院 警察 系, 徽 合肥 安 安 203 ) 3 0 1
【 要 】 妻 财 产 制 是 有 关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制 度 。 国 《 姻 法 》 用 的 以 法 定 财 产 制 摘 夫 我 婚 采
为 主 、 定 财 产 制 为 补 充 的 夫 妻 财 产 制 度 , 一 步 充 实 了 夫 妻 财 产 内 g-反 映 了 社 会 发 展 的 要 求 。 在 约 定 财 约 进 , 但 产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实 施 、 妻 债 务 清 偿 、 定 财 产 制 排 除 的 非 常 情 形 、 同 财 产 规 定 等 方 面 存 在 缺 陷 , 今 后 的 夫 法 共 在
要 依 据 , 时 涉 及 到 夫 妻 双 方 各 自的 、 同 的 以 及 第 同 共 三 人 的 利 益 ,是 适 应 对 象 相 当 广 泛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财 产 制 度 。 代 各 国 多 采 用 夫 妻 一 体 主 义 , 的 财 产 因 古 妻
结 婚 而 为 夫 所 有 ,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 妻 财 产 制 度 的 随 夫
( )充 实 了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三
K期 以来 我 国采 用 以 法 定 财 产 制 为 主 、 定 财 产 约
制 为 补 充 的 夫 妻 财 产 制 度 。 o 1年 修 改 后 的 婚 姻 法 20
仍 坚 持 共 同 财 产 制 为 法 定 财 产 制 , 允 许 夫 妻 对 共 同 并
于适 用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婚 姻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 ) 中 , 于 军 人 的 复 员 费 、 主 择 业 费 等 一 次 性 二 》 对 自 费 用 的 归 属 也 作 出 具 体 的 规 定 。 同 时 ,最 高 人 民法 《 院 关 于 适 用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中 若 释 ( ) 具 体 规 定 了 个 人 财 产 不 因 婚 姻 关 系 的 延 续 一 》 而转 化 为夫妻 共 同财产 。
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人身损害是指由于他人的过错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个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健康受到损害、生命受到威胁等情况。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基本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现行的全面统一的民法典,其中包含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受害人和侵权人。
受害人是指遭受人身损害的个人,侵权人是指造成人身损害的个人或者单位。
受害人拥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侵权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损害的程度和具体情况,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具体金额的计算和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由法院进行裁定。
同时,侵权人还需承担造成人身损害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主要分为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人虽然没有过错行为,但由于特定的法定情形下造成了人身损害,依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主要包括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等情形。
四、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
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即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未行使诉讼权利的,将被认定为诉讼时效已过。
但对于遇有特殊情况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相应的特殊诉讼时效。
五、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保护民法典赋予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保护权利。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措施,比如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刚性财产保护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2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再思考
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再思考摘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文章以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缺陷为切入点,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立法进步缺陷一、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980年计划经济环境下制订的《婚姻法》,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非常简略,在某些内容的规定上甚至是一片空白。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过于宽大。
1980年《婚姻法》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对于夫妻婚后所获得的财产一概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划分不甚明确。
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家庭财产、夫妻财产的数额和构成都较之制定80年《婚姻法》时发生了重大变化。
家庭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
80年《婚姻法》没有明确划分出财产的范围,没有系统完善、周密的家庭财产制度来规范这类问题。
(三)建立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确保夫妻财产权利的切实实现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只有一句话:”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数额较少,私人交易行为也极少,因而法律与现实的矛盾不是很突出。
当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家庭从80年代比较普遍的生活消费单位,发展变化成为许多形式,多种层次的家庭模式。
法律仅就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稍有提及是远远不够的。
(四)约定财产制形同虚设,亟待充实与完善。
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以及法制宣传不够,甚至许多人尚不知道夫妻财产可以约定。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即使对财产进行过约定,但一旦面临财产分割,双方约定难以确认其有效性而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对财产分割仍会争执不下。
试析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
姻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关系约定或者约定无效 时, 一律适用法 收益归夫妻共 同所有 ,则对取得知识产权 的一方 显示公平 : 另 定。( 2 ) 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在婚后实行共 同财产制时 , 依法
一
种 是 一 方 婚 后 创 造 并获 得 知 识产 权 , 因 知 识 产 权 产 生 的 收 益
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 , 而保有个人财 产所有权 的制度则 是夫 在 婚 姻 关 系 解 除 后 取 得 ,这 对 取 得 知 识 产 权 一 方 的配 偶 不 利 。
妻特有财产制 。《 婚姻法》 第 l 8条 规 定 ,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为 婚 姻 关 系 解 除后 , 一 方 的配 偶 很 难 确 定 该 部 分 知 识 产 权 收 益 是
夫妻一方 的财产 : 一 是一方 的婚 前财产。指结婚 以前夫妻一方 否 取 得 , 何 时取 得 。 就 已经享有所有权 的财产,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 的财产 , 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 同享有所有权 的财产 : 既包括婚前个
过 其 他 合 法途 径 获 得 的财 产 。 二 是 一 方 因身 体 受 到 伤 害 获 得 的 三、 关 于 完 善 夫 妻 法 定 财 产 制 的建 议 ( 1 ) 明 确 非 正 常 状 态 下 的 夫 妻 共 同财 产 。 《 婚 姻 法》 规 定 离
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导读:1、一方的婚前财产;2、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等等。
一、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④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⑥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⑦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量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然,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烟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
二、夫妻一方专用的奢侈品是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吗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该方个人支配、使用和处分,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参与侵害。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那么,由夫妻中一方专用的奢侈品、贵重物品是否可以归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由该方独自享有呢?处理这类问题时应考虑这部分奢侈品或贵重物品的来源,除非该专用的贵重物品、奢侈品是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接受单方赠与或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归为一方所有的,否则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自考重点
婚姻法自考重点————————————————————————————————作者:————————————————————————————————日期: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遗弃: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家庭: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不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偶婚制:又称“偶婚”。
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07-1-27.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简答14-10-3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答:1.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何《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
妻一-
《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一、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
二、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是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丧失了这笔赔偿或者补偿,有可能致其产生生存危机。
三、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
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存入银行,专门用于治疗所用,支付因治疗伤害的住院、治疗、营养、护理、交通等费用,其中用于赡养老人和孩子的部分,应用于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之。
夫妻离婚时,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不得分割,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按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