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方案】绥芬河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24年度工作考核方案模板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24年度工作考核方案模板清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了我的书桌上,又是一个忙碌的日子。
此刻的我,准备以一位有着十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大师身份,为你展示一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24年度工作考核方案模板”。
一、考核背景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政策的不断推进,我们需要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以确保政策的落实效果。
二、考核目标本次考核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评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效果,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参考。
三、考核内容1.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政策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包括政策宣传、投保率、报销比例等方面。
2.服务质量:考核保险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如理赔速度、客户满意度等。
3.资金使用效率:评估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4.风险防控: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大病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考核方法1.定量考核:通过数据分析,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2.定性考核: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和群众满意度。
3.现场考核:对保险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业务开展情况。
五、考核步骤1.前期准备:成立考核组,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任务和分工。
2.数据收集:收集相关政策文件、业务数据、群众反馈等资料。
3.现场考核:对保险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业务开展情况。
4.分析评估: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考核报告。
5.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保险公司,提出改进措施。
六、考核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七、考核结果处理1.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保险公司,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下一阶段工作中给予支持。
2.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保险公司,进行约谈,督促其整改。
3.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保险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各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认真组织,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及罕见病医疗救助实施策划方案
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及罕见病医疗救助实施策划方案一、救助对象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我市民政部门认定条件的下列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2.低保家庭成员。
3.低收入家庭成员。
4.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
救助对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一)参保缴费补助。
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按50%给予补助。
(二)门诊救助。
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40元。
(三)护理救助。
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实施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后,可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照料保障范围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对接护理处)(四)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
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5%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
特困人员不设封顶线,其他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公立医院,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押金予以减免。
(五)特殊救助。
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含 80岁)的老年人,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比例给予救助。
202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2篇)
202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____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目前全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大病保险方面缺乏覆盖广泛、保障力度高的政策。
为了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的健康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目标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确保城镇居民在面对大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保障。
三、政策措施1. 提高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的实际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险补贴标准,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足够的保障。
2. 扩大保障范围:将原先只覆盖少数大病的保障范围扩大到更多的大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疾病等,确保参保人员在面对各类大病时能够得到保障。
3. 构建统一的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各级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保险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
4. 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完善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防止虚高医疗费用的出现,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5. 建立大病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大病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对发生意外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偿,提高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6. 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大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同时加强对医保部门和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
四、实施步骤1. 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政策和标准。
2. 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先从重点城市和发达地区开始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到全国各地。
3. 逐步建立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之间的信息共享。
4. 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的财政拨款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
5. 建立大病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参保人员在发生大病时能够及时得到适当的补偿。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13]208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13〕208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厅属(管)医疗机构: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有关精神,落实发改委、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110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具体要求,对于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站在对人民健康负责的高度,从建立体系、完善制度、提升能力、落实责任、强化督导等方面入手,切实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
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使血友病患者能获得可及、便利的医疗服务,得到更多、更全面的关爱,减少致残率,提高生活质量。
二、建立血友病分级诊疗体系(一)成立黑龙江省省级血友病定点医疗机构及黑龙江省血友病专家组。
我厅确定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血液肿瘤研究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不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为省级血友病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全省范围内血友病疑难、急危重症病例的诊疗工作;指导、培训全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血友病常规诊疗;做好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工作;完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统一域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所辖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将健康服务贯穿于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全过程,推动健康新疆建设。
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各族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各族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三)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卫生方案】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卫生方案】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参保居民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8〕57号)、《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8〕5号)以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解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问题,维护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启动实施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
三、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收支平衡、微利有余,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以提升医疗保障效能为目标,逐步建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广大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四、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6元。
筹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高额费用发生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变动等因素对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结余不足或无结余时,通过提高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统筹解决。
大病保险基金纳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三)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实施城乡统筹和市级统筹,全市城乡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五、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
云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
龙源期刊网
云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
作者:
来源:《时代风采》2015年第12期
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15年,云南省各州市按照《省人社厅关于
全面推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截至4月30日,全省16个州市均实施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现了制度和人群的全覆盖,昆明、曲靖还制定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据了解,云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预算安排。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每年20—40元标准筹集,原则上每人每年25元左右,个人不用缴纳大病保险费。
只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都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为1—1.5万元,具体由各州(市)确定。
全省统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
限额: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50%;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60%;6万元
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70%;8万元以上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8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6月9日云南网)。
绥芬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实施细则
绥芬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农民防病、就医水平,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绥芬河市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农民个人、村委会、阜宁镇、绥芬河镇政府、市政府四方筹资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绥芬河市持有农业户口的常住村民,并经村委会、两镇政府审核确认身份后的村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中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药费和住院医药费用(含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及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药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由绥芬河市政府为主导,市卫生局主管、建立绥芬河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绥芬河市政府、绥芬河镇政府、阜宁镇政府及各村委会参与,农民自愿参加。
第六条绥芬河市政府成立绥芬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市委书记、市长任主任,主管市长为常务主任,卫生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卫生、财政、民政、扶贫、审计、农委、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两镇镇长及各村委会组成。
管理委员会职责是负责有关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
具体工作有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包括: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补偿报销制度、基金支付制度、不与补偿的医疗范围、转诊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确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和补偿办法,组织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是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维护参合农民的权益;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贮存、传递、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范文(2篇)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保障范围有限、参保率不高、报销比例低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和参保率,打造全民健康保障网,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工作方案。
二、目标及原则1. 目标: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参保率,扩大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确保城镇居民在遭遇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保障。
2. 原则:人民至上,保障平等,政府主导,市场调节,风险共担,整体规划。
三、工作重点1. 完善制度设计(1)扩大保障范围:将保障范围扩大到涵盖更多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脑血管疾病、重大器官移植等。
同时,对罕见病和特殊疾病给予特殊关照,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2)提高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确保参保人员在遭遇大病时能够得到足够的报销和补偿。
(3)简化报销流程:优化报销流程,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报销效率,减少参保人员的报销时间和成本。
2. 加强宣传和推广(1)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广告宣传、宣传册、宣传展览等,向城镇居民宣传大病保险的政策红利和权益保障,提高参保意识和参保率。
(2)深入社区宣传:利用社区活动、健康讲座等形式,深入社区,向城镇居民普及大病保险的相关知识和政策,解答疑问,解除顾虑,提高参保积极性。
3. 加强监管和服务(1)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监管,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和参保权益。
(2)加强服务管理:加强对参保人员的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解决参保人员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参保满意度。
四、工作措施1. 完善制度设计(1)制定详细的保障范围:结合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保障范围,明确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各项待遇和报销比例。
(2)完善保险制度:加强保险公司的参与和竞争,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承保单位,引入市场机制,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3]7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7.15【实施日期】2013.07.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5日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造成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特制定《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参保(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的制度。
再次补偿不低于实际支出比例的50%。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各族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的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2.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实施方案:XX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XX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201X〕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参保对象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严格执行XX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 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左右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在每年的大病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资金来源。
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分别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按照规定划拨给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者没有结余,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筹资时统筹安排,逐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服务、统一核算盈亏。
各新城区按照规定的年度筹资规模,及时、足额将大病保险资金上解到市大病保险基金账户。
经办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商业保险机构。
大病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四、保障水平(一)起付标准。
201X—201X年全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8000元调整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二)支付比例。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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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全县的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
2019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使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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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xxx办发〔xxx〕22号)和xxx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xxx发改社会〔xxx〕302号)精神,结合xxx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采取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专业优势,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切实减轻参保(合)人员大病费用负担,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二、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5—25元,具体筹资标准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分别报价、统一公开招标确定。
今后可综合考虑我市医疗费用增长、医保政策调整和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水平等因素,对筹资标准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参保(合)人个人不另外缴费。
(三)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以市为统筹单位,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分别进行盈亏结算。
三、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xxx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人员。
(二)保障范围。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首先向参保(合)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1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各州、市医保中心(局):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统一全省医保经办机构执行标准和信息系统开发标准,经商省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并征求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意见,现就执行通知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工作要求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是医改要求和重大疾病患者的期盼,也是我省医保系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行动。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克服经办和技术等方面的困难,统一思想,不折不扣地执行通知精神,确保患重大疾病的参保职工医疗待遇按时得到落实。
二、执行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一诊断符合重大疾病病种(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除外,以下简称18种重大疾病)的住院费用。
执行时间以参保职工登记入院时间为准,即2013年10月1日起登记入院的可以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重大疾病门诊待遇仍按各统筹地现行政策执行。
三、保障待遇参保职工患18种重大疾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扣除全自费的剩余费用),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下称统筹基金)补助到90%,取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
待遇核算方式为:首先按原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政策计算统筹支付待遇,报销比例不足90%的部分,由统筹基金补助到90%;超过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报销90%。
四、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特殊药品补助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特殊药品补助实行规定病种、规定药品、规定期限、规定补助金额、规定就医医疗机构和注册医生。
(一)规定病种参保职工经定点医疗机构注册医生诊断患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并符合中华慈善总会“格列卫/达希纳患者援助项目”的援助标准,方可享受补助。
云南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云南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云南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今年起云南省不再需个人缴纳大病参保费用一事已正式提上日程。
日前,《云南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出台,今年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讯放心保)试点工作,7月底前各州市将出台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应不低于1万元,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应不低于5000元。
去年云南省大病医保新政在昆明、曲靖启动试点,云南省的原那么是,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5元左右,实际报销比例一半以上,上不封顶,xx年起付线不高于1万元。
这一次的政策调整之后,取消个人大病保险的保费交纳,原那么上,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每人每年20-40元筹集资金,也就是说,个人出资购置大病医保的费用有了财政支持。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也从去年规定不高于1万元,调整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应不低于1万元,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应不低于5000元。
在未实施大病保险之前,云南省新农合根本部分报销封顶线为7万元至9万元,超出部分只能由民政部门选择性进展救助。
通常来说,提高起付线标准,就意味着参保人自付部分减少。
比方共计支付医院费用为10000元,原来起付线是1000,那么由医保和个人分担的部分就是9000元,提高起付线之后,假设提高到3000元,那么,由医保和个人分担的部分就是7000元。
去年试点的大病医保改革个人报销部分到达50%,而实施大病保险新政策后,个人自付超出5000元至1万元后,将获得50%到90%的报销比例。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城乡无差异政策是全民医保体系建立的根本方向。
各地将逐步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赔付标准。
新政策要求,xx年,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将统筹层次统一提高到州市级。
这也就意味着,管理和筹资有了更高一级财政的保障。
文件明确,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在确保基金平安、信息平安、有效监管和参保人员待遇的前提下,向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置效劳,购置效劳要通过政府招标平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招标确定。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XX〕26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各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
各地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XX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XX年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 70%;推动大病保险制度省级统筹。
三、工作任务(一)界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城镇职⼯和居民⼤病保险⼯作实施意见对于关于开展城镇职⼯和居民⼤病保险⼯作实施意见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为进⼀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提⾼重特⼤疾病保障⽔平,根据国家发展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病保险⼯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发展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病保险⼯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及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病保险有关⼯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社发〔2013〕108号)等⽂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城镇职⼯和居民⼤病保险⼯作提出如下意见。
⼀、原则和⽬标按照“以⼈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平、医保基⾦承受能⼒相适应的⼤病保险制度。
发挥市场机制作⽤,利⽤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进⼀步提⾼⼤病保险的运⾏效率、服务⽔平和质量。
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切实减轻参保⼈员⼤病医疗费⽤负担。
⼆、保障内容(⼀)保障对象: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员(以下统称“参保⼈员”)。
(⼆)保障范围:参保⼈员在⼀个⾃然年度内(⼤学⽣为⼀个学年),发⽣的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内的职⼯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病的医疗费⽤(下同),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付费⽤超过⼤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病保险按规定予以⽀付。
(三)保障⽔平: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
对起付标准以上费⽤实⾏“分段计算,累加⽀付”,不设最⾼⽀付限额。
具体办法如下:职⼯医保: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付60%;4万元以上⾄6万元部分,⽀付65%;6万元以上⾄8万元部分,⽀付70%;8万元以上⾄10万元部分,⽀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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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绥芬河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
施方案
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医改“十二五”规划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8〕57号)和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8〕5号)以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大病保险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逐步建立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根据前三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20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国家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对大病保险盈余评估情况提出筹资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在下一年度实施。
(二)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中划出,个人暂不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三、大病保险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比例自负部分,累计超过本方案规定起付线标准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三)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四)起付标准。
按照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
暂定起付标准为15000元。
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五)报销比例。
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
(六)政策衔接。
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后,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大病保险的顺序报销。
四、大病保险承办方式与管理机制
(一)承办方式。
大病保险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待条件成熟时,依法采取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并实行合同管理。
(二)资金管理。
大病保险的资金应建立独立的大病保险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