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客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资料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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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市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四条营业部门负责各类会计凭证、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本机构保管期限内的保管工作。保管期满的,整理立卷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科技部负责各类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的保管,以及采用磁介质或光盘等载体的备份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营业机构移交的会计档案进行集中保管。

第五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对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必须做好详细记录,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六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保存期限保存,并确保保存期限大于以下规定期限: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旨在严格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工作,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效率,保

护金融客户合法权益,加强金融市场稳定。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安全、准确、及时收集,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

的交易记录,并依法规范其保存和处理的行为。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当严

格执行监管要求,定期审核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及时更新客户身份

信息,避免客户欺诈、洗钱等活动的发生。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第三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

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

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第三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

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

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客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资料保存制度

非银行金融机构客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资料保存制度
❖ (三)完整性 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当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情况、交 易目的、交易性质等内容进行识别、了解,并对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 易记录等信息完整保留,以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
❖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 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完整的客户 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 个环节: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 明文件;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 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 信息;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留存有效身份证件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
❖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在日 常操作环节中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 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了解实际 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提示 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在进行持续识别工作中出现需 重新识别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了解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的资金来源 、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
客户身份识别的其他要求
❖ (三)代理业务和第三方识别要求 1.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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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 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 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地。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
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
效期限。
四、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1
建立业务关系、发生交易时的客户身份识别
3 代理关系下的客户身份识别
4 第三方、保管箱业务的客户识别
5 报告可疑行为的客户身份识别
6 重新客户识别的情况
20
四、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1
建立业务关系、发生交易时的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 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
持有人
营状况wenku.baidu.com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
的监测分析
第十九条 外国政要
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十九条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
已过有效期的
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
务。
25
存款被冒领,银行赔偿
2009年,重庆渝北区法院审理,9万存款被冒领,银行赔付2.4万
骗取卡、密码
四、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1
建立业务关系、发生交易时的客户身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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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了解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的资金来源、 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
客户身份识别的其他要求
❖ (三)代理业务和第三方识别要求 1.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
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等。 2.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由委托方承担第三 方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 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 (四)禁止性要求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 假名账户。 ❖ (五)非面对面识别要求 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 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 (六)保密性要求 金融机构应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 和交易信息。
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
❖ 1.客户身份识别通过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从源头上防范洗 钱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为金融机构 预防洗钱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构筑一道安全防线。
❖ 2.客户身份识别有助于预防、监控和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 犯罪,及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交易,发现和切断资助 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维护经济 安全和社会稳定。
❖ (三)完整性 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当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情况、交 易目的、交易性质等内容进行识别、了解,并对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 易记录等信息完整保留,以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
❖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 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完整的客户 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 四个环节: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 证明文件;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账户持有人, 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及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等信息;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留存有效身份证 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
❖ (一)真实性 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目的等因素的真实性进行识别,要 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金 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对客户有关身 份的真实性。
❖ (二)有效性 一方面,金融机构应要求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必须合法有效;另一 方面,金融机构制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具体实施办法必须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以有效地落实客户身 份识别工作。
❖ 3.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用以提供识别客 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 活动、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有利于遏制洗钱犯罪及其 上游犯罪,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 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 4.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存及其他 反洗钱工作的基础。
建立业务关系时的识别要求
❖ 在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 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金融 机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 金融机构应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客户身 份证源自文库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 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
业务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 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当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 险认知程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重新识别客户 身份,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分类,以确认其身份和 有关交易是否可疑。
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 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解析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 组织机构及内控制度建设 ❖ 客户身份识别 ❖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 ❖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 宣传培训 ❖ 保密
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依据
❖ 客户身份识别是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 性要求,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 的法律义务。《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 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 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 境内对公客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组织 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 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 印件。有代理人的需要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等。
❖ 境外对公客户:经过公证的境外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 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董事、 主要股东及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 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 复印件。
身份证件种类
❖ 对私客户:中国公民16岁以上出示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警出具 军人、武警身份证件,16岁以下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户,并出具代理 人身份证及使用人户口簿,香港、澳门居民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 证,台湾居民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 公民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 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哪些
❖ 对私客户: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 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 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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