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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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建设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探析

数字图书馆建设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探析
律 问题
释 、整理仍 处于权 利保护 期 的作 品 ,应 当取 得著作 权 人 的许 可并支付报酬 ,擅 自对 他人作 品进行数字处 理 。
应 承担相 应 的侵权 责任 。 中国著 作权法 规定 的图 书馆 为陈列或 保存版 本 的需要 ,复制 本馆 收藏 的作 品属于
合 理使用 除外 ,其它任何 将馆 藏纸质 文献 资源进行 数
北 京大学 陈兴 良起诉 中国数字 图书馆侵 权案就 是一 例
条例》第 五条 ( 一)所指 的复制行 为[ 4 1 ,数字 图书馆在 构 建 中将 馆藏文 献数字化 。存在 着复制行 为 ,图书 馆 将那些 纸质版本 图书在没有授 权的情 况下进行数字 化 . 必须获得 著作权 人或 出版机构 的授权 ,才能 复制并 提
农业 图书情 报学刊 : 管理 服务
锖2 6卷
得 授权 的 。但在 集体管 理模式下 ,著作 权人 保 留了作
3 数 字 图书馆服 务 中 的知 识产 权 问题
3 . 1 数 字 图书馆 网络 传播服 务 的知 识产权 问题
品的全部 权利 ,要想使用 作 品必 须通过 著作权 集体 管 理组织 ,极大地影响 了作品的使用效率 。
字图书 馆馆际互借 服务 的过程 中 ,常 常面对 纸本 图书
的数字 化复制 和网络 电子文献全 文传递 ,这 必然 会涉
人 的同意或 向其 支付报 酬 ,但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著作权法( 2 O O l 修正) 》规定 ,要尊重著作权利人 的署名 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等人 身权凹 。对全文数据 库 和特 色数据库 ,应对 不 同的作 品采取 不 同的处理 方
规 定 ,国 内 《 关 于制作数 字化制 品 的著 作权规 定》 中 明确规定 :将 已有作 品制成数 字化制 品 ,不论 已有 作

在网络时代以不变应万变——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

在网络时代以不变应万变——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

●IM mh0 。 0 0 N W M DA I 8 20 E EI
网络传播
维普资讯
无论如何 , 公共图书馆可以未经作 者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阅览 , 是一个很
大 的 突 破 , 于 作 者 等 权 利 人 的 利 益 是 对
第七条法定转载的内容应 当是争议
可 ,规定于第六条 ,主体范围限于 “ 公
过, 暇不掩瑜 , 部高度浓缩 的 《 这 草案
起草过程 中几 经打 磨 , 框架和思路 上还
加了人工 选择和加 工过程 的存 储服 务 , 他们 的责 任该 当如何 ?从 上下文来 看 , 不能不说 法条衔接代以不变应万变
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草案)
文 I 晓春 刘
2 0年2 l 06 月 5日, 国务院新闻 在 办举行的新 闻发布会上 , 国家 版权 局副 局长 阎晓宏表示 ,( 息 网络转播 权保 《 信 护条例 有望于年 内出台。此前 ,国家 版权局 2 0 0 5年 l 0月 l 2日公 布了 ( 《 信 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条例 ( 草案 ) 征求意 》 条文 ,涵盖了权利 限制、技术措施 、权 等众多 内容 , 中权 利限制又包括 了远 其 程教育 、数字图书馆 、网络法定转载等 等炙手可热 的话题 , 没有一个 问题不 是 涉及 到重要的行业游戏规则制定 。 看到文本的第一印象是 , 中有 些 其 用语 明显还需 要仔 细推敲 , 比如第一 条 的立法宗 旨当中 ,鼓 励优秀作品 、 “ 表演 和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 ,其 中 “ 秀” 优 一词 大可不必 ,著作 权法应 当对所 有客体提供平等保护 , 不 应事 先 对于 品质优 劣 作 出任 何价 值 判 断 。 十三条开头 “ 第 非法将 他人的作品 、 表演 、 录音录像制品上载 到网络服 务器 上 ” 中,“ 法”两字也 比较扎 眼 ,习 非 惯上还是 “ 未经许可” 看着 比较 顺眼。 不

2010年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0年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有关 的合 理 使用 和法 定 许 可 条 款 ; 出数 字 信 息 环 指 境下 图书馆应 根据 三 步 检 验 标 准 、 营 利 使用 等 原 非 则来 确定 可适 用 的业 务范 围并 从多 方面 着手 予 以落 实; 呼吁 全 社 会 为 继 续 扩 大 图 书 馆 的 豁 免 权 而 努
有 人 的利益 。 ] [
1 关 于著 作权 保护 问题 的研 究 从 主题 分 布 图来 看 , 数 字 图书 馆 在 资 源建 设 对 及 服 务 中的著 作 权保 护 问题 的研究 成 为 2 1 0 0年 的
2 关 于著作 权 限制 与例 外 的研 究
著 作权 限 制 与 例 外 仍 然 是 业 界 关 注 的重 点 问 题 。其 中对 合理使 用 的研 究 占 了相 当 大 的 比重 , 此 外, 对法 定许 可也 略有 涉及 。 吴慰 慈 、 华 伟 的 《 论 数 字 时 代 图书 馆 对 著 李 试 作权 权利 限 制制度 的有 效 运 用》 著作 权 权 利 限制 从
律 、 息科 学技术 等多个 学科 , 信 充分 说 明 了数 字 图书
馆 知识产 权 问题及 其他 法律 问题研 究不再 局 限于 图
数据 库 以及 国家 图 书馆 联 机 公共 目录查 询 系统 , 选 取 “ 名 ” “ 键 词 ” 检 索人 口, “ 识 产权 ” 题 或 关 为 以 知 或 “ 作权 ” “ 权 ” “ 息 网络 传 播 权 ” “ 著 或 版 或 信 和 图
综 合 性研 究
5 7
3 2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 权 授 权 公 共 借 阅权
2 2
1 8 1 0
文、 专著 等 。具 体分 布如 图 1 示 。 所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集体管理——读《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有感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集体管理——读《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有感
载 、 编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报 酬 、 明 出处 摘 注
的, 不构 成侵 权 。 这 意 味 网络信 息 传播 权 的 ” 法定 许 可 使 用 在 网 络环 境 下 得 到 了 部 分 认
可。
可, 以特 定 的方 式使 用 已经发 表 的作品 , 应 但 向著作 权人支 付报 酬 , 应注 明作 者姓名 、 并 作
维普资讯
20 第 3 ( 第 5 期 ) 06年 期 总 7
国 家 图 书 馆 学 刊
6 5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 的法定许 可与集体管理
— —
读《 关于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 1题 的声 明》 ' 7 有感
肖容

要 分 析 3前 数 字 图 书馆 面 临 的著 作 权 困境 , 推 进 法 定 许 可 、 - " 从 完善 著 作 权 集体 管 理 的 角度 ,
社会 公众 与 著作权 人 的利益 均 衡 问题 。网络 环境 下 , 随着 一 些 国际 版权 条 约 的修 订 或 重 新 制定 以及 一些 发达 国家 的知 识产权 垄 断与 强权 行 为 , 著作权 人 的权 利得 到 了延 伸 , 品 作 数 字化权 、 息 网络 传播权 、 术保 护 与反规 信 技 避 措施 及权 利管 理信 息 的法律 保 护不断 加强 和 完善 , 版权 及 其 邻 接 权 出 现 了不 断 扩 张 的 趋 势 , 得社 会 公 众 不 能 分 享 网络 技 术 条 件 使 下 信息广 泛 传 播 的 利益 , 成 了著 作 权 人 与 造 社 会公众 新 一 轮 的利 益 冲 突 。( ) 度 本 身 2制
了《 于网络 环 境 下 著作 权 问 题 的声 明》 以 关 (
下 简称 《 明》 , 是它 第一 次 以中 国图书馆 声 )这 界代 言人 的 身 份 向社 会 , 其 是 向立 法 者 表 尤 达 自己在 著 作权 问 题上 的法 律 诉求 。但 《 声 明》 未 就如 何 设 计 简便 易 行 的许 可制 度 作 并 进一 步 阐述 , 文 拟从 著 作 权 的法定 许 可 与 本 集体 管理 角度 对该 问题 进行 探讨 。

试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试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试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摘要:着作权许可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现实情况下的“先授权,再使用”模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授权成本高昂,导致很多数字图书馆纷纷在未获得授权情况下使用作品。

构建合理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能够扩大数字图书馆作品授权渠道,合理协调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集体管理目前数字图书馆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财富和更大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了一定数量着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如何在数字化时代维护版权人利益一直是学界所思考的问题之一。

而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如何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如何平衡版权人、数字图书馆(传播者)与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之间的冲突,将是现阶段我们无法回避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2002年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开创了权利人向数字图书馆发出维权行动的先河,自此开始,与数字图书馆活动密切相关的着作权侵权案件便时有发生。

那么数字图书馆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千上万作者的“海量授权”呢?一、“单一授权”还是“批量许可”:数字图书馆需面临的首要问题作品采集是数字图书馆通过把他人的作品数字化并存于自建的数据库中的行为,其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

对于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对该类作品的采集不涉及作品授权问题,因为权利人已经不想有其版权。

大多数国外的数字图书馆即主要采集此类内容,以避免出现版权侵权的风险。

但对于其他存在版权的作品,如对其进行收集和使用才、则必需要经过版权人的同意才行,那么这一工作量是巨大的。

因此,“针对海量作品获得海量许可将是数字化时代数字图书馆发展所必需迈过的门槛。

虽然我国法学界曾经有学者提倡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可以不经许可,即所谓的“法定许可”制度,但是这一倡议明显与国家版权局所要求的“先授权,再使用”的版权政策相违背;而在实践中,广大的数字图书馆则与上述两种意见完全向左,而采取了不经同意而直接使用的做法,其此类做法已经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常态。

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 的以外 , 数 字 图 书馆 可 以 转 载 已在 报 刊 上 刊登 或 者在 网络 上 传 播 的 作 品 , 旦 发 一 生著 作 权 侵 权 诉求 也 只适 用 过 错归 责原 则 。 因此 , 字 图书 馆 网站 对 数 这部 分 作 品 大 可不 必 考 虑 是 否 侵犯 他 人著 作 权 , 要 在 接 到 相 关 权 利 但 人 的诉 求 后 确 定是 否 删 除 相 关 文件 。
21 00年
第 l 期 7
0图书与档案 。
科技信 息
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张 玉荣
( 家科学 图书馆 中国 国
北京
10 9 ) 0 1 0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 网技术 的发展 , 数字图书馆已经成为传统 图 这一基础显得越来越不稳 固。 在这种数字环境 和技术条件环境为权利 书 馆 的发 展 方 向 。这 与 知 识 经 济 的全 球 化 发 展 是 相 适应 的 。在传 统 图 人创造 了可以反复获得著作权 , 所获取的利润也随之反 复获得 。越来 书 馆 向 数 字 图 书 馆 发 展 的 过 程 中涉 及 到 一 系 列 以 往 不 曾 出现 的著 作 越 多 的信 息 产 品 的权 利 人 不 愿 出售 其 产 品 的所 有 权 , 而是 采 用 许 可 证 权 保 护 的问 题 。 数 字 图 书馆 因数 字 技 术 手 段 已经 互 联 网 的发 展 , 够 协议方式提供使用权 , 能 图书馆“ 到 的版权文 献只是一种服务 . 买” 而不
数 量 和 信息 量 均 大 打 折扣 。按 照 我 国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 审 理 涉及 计 关 2 数 字 图 书 馆 著 作权 保 护 中存 在 的 问题 及 原 因 分 析 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 3条 的规定 , 如果 将 数 字 图 书 馆看 作是 网络 信 息 服 务提 供 者 的话 , 以对 一 部分 作 可

图书馆数字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初论

图书馆数字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初论

图书馆数字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初论[摘要]为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图书馆有义务出于公益目的将作品数字化,通过网络传输形式向公众传播,本文作者在分析现有的网络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基础上,从多维度分析图书馆数字作品法定许可制度诞生和存在的基础,并指出该制度应该具备的法定构成要件。

希望有助于相关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网络文化消费权;著作权;法定许可网络环境下,作者的著作权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由于技术措施的发展,作者可以技术措施保护其著作权权能的完整性,因而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空间日益萎缩。

为缓解公众网络文化消费权与作者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图书馆数字作品法定化制度应运而生。

一、图书馆数字作品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

但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一般而言,对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两大法系迥异,英美法系国家的出于著作权财产权可考虑将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制品再行录音和将已发表的美术作品应用于工业生产部门。

而大陆法系的规定法定许可的范围为对于编辑作品、广播评论、报纸文章的复制和传播。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数字作品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图书馆出于公益目的,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数字化,以网络传播形式向公众传播,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在数字作品法定许可制度中,涉及到著作权人、出版社、图书馆,读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对任意—个主体利益的偏废,均造成著作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失衡现象的出现,进而不利于在保障著作权的利益同时,鼓励作品的传播。

设定网络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目的主要在于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格限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因作品数字化后通过网络传输给著作权人以及出版商带来的利益损失。

对于图书馆的网络著作权法定许可因涉及出版社因作品出版而产生的邻接权问题,而一度在立法上搁浅。

立法者认为无论是对于新出版图书,还是脱销作品、乃至畅销作品。

数字图书馆引入法定许可的可行性分析

数字图书馆引入法定许可的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 : 数字 图书馆; 法定许可 ; 可行性分析
Ke y wo r d s : d i g i t l a l i b r a r y ; s t a t u t o r y l i c e n s e ; f e a s i b i l i t y a n ly a s i s
中图分类号 : G 2 5 编号 : 1 0 0 6 — 4 3 1 1 ( 2 0 1 3 ) 0 3 — 0 2 5 5 — 0 2
信息 网络传播 适用法定许 可,避免 了对数 字版权 的侵犯 , 0 引言 利 益平 衡 既 是 版权 制 度 的 基 石 ,又 是 版权 制 度 追 求 的 使权利人 有了合理 的经济 回报。 因为数字图书馆 适用法定 目标 , 同时也是版权立法中的难题[ 1 】 。利益平衡 的维系依 赖 许可后 可以向公众提供 更加 丰富合 法的信 息资源, 对于社 会 中存在 的不经授权 的违 法使用行 为具有 克制作用。 在 这 于法律对版权 限制原则的科 学制定和版权 限制体系 的合理 法律上 法定 许可相 对于授权许可对 版权 的保护 设计与具体 限制 方法的正确适用。解决数 字图书馆版权 问 种 情况 下,
虽然是一种 “ 弱保护 ” , 但 现实中 , 在 科学 的制 度设计和 有 效 的执行及 监管下 , 法定 许可在某 些方面 , 如 保护权利人 经济利 益方面 会表 现出更好的效果。同时 , 尽管法定许 可 是“ 法定授权 ” , 但是版权人 可 以通 过发布 “ 禁用声 明” , 阻 止他人 对 其作 品 的利 用 , 使“ 法定 授权 ” 转 变 为“ 意 定授 权” , 充 分尊重版权人 对其权 利的行 使。 总之 , 图书馆 引入 法定许 可制度 可以在很 大程度 上促 进 数字图书馆 信息资源的建设 ,加速信息传 播的速 度 , 使

数字图书馆的若干著作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若干著作权问题
关键词 : 数 字 图 书 馆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 法 定 许 可 ;授 权 要 约


数字 图 书馆及 其发 展
还原成 文字 、 数值、 图形 、 图像 、 声 音等 。 文 献 被转 化 为数 字 化 信息后 , 可 以存 储在 计算 机 系 统 中 , 用 户 可 以通 过 与 局域
库 无缝 浏览 与智 能检索 的信息 中心 。
数 字 图书馆是 人类科 学技 术不 断进步 的必 然产 物 , 加 快
论 已有作 品以何 种形 式表 现 和 固定 , 都属于《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著 作权法 》 ( 以下 简称《 著 作权 法》 ) 所称 的 复制行 为 。 ” 对于馆 藏文献 数字 化 , 学者 普遍认 为应 根据《 著 作 权法 》
法 哲 园地
数字 图书馆 的若干著作权 问题
王 琛
( 山 东 轻 工 业 学 院 东校 区 图 书 馆 , 山东 济 南 2 5 0 1 0 0 )
摘要 : 本 文 旨在 分析 数 字图书馆 中涉及 的 著作权 法律 问题 , 探 讨 著作权 法等规 定 的现状 与缺 陷 , 并在 此基 础上 提 出重新确 定合 理使 用和 法定许 可的界 限 , 充分发 挥 著作权 集体 管理机 构的作 用 , 进 一 步推行授 权要 约机 制 。
第 2 2条 第 8项 “ 图书 馆 、 档案馆、 纪念 馆 、 博物馆、 美 术 馆 等
了传播 人类 优秀文 化遗 产的速 度与 广度 , 突破 了手写 时代 和 印刷 品载体单 一 的局 限 , 具 有存储 量大 、 更 新周 期短 、 检索 便 捷、 声 像并 重 、 形式 多样等 特点 , 改 变 了印刷 型文 献容 易变 质 和 自然 老化 的缺 陷 , 使 图书 馆业走 向现 代化 。 近几 年来 , 我 国数 字图 书馆呈 现高速 发展 的 态势 , 国家 、 省 市及各 高校 图书 馆都 把数 字 化 和 网络 化 作 为本 馆 发 展 的 新 方式 和新 目标 , 在 向美 国 、 欧 洲 等 国家 数 字 图 书技 术 不 断 学 习的基 础上 , 结合 中国文 献 资料 和受 众 群 体 的特 点 , 在软

浅谈图书馆与法定许可制度

浅谈图书馆与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 可 设 想进 行 了反驳 。
关 键词 : 书馆 ; 图 法定 许 可 ; 著作权
中图 分类 号 : 2 07 G 5 .6 1 法定 许可 概述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7 6 2 (0 6 1-0 4 —0 10 - 9 120 )0 10 2 图书馆 来 。有 学者 指 出 :图 书馆如 果 没有 法定 许 可 “ 的权 利 , 想从 版 权人 那里 取得 授 权决 非 易事 , 字 要 数 图书馆 应该 享 受 更 多 的法 定 许 可 的权 利 ” “ 入 法 ,引 定 许可 是著 作权 理 论 在 图 书馆 运 用 中 的新 发 展 , 是 图书馆 主 动适 用 新 的著作 权保 护 形势 而 采取 的积 极
法 定许 可 使用 是 指 依 据 著 作 权法 的直 接 规 定 , 以一 定方 式 使 用 他 人 已经 发 表 的 作 品 或 邻 接 权 客 体 , 以不经 著 作权 人 或邻 接权 人 的 同意 , 可 但应 按规 定支 付报 酬 并尊 重 著作 权人 或 邻接 权人 其 他权 利 的
3 1 我 国现 行 法律 对 法 定 许 可 的 规 定 已然 与 国 际 .
著作 权 制度 不 符
支付报酬的法定许可, 出版社则与其 协商补偿 出 对
版者 权 的损 失 的 协议 许 可 的双重 体 制 。 赞 同 图书 馆适 用 法 定 许可制 度 者 多是 从 数字 图
与很 多著 作权制度发达的国家, 至一些发展 甚 中国家相 比, 我国著作权法当中法定授权 的条款 已

项法 律 制度 。 法 定 许 可 使 用 的 范 围, 一定 程 度 上
措施。还有人认为:法定许可并不是没有约束 的 自 ” “

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使用问题探讨

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使用问题探讨

[] 赵秀婷. 经济时代 的图书馆员[] 3 知识 J. 现代情报 ,028 :47 . 20( )7;6
图书情报学专业 , 员 , 馆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 院图书馆 , 广东省广州市 ,
Co sd r t n b u b a y’ m a s u c a a e e t n ie ai s o t o a Li r r SHu n Re o r eM n g m n
值; 网站如果严格按照版权人发布或 委托报刊社及 网站发布 “ 不得转载 、
摘编” 的禁用声 明办事 , 注明出处”就不会不合理地损 害版权人 的合 并“ , 法利益。 另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 ) 1 条的议定声明 《 ( T第 O
者 在使用作品时向版权人支付 了一定 的报酬 , 毕竟不是版权人 主动或 但 自 愿行使 自己版权的结果 , 法定许 可使用 对版权人 行使版 权保护 构成 了
《 解释》 3 第 条对“ 网站转载、 摘编法定许 可” 适用 的主体性质没有做 出限定 , 在法理 上 , 数字 图书馆具备适用这一权 利的主体资格 , 适用 “ 网
站转载 、 摘编法定许可” 。
22 数字图书馆行使法定许可权 的限制 .
于审 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以 ( 下简称《 解释》。《 ) 解释》 3 第 条规定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 者网络 上传播 “ 的作品 , 除著作权人 声明或 者上载该作 品的网络 服务提供 者受著作权人
( ) 13 15 5 :3 — 3 .
() 2 被转载 和摘编的作品不得超过 报刊转 载作 品的范 围。如果数字 图书馆转载 、 摘编文 字作品 、 美术作品 、 摄影作 品 、 图形作品等报刊可 以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许可问题探讨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许可问题探讨
的发展。

而将馆藏作品数字 化可 以不经著 作权 人 的同意 , 也 不需向其支付报酬 。除此之外 的数字化行 为都必 须

不同种类作品数字化时的版权许可问题
经过著作权人的 同意并 向其支付报 酬 , 否则 会侵 犯 著作权人 的复制权 。
根据我 国 2 0 0 0年 3月 1日开始实施的< 关于制 作数字 化制 品的著作权 规定》 将 已有 作 品数字 化 , ,
护期不 受限制。著作权人的作品保护期一般为作者 终生及其死后 五十年 , 或者作 品首次发表后五十 年。 对这类 作品 , 只要其超过保护期 , 就可以直接将其数 字化, 但必须尊重作者 的署名权 、 修改权和保护作 品
完整权 。
而使用者却 因为没有权利而不能合法利用 作品的两 难境地 。因此 , 学术 界提出了几种解决方案 : 第一 , 合理使用 。由于 我国 的《 著作权 法》 只规 定为保存版 本 的需 要 , 书馆 可 以复 制馆 藏 作 品。 图
理公 司签约付 费即可使 用 , 理公 司再 向作 者转交 代
使用获得的报酬。但是 , 国的版 权代 理机 构数量 我 少, 规模小 , 专业 化程度 较低 , 因此 很难 胜任 海量 的 版权许 可的代理。所谓 “ 约模式 ” 即著作 权人在 要 ,
能的。此外 , 2 0 于 0 2年正 式生效 的< 界知识 产权 世 组织 版权条约》 某些 “ 对 合理 使用 ” 以 限制 , 如 字 图书馆建设 中的版权许 可问题探讨
学术研究
合理使 用的标 准一般 很难确定 , 我国< 著作 权法》 没 有 给予 具体 的法律支 持 , 现实 中著作 权人 的权 利 且
意识 日益加强 , 因此 , 想借助合理使用制度来从根本 上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的海量许可 问题几乎是不 可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信息安全保障和知识产权探讨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信息安全保障和知识产权探讨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信息安全保障和知识产权探讨摘要: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加困难,同时,资源共享和开放存取也扩张了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而图书馆立法却迟迟未果,这给图书情报工作者与法律界人士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方面,信息资源服务要求深入拓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束缚又使数字图书馆在资源建设方面畏首畏尾、裹足不前。

如何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保障信息安全,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信息安全知识产权1 数字图书馆面临的法律问题1.1 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是相对于传统图书馆而言的。

数字图书馆的服务方式与传统图书馆有很大不同,前者更倾向于网络阅览。

数字图书馆通过网络传播数据资源,而数字资源的复制、阅读等都较传统图书馆有着明显的不同。

但是,新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未改变数字图书馆的困境,其合理使用的范围进一步缩小。

法律的保守与信息技术的进步永远不在一个起跑线上。

在对权利人进行限制的同时,也要考虑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防止文化垄断。

1.2 数字图书馆的性质加剧了知识产权的风险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具有本质的区别,数字图书馆是一种对未来社会产生革命性影响的信息技术形式。

目前把图书馆进行数字资源建设的局部行为当作数字图书馆的整体开发项目是一大误解。

中国的数字图书馆很大程度上是盈利公司,与传统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质极为背离。

而既强调公益性又要求合理使用,是我国法律环境不允许的二元操作。

因此,数字图书馆的非公益性质,加剧了知识产权的风险。

我们既要坚持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也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打擦边球。

1.3 数字图书馆在使用新的信息技术时遇到的法律问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在信息资源加工、开发和传播的过程中,必然会使用一系列新的信息技术。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

护体 系带来了技术冲击,引起 了权 利 、 利益 的调整和 重新分 配,以及原有社会 关系和利益格局 的波动 与震荡 。 网络传播 的内容可能涉及著作权 、 商标权 等权 利,这都需 要法律来调
整 。 其 中 “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是 一 个 突 f 的 问题 。 信 l I I
第 1 卷 第 4期 1 20 0 9年 l O月
漳州职业技 术学院学报
Jour al o Z ha n f ngz u Te ho chnial I tt t c ns iu e
VOI l N 0 . 1 4
oc. t
2 9 00
信 息 网络传 播权 与数 字 图书馆 版权保 护
我 国第 一 部 关 于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正 式 法 规 诞 生 ,引起 许 多
互联 网在数 十年 的时 间里 风行 全球, 成为 融通信技 术 和 计算机 技术于 一体 的全球 化传 播媒 体,其 知识 产权保 护
也 是 全 新 课 题 。 网络 技 术 的 飞 速 发 展 给 原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线方 式 向公众传 播,包 括将 其 作 品 向公众提 供,使 公众 中 的成员在其个 人选定 的地 点和时 问可获得这 些作 品。 l ”I随 l
后,日本、澳大利亚 、美 国与 欧盟 等 国家都 对其著作权法进 行 了修改,提出了 向公众传 播权 。 针对用词 的问题, WCT 和 W P 两个条约规 定,由于数 传 播情况 比较复杂,最终 PT 法律用词 留给各成 员国酌定 。
随着 我 国入 世步 伐 的加快,导致 著作 权法 的修 改被提 到 门程上来 。2 0 0 1年 l 月 《 0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 》 进行 了修订 。新 《 著作权 法 》使著 作权人 的权 利 内容有 了 很 大程度 的扩充,最重要 的是 明确 规定 了 “ 息 网络传 播 信 权 ” 0 5年 l 。2 0 O月, 了 4年之久 的 《 酝酿 信息 网络传播 权保 护 条例 ( 草案) 》发布,向社会各 界 求意见 。2 0 0 6年 5月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许可问题及对策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许可问题及对策
息丰富 、 检索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备受人们 的关注和欢迎 。
促进作品的广泛使用和传播 。这也是有学 者主张在我国通过 建 立延伸性集 体管理制度 来解决数 字图书馆 面临的版 权许可 1 司 题 的理 由。但是 , 笔者认为这 一制度本身就缺乏 理论基础 , 而且
从著作权保护的现实状况看 , 会助长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蔓延 。
权 干涉 。随 着经济 、 技术的迅猛 发展 , 当今媒体 多样化 、 息 在 信 多样化 的时 代 , 统的 由权 利人个人管理 、 传 行使权 利的方式 已 经显得捉襟见肘 、 力不从心 。著 作权集体管理在著作权 人与作 品使用人之 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著作权 集体 管理是指 著作权 集体管理 组织基 于著作权 人
度进行改 良 , 快建立特 许性法定许可 制度 , 尽 长远 引进延 伸性
集体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 , 这一观点有待商榷。


延 伸 性 集 体 管 理 制 度 ( xe d d olcie d ns e tn e c l t a mii— e v
t t ) 述 ri 概 a on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相对于著作权个人管理言的 。个人管理 是行使著作权的传统方式 , 即在 可以直接操控 的情 况下个人直 接行使权利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 的迅猛 发展 , 品的形式与使 作 用方式也 日益复杂多样化 , 人对 自己作品 的权 利无法或难 以 个 实现和 维护 , 作为一种新 的协调与 保护方式 , 作权集 体管理 著
组织也能管理非会员的权 利。例如北欧 国家就对 “ 印复制权 ” 影
采取延 伸性 集体管理 , 集体管理 组织可以授权影印复制机构 有 权复制不在该集体管理 组织管理下 的特定种类的作品。也即即

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探析

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探析
22 合 理 使 用 原 则 .
著作权 制度是 一种合 法的垄断制度 , 它保护 了知识创造者的权利和 利益。由于数字图书馆的特性 , 尤其是网络传输的特点, 响了作者与使 影
用者( 包括读者和 图书馆 ) 之间的利益平衡 。 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出 在
现的著作权 保护 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 的问题 ,也是 一个 亟待解决 的问 题 。解决好有关 的著作权问题 , 对数字 图书馆 的生存与发展至关 重要 。
1 数 字 图书馆 建设 中涉及 的著 作权 问题
11 复 制权 问题 .
目 前我 国数字 图书馆建 设中的信息采集 主要来 源于丧失著 作权 或 著作权问题 已经得 到解决 的图书 , 这些 信息资源对于数字图书馆的建 但
设是远远不够 的。为搜集更多 的信息资 源 , 应解决著作权 中的复制 首先
维普资讯
科技情报开发 与经济
文章编号 :0 5 6 3 ( 06)1 0 4 — 2 10 — 0 3 20 2 — 0 3 0
S I E HIF R TO E E O M N C- C O MA IND V L P E T&E O O Y T N CNM
20 年 06
第 l卷 6
第 2 期 l
收稿 日期 :0 6 0 —6 2 0 — 5 1
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 中的著作权 问题探析
周振伟
( 徐州工程学院图书馆 , 江苏徐州 ,2 0 8 2 10 ) 摘 要: 分析了数 字图书馆建设过程 中所面临的著作权 问题 , 出利用法定许可使 用方 提
据我 国著作权法规定 , 息网络传播权 , 信 即以有线或无线 方式 向公民提
供 作品, 使公 民可 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 地点 获得作品的权利 , 由著 是 作权人享有 的一项财产权 , 经著作权人 许可 , 未 他人不得擅 自 传播 。 这说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字图书馆作为信息传播和知识共享的重要平台,正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

然而,数字图书馆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版权问题的挑战。

首先,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主要体现在对传统出版物的数字化过程中。

许多传统出版物在未经原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下被扫描、上传至数字图书馆,这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版权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数字图书馆在提供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时,也存在版权风险。

一些用户可能会利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进行非法复制和传播,从而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

此外,数字图书馆在提供全文检索服务时,也可能涉及到对版权作品的部分引用和展示,这同样需要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授权。

为了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版权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版权的认识和尊重。

数字图书馆应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站、社交媒体等,普及版权知识,引导用户合理使用数字资源。

2. 建立完善的版权审查机制。

数字图书馆在收录和提供资源时,应严格审查作品的版权情况,确保所有资源都已获得合法授权。

3. 加强与版权所有者的合作。

数字图书馆可以通过与出版社、作者等版权所有者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和利用数字资源,实现互利共赢。

4. 完善版权保护技术。

数字图书馆可以采用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手段,保护作品的版权,防止非法复制和传播。

5. 建立版权纠纷解决机制。

数字图书馆应设立专门的版权纠纷处理部门,及时处理版权所有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数字图书馆在推动知识传播和文化传承的同时,也应承担起保护版权的责任。

通过加强版权意识教育、完善版权审查机制、加强与版权所有者的合作、采用版权保护技术以及建立版权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

图书馆的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研究

图书馆的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研究

图书馆的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研究在现代社会,图书馆作为知识和文化的储备中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保护图书馆资源,各国的图书馆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探讨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的研究情况,并分析其作用和影响。

一、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的研究现状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的研究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综合性课题。

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图书馆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模式方面,对于法规和政策的具体研究相对较少。

近年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知识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研究者开始关注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图书馆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图书馆政策的执行与评估、国际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的比较等。

众多学者通过文献研究、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图书馆法规与政策进行了探讨,为图书馆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支持。

二、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的作用与影响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和服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图书馆法规和政策确保了图书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通过清晰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图书馆内部管理的原则和程序,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也提供了合法性的保障,为图书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框架。

其次,图书馆法规与政策有助于保护图书馆资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图书馆资源作为社会共享的宝贵财富,需要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

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能够规范读者的行为,防止损坏、盗窃和滥借等问题的发生,从而保护了图书馆的资源。

此外,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的研究也对其他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图书馆作为知识与信息的中心,其管理和服务模式对于知识管理、学术出版和信息传播等领域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的研究,可以为其他领域提供一些管理经验和思路。

三、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研究的挑战与展望尽管图书馆法规与政策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规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存在着困难和差异性。

小议数字图书馆和有关著作权问题

小议数字图书馆和有关著作权问题

1数字图书馆 中的相关著作权问题 11 . 现有馆藏 的数字化 现有馆藏数字化是把馆藏 的印刷型文献 作 数字化处理 ,使读者可以在 网上直接 阅读文献 , 而不需亲 自到图书馆借阅。图书馆现有馆藏 , 作 品包括公有领域作品和非公有领域作品两部分。 公有 领域 的作 品包 括已经超过权 利保护期 的作 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l n ka 国内外已 进入公有领域的名著 , 以及法律法规、 官方文件、 时事新闻等。对这部分作品, 数字图书馆在尊重 作者人身权利的前提下 , 以根据 自己的需要进 可 行数字化 , 并通过 网络传播。对于非公有领域的 作 品应该考虑到尊重其著作权问题。首先 , 把作 品的数字化视为一种复制行为 , 这在法律界己成 为一种主流观点。1 9 9 6年 1 2月通过 的《 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版权 条约》wc )所附 的议定声 明 ( T l, f 列这一问题作 了明确的回答 :《 j “伯尔尼公约》 第9 条所规定 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 的例外 , 完全 适 用于数字环境 , 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 情况 。不言而喻, 在电子媒体 中以数字形式存储 受保护的作品, 构成《 伯尔尼公约》 9条意义下 第
图 书f f 横 f 馆 纵i
丁 金 艺
科 黑江 —信总 支龙— — —
小议 数 字图 书馆 和有 关 著作权 问题
( 鸭 山市 图书馆 , 龙 江 双 鸭 山 1 5 0 ) 双 黑 5 10
摘 要: 简析数字 图书馆 中的相关著作权问题 。 关键词 : 字图书馆 ; 数 著作 权 ; 据 库 数
的 复制 ” 19 。 9 9年 1 2月 9 日中 国 国家 版 权 局 颁 布的《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 权规定 》 第二
络传播具有合理使用权利 。同时, 数字图书馆也 应该尽 自己所能 , 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 通过一 些技术措施来限制用户可能实施 的侵权行 为。 国 内的一些学者建议“ 数字图书馆作为作品的传播 者可以享有法定许可权” 然而 , 。 数字 图书馆 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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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制度研究马海群/王英/刘琤斐2012-12-25 14:50:44 来源:《情报资料工作》2010年04期【英文标题】On the Legal Permission System of Internet Communication of Digital Library Information【作者简介】马海群,男,1964年生,黑龙江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黑龙江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心哈尔滨150080王英,女,1985年生,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0刘琤斐,女,1981年生,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0【内容提要】文章对数字图书馆现有的版权使用方式中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

以此为基础,探讨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然后借鉴版权补偿金制度的思想,构建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的一个蓝图,并且设计了数字图书馆负有的义务和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使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制度更加具有操作性。

The article first analyze the dilemmas of now available methods of copyright in digital libraries. Based on it, the authors discuss necessity of statutory licensing system of network dissemination. Then, the authorsdraw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idea of copyright compensation, build a blueprint of digital libraries' statutory licensing system of network dissemination, and design the obligation undertaken by digital libraries and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system, so that it can make statutory licensing with more practicability.【关键词】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digitallibrary/statutory licensing/right to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学者们对此的抱怨声就不绝于耳,几乎都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关键性瓶颈因素。

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有利于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和有助于网络媒介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1]。

数字图书馆就是典型的网络文化产业,它的建立着眼于扩展传统图书馆的服务空间,使社会公众便捷地接触到信息资源。

数字图书馆现有的版权使用方式有很多,如强制许可、授权许可、延伸性集体管理等,虽然它们各有优势,而且目前有的版权使用方式还在实际运行着,但是它们都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迅速、便捷地开发利用。

经比较分析数字图书馆现有版权使用方式所面临困境,发现法定许可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它是高效率的著作权授权方式。

以此为基础,将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适用性。

就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学术界不乏有关论述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的文章,其中主要涉及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性、图书馆法定许可权利的限制和法定许可执行过程中注意问题等几个方面的研究。

经文献调研发现,有些研究是不区分数字图书馆的主体性质来谈法定许可的;有些研究是关于现有的法定许可扩大范围适用于数字图书馆;有些研究是针对数字图书馆馆内读者的法定许可制度的,等等。

可以看出,目前还缺失面向馆外读者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及其构建研究,笔者将此作为本文主要的研究视点。

基于以上的分析,借鉴版权补偿金制度的思想,构建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制度,以期扫除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网络传播侵权的危险性,使数字图书馆能够有序健康地发展。

1 数字图书馆现有版权使用方式面临的困境分析1.1 强制许可实施的不现实性著作权的强制许可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对发展中国家使用他国作品规定的优惠条款,即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或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可以以教学或科学研究为目的使用国外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强制许可,而且,两个公约对强制许可规定了相当严格的程序与适用条件,加之强制许可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复制权”和“翻译权”,不包括对“数字化权”“网络传播权”等数字版权的强制许可[2]。

相应的,法定许可权利是法律授予的,以此方式利用作品无需任何程序,而且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也较广,如作品的转载、录制、广播等。

因此,两相比较就会发现,以强制许可方式利用外国作品和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对数字图书馆建设并不具有可适用性和现实意义。

1.2 授权许可操作的不可能性《条例》没有赋予数字图书馆传播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例外,故而数字图书馆必须取得授权才能传播著作权人的版权作品,否则就是侵权。

正如许多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从“海量”的著作权人处获得“海量”授权,不仅在操作层面上耗时费力,无法与数字时代所要求的“数字速度”相适应,而且“海量”的“个别交易”所形成的巨额交易成本是难以估量的。

相反,法定许可就可以省去寻找版权人的困难和,大笔的交易成本。

所以,利用目前的授权许可解决数字图书馆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在操作上是不可能的。

1.3 延伸性集体管理的不相宜性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北欧的做法,其目的在于扩大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有利于其对使用者发放一揽子许可,大大简化使用者获得权利的过程。

的确,延伸性集体管理能够解决数字图书馆面临的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困难。

但是,延伸性集体管理,作为非自愿集体管理,在我国则显得有些不适宜。

正如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所建议的,只有在那些“著作权人有良好的组织”的国家,才适宜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

也就是说,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具有充分的代表性,而且运作成熟良好,例如,有成熟的许可费收集分配机制,完善的数字处理技术、高水平的国际协调能力,等等,才适合在法律允许延伸集体管理时进行此项管理[3]。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急需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现在不具备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因此,我国还不能用延伸性集体管理来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

根据分析可知,法定许可将会是一个不错的数字图书馆版权使用方式。

但是《条例》中图书馆的馆外法定许可权未获通过,法制办就《条例》答记者问中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现在出版界已经开始实行类似‘复本数’的当事人约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事项的实践,而且对没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不受限制,图书馆需要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所涉及的作品有限;《条例》已规定了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读者提供作品町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众通过图书馆获取作品的问题;而且有关方面对图书馆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争议太大,《条例》对此也未作规定”[4]。

《条例》虽未通过法定许可条款,并不意味着法定许可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真正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当是动态的、全方位的、有区分的,体现不同使用条件下的不同的授权模式[5]。

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资源建设中涉及著作权问题的有关建议》中也提出,在版权法修改时增加针对图书馆的法定许可条款,是希望以法定补偿的方式,把权利人的绝对权利转化为获取报酬的权利,以促进图书馆对作品的利用。

足见,法定许可是有其存在的可能性的。

我们将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适用性,并以此为基础探索更加有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使其在未来的法律修改中体现出来。

2 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分析2.1 符合著作权立法原则——利益平衡无可争议的事实是,数字图书馆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并未因为现代科技手段的介入而削弱,反而扩大了传播范围。

数字图书馆既然承担了传播文化的重任,就要保证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因此,在公众需求和现有法律条文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应以著作权立法原则为最高原则,允许数字图书馆以公众需求为主[6],进行适度的法定许可。

目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完全的控制,任何人想要使用作品,都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版权,是作为创作的激励,但是它给予远非创作一代作品而是持续性文化进步的激励。

移除许可权,保留获得使用的报酬权利,不仅会扫除衍生作品创作的很多障碍,而且为作者提供了创作的激励。

平衡的最好方式是建立一个法定许可制度[7]。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使用,是有利于平衡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私权和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权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的。

2.2 符合经济学理论——从反垄断经济政策到交易成本理论知识产权权利不断扩张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可能通过豁免和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能够得以减轻。

援用强烈的经济原因来保护易于复制的有价值的物品,但是用同样强烈的原因来限制垄断主张和激励交叉许可这一点颇有道理[8]。

法定许可的本旨就是在作者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合理使用之间设置一种中间制度。

就经济学意义而言,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给予著作权人排他的权利可能会严重损害社会对该作品的重要使用,尤其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成本将会过于高昂;同时,若把它定为合理使用,又会损害著作权人应得到的报酬[9]。

可知,该制度较好地防止了经济垄断又降低了交易成本。

所以,法定许可在经济上首先体现的是一种效率,同时也顾及到相关权利人的公平利益。

3 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性分析就数字图书馆读者浏览的随机性、全球性与巨量性,对作者与通过专有出版协议而取得出版权的出版商的预期利益而言,损害即便不是绝对的也是慨然性的,从总体上看“没有经济价值的复制”在数字图书馆服务中几乎很难存在[10]。

赋予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权利是具有适用性的。

(1)数字图书馆享受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法定许可权利在理论上是讲得通的。

一方面法定许可侧重于赋予涉及公共利益的某些行业,如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信息传播媒体。

图书馆是公益性事业,其角色之一就是信息传播者,而且传播信息的种类、速度、范围都非一般媒体可比,当属适用之列;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的运作特点呈现出了强化版权保护的必要性,而法定许可制度的施行并没有降低版权保护水平,恰符合其运作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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